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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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2017年)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端成长产业、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和优化提升的传统产业等领域的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国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数,下同)3亿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500万元及以上。

(二)现代金融业: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0万元及以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商业银行上年末存款余额30亿元及以上;村镇银行上年末存款余额10亿元及以上;基金管理公司上年管理基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人身险保险公司上年保费收入2亿元及以上;财产险保险公司上年保费收入1亿元及以上;保险中介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资产总额3亿元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资产总额2亿元及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属于商贸流通企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500万元及以上。

(四)其他服务业:属于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商务会展、旅游业等领域的企业总部(不

含房地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区内当年应纳税且已入库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0万元及以上。

(五)其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园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标准上可“一事一议”。

二、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标准

对研发主攻方向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政策,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一)首个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或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100万元/年。

(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20%以上。

三、附则

对本政策出台之日起3年内入驻总部区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可下浮4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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