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法律、法规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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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制定与废止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往往是因为其内容已经过时、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等原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背景和原因。
一、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的影响1.1 经济发展:废止过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灵活的环境,促进市场活力的释放。
1.2 法制建设: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1.3 社会秩序:废止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法律执行的困难。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2.1 过时内容:某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已经与社会现实脱节,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2.2 冲突与重复: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或存在重复规定,导致法律执行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2.3 不适用性: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在实践中发现无法有效执行,因此被废止以寻求更加适用的替代方案。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3.1 研究评估:对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确定是否废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2 决策与公告:相关部门根据研究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并公告废止决定,明确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适用范围。
3.3 替代方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相应的替代方案,确保在废止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维护。
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挑战和应对4.1 法律风险: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补充。
4.2 社会影响: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对相关利益方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通过合理的过渡期和补偿措施来缓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4.3 法律宣传: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通过充分的法律宣传,向社会公众解释废止的原因和影响,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理解。
五、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意义与启示5.1 法治建设: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过程,体现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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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旧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要求,甚至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了保持法治的健康发展,及时废止这些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背景。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1.《某市城市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但随着城市发展的变化,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经过专家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废止该条例,并制定新的城市管理条例,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求。
2.《某国家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20XX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该法律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且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因此,经过全面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废止该法律,并制定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以更好地应对当前环境挑战。
3.《某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然而,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与国家食品安全法存在冲突。
经过专家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废止该条例,并制定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以确保食品安全。
4.《某市交通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XX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然而,随着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突出,该规定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经过交通专家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废止该规定,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定,以改善交通状况。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影响废止这些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将产生以下影响:1.法治环境更加健康:废止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清理法律体系,保持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废止与实际需求不符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提高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减少因法律冲突和不合理规定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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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它们的制定和废止都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某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本文将对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细介绍。
二、1.《某某法》该法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社会存在的问题。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该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
因此,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决定废止该法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2.《某某规定》该规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应对当时的特殊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决定废止该规定。
3.《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地区制定的,针对当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然而,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该条例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
为了统一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决定废止该条例。
4.《某某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问题而制定的。
然而,随着该行业或领域的发展和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并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推动该行业或领域的健康发展,决定废止该办法并制定新的相关规定。
5.《某某条例》该条例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的,旨在解决当时的紧急情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
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决定废止该条例。
三、废止的原因和影响1.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和修订。
2. 法律冲突: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需要废止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
3. 实际意义丧失: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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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包括法律过时、不适合、冲突或者需要进行修订等。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方式通常是通过相关立法机构的决议或者法律程序进行废止或者撤销。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
首先,相关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对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其是否需要废止以及废止的必要性。
其次,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和研究,以确定废止的具体内容和废止的影响。
然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经过相关程序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决策。
最后,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会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或者决议进行废止,并在相关媒体和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和通知。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对社会和公众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和规范的空白,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对相关行业和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需要进行合理的过渡和调整。
此外,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也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以确保公众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被替代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
因此,在废止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总结而言,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被废止或者撤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并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彻底的废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合理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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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附件:(附件文件)1、引言本文档旨在汇总废止的法律和法规,并对其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废止的法律和法规是指因为修订、废止、替代或变更而不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档将按照特定的章节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解释。
2、刑法相关法律⑴刑法修正案(年份):对刑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⑵废止刑法(年份):详细说明已经废止的刑法条款及其原因。
3、劳动法相关法律⑴劳动法修正案(年份):对劳动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⑵废止劳动法(年份):详细说明已经废止的劳动法条款及其原因。
4、环保法相关法律⑴环保法修正案(年份):对环保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⑵废止环保法(年份):详细说明已经废止的环保法条款及其原因。
5、财税法相关法律⑴财税法修正案(年份):对财税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⑵废止财税法(年份):详细说明已经废止的财税法条款及其原因。
6、文化艺术法相关法律⑴文化艺术法修正案(年份):对文化艺术法的修订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⑵废止文化艺术法(年份):详细说明已经废止的文化艺术法条款及其原因。
7、附件本文档附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条文和注释。
请查阅附件文件以获取详细信息。
8、法律名词及注释⑴刑法:指规定刑罚、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的法律。
⑵劳动法:指规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⑶环保法:指规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的法律。
⑷财税法:指规定财政税收、税法规定等内容的法律。
⑸文化艺术法:指规定文化产业、艺术管理等内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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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制定和废止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浮现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情况,因此需要及时废止或者修订,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意义1. 适应社会发展:废止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适应的法律环境,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2. 简化法律体系: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减少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合性,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3. 优化法律环境:通过废止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优化法律环境,提高法治水平,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4. 保护公共利益:废止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废止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废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研究调研:相关部门或者机构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调研,了解废止对象的制定背景、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影响等,为废止提供充分的依据和理论支持。
2. 制定废止方案:在研究调研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或者机构需要制定具体的废止方案,明确废止的目标、范围、程序和时间等,确保废止的有序进行。
3. 公开征求意见:废止方案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社会各界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废止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决策批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最终确定废止方案,并经过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批准。
5. 公告废止:废止方案经过批准后,相关部门或者机构需要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废止决定,向社会公众宣布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生效。
6. 监督执行:废止方案生效后,相关部门或者机构需要加强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废止的有效执行,避免废止对象继续存在法律效力。
废止的法律、法规范文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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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废止的法律、法规简介废止的法律1. 动物保护法(1990年颁布)这部法律旨在保护动物权益,并规定了虐待、杀害动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对动物权益认识的提高,这部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一方面,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导致虐待动物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打击。
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社会上出现了更多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来保护动物权益,使这部法律的存在变得多余。
废止这部法律符合社会需要和发展趋势。
2. 旧版网络安全法(2000年颁布)旧版网络安全法是针对早期互联网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用户行为的多样性,这部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网络环境的特点和需求。
旧版网络安全法在内容和执行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隐私泄露问题。
废止旧版网络安全法,并制定新的、更适应现代网络环境的法律是必要的。
废止的法规1. 煤炭进口配额管理政策过去,煤炭进口配额管理政策被制定出来是为了保护国内煤炭产业发展和确保国家能源安全。
随着国内煤炭产量的大幅增加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原有的煤炭进口配额管理政策已经不再符合实际需要。
现在,国内煤炭供需基本平衡,甚至生产过剩,废止煤炭进口配额管理政策有利于促进国内煤炭市场的自由化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 一孩政策(1979年实施)一孩政策是中国过去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和发展经济。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问题的变化,一孩政策已经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方面,一孩家庭所面临的独生子女负担过重,缺乏社会支持和关爱;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等问题也凸显出来。
废止一孩政策是为了适应人口发展的新阶段和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法律和法规逐渐失去了实际意义,需要被废止。
废止这些法律和法规不仅可以消除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束缚,还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废止法律和法规需要慎重考虑,必须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废止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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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规章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废除、撤销或者废止再也不适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时效性。
二、废止的原因1. 时代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需求,需要及时废止以适应新的情况。
2. 冲突与重复: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或者重复,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减少法律体系的混乱和矛盾,提高法律适合的效率。
3. 部份内容过时: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某些内容可能已经过时,再也不符合实际需要,因此需要废止这些内容。
三、废止的程序废止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研究和评估:相关部门需要对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评估,确定其是否需要废止。
2. 决策和公告:相关部门根据研究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废止该法律法规规章,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布废止决定。
3. 清理和归档: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清理和归档,以确保废止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保留相关的历史记录和资料。
四、废止的影响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1. 法律适合的变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后,相关领域的法律适合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适应和调整。
2. 业务流程的调整: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业务流程的调整和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 法律风险的变化: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法律风险发生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
五、废止的成果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成果主要包括:1. 法律体系的优化:废止再也不适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优化法律体系,减少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适合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法治环境的改善: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改善法治环境,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3. 法律制度的完善: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完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023修正版废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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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废止的法律、法规引言在法律和法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改变和需求的变化,一些法律和法规会因为滞后、不适用或者与时代背离等因素而被废止。
本文将介绍几个废止的法律和法规,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1. 《女性禁止从事特定工作的条例》该法规曾在20世纪初制定,规定了一系列工作岗位禁止女性从事。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争取,这一法规逐渐引起了争议。
最终,在女性权益团体的呼吁下,该法规于1993年被废止。
废止该法规的决定对于推动性别平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女性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享有平等的机会。
2. 《优生学条例》《优生学条例》是20世纪中叶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控制人口质量和数量,通过非自愿的节育措施,限制特定人群的生育。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该法规受到了广泛批评。
人们认为这种强制节育措施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
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该法规于2002年被废止。
废止该法规意味着个人的生育决策权将受到保护,并且人权和尊严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3. 《独身税法》该法律曾在某国实行了一段时间,旨在鼓励人们结婚和生育子女。
根据该法律,未婚人士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
然而,这一法律引发了公众的不满和争议。
许多人认为这种税收政策不公平和歧视,涉嫌干涉个人的婚姻自由。
在社会反响的压力下,政府于2010年宣布废止该法律。
废止《独身税法》是为了维护婚姻自由和个人平等权益。
4. 《种族隔离法》该法律在某国曾长期实行,旨在将不同种族的人们分离开来。
这种歧视性的法律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矛盾,引发了广泛的抗议和人权运动。
随着国际社会对种族隔离的谴责,政府最终于1994年宣布废止该法律。
废止种族隔离法是为了推动种族平等和社会和谐,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结论这些废止的法律和法规的废止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的体现。
废止这些不适用或具有歧视性的法律和法规,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以上是关于废止的法律、法规的简介。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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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效力,或者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需要废止。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原因1.1 社会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需求,因此需要废止。
1.2 法律冲突: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需要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1.3 失去实际效力: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效力,无法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需要废止。
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2.1 立法机关的决定:废止法律法规规章通常需要由立法机关进行决定,通过立法程序正式废止。
2.2 公告公示: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公告和公示,以便公众了解和遵守。
2.3 法律效力停止: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将在公告公示后停止,不再适用于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废止的影响和意义3.1 法律制度的完善:废止过时或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2 维护公平正义:废止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3.3 促进社会发展:废止失去实际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新的法律制度提供空间和机会。
四、废止的挑战和难点4.1 法律衔接问题: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导致法律衔接问题,需要在废止前做好相关的过渡和衔接工作。
4.2 利益冲突: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涉及各方的利益冲突,需要妥善处理,确保废止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3 社会接受度: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引起一定的社会争议和不满,需要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解释,增加社会的接受度和理解度。
五、废止的启示和建议5.1 定期审查:建议建立定期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及时评估和废止,避免法律滞后和过时。
废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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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2016-5-17)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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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适用性或者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废止工作。
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意义和目标1. 保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废止那些已经失去适用性或者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
2. 简化法律体系:通过废止一些重复、繁琐或者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简化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便利性。
3. 清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和问题:废止存在矛盾和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消除法律体系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方法1. 研究和评估:对于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实施效果、社会反馈等方面的考虑。
2. 制定废止方案:在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废止方案,包括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内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等。
3. 公开征求意见:在废止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废止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4. 审议和决策: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最终的废止方案。
5. 公告废止:将废止方案公告于社会,宣布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和生效日期。
6. 监督和评估:废止工作完成后,应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废止工作的实施效果。
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案例1. 某市旧城区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制定于20年前,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城市规划和管理需求。
因此,经过研究和评估,决定废止该条例,并制定新的旧城区规划管理条例,以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要。
2. 某省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制定于10年前,由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者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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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再也不适应现实需求,因此需要进行废止。
本文将就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详细阐述,分为五个部份进行讨论。
一、废止原因1.1 社会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变革,因此需要废止。
1.2 法律冲突: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为了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需要废止其中之一。
1.3 法律效力丧失: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因为特定条件的消失或者变化,其法律效力已经丧失,因此需要废止。
二、废止程序2.1 法律层面:废止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经过立法程序,例如国家立法机关的通过和公告等程序。
2.2 行政层面:废止行政法规规章需要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决策,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2.3 咨询意见:在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废止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废止的影响3.1 法律体系调整: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将对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调整,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协调和衔接。
3.2 社会秩序维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导致某些社会行为的规范缺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3.3 利益保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对某些利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废止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利益保护措施。
四、废止的实施4.1 公告公示: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4.2 过渡期安排: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需要赋予一定的过渡期,以便相关主体能够适应和调整。
4.3 监督检查: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废止决策的执行和效果。
五、废止的意义和价值5.1 法治建设:废止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提升法治建设水平,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5.2 社会进步: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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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会逐渐失去适用性或者出现问题,因此需要及时废止。
本文将探讨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意义和必要性,并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意义1.1 回应社会变革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
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回应社会的变革需求,确保法律体系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1.2 简化法律体系废止过时或冗余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简化法律体系,减少法律的复杂性和繁琐性。
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理解性和透明度,使公众更容易理解和遵守法律。
1.3 优化法律环境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优化法律环境,减少法律的障碍和限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通过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2.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必要性2.1 消除法律冲突和矛盾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出现问题。
废止这些冲突和矛盾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必要的,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2 修复法律漏洞和缺陷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废止这些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必要的,以修复法律的不完善之处。
2.3 推动法治进程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推动法治进程,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通过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好的基础和保障。
3. 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范围3.1 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由于时代变迁,已经失去了实际应用的价值。
这些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被废止,以保持法律体系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3.2 冗余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重复或重叠,导致法律的冗余和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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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中,法律法规规章也需要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或者与现实情况不符合,因此需要废止。
本文将介绍一些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因1.《某地区城市规划条例》原因:该城市规划条例制定于20年前,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过时,无法适应当前城市的需求。
因此,政府决定废止该条例,并制定新的城市规划条例,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的发展。
2.《某国家环境保护法》原因:该环境保护法制定于30年前,虽然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该法律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
政府决定废止该法律,并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以应对当前的环境挑战。
3.《某地区交通管理规定》原因:该交通管理规定制定于10年前,随着交通工具的多样化和交通流量的增加,该规定已经无法有效管理交通秩序。
政府决定废止该规定,并制定更加科学和细致的交通管理规定,以提高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
4.《某国家劳动法》原因:该劳动法制定于20年前,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该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劳动关系的需求。
政府决定废止该法律,并制定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影响1.法律法规规章的更新与完善通过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可以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这将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提升。
2.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改善废止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避免其对社会秩序的干扰。
通过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活安宁。
3.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经济发展和创新提供更加灵活的环境。
通过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政府可以减少对企业的限制和束缚,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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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旧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要求,甚至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因此,废止这些已经过时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推进法治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类1. 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要求,其内容可能已经过时,不再具有实际意义。
废止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束缚和限制。
2. 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导致实施起来存在困难和矛盾。
废止这些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消除法律执行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3. 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内容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些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增加法律执行的复杂性和成本。
废止这些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简化法律执行程序,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1. 研究和评估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第一步是对目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评估。
这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影响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2. 提出废止建议在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提出废止目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
建议应当包括废止的理由、影响评估以及废止后的替代方案等内容。
3. 决策和公示废止建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决策程序,并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让社会各界了解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立法程序如果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属于法律性文件,则需要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进行废止。
立法程序包括草案的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
5. 废止的公告和执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部门或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确保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影响1. 促进法治建设废止过时、冲突或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清理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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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法律法规规章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方向,甚至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因此,废止这些已经失去效力或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措施。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类根据废止的原因和内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时效性过期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制定时是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或应对当时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应用的必要性。
例如,某个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特定时期的管理,当这个事件或时期过去后,该法律法规规章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 冲突或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时候,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复的情况,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执行的困难。
为了消除这种混乱和困难,废止这些冲突或重复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必要的。
3.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方向。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可能过于保守、僵化,或者存在一些与社会现实不相符的规定。
废止这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法律环境。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标准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一般来说,废止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研究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对需要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和评估,确定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性、适用性、效果等方面的考虑。
2. 征求意见在确定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后,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确保废止的决策是公正和合理的。
3. 决策和公告根据研究和评估的结果以及征求意见的反馈,相关部门应当做出废止决策,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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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旧的法律法规规章逐渐与时代脱节,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废止这些已经失去效力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就变得十分必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些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解释其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因1.《旧时代劳动法》原因:该法律制定于上个世纪,与现代劳动关系和劳动市场的发展不符。
其规定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废止该法律可以为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
2.《过时的环境保护法规》原因:该法规制定于几十年前,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限。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该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废止该法规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提供空间。
3.《旧版城市规划条例》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旧版城市规划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无法适应现代城市化的需要。
废止该条例可以为制定更加科学、灵活的城市规划条例提供基础。
4.《过时的通信管理规定》原因:该管理规定制定于通信技术较为落后的时期,无法适应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废止该管理规定可以为通信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影响1.法律体系的完善:废止那些已经失去效力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促进经济发展: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创新。
3.保护公众权益:废止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公众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4.推动科技创新: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科技创新和应用。
废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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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废止的法律、法规简介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一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被废止。
废止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过时的、不再适用的以及冲突的法律和法规等。
本文将从废止法律的背景、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背景废止法律和法规的背景源自于法律的发展和修订过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科学的发展,一些已经存在的法律和法规可能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法律标准。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导致一些法律和法规被迫被废止。
原因废止法律和法规的原因有多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过时或不再适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些已经存在的法律和法规可能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些涉及传统媒体和通信的法律可能不再适用于新媒体和网络通信。
为了保持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这些过时的法律和法规需要被废止。
2. 部分冲突或重复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或重复。
法律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遇到困难,而重复的法律则浪费了法律资源。
为了消除冲突和重复,废止部分法律和法规是必要的。
3. 法律的失效一些法律和法规可能设定了有效期限或在特定条件下生效。
一旦这些条件不再存在或有效期限到期,这些法律和法规就会失效。
一般而言,法律的失效并不需要特别的废止程序,因为它们自动失效。
但有时为了清晰起见,法律的废止仍然会被明确声明。
影响废止法律和法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废止过时、不再适用或者冲突的法律和法规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通过废止这些不合理或不再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可以使法律体系更加清晰、稳定和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2. 法律执行的顺畅废止冲突或重复的法律和法规能够消除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矛盾,使法律的执行更加顺畅。
废止这些法律和法规可以避免法律执行中的混乱和误解,提高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效率。
3. 社会秩序的维护废止不再适用或过时的法律和法规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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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法律、法规(2016-5-17)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废止的法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废止法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之日起生效。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序号:1法规名称: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说明: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3法规名称: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法规名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说明: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序号:5法规名称: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公布机关及日期: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说明: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6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
序号:7法规名称: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铁道部制定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说明: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8法规名称: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说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9法规名称: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64年9月17日文化部公布说明: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10法规名称:无线电管理规则公布机关及日期: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说明: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11法规名称: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公布机关及日期: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