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

合集下载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湘自资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下同)以外的其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非金属矿产等采矿权出让登记。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及储量规模划分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探矿权出让登记。

二、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立志当早,存高远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开采登记办法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 种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另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

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知识讲座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 资源的所有权。
2、我国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
3、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4、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目录》
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小于最小开采规模的不予批准; 已建生产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要进行资
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制。
▲采矿权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
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
(1)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权限: ★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的媒、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
下的焦媒、矿床储量规模20亿吨以下的油页岩;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的钨、锡、锑、
稀土; ★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金、银、铂、
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 锶、金刚石、铌、钽;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法律法规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登记权限: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34种矿种和普 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以外的且储量规 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普通 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
★开采跨设区市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 矿种以外的且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2、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
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3、在部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范围以外,跨市(州)行政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开采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海泡石、矿泉水、宝石和其它稀有金属



上述矿种以外的其它矿产(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备注:1、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规模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
矿床储量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田储量一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的,由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由省颁发。油页岩为大型(含)以上的,由部发证,其余由省发证。
钨、锡、锑、稀土



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采矿证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采矿证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国土资源标准性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我省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政策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标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标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等。

2、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了省政府第125号令,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中规定:“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3、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答: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划定矿区范围一、受理范围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5、泥炭中型以上的;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划定矿区范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不属于规定禁止设立采矿权及其他情形的;(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四)申请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符合规定要求;(六)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七)外商投资开采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九)采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十)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十一)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一)矿区范围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清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开采、变更、延续、注销、闭坑)审批(注:2008年2季度)发布日期:2009-01-16 查看次数:366 次申请及许可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见各项许可申请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人所报资料均要求一式4套,资料袋上要注明资料目录;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及证件(除采矿证正本外)规格统一为A4纸大小,所有图件亦要折成A4纸大小。

申请格式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有申请报盘系统,下载报盘系统就可得到申请格式文本,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要报软盘。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窗口受理→主管处室初审→复核→送有关处室会审→处长审核→报主管厅长核定→上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登记手续颁证或清退申报材料。

承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许可时限:30—40个工作日(注:闭坑地质报告许可为20个工作日)。

采矿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的规定向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应报送采矿权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坐标,矿产储量及质量;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采用的开采方法;4、资金来源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上矿床的必须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法定机关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和矿产储量报告;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可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详细汇总)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目录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一、探矿权申请资料(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交)。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确立了矿业权分级审批登
记制度。其中,探矿权审批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
管部门负责,未进行分级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由
部、省、市、县四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以下简称“两
第30卷增刊1 2021 年 6 月
中国矿业
CHINA MINING MAGAZINE
Vol. 30 , Suppl 1 June 2021
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思考: 基于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变化的视角
王燕东1!
L 吕 !
2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北京100083;
2.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对矿业权审批登
记权限进行了调整完善。探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
调整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领海及
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商投资勘查以及34个重要
矿种的 矿权
登 ! 情形 省级
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调整为:
文章编号:1004-4051(2021)S1-0037-05
Thinking about the exercise of the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ssets: based on 1heperspeciveof1hechangeofminingrigh1approvalandregis1ra1ionjurisdicion
2019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 见》,要求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级政府代理行使自 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就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两种主要形式,探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勘查、测量、测试等方式,确认该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并提出开发方案的权利;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探矿权的探明部分,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矿种、区域范围、探矿地点、任务目标等;2.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3.矿产资源勘查资质证书:例如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等;4.地质调查报告:包括地质地学调查报告、区域地质分析报告等;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探矿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相关防治措施的报告;6.地图和测绘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地形地貌图、工程建设图等;7.有关邻区环境影响协议:包括邻区居民签字确认的协议;8.其他相关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3.审批:矿业权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探矿权;4.发放探矿权证书:探矿权审批通过后,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探矿权证书给申请人;5.履行合同:申请人按照探矿权证书的约定进行探矿活动;6.监督检查:矿业权管理部门对探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7.探矿结束:达到探明矿产资源的标准后,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采矿权。

三、探矿权审批及其权限1.探矿权审批权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划分进行审批,一般涉及的部门有地质矿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探矿权审批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3.探矿权审批依据: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批;4.探矿权审批时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规定时限,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5.探矿权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探矿权证书由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的审批权限

采矿权申请的审批权限
采矿权申请的审批权限
采矿权申请的审批权限?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所列的矿产资源(34种);
5.矿区范围跨省级行பைடு நூலகம்区域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对颁发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部分授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个矿种和附录中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

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

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

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
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 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规定: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煤(煤井田储量1 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 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