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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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剧本----听证会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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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剧本----听证会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听证书记员:现在,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听证书记员:申请人,你的姓名?申请人:听证书记员:年龄?申请人:听证书记员:民族?申请人:听证书记员:籍贯?申请人:听证书记员:住址?申请人:听证书记员: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名字?申代:(下面,宣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若有则改)听证书记员:你的代理权限?申代:委托代理听证书记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南京市xxx区公安分局听证书记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姓名?被代:(下面,宣读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若有则改)听证书记员:你的代理权限?被代:委托代理听证书记员:第三人,你的姓名?第三人:听证书记员:年龄?第三人:听证书记员:民族?第三人:听证书记员:籍贯?第三人:听证书记员:住址?第三人:听证书记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方参加人员及第三人有无异议?申代:没有听证书记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方参加人员及第三人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听证书记员:第三人,对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的参加人员有无异议?申代:没有听证书记员:经核对,上述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听证。

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6、关闭通信工具。

听证书记员:报告听证主持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均已到场,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始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本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XXX、听证员XXX和XXX依法组成听证合议组织组织听证。

本案听证书记员由XXX担任。

现在,听证会开始。

张三复议南京市xxx区公安分局对其不作任何处理的行为不服一案,根据《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现由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宁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宁政办发[2004]45号200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按照我市的整体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在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和任务。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60%的地区和部门创建为“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2015年年底前创建合格率达100%。

二、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一)健全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应明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

行政复议办案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

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

(二)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流程1.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苏政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苏政发〔2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4日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并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发布。

一、需要全面修订或者完善性修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三)《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四)《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五)《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六)《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七)《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八)《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九)《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十)《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十二)《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十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十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十五)《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十六)《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十七)《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十八)《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十九)《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二十一)《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二十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二十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二十四)《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十五)《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二十六)《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二十七)《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二十八)《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二十九)《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三十)《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三十一)《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二、予以保留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二)《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四)《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五)《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六)《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七)《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八)《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九)《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十)《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十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十四)《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十五)《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十六)《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十七)《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十八)《江苏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十九)《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二十)《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二)《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二十三)《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二十四)《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二十六)《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二十七)《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二十八)《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九)《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一)《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三十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三十三)《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三十四)《江苏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三十五)《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十六)《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三十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三十八)《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九)《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四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四十一)《江苏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四十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十三)《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四十四)《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四十五)《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十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四十九)《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十)《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五十一)《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五十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五十三)《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五十四)《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五十五)《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五十六)《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五十七)《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五十八)《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五十九)《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六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六十一)《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六十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六十三)《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六十四)《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六十五)《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苏政办发[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号2004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苏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5]27号2005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申辩、质证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有错必纠;(三)充分尊重信访事项涉及各方及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听证提出与受理第四条信访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举行听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处理信访事项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听证。

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该事项的办理、复查或复核阶段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一般只听证一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15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行政执法考试答案2

行政执法考试答案2

执法人员考试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1 、声誉罚所涉及的处罚内容表现为一种精神权益,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权益、荣誉权益和A.非物质权益B.既得权益C.可期待权益D.除名誉权、荣誉权以外的其他精神权益本题得分:1【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所在章】行政处罚法【知识点】行政处罚法【答案解析】D2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前,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应当:A.予以撤销B.自动失效C.折抵刑期D.不予执行本题得分:1【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所在章】行政处罚法【知识点】行政处罚法【答案解析】C3 、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A、5B、10C、20D、30本题得分:1【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所在章】【知识点】【答案解析】C4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除诉讼费用外,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B、对赔偿金不征任何税C、对赔偿金只征个人所得税,不征其他税D、请求人要求法院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本题得分:1【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所在章】【知识点】【答案解析】B5 、各级国税局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由()作出年度预算,向财政部申请核拨。

A、各级国税局B、各级财政C、各级政府D、国家税务总局本题得分:1【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所在章】【知识点】【答案解析】D6 、甲乙二青年酒后在酒吧门口发生斗殴事件。

当地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民警王某、杨某赶到现场予以制止。

其中民警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有意要逞一逞威风,在将甲乙二人押往派出所的途中,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威吓二人。

这时,王某的一个朋友黄某骑自行车经过此地,由于天晚,没有注意到王某手中有枪,便顺手拍了一下王某的肩膀,说:“干嘛呢你?”王某拿枪的手受到碰撞,而使枪支走火,子弹从地上弹到甲身上,将其打伤。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职权,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

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30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30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308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和考核要求,对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接受咨询,并送业务处室、单位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为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开。

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确保及时更新网上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依法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

(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建设和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三章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第四章听证参加人第五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六章听证举行第七章附则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保障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淮司通〔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关于印发《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制定出台《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司法局2021年9月24日淮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处理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局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接收材料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争议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统一编制案号、确立案件承办人员,并明确主办人。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或者错列被申请人的,报处室负责人同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变更被申请人,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立案的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

第五条对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和理由,提交处室集体讨论后,报局分管局长决定。

第六条受理审查应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受理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号:苏政办发[2001]161号各市、县⼈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的若⼲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2001年12⽉30⽇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的若⼲意见为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政复议法),规范⾏政复议⼯作,现结合我省⾏政复议⼯作实际,对贯彻实施⾏政复议法,提出如下意见。

⼀、办理⾏政复议事项的机构1、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具有⾏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负责法制⼯作的处(科、室、股)(以下称法制⼯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的⾏政复议事项。

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的⾏政复议⼯作。

市、县(市、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本⾏政区域内的⾏政复议⼯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政复议⼯作。

3、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机关⾏政复议⼯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的⾏政复议⼯作⼈员。

其中,具体办理⾏政复议案件的⼈员不得少于两⼈。

具有⾏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执⾏。

⾏政复议⼈员应当经过考试取得《江苏省⾏政复议应诉⼈员资格证》。

4、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及其具有⾏政复议职责的⼯作部门应当依照⾏政复议法第三⼗九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在⾏政经费中设⽴⾏政复议专项经费,并保障开展⾏政复议活动所需的设备、⼯作条件。

⾏政复议专项经费,应当列⼊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政复议范围5、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不服,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属于⾏政复议受案范围。

6、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不属于⾏政复议受案范围:(⼀)⾏政复议法第⼋条规定的⾏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为;(三)⾏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的规定;(四)不具有强制⼒的⾏政指导⾏为;(五)驳回当事⼈对⾏政⾏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为;(六)⾏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七)其他不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为。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管辖、协助与回避第四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第一节程序启动第二节告知和陈述、申辩第三节听证第四节调查和证据第五节行政决定第六节期间和送达第七节行政行为效力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节行政规划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六章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第六节行政确认第七节行政检查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协议第九章行政奖励第十章矛盾纠纷解决第一节行政调解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

经依法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司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1〕4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

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案情疑难复杂、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及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组织听证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二、明确赔偿案件的复议受理机关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部令40号),其中“复议”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关于此条中对复议受理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予明确:今后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属省管的监狱、劳教所作出决定的,分别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理复议,由市管的劳教所作出决定的,由主管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复议。

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苏政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二)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三)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四)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限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体问题研究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具体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满足给予当事人以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

本文对我国各地现行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我国一部规范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行政复议听证回避作者简介:张颖,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50-02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不同法系对听证制度有不同的解释,其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证了基本人权的实现。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听证制度。

《价格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

《行政许可法》更详细的规定了行政许可中的行政听证。

这些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各部门及地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得出个人结论,希望对构建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状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目前实行的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用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的规定多规定于单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里,如《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在我们实际工作生活中,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认识不一、标准不同、程序各异、流于形式的问题,制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深入发展。

造成这些不同地区、部门适用不同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现象的原因大都是因为上位阶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需要下位阶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借鉴司法程序构造的一种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而且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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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49 号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1 —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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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听证通知要求参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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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调查、询问。

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审理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调查,并征求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意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工作期间参加听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并视其为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无正当理由又不参加听证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主持人批准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4 —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主持人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在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主持人的姓名;
(五)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并提供阅卷场所。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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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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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证人作证时,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条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

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其他当事人经主持人允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一条经主持人允许,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勘验人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法制工作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并向各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中止通知书》:(一)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但当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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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由主持人决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主持人可以决定恢复听证。

第二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听证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命令
主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9日印发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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