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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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规范根据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促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由身份管理为主向岗位管理为主的转变,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择优录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机制,现对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定实施规范如下:一、指导思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方法,在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的基础上,适应学校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培育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要求1.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行为规范。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具有XX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高校、中专(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4.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完成XX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在职教师进修学时。

6.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

7.身体健康,能积极认真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学历、资历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讲师任职资格:(1)大学本科毕业满一年,且从事教学工作。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开始从事教学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有被聘助理讲师职务累计满四年的经历。

(2)具备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有被聘助理讲师职务累计满三年的经历。

(3)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有被聘助理讲师职务累计满两年的经历。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被聘讲师职务累计满五年的经历。

4.因工作需要,有被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经历、并在教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经考核,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的,可申请评聘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若申请评聘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则应有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满五年的经历并在教师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重庆市教委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聘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申报评审程序1、申报与推荐(1)在聘、在岗的学院教师符合条件者皆可申报。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信息工程专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目录;(3)部门党总支(支部)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推荐;(4)系(部)学科组应初步审查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表现,将符合条件者的材料报送学院职改办;(5)职改办初审合格后发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供代表其科研水平的科研成果材料一式两份,由职改办分送两位专家鉴定(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低于申请人申报的职务,其中至少有一位应是校外专家),然后将专家鉴定持肯定性评价意见者推荐给院学科组评议;(6)职改办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的教学工作进行考察,并作出结论供学院评委会参考;会同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学科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查,指导符合条件者正确填写《申报表》,按照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公正表决。

评议会由学科组组长召集。

3、学院评审、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就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讨论、综合权衡、认真评议、公正表决;评审会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召集。

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学院职改办进行审查,不再进行评议和表决。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对所有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批,对合格者或予以审定通过,或予以推荐上报评审。

4、表决与复议评委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每次评审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工作。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一、聘任条件1.学历要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历要求取决于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聘任岗位的要求。

通常要求应聘者具备相应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学科知识和专业素养。

2.教学经验: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者需要具备一定年限的教学经验。

通常要求应聘者具备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经验,且在教学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3.专业能力: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包括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较强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二、聘任程序1.岗位发布:学校或单位需在内部或外部发布相关的教师聘任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聘任条件和工作职责等。

2.应聘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学校或单位递交应聘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教学经验证明和推荐信等。

3.资格评审:学校或单位将对应聘者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评审,确认是否满足聘任条件。

4.专家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的应聘者将接受专家的面试和评审,专家将对其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等进行综合评估。

5.聘任决策:学校或单位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招聘需求,决定是否聘任该应聘者,并确定其聘任职级和聘任期限。

6.聘书发放:对于被聘任的应聘者,学校或单位将发放正式的聘书,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福利待遇。

三、附加要求和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聘任工作的基础。

应聘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不实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聘任资格。

2.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聘任工作的重要保障。

学校或单位需确保评审专家具备丰富的学术经验和权威背景,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

3.学校或单位应注重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通过定期评价和考核,发现教师的优势和不足,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支持,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四、评议会组成和职责1.评议会组成:学校或单位应建立评议会,由学校或单位领导、相关专家和聘任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决策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八)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任职年限内,继续 教育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 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 提取近 5 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二、申报评审标准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师德为先的原则,实行同 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按专业技 术人员岗位推荐申报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已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中 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5
(一)确定岗位推荐数量 ................................................................ 5 (二)组织申报推荐 .........................................................................5 四、材料审核呈报要求 .......................................................................... 6 (三)材料呈报时间 .........................................................................6 五、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 7 六、工作要求 ............................................................................................7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有关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福建工程学院文件闽工院综〔2021〕31号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教师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2.福建工程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3.福建工程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4.福建工程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福建工程学院2021年6月20日1福建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__〕47号)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__]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合一。

(二)坚持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

(三)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

(五)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岗位类别分别制定任职条件。

(六)坚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章岗位使用第四条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福建工程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在省公务员局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核定我校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及岗位结构比例学校2在岗位职数和岗位结构范围内实施聘任。

教师系列高级岗位职数留5%的机动数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他高级岗位职数下达到各院系(部)。

院系(部)在核定的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职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在不超过岗位余数范围评聘。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推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和职称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聘任条件1.岗位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符合聘任条件。

2.持有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

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具有较突出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荣誉称号。

5.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严守教育行业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6.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指导能力。

三、聘任程序1.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学校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评审组成:学校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成绩情况,以及岗位等级要求,制定评审标准。

4.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成绩进行评审。

5.聘任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聘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通知书。

6.聘任仪式:学校组织聘任仪式,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宣布聘任结果。

四、聘任管理1.聘任期限: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到期后可进行续聘评定,评定不合格者终止聘任。

2.聘任待遇:聘任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薪资待遇、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

3.绩效考核:聘任人员每年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作为续聘评定的重要依据。

4.继续教育:聘任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聘任争议处理:对于聘任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学校应及时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聘任奖励1.聘任荣誉:聘任人员获得聘任后,享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待遇。

2.聘任资助:学校为聘任人员提供相应的资助,用于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开展。

3.聘任发展:聘任人员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后,可申请晋升相应的岗位等级。

六、聘任监督1.学校对聘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对聘任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范本(二篇)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范本(二篇)

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明确评聘条件和程序,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订本条范本。

第二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遵循事实、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

第三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具体的职称评聘条件、程序和权威机构由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评聘工作由评聘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聘委员会由中学校长(党委书记)、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以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五条评聘工作应加强对教师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评聘工作应当定期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评聘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称的评聘第八条中学教师的职称评聘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具体评聘条件由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教师职称评聘应当突出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成果,重视教师的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教师的职称评聘应当综合考核教师的业绩、道德品质、研究水平和教育改革创新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一条教师的职称评聘应当参照同行评议的原则,除同行评议外,还可以采取面试、论文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教师职称的评聘程序一般包括申报、审查、初评、复评、公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教师职称评聘应当遵循公示、听证等程序,确保评聘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评聘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向教师个人进行反馈,提供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教师职称评聘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评聘。

第三章考核的评估第十六条中学教师的考核评估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科学公正地进行。

第十七条中学教师的考核评估应当充分考虑教师在课堂教学、学生评价、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工作应当注重教师的专业成长和个人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doc

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doc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梅河口市教育局梅人社联字〔2019〕5号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教育局2019年5月 10 日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分段开展2017和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校高级和中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9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评聘范围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我市教育系统工作的在编在岗,并持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评聘上一年的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

未落编制的特岗和三支一扶教师,在单位在编在岗教师竞聘结束后,根据学校竞聘结果,在核定岗位继续空缺时可以参加编制外在岗人员竞聘。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为客观公正地搞好今年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深化职称聘任改革,激发学校内部活力,更好地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接轨。

根据平教政字[XX]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的原则和方法(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凡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在今年聘任范围内的人员一律参加竞聘。

(二)坚持评聘公开,根据待聘人员的思想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届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聘任。

(三)根据学校届内分系列评估的实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教师系列和职员系列同时进行,为了侧重教学一线人员,聘任时按照教师聘任率比职员聘任率高20%的原则进行,即:(教师聘任数/教师竞聘数)-(职员聘任数/职员竞聘数)=20%,根据某地人事局下达的岗位指标,按比例分配。

(四)XX年—XX年,竞聘人员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所属的评估系列,即为本次竞聘的系列。

二、聘任的范围条件(一)范围:XX年7月31日前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XX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

(二)条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三、聘任程序聘任分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日—20日)(1)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传达某地教育局、某地人事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聘任工作。

(2)以处室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搞好这次聘任的目的、意义。

(3)制定学校各岗位说明书。

(二)实施阶段(10月20—11月20日)1、建立聘任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11人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其余成员由学校党支部成员和教职工推荐的代表(4人)组成。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根据沪教委人〔2018〕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监管,落实聘任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1.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资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进修4门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6)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8篇)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8篇)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8篇)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1根据X政人社发(20xx)xx号文件精神,今校务会及教师代表就我校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讨论、适当微调,形成此评价细则。

(一)教龄。

从参加工作至考核年度,每年为0.5分。

(二)职龄。

从任现职务至考核年度,每年计1分。

(三)考勤。

(10分)1、出满勤者计10分,教师请假累计5天内,每天扣除0.1分;在6—29天,每天扣除0.2分;累计30天以上不得分。

2、教师超过三个月不在岗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不在岗包括病事假、三个月以上的外出培训、工伤、产假、哺乳期等。

(四)中层以上领导和班主任(5分)1、所考核年度担任的计2分。

2、所考核年度的前四个年度担任的每年奖励0.5分。

3、从所考核年度前四个年度开始连续担任至今的记满分。

4、中层领导担任班主任的,不按两项累加计分。

可选其一项与以下第五条分数累加。

说明:1、以上一至二项分数可以进行累加。

2、按现有职称聘任期内统计经历。

(五)社团组织负责人(含教研组长)(1分)1、所考核年度担任的计0.5分。

2、所考核年度的前四个年度担任的每年奖励0.2分。

3、从所考核年度前四个年度开始连续担任至今的记满分。

(六)个人荣誉。

教师任现职以来(部分奖励为近三年来)取得的荣誉和突出成绩进行奖励:1、教学能手奖。

经过课堂教学实地竞赛评选出来的省、市、县教学能手、名师或学科带头人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2、教学成绩奖。

(以县教育局统计文件为准,未进行评比的不列入此奖励)。

在全县教学质量检测中居全县前三名者,通过教育局表彰奖励,颁发荣誉奖证书的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3、亮点工作成果奖。

近三年以来,我校承担的县级以上全员性大型文艺、体育集中展示(100人以上)给第一名负责人奖励2分。

4、其他荣誉奖。

(1)教育部、省政府荣誉计3分。

(2)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计2分。

(3)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奖励的计1分。

(4)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奖励的计0.5分。

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确保聘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质量和水平。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聘任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例如,担任高级教师职务所需本科学历,担任特级教师职务所需硕士研究生学历。

2.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经验。

例如,担任高级教师职务需要具备5年以上的教师工作经验。

3. 申请人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研能力。

例如,申请人需具备在教学活动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在教学研究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聘任程序1. 学校应公开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招聘信息,明确聘任条件和要求。

2. 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聘任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教学和教育教学经验证明、教学研究成果等。

3. 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贡献。

4. 学校应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书。

三、聘任期限和待遇1.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续聘。

2. 聘任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和待遇,例如,聘任为高级教师的人员将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聘任考核1. 聘任期满后,学校应对聘任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等。

2. 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或调整聘任等级。

五、申诉和复议对聘任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学校重新评审。

如对学校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以上是中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细则为深化学校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工作新形势,建立稳定、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科学化、规化、制度化,根据《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任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原则1、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我校教师编制数、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数,每年开展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聘任工作。

2、坚持鼓励进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资历和现实工作表现两方面进行考评,平稳有序和谐地完成等级聘任工作。

二、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及岗位等级设置情况1、我校各岗位设置情况:经2010年编制审核确认,我校编制数:26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25人,管理岗位:1人。

2、我校各岗位等级设置情况:高级岗位各等级设置:七中级岗位1人,八级3人,九级4人,十级4人;初级岗位等级设置:十一级7人,十二级6人。

三、竞聘对象及条件1、对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

2、各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竞聘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身体条件。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5)、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6)、教师各项专业技术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七至十二级岗位需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获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四、一票否决条款竞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聘任、资格评审,情节严重的可低聘岗位。

1、教师不遵守本方案约定的。

2、教师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这一办法对于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评聘标准、评聘程序等几个方面展开回答。

1. 制定背景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的制定源于对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要求。

在过去,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评审结果容易被主观因素影响,导致评价结果不公平、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了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以确保评聘工作公正、客观、科学。

2. 评聘标准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应包括评聘所依据的标准和指标。

这些标准和指标应该涵盖教师的教育背景、教学经验、教学成果、科研能力等方面。

其中,教育背景包括学历、学位等;教学经验包括教学年限、教学职务等;教学成果包括教材、论文、教学奖励等;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

评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评聘结果的公正与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3. 评聘程序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应包括明确的评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评聘程序应经历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准备、材料评审、面试或答辩、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评聘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对于教师的评聘公平性具有重要保障。

4. 权益保障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应明确评聘结果的权益保障措施。

教师在评聘过程中应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并有权利对评聘结果提出申诉和复议。

评聘结果应公示,对于评聘不合格的教师,应该有合理的补救措施,以促进其继续专业成长。

5. 激励机制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应该结合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提供职称津贴、评聘后晋升职务等。

这些措施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 宣传与培训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应包括宣传和培训措施,增强教师对评聘标准和程序的了解和认可。

学校或教育机构可以通过举办评聘政策解读会、开设评聘培训课程等方式,提升教师对评聘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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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李学校,以下简称“我校”,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按照本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按省有关规定开展。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为,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学校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甘李学校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方可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备案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实施办法,调整内容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后,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评聘方案,组织开展评聘。

第六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学校将空缺职务,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

学校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评聘条件第七条学校在不低于《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以及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

我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按照《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参照《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考核量化标准》 ,竞争评聘。

第三章评聘方式第八条学校依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第九条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学校优先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

此类教师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可以不经评聘委员会评聘,由学校直接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此后,学校空缺岗位的使用按照本评聘实施办法中评聘程序进行。

按照我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规定的条件,教师在改革前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高于改革后评聘条件规定可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的,保留其改革前聘任的层级,等级,不变。

教师,不含正高级、高级,首次进入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时,学校对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本级教育部门核定的本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别设置小学和初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开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采取学校、学生、评聘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测评、问卷调查、综合评议等评价方式,对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评聘程序第十三条学校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符合相应层级,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自行向学校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评聘工作之前,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学校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学校对申报人员所任教的学生组织- 4 -问卷调查。

测评和调查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报评聘委员会。

第十八条符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评聘委员会根据其专业工作情况、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确定为拟聘人选。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评聘委员会根据实施办法,对其教师专业能力进行量化打分并组织面试答辩,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作为评聘重要依据。

评聘委员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申报人员中,按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选,若拟聘人选出现末位相同票数,则以量化分数和答辩结果的分数按高低确定人选。

第十九条评聘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当场进行统计公布。

评聘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分别负责唱票、计票,监督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负责监票。

第二十条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对投票结果和拟聘人选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学校印发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结果文件,并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经评聘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申报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聘会议复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本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聘期为三年。

三年内,若出现空缺岗位时,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针对空缺岗位的评聘工作,三年聘期届满后,学校将按照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开展评聘。

第五章评聘组织第二十四条评聘委员会由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要求具备相应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为11人,其中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兼顾不同学科及老、中、青教师。

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按非专任教师委员名额计算。

学校将设置若干名候补委员,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的具体组织,设置不同工作组,分别负责资格审核、量化打分、评聘前公示、评聘组织、唱票计票、评聘结果公示等工作。

召开评聘委员会会议时,委员应全部出席。

因故未出席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出席委员应独立作出投票决定,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建一个由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我校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量不足以组建评聘委员,须组建校外评聘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需经学校教师大会投票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

第二十六条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党员、教职工代表组成。

委员由学校教师大会投票产生,名单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数为3人,至少2人为党员。

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聘全过程监督,包括评前公示、评聘结果公示期间异议的受理和核实、列席评聘委员会会议、评聘委员会投票监票、监督并确保评聘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等。

第二十七条参与当次评聘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可相互兼任。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可分别在内部推选一名委员,作为本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评聘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二,对申报人员的评价权和表决权,三,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实施办法、评聘方案等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二,对学校、评聘委员会开展评聘工作的全程监督权,三,对申报人员档案等相关资料的查询权,四,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聘会议,二,除公示情况外,不泄露评聘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或答复对评聘会议情况的查询,三,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评聘会议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四,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聘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评聘公正的行为,五,自觉接受监督,六,在评议委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七,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名单和人员分组情况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 8 -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

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教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

第三十六条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

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

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本级教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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