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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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就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协议。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改进、技术秘密和技术诀
窍)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1)乙方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乙方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乙方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以及其他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
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
果、图纸、样品、记忆方法、视频、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产品设计图、示意图) 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3、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
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
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发展规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公司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1)影响企业进步发展的事项;
2)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3)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的事项;
4)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5)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6)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7)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乙方保留对任职前发明/ 作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同时,任职前发明/作品将不被界定为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资产。但乙方若在甲方任职期间,向第三方转让任职前发明/作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当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条如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任职前发明/ 作品运用到甲方产品中,则甲方将被视
作授予一项许可,有权对上述所涉任职前发明/ 作品进行制作、委托制作、修改、使用和销
售等处理。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
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所涉任职前发明/作品,应当向第三方告之甲方享有的非独占的、免专利许可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全球性的许可,并保证甲方始终享有该等许可。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职务成果的署名权属于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
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配套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
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
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
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
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
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十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
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
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
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
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
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
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
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