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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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081500055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081500055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20200815000555)〔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询问咸问阅历.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文号:郑建文〔2008 〕93 号发布时间:2008 年12 月03 日来源:郑州市建立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立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 〕93 号〕各县〔市〕区建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第壹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制度》〔建立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08]76 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平安监视管理方法》〔豫建[2008]202 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方法》〔豫建[2008]203 号〕等规定,加强和标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视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用法平安,防止和削减平安事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用法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用法登记分别由设备全部权单位、用法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立委员会详细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用法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供应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立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用法、拆卸的监视管理。

郑州市建立平安监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立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用法、拆卸的日常平安监视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且赐予回复。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濮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濮阳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一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豫备JX -X- XXXX -XXXX(1)(2)(3)(4)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豫登JX -X- XXXX-XXXXX(5)(6)(7)(8)其中:(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备”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J”为XX市的代号,第四位的“X”为市直、县(区)的代号,该位代号XX市安监站备案的使用“A”;XX 县建委备案的使用“B”;XX县建工局使用“C”;清丰县使用“D”;XX县使用“E”;X县使用“F”;台前县使用“G”;华龙区使用“H”;高新区使用“I”。

(2)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3)设备备案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4)设备备案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四位。

前二位“豫登”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J”为XX市的代号,第四位的“X”为市直、县(区)的代号,该位代号在XX市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A”;XX县建委使用“B”;XX县建工局使用“C”;清丰县使用“D”;XX县使用“E”;X县使用“F”;台前县使用“G”;华龙区使用“H”;高新区使用“I”。

(6)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7)使用登记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

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8)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4、示例例1:豫备JDT09030001表示:2009年03月在XX省XX市清丰县进行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号为0001号。

例2:豫登JCW09030001表示:2009年03月在XX省XX市XX县建工局进行使用登记一台物料提升机,使用登记号为0001号。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附件三XX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XX省建设厅制说明一、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凭证;二、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设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或使用本证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四、本证由XX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五、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行编号制度,一机一号,全省通用。

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报废或调至外埠除外)。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进行统一编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二)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三)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旧设备无制造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有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废和淘汰设备除外);(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五)购销合同或原发票复印件或相应有效凭证各一份;(六)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七)进口建筑起重机械需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2008〕142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分析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分析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号一、前言随着我国建筑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的使用,文明施工,便于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1、适用于施工现场上已经使用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2、适用于施工现场上新购买或租赁的行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范围1、施工现场上的电动起重机、手动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2、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备案登记流程1、备案登记申请: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向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填写相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包括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商、生产日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2、备案登记审核: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核结论,并将结论告知申请者。

3、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并颁发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五、备案登记时限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进行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

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备案证书管理1、建设单位或直接施工单位应对备案登记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2、备案登记证书应随机机械一起进行监管,检查时应同时查验。

七、备案登记的作用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可以规范建筑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质量;2、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3、备案登记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便于管理、监督的手段,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监管。

八、结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是建筑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合理、规范的备案登记可以有效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建筑质量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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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托专人对产权单位进行实地考证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备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记录。

第八条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郑州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登记。

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标准的,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记录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审核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到安监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安监站在收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给予回复,做好台帐登记。

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后方可组织安装、拆卸活动。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六)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仅限于登记的设备和施工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不含自行驱动行走的起重机械,例如汽车起重机)。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米,设备备案牌为该设备的身份标志,不得随意拆取。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

第二十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的和不如实填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使用记录的,市建委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进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不得从事应在备案、告知、登记后方可实施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安监站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二)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注销。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市)、上街区负责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系统服务,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当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名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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