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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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未经实习、实习期不满一年或者实习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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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律师实习是每位律师成长道路上必经的一步。

为了规范律师实习过程,中华律协制定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旨在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促进实习律师的专业发展。

本文将探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内容以及对实习律师的影响。

一、实习资格要求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实习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取得法律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2.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 获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实习许可。

实习资格要求的设立,保证了律师实习者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这样一来,实习律师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以后的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期限及工作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期限为一年。

在实习期间,实习律师需要完成各类实践任务,如参与案件调研、起草法律文件、协助律师办案等。

实习律师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执业律师事务所负责,并与实习律师协商确定。

通过实习期这一阶段,实习律师可以逐步熟悉律师的执业环境和流程,并且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与有经验的执业律师合作,实习律师还可以获得指导和 mentorship 的机会,加快自身的成长速度。

三、实习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实习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在实习期间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利。

1. 职责:a)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b) 必须服从执业律师的工作安排;c) 完成交办的任务,并及时向导师汇报;d) 尊重客户权益,并保护客户隐私;e) 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

2. 权利:a) 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培训;b) 参与相关的课程和培训活动;c) 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研讨会和讲座;d) 接触实质性的案件和业务。

明确的职责和权利使实习律师能够更好地融入律师事务所,同时也为实习律师提供了成长和学习的机会。

四、实习考核及合格标准为了评估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中华律协规定了实习考核机制,并明确了合格的标准。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党领导、拥护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XX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二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条件、考试合格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实习人员权益保障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培训机会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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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待遇和福利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劳动保护权益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管理 实习律师的职责:遵守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定期检查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确保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实习律师的考核:实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
具备律师执业资 格,并具有三年
以上执业经验
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
具备丰富的法律 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备良好的沟通 能力和指导能力
具备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进行实习
指导
具备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声誉
实习期间的要求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
实习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任 务和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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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 重司法权威
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诚信执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不隐瞒事实真相
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 素养,提高办案质量
尊重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遵守实习单位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
件。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一定的 专业领域和优 势,能够为实 习律师提供全 面的实习指导
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能够 为实习律师树 立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职业素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员⾯试考核标准指引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员⾯试考核标准指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试考核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试考核(以下简称“⾯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年期满,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员⾯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考核⼩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所进⾏的⾯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组对实习律师进⾏⾯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章指导思想和⽬标要求第四条⾯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律师职业操守,全⾯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平。

第五条⾯试考核的⽬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执业能⼒为重点,全⾯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实习⼈员⼯作部具体安排考核⼯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均为考评⼩组成员,每个考评⼩组由3-5名委员组成,每⼩组可外聘委员1-2名参加,组长由⼩组选举产⽣或由考评委指定委员担任。

第⼋条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组配置⼀名⼯作⼈员,负责⾯试考核现场情况的⽂字记录、录⾳、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组成员不得⾯试其本⼈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申请⾯试考核。

申请⾯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书⾯申请书⼀份;(⼆)《实习⼈员登记表》;(三)《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四)《实习⼈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份(五)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鉴定书》⼀份。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差不多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治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能够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能够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和丰富实务体会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能够依照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治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举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终止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能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依照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刻不计入实习时刻。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事实上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实务体会;(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时(2014年2月2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制度是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每年以近2000人的速度递增,执业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培养青年律师的任务空前繁重。

同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带有随意性,或疏于管理。

为保持我省律师队伍适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自今年在全省实行实习考核制度,强化实习管理,严把律师行业入口。

济南、东营等市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明确原则目标。

各市应根据本市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地招收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应秉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实习考核应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实习考核目标是促使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将热爱律师职业、实习表现良好、具备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律师队伍中来。

二、实习考核主体、对象及内容(三)实习考核主体。

实习考核主体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

省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和复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山东申请实习律师

山东申请实习律师

山东申请实习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下称《实习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习管理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或其它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下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的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六条鼓励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创造条件,推动实习人员到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实习锻炼,接受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七条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立场坚定;(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身份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八)无律师协会认定的其它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九)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正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前不得申请实习登记。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一名以上(含一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上一年度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为合格且按照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三)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律师协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分为律师见习和助理律师实习两种形式。

律师见习适用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律师登记手续;助理律师实习适用于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第四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当通过志愿申请和律师协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实习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指导实习人员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执业领域,同时鼓励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社区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律师见习的期限为一年,助理律师实习的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由律师协会组织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律师登记手续。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的档案,并记录实习人员的表现、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条对于实习人员实施泄露客户隐私、违反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律师协会有权采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实习人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实务探索,促进实习人员的专业发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已经申请实习的律师执业人员,可继续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是关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实习活动,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管理办法将通过建立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确保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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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
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它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能够准予实习登记。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二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当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八) 未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或虽参加当年度年审未获得经过
的;
(九)未按本协会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十)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十二) 其它不符合接受实习人员情况的。

第十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经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市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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