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完整版)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南京学校技防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 (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GB 50394 GB 50395 GB 50396 GA/T 644 GA/T 67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 、GB 50394 、GB 50395 、GB 50396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 学校周界;c) 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 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 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 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 贵重物品存放处;k)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 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宿迁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及管理水平,有效保护未成年青少年和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外来侵害案件的发生,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根据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有效,要求明确,便于实施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说明:+为强制,-为推荐
二、学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求
(1)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2)安装出入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口,
图像应清晰显示出进出出入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3)学生活动场所(操场)的摄像机数量应能覆盖全部学生活动场所,不留死角。
(4)技术防范设施应按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信息能即时传送到当地公安机关。
(5)所有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录像,电视监控系统应当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录像回放能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录像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
(6)各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集中于监控报警室统一管理,并配备有UPS不间断电源,保证断电后系统工作1小时以上。
配备报警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等,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7)单位应落实专人使用、管理、维护技术防范设施,完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图像保管、使用等制度。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 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青〔2007〕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及幼儿园治安防范能力,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
同时,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含民工子女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情况排摸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附件2、3),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23116804)。
附件: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中小学、幼托园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情况统计表3.各区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4.各区县幼托园所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育安全标准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ICS:A 9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006-08-31发布 2007-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完整版
编号:TQC/K930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employees of the collective have rules to follow, complete the operation and production tasks with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cy, and finally make their work run orderly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as to maximize the output value.【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人防标准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汇总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汇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青〔2007〕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及幼儿园治安防范能力,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
同时,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含民工子女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情况排摸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附件2、3),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23116804)。
附件: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 1 —分:学校、幼儿园2.中小学、幼托园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情况统计表3.各区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4.各区县幼托园所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育安全标准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 2 —附件1:ICS:A 9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006-08-31发布 2007-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学校幼儿园》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青〔2007〕1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进一步提升本市学校及幼儿园治安防范能力,现将该《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学习。
同时,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含民工子女学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情况排摸统计工作,填写统计表(附件2、3),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23116804)。
附件: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中小学、幼托园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情况统计表3.各区县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4.各区县幼托园所尚需安装标准技防设施情况统计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育安全标准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27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ICS:A 9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6-200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2006-08-31发布 2007-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学校、幼儿园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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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T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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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
重点部位和区域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
b)学校周界;
c)学校大门口;
d)门卫室(传达室);
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
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
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
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
j)贵重物品存放处;
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
l)安防监控室。
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是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的区域。
防护要求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学生出入校园、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
学校大门口宜配置隔离装置,用于在学生上学、放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隔离装置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学校大门口宜设置对学生、教职员工、访客等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装置。
幼儿园大门口宜安装访客可视对讲装置。
学校门卫室(传达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操场等)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教学区域内学生集中出入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学生宿舍楼(区)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可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学生宿舍楼(区)的值班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操作间、储藏室和就餐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辨别人员活动情况。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贵重物品存放处(财务室等)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宜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安防监控室应有实体防护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配置通讯工具;应设置广播装置接入校园广播系统,用于突发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及应急指挥;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重点部位和区域宜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其他部位和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防范措施。
设施配置要求
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A。
6 系统技术要求
计时校时要求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20s。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应满足GB50394的相关要求。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监控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入侵报警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GB50395的相关要求。
视频图像应传送至安防监控室,宜与上级监控中心联网。
视频监视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80 TVL,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240 TVL;数字视频格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像素。
视频图像质量参照GB/T7401按主观评价,采用五级损伤制评价,评价结果应不低于4级。
回放图像应保证人员和物体的标志性特征可辨识。
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d。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96的相关要求。
出入口控制事件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在事件查询的同时,能回放与该出入口相关联的视频图像。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当需要紧急疏散时,各闭锁通道应开启,保障人员迅速安全通过。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满足GA/T678的相关要求。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
供电、防雷和接地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应符合GB/T 15408-2011的相关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电源应从学校主配电室通过独立回路直接接入。
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备用电源。
主备电源应能不间断切换。
备用电源应在断电后保证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不少于8h,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摄像机、录像设备和主要控制显示设备正常工作不少于1h,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在主要出入口的电控装置正常开启不少于24h。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要求。
安防监控室
学校宜设置独立的安防监控室,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7 保障措施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培训上岗,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本技能。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h内恢复功能,在系统恢复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表列出了学校的重点部位和区域以及需要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
表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