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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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

合同编号: 见“特别约定条款”

本合同当事人情况见“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申请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发卡行征询,发卡行将进行解释。申请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申请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购车分期付款条款

第一条

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是指申请人在自行支付购车首付款后,向发卡行申请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额度,通过刷卡交易,使长城信用卡额度形成透支金额用来支付购车剩余款项,申请人按事先与发卡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期限按期偿还透支金额。

发卡行:指为申请人受理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各级业务发起行和经办行,即长城信用卡额度提供行和抵押权人。

长城信用卡购车分期额度:是指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的专用信用额度,用于刷卡支付申请人自行支付购车首付款后的购车剩余款项。(以下简称额度)

长城信用卡透支额:是指申请人通过刷卡交易,使用额度后形成的透支金额,该金额用于支付申请人自行支付购车首付款后的购车剩余款项。(以下简称透支额)

每期还款金额:是指申请人与发卡行约定,根据透支额及分期付款的期数,由申请人按期向发卡人偿还的分期款项。

第二条申请人申明与承诺

1、申请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透支额度用途真实合法;

3、申请人未向发卡行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申请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申请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

第三条额度用途。额度用于申请人购买“特别约定条款”所列车辆。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额度挪作他用,发卡行有权监督额度的使用。如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额度,发卡行有权就挪用额度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四条购车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费率。购车分期付款手续费特指在购车分期付款业务中申请人向银行支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分期手续费”),购车分期手续费费率由银行按照申请人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期数分别制定,见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第五条购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计算公式:透支额*购车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

第六条分期期限见“特别约定条款”。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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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人使用额度须满足“特别约定条款”所列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使用额度须采用“特别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方式(发卡行另行同意的除外)。一旦发卡行按“特别约定条款”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划款,即视为发卡行已同意申请人提取透支额,且申请人已实际提取了透支额。

第九条分期付款还款方式见“特别约定条款”

1、本合同项下购车透支额还款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取整入账即总金额无法整除期数时,剩余金额全部在最后一次入账金额中进行扣账)。申请人只要按本合同约定正常还款,当期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2、首期还款日为申请人完成刷卡交易后次月的20号,之后每月的20号为每期还款日。

3、本合同项下逾期透支息及滞纳金计算及收取标准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章程》规定执行。

4、申请人偿还透支款时,按照先归还逾期款项(包括: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后还当期透支款的顺序进行。

5、申请人保证在分期还款账户首次刷卡进行分期交易前存入分期手续费的款项,并在此授权发卡行于首次刷卡分期交易时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分期手续费。

6、申请人申请偿还币种为人民币。

7、申请人授权发卡行,如申请人用于偿还购车分期付款的卡片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担原卡号的债务责任。

第十条提前结清:申请人提前 10 日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卡行确认,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发卡行确认即不可撤销。

1、主动结清。

(1)是指申请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的变化,主动向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账户上的透支额进行提前结清,经办行经验证后通过清算系统对分期交易未还透支额进行一次性扣帐处理。(2)申请人申请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时,如遇账户透支款未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应将所有透支款项全部结清后才能办理。

2、逾期提前结清:申请人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的,经通知,发卡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透支额度提前到期,申请人应立即按银行要求清偿所有透支款。

3、提前结清不予退还手续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额度发放前,若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合同即终止:

(一)申请人与经销商就该车辆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申请人偿还透支额的;

(二)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的:

1、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2、申请人向发卡行提供或通过第三人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的。

3、申请人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影响偿还透支额的;

4、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可能影响偿还透支额的;

5、根据合同法规定,申请人其他可能影响偿还透支额的情形。

第十二条完成分期付款交易后,申请人与经销商就该购车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

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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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任何纠纷,均与发卡行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申请人应按照约定归还透支额本息。

第十三条、申请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1、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发卡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购车透支额;

(4)以本合同项下透支额所购汽车提供抵押的,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5)发生抵押购车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申请人不按发卡行的要求恢复抵押购车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6)发生发卡行认为可能影响申请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申请人拒绝;

(7)申请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8)申请人与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透支额所购汽车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申请人偿还透支额及由此产生的透支息、滞纳金的;

(9)申请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发卡行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0)申请人在长城卡原件置留期内,擅自挂失、补卡。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发卡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申请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银行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有权从申请人在发卡行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合同项下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滞纳金等)。账户币种与透支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发卡行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4)依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购车行使抵押权;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发卡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如申请人未依规定时间足额还款的,银行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收取透支息及滞纳金,并由申请人全额承担由此而使发卡行产生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五条发卡行和申请人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条款,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六条抵押人(申请人)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车辆(即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所列《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抵押给发卡行(即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透支额按期还款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明并保证:抵押汽车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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