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煤炭质量和煤炭销售场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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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陇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陇政办发〔202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0日第一章形势与挑战一、“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绿色发展崛起为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认真落实国家、省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突出重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三江一水”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市委市政府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纳入市、县各级会议议程,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解读宣传,切实做到学深悟透、领会贯通、实践于行。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自然生态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企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在全省率先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1+10”组织体系。

严格考核奖惩,加大对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考核权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强化督查问责,紧盯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拉网式、点穴式、交叉式督查,对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甘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再生水利用是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再生水管理,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弥补水资源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

坚持把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作为重点,按照“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

禁止违法违规排污,促使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与区域、河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供热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供热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供热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天政办发[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供热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天政办发〔2008〕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12月4日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景辉、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区供热问题。

现将《关于城区供热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城区供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2月4日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景辉、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卿在市委常委会议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今冬供暖问题,副市长赵卫东,市委办、市政府办,秦州、麦积区政府、市财政局、建设局、国资委、信访局、房管局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现纪要如下:会议认为,今年以来,由于受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我市城区供热特别是困难企业和自行分散供热小区困难和问题较多,相关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个别单位或小区没有按期供暖,甚至有些地方至今还没有供热,引发群众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反映问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及时妥善地解决供暖问题,保障群众安全过冬。

会议原则同意12月4日上午赵卫东副市长组织召开的城区供热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会议议定:1.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赵卫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供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副局长张长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解决全市供热方面的有关问题。

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建设局、房管局、国资委、商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等企业主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供热企业(已改制的按原管理渠道)不出问题;两区政府要强化社区责任,确保住宅小区不出问题。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张政办发[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1〕1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有关单位:《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张家川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推进质量振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144号)和《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强力推进品牌战略加大力度建设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以我县食品加工业和特色农业中的主导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为重点,调整补充和完善全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积极争创国家名牌、甘肃名牌、市级名牌、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引导企业造品牌发展之路。

到2015年,争创10个市级名牌产品,3个省级名牌产品,1个国家级名牌产品,3个甘肃省著名商标,2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着力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和升级,构建科学、完整、先进的标准化体系。

1.升级工业产品技术标准。

各工业企业要组织力量,对照国内先进标准,对本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产品的现行技术标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寻找差距,组织力量全面制定、修订技术标准,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研发、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以技术标准水平的全面升级带动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和新建重点工业项目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全面实现工业质量指标。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天水市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房调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17〕61号)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基本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作业要求、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提供数据支撑。

二、工作任务依据《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重点复核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地上房屋及其定着物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通过日常权籍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要。

其中2017年要完成工作任务的30%,2018年完成40%,2019年全面完成。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天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紧盯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清单和工作流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将盯住抓落实,对重点工作任务逐项跟踪督办。

工作落实情况于每月28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206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9日天水市深化“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按照《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要求,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聚焦数字政府建设,打造高效政务环境(一)加强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1.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完善市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增强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立项、预算、管理协同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智库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措施:①全力做好数字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通过“一次性告知”和容缺受理等方式为项目单位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指导项目单位规范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②依托浪潮公司技术力量和平台优势,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化平台项目统筹整合,在涉及、评审、遴选、决策等层面,注重信息数据兼容和资源互通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低效运作;(市智库办负责)③加强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数字政府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的指导和监管,结合本级财力积极匹配项目建设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资金绩效自评,并按需做好绩效再评价工作。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建设使用情况的通报-天政办函字〔2018〕5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建设使用情况的通报-天政办函字〔2018〕5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建设使用情况的通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建设使用情况的通报天政办函字〔2018〕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6月底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关于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推进情况的汇报》的批示精神,7月底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严格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无纸化办公应用的通知》要求,已全部建成了单位内部无纸化办公系统。

其中,秦州区、麦积区、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研究室等6个县区和16个部门建设进度快,培训质量高,已在系统开始办文、办会。

特别是部分单位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措施得力有效,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秦安县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和非涉密文件已全部在系统流转,计划8月底前将全部乡镇和部门纳入系统;麦积区政府建立了无纸化办公系统7×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要求紧急公文30分钟内传送至政府主要负责人,普通公文1小时内传送至政府分管同志;市食药监局局领导带头学习操作流程和方法,带头使用无纸化办公系统,单位所有非涉密文件全部通过无纸化办公系统流转。

但还发现张家川县、市文旅局、市人防办内部系统还未办文。

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紧盯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的建成一流无纸化办公系统目标,以本县区、本部门内部系统办文、办会、办事为导向,推动全市政府无纸化办公有力有效有序运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甘发改能源〔2020〕323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甘肃煤监局2020年5月6日甘肃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我省30万吨/年以下(不含,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通畅”上下功夫,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我省煤炭产业结构加快调整。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加快退出一批安全保障程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20〕8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轨电车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本市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正常运营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有轨电车运营实行特许经营。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设施保护、运营秩序、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有轨电车服务质量监督、考评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甘政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新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效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采取绿色信贷、脱硫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使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机制逐步向经济政策调控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甘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贯彻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发挥碳市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作用,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做好碳市场建设启动工作(2016—2017年)。

摸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基础数据,确定参与全国碳交易范围的重点企业;完成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强化配额管理,建立提供服务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全省碳市场建设关键问题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宣传引导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控排单位及社会各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普遍认可和接受,确保顺利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21〕3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天政发〔2021〕3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0〕63号)精神,持续深化“接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2021年1月5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9项,其中,市、县(区)政府部门6项,驻市单位3项。

市、县区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2项;驻市单位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事项1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承接和取消调整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对省政府下放的事项,承接部门要加强与省政府部门工作衔接,制定承接方案,细化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便利社会主体办事;对取消的事项,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跑动次数,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1.市县(区)政府部门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2.驻市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0日附件1市县(区)政府部门承接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一)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现实施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承接审批后,市商务局要制定承接方案,细化办事流程,并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21〕53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天政发〔2021〕53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天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天政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发〔2019〕10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天水市范围内新建的符合国家、甘肃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重点鼓励投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项目。

二、用地保障政策(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三)对市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最长不超过两年。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省委办发[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77号2003年9月29日)各市、州、地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形成了一批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在全省经济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

现就做好这次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变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特别是制约工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投资主体单一、混合所有制发展不快、出资人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部分企业集团管理层次过多等,严重制约着我省国有企业较快适应入世和抓住西部开发机遇,迫切需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工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

调整省属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省上集中力量抓大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市、州、地营造企业发展环境的积极性,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天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天水市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建强省域副中心、推动老工业基地走出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加快工业强市进程,重塑工业发展新优势,力争工业总产值实现翻番,结合我市实际,在持续做好招大引强工作的同时,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实施强工业行动,谋划实施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重点项目,增强工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市第八次党代会以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好《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全力盘活存量、引入增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做大总量,按照“质量并举、量质齐升”的工作要求,旗帜鲜明大抓工业,坚持“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加快重构制造业竞争优势,把培育工业企业“达规入库”作为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强市”进程的重要发力点,突出项目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服务保障,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天政办发〔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天水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9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项目前期服务(一)深化区域评估。

各县区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要扩大区域评估应用范围,在有条件的区域全面开展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进一步细化功能分区,评估成果动态更新、共享使用,不再进行或简化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

在各类工业园区内充分发挥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改革优势,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评审审批事项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提供入驻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免费使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气象局)(二)推行“用地清单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天政发〔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天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天水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甘政发〔202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美丽新天水。

(二)基本原则坚守底线思维,保障生态安全。

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刚性约束落实到区域空间,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实施分类管理,精准分区管控。

明确分类管控要求,实施不同管控措施,根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属性,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可操作、能落地的环境准入要求,促进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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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煤炭质量和煤炭销售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5]114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煤炭质量和煤炭销售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煤炭质量和煤炭销售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天水市煤炭质量和煤炭销售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天水市加强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市委办〔2015〕54号)有关要求,依法打击劣质煤炭、不合格煤炭,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秩序,切实整治煤炭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服务民生”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联合执法力度,采取循序渐进和解决突出问题典型带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煤炭经营场所违规操作的清理整治力度,通过提高煤炭使用质量,整治煤炭经营场所违规操作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煤炭专业市场管理秩序,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

二、目标任务
针对全市煤炭经营场所在储存、运输、加工、经营过程中煤粉尘污染环境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采取取缔、关闭、搬迁、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全市城区煤炭经营场所要全部销售硫份低于0.7%、灰份低于20%的煤炭,并实行封闭管理,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遏制扬尘污染,对治理后达不到环保要求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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