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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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航光电:公司章程(2019年8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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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元器件及电子信息产品的 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本企业相 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三来一补”(以上范围凡需前臵审批或国家 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修正目的与背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规,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原有章程可能无法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因此,本次修正旨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发展和管理需要。

二、修正内容1. 公司名称:将公司名称由原来的XXX有限责任公司修正为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XXX万元修正为XXX万元。

3.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正和扩大,具体调整如下:(1)新增经营范围:XXX;(2)调整经营范围:XXX;(3)删除经营范围:XXX。

4. 公司股东权益: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权益进行修正和完善,具体调整如下:(1)增加股东权益保护条款,明确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2)调整股东的投票权和决策权限;(3)规定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和股权转让规则。

5. 公司治理结构: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修正和优化,具体调整如下:(1)调整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2)设立独立董事,加强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3)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4)调整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6. 公司财务管理:为了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对公司财务管理进行修正和规范,具体调整如下:(1)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2)明确公司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责任;(3)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7. 公司章程修正程序:明确公司章程修正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调整如下:(1)规定章程修正案的起草和审议程序;(2)明确章程修正案的通过和生效条件。

三、修正程序1. 章程修正案的起草: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章程修正案,并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 章程修正案的审议:章程修正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征求公司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鸿利光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11年5月) 2011-05-31

鸿利光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11年5月)
 2011-05-31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董事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I. 引言
该决议文档旨在纪录公司董事会于特定日期召开会议时所作出的重要决策,以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正。

本文档应被视为有关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正式记录,并且应由董事会主席批准。

II. 决议内容
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董事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 决议一:任命新的董事会成员决议一:任命新的董事会成员
在该次会议上,董事会一致决定任命以下候选人为公司的新董事会成员:
- 姓名:[董事名字]
- 职务:[董事职务]
新成员将在董事会主席签署决议后正式就任,履行其职务。

2. 决议二:向董事会成员提供培训决议二:向董事会成员提供
培训
董事会决定为新任命的董事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他
们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过程,并能够有效发挥董事职责。

3. 决议三:章程修正案决议三:章程修正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董事会决定对公
司章程进行以下修正:
- [概述章程修正事项]
这些修正将于董事会主席签署决议后生效,并成为公司章程的
一部分。

III. 结论
以上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是根据公司董事会在特定日期召开的会议上的讨论和决策所得出的。

这些决议和修正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决策能力,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该决议文档经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并将作为正式记录保存在公司的档案中,以备未来参考。

鸿利光电: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4-29

鸿利光电: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4-29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鸿利光电”)是由原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利光电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一)2004年5月,鸿利光电子成立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

由自然人李国平和马成章以货币资金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注册号4401212002258,住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天贵路88号首层之一。

2004年5月27日,广州市安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了鸿利光电子截至2004年5月26日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会所验字[2004]第135号)。

经审验,截至2004年5月26日,鸿利光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00万元。

2004年5月3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鸿利光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鸿利光电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筹办(本执照仅用于筹办、筹办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鸿利光电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李国平 50.00 50.00 货币马成章 50.00 50.00 货币合计 100.00 100.00 —— 注:李国平的配偶马黎清是马成章的侄女(二)2005年8月,鸿利光电子第一次变更住所及经营范围2005年5月20日,鸿利光电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鸿利光电子住所变更为: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10号B栋四层11D室,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批发、零售LED发光器件、灯饰及其它光电产品。

合资企业章程变更说明模板

合资企业章程变更说明模板

一、引言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经合资各方充分协商,决定对合资企业章程进行如下变更。

现将变更内容说明如下:二、变更背景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合资企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必要对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2. 企业战略调整:合资各方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对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等进行调整,需在章程中予以体现。

3. 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对合资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需对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三、变更内容1. 企业名称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合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资有限公司(新名称)”。

2. 注册资本变更:将原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变更为××万元人民币。

3. 股东出资比例变更:经合资各方协商,对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股东A出资比例由原来的××%变更为××%;- 股东B出资比例由原来的××%变更为××%;- 股东C出资比例由原来的××%变更为××%。

4. 经营范围变更:将原经营范围“从事×××业务”变更为“从事×××业务、×××业务、×××业务等”。

5. 企业住所变更:将原企业住所“×××市×××区×××路××号”变更为“×××市×××区×××路××号”。

鸿利光电: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鸿利光电: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鸿利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鸿利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5月)
 2011-05-31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6号)要求,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该函涉及的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0年引进陈雁升作为投资者的背景和理由,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目前,LED行业处于高速成长期,最近十年以来,全球LED 的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高亮度LED 增长更加迅速,已成为LED市场的主流产品,其占全部LED产品的市场份额已由2001年的40%增长到2008年的80%以上。

LED行业的高速成长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带来良好契机,但是发行人2009年主要产品LAMP LED、SMD LED和通用照明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已分别达到81.66%、87.62%和92.49%,机器设备基本处于满负荷利用状态。

另外,由于发行人现有的经营场所没有产权,且已也不能满足发行人未来发展需求。

在此情况下,发行人需要购置机器设备、土地,扩充产能。

鉴于当时发行人债权融资渠道有限,且2009年末资产负债率已达62.77%,发行人急需借助外来资本扩充产能、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改善现金流状况,抢占市场先机。

另外,发行人引进投资者,能够增强外部监督力量,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发行人决策的透明化、规范化。

因此,发行人于2010年3月引进了新的投资者。

国星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

国星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序号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全文一、引言上市公司章程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运营机制、治理结构以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章程的修订指引,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可行的修订方案和实施建议。

二、修订背景时至今日,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各行业竞争更趋激烈。

为了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成为一项重要且迫切的任务。

三、修订原则1.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章程修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修订后的章程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2. 透明度原则:修订过程应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3. 稳定性原则:修订过程中要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公司稳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4. 灵活性原则:上市公司章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同市场环境和发展需求的变化;5. 可操作性原则: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应具备操作性,易于理解和执行。

四、修订内容1.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时,应考虑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确保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2. 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章程修订应重点考虑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权、收购权和资产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3. 分红政策: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投资者能够按时获得合理的回报;4. 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修订时,应设定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制度,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和股东利益造成负面影响;5. 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修订流程1. 组织立项:上市公司应成立章程修订工作组,并明确修订的目标和任务;2. 调研分析:工作组应对公司现状进行全面调研和深入分析,了解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修订提供依据;3. 风险评估:工作组应对修订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做好应对措施;4. 草案讨论: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工作组制定修订草案,并邀请专家和相关人士进行讨论和意见交流;5. 公示听证:修订草案公示一定期限,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意见;6. 修订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修订草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7. 修订实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经过公司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执行。

华灿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灿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0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作出部分修订。

拟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经营章程修正案模板

经营章程修正案模板

一、前言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经公司全体股东共同讨论,决定对本公司经营章程进行如下修正:二、修正案内容1. 修正案第一条:公司名称原经营章程第一条:公司名称为“XXXX有限公司”。

修正后:公司名称为“XXXX(集团)有限公司”。

2. 修正案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原经营章程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XXXX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

修正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XXXX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等。

3. 修正案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原经营章程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

修正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其中股东出资如下:(1)股东甲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2)股东乙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3)股东丙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4)股东丁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4. 修正案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原经营章程第四条:公司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修正后:公司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总裁。

5. 修正案第五条:董事会组成原经营章程第五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

修正后: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XX名。

6. 修正案第六条:监事会组成原经营章程第六条: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

修正后: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XX名。

7. 修正案第七条:总经理职责原经营章程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修正后: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总裁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 修正案第八条:利润分配原经营章程第八条: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的XX%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修正后: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的XX%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并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

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

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公司的修改涉及需要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那么,以下是CN 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事宜,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胡继勇、胡林明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为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现变更为:增加股东章程修正案【二】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3)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企业信用报告_江西鸿利智达光电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江西鸿利智达光电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7 三、对外投资信息 .................................................................................................................................................8 四、企业年报 .........................................................................................................................................................8 五、重点关注 .........................................................................................................................................................9
5.1 被执行人 ......................................................................................................................................................9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0 5.5 行政处罚 ....................................................................................................................................................10 5.6 严重违法 ....................................................................................................................................................10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0 5.9 开庭公告 ....................................................................................................................................................10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
一、决议背景
根据公司规模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现有的公司章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需要。

为确保公司的良好运营和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二、决议内容
1. 修改公司的章程名称为《XXX有限公司章程》。

2. 修订公司章程的目的和业务范围条款,明确公司的核心业务和发展方向。

3. 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权益条款,增加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提升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威和效力。

4. 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组成和权力范围条款,明确董事会的组成和各个董事的职责和权力,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和透明度。

5. 增加公司章程的审计和风险管理条款,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和风险控制能力。

6. 对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适度修订和调整,以使其更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

三、决议效力
1. 所有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并以董事会决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

2. 本次修订的章程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公司应及时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备,确保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实施。

四、其他事项
1. 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组成修订章程的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和推进章程修订的相关工作。

2. 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和董事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的内容,在未来的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按照决议的内容进行章程修订,并确保修订后的章程得到全体股东和董事的认可和遵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鸿利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鸿利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7 三、对外投资信息 .................................................................................................................................................7 四、企业年报 .........................................................................................................................................................8 五、重点关注 .........................................................................................................................................................9
5.1 被执行人 ......................................................................................................................................................9 5.2 失信信息 ......................................................................................................................................................9 5.3 裁判文书 ......................................................................................................................................................9 5.4 法院公告 ....................................................................................................................................................10 5.5 行政处罚 ....................................................................................................................................................10 5.6 严重违法 ....................................................................................................................................................10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0 5.9 开庭公告 ....................................................................................................................................................10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修正目的及背景本修正案旨在对现有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修正内容1. 公司名称的修正将公司名称由原有的“XXX有限公司”修正为“YYY有限公司”。

该修正旨在更好地与公司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相匹配。

2. 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正修正公司经营范围,将原有的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XXX业务。

该修正旨在拓展公司的经营领域,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公司股本及股东权益的修正(1) 修正公司股本总额,将原有的XXX万元修正为YYY万元。

(2) 修正股东权益的分配方式,将原有的按照股份比例分配修正为按照股东出资额比例分配。

4. 公司组织架构的修正(1) 修正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增加董事会成员的数量,明确各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2) 修正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增加监事会成员的数量,明确各监事的职责和权力。

(3) 修正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职位设置和职责范围,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5. 公司决策程序的修正修正公司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的层级和流程,规定各决策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6. 公司财务管理的修正修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7. 公司章程修正的程序和生效修正公司章程的程序和生效规定,明确修正案的通过和生效条件,规定修正案的公告和备案程序。

三、修正案的生效和执行本修正案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后生效。

公司全体股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修正案的要求和规定,执行修正案的各项内容。

四、其他事项1. 本修正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2. 本修正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有限公司章程。

以上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参考和指导,具体修订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制定修正案时,建议征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确保修正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雷曼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雷曼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深圳市鸿利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深圳市鸿利表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深圳市鸿利表业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06 日 20:11:35,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5 行政处罚
截止 2019 年 01 月 0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0758202651
法定代表人: 肖增华
组织机构代码: 07582026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制造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13-08-12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高田工业区 C 栋 401
营业期限:
2013-08-12 至 2033-07-22
经营范围:
钟表配件、塑胶配件的销售。^钟表配件、塑胶配件的加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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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章程第三十九条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章程第六十六条原为: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年审会计师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网络、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年审会计师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章程第七十条原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年审会计师可以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度报告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章程第七十七条原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七)公司拟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实施现金分红;(八)分拆上市;(九)重大资产重组;(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五)公司拟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实施现金分红;(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公开向有提名权的股东征集董事候选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董事选举提示公告”,披露选举董事的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时,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原为: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上市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提议召开董事会;(六)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八)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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