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首先,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存在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实现性原则”,即当收入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而会计则主要参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当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具备权益责任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会计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而税法则需要等到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真正实现才能确认。
其次,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收入,如收入应当是合法合规的、确实发生的、可以衡量和核实的等。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对灵活,一般只需要能够可靠地衡量和核实即可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确认一些税法未确认的收入,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
最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通常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收入金额。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收入金额为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确认。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将一部分已确认的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间、确认条件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计量和报告收入。
同时,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关注,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之八 《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一)
称
所得税 会 计 准 则
、
”
) 是 为 了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
计 量 但 因 政 府 补 助产 生 暂 时性 差 异 的 所得 税 影 响
,
确认 计量 和 相关信 息 的列报 得税是 税 费用
一
应 当 按照 准 则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
种 费用 在 计 算 企 业 净 利 润 时 要 扣 除所 得
, ,
《 业 所 得 税 法 》涉 及 政 府 补 助 的收 入 的 征 税 企
, ,
、
。
不 征税 与 扣 除 全 部 政 府 补 助 都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除
,
《 业 所 得 税 法 》是 为 了课 税 根 据 纳 税 人 的 实 企
该法第
7
条 规 定 的财 政 拨款 收 入 为 不 征税 收 入 和 其
的应 收账 款 账 面 余 额 为 2 0 0万 元 ,企 业 对 该应 0
从企 业来 说 , 0 8年将 应 纳税 额 3 0万 元计 入 中除递 延所 得税 资产 和递 延所 得税 负债 以外 的其他 20 0
收账 款 计 提 了 1 0万 元 的 坏 账 准 备 ,其 账 面 价 值 0 为1 9 0万元 ,这 是应 收 账款 在 资产 负 债表 中列示 0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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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税 所 得 额 乘 以适 用 税 率 减 去 应 减 免 的 税 额 和 允 许
,
因 为 从 会 计 角 度 说 这 部 分 保 修 费用 是 与 2 0 0 8 年 实
18
200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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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转账结算方式中,只可用于同城结算的是( C ) 。
C.银行本票结算2.对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会计上应借记的账户为( B ) 。
B.“资产减值损失”3.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分期付息债券利息,除该项投资发生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外,应( A ) 。
A.增加投资收益4.工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会计上应确认为( C ) 。
C.其他业务收入5. -项存货与一台设备交换,两项资产均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且公允价值相等。
若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D ) 。
D.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6. 2010 年初,企业购入同期发行的 3 年期分期付息债券一批计划持有至到期。
持有期内按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其核算账户是 ( C ) 。
C.应收利息7. 2008 年 12 月 31 日 A 商品的账面余值 25 000 元,预计可变现净值 23 000 元。
2009 年 12 月 31 日该商品的账面余值没变,预计其可变现净值为 26 000 元。
则2009 年末对 A 商品应做的会计处理是( A ) 。
A.冲减跌价准备 2 000 元8.认购 C 公司普通股 10 万股计划长期持有,每股面值 1 元、实际买价 15 元,其中包含每股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0.3 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 6 000 元。
据此,该批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B ) 。
B. 1 476 000 元9.A 公司于 3 月 15 日销售商品一批,应收账款 100 000 元,规定对方的付款条件为 2/10 、1/20 、N/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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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 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 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 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 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 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 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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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 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 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 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 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 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 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 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 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 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 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 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
8.税法与会计主要差异
二、资产与负债
(一)计量属性
会计准则: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所得税法:基本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各税法项目,在以下 几个方面补允采用了公允价值:
(1)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 确定收入。(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 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金额)。(3)通过 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一、收入与权 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所得税法主要规定了收入和支出两 项。
1.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 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 流入。不包括利得,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 会到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 益的流入,包括政府补助等。 所得税法: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不但包括会计准则中日常经营活动产 生的经营业务收入、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还包括归于利得 的营业外收入。
(二)费用与支出的具体差异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商业保险
费 2.开办费 准则:企业开办费在发生当期计入管理费用。 税法:开办费在发生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 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5.借款利息 6.捐赠 7.减值准备 8.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 9.或有事项(未决诉讼等):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税法: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 资产计税基础。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
首先介绍了税法和会计对于收入确认的要求,包括其共同之处和差异之处。
接着对影响收入确认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包括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
随后讨论了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未来的趋势展望。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异同之处,从而更好地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税法,会计,收入确认,差异分析,共同点,影响因素,企业影响,未来趋势1. 引言1.1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是公司财务报表中一个重要的话题。
税法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要求,这导致了企业在纳税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确认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确认时间、确认条件、确认方式等方面。
税法常常侧重于实现税收的公平和公正,对企业的利润情况有重要影响。
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更多地考虑的是反映企业真实经济活动的基本面,包括收入的计量、确认原则、确认时机等。
会计在收入确认时更注重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以提供有关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税法和会计在收入确认上有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正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时机,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但在具体的要求和细节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是由影响因素引起的,如税收政策、会计准则、公司治理结构等。
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合理处理税法和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对企业的影响深远。
未来随着税法和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也将不断调整和适应,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策略,掌握最新的税法和会计要求,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要求税法对收入确认的要求是在收入实现或可实现的条件下确认收入。
税法认为,收入应当在发生业务往来的同时确认,无论收款时间是提前还是延后,只要交易已经发生并且收入是可以确定的。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
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贷 :发 出商 品 8 0 此时 2 1 年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在会计 0 1 利润 基础 调 减 2 万 的 纳税 所得 额 。 0 因为 这 一 项 收入虽 在 2 1 年确 认 , 已在 2 1年 0 1 衄 00 缴 纳 了企 业 所得 税 。 2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 2 1 期收 款销 售商 品 .分 2 11 . . 合同利 率与 实 际利率 相 『时 即不 占 j 具有 融 资性 质 的 会 计 上 的处 理 是 在 商 品 发 出时 一 次性 确认收入 , 而税法_ 的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 j 的 收款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 实现 。 以下 举例 说明 两 者之 间 存在 差别 的情 彤 : 例 2 20 年 l 月 1日B企业 采用 分期 : 09 2 收款销售的方式 ,销售产品 10 0 万,合同约 定分 5 月等额 收取 货 款 , 月收 款 饮 , 个 每 该 产 品的 成本 为 8 万 , 0 规定 仓 同约 定利率 与实 际利率一 样 , 值税 为 l%。, 企 业 的20 增 7 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q 09 年l 2月 1日 务 处 如下 : 账 借 :应 收账 款 l7 1 贷 :主营 业务 收 入 10 0 应 交税 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 l 7 借:丰营业务成本 8 0 贷 :库仔 商 品 8 0 由上 哳的会计处理我们可 以看出会计 中确认 2 0 年实现的利润为 (0 8 )= 09 10 0 2 万 ,而 按 照税法 的 规定 ,20 年 l 月 3 0 09 2 1 日应确 认 实现 的利 润 只有 2 : 万 , 以 0 54 所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应 以 4万 为 计 税基 础。 这样 , 2 1 年的应 纳 税所 得额就 会增 00
会计经验: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二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5]4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个人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是一样的。即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7)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有哪些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确认有哪些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的实现必须达到收⼊确认的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那么税法上是否有规定必须在销售当⽉完成销售收⼊?会计法与税法规定有什么不同?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五)相关的已发⽣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确认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货物,为报关进⼝的当天。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三条,条例第⼗九条第(⼀)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按销售结算⽅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收款⽅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发⽣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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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
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具体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4)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是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6)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
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7)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8)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例如,假设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
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如果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即则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为2015年2月1日,如果企业选择按5年期限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则2014年就不算“5年期限”之内,2015年才算“5年期限”第一年,后面四年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财税[2015]4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基于以上规定,个人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是一样的。
即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如,A个人与B个人在2015年4月1日签署了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A以专利技术作价20万投资入股(原值为5万,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B个人以80万现金出资,两人分别占设立的甲公司20%和80%的股权比例。
公司章程约定,A和B的出资应在甲公司成立之后1年内缴付。
甲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登记成立。
在2015年11月10日,A公司将专利变更到甲公司名下,乙公司也于同日以80万现金履行了出资义务。
则对于自然人A而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时点应为2015年5月10日,即应在2015年6月15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案例分析:某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
(1)案情介绍
亚克机械公司2014年11月3日,销售给C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格为50万元。
亚克机械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付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15年2月3日。
由于C企业车间内安装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亚克机械公司同意,机床待2015年1月20日再予提货。
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2)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分析
因为此项业务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因此,亚克机械公司2014年11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5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为35万元。
[案例分析2:某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
(1)案情介绍
亚克机械公司2015年1月5日销售给D企业一台大型设备,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按合同规定,D企业于1月5日先支付货款的20%,其余款项分四次平均支付,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
设备已发出,D企业已验收合格。
该设备实际成本为120万元。
(2)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分析
因该项跨年度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合同,D企业在1月5日、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支付了60%的贷款,因而亚克机械公司在2015年在1月5日、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200×60%×17%=20.4(万元),在2015年在1月5日、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15年度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60%=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20×60%=78(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