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司法实践走向了立法进程并最终得以确立。
虽然该制度的内容与人们预期存有一些差距,但仍然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必将对我们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从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及特征、分析刑诉法修改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选择、探讨与该制度相关的争议问题,阐述笔者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认识,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自由裁量权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表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目前不起诉类型都是检察机关基于起诉便宜主义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实质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是在附加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类型,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仅限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附有特定的条件,即设定一定考验期,要求嫌疑人履行一定义务,因此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惩罚性。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人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考验期内表现而定。
四是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行使。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选择的分析在刑诉法修改之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存在一些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主体、考验期和附加条件等方面,通过这些有益的差异性尝试为刑诉法修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使得社会各方面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呼声和关注度都比较高。
虽然新刑诉法最终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置了该制度,相对于各版建议稿和各地试点而言,其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显然比较谨慎和保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研究
起 诉期 间 , 在此 期间 内对 其进 行一 定 的观 察 , 后做 出最 终处 是 说 , 并 然 在这 样 的社会 中 , 个人 都接受 、 每 也知 道别 人也 同样 接 受同
理 决定 。 《 事诉 讼法 》 刑 第一 百四 十二 条第 一款 设 计的 诸种情 形 , 国 《 我 刑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概 念和 含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I 0 30 10 5 22 1 )】 4 2 . 侵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 整体 利益 之 名也 不 能逾 越 。因此 正义 否认 了
一
一
、
所谓 附条件 不起 诉是指 对于 行为 已经构 成犯人 的 自由是正 当的 , 承 不
的犯 罪嫌 疑人 , 附条 件和 附期 限地 暂 时不予 起诉 , 根据 被不 起 认许 多 人享 受 的较 大利 益能 够绰 绰有 余 的补 偿 强加于 少数 人 的 后 诉人 的表 现来 决 定是 否终 止 诉讼程 序 。 附条件 不起 诉源 于 日本 牺 牲 。所 以 , 一个 正义 的社 会 里, 在 平等 的公 民 自由是确 定不移 和德 国 , 产生 的直接 动 因 , 自于 刑事 犯罪 增 多导 致 的对诉 讼 的 , 其 来 由正义 所保 障的权 利绝 不受制 于政 治的交 易或 社会利 益的 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研究
一
期徒刑, 但基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能
因 此判兰年以 下有期徒 刑的 案件。 2 主观条 件: 细化 “ 有悔 过表现”的规
定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 合考量 :
关。
二、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主义的需
要
会效果的重要 因素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 除了不起诉 的对象需要符合规定之外 。 还必 须考虑以下几方面条件: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 的年龄 、家庭状况 、生活环境、 日 常表现 、 前科情况等因素 。
一
2 . 3积极 清退赃款、赃 物; 2 . 4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2 . 5 向被害人道歉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物 质损失 ; 2 . 6 与被 害人 和解并取 得被害人谅 解
的。 3 . 客观条件 :有较好 的社会帮教条件 4 . 排除条件 : 暴力性犯罪如杀人 、 抢劫 、 强奸等与累犯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 二) 增加所附条件的内容
果。 而修正案只规定 了在考验期 内犯罪嫌疑 人应 当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 应 当报经考
借鉴国外 的有关规定 , 可以对未成年人 科 以以下附带义务 : l 向 被 害人赔礼道歉 ; 2 . 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 自己不再犯 罪; 3 . 赔偿被害人 的损失 ; 4 . 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 时间的服
一
、
罪 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在附条
矛盾 的情况下 。 考察工作极 易形式化 、 过场 化 ,从而 违背 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设 立的初 衷 ,无法 实现其立法价值 。 五、 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作者:史小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根本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进行了评价,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必将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相对于其他不起诉制度的特点以及优越性进行分析,以他体现的独特法律价值为路径阐释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探索,以制度构建为切入点论证这一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必要性;实践意义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对一些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事责任显著轻微,可以不立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设定考察期,若是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对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承担,并且对与被害人和检察机关约定的义务积极完成,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认错态度良好,检察机关便依法决定不起诉。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法或是免除刑罚来决定是否起诉。
”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
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
Legaf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圈豇匿蟹臣竺兰型!!f叁墨!圭塾垒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的探讨曹良德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各地一些检察机关相继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检察实践中的试行同时也引起广泛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附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新举措的理论基础.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理论基础检察实践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2—03一、附条件不起诉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美国为“延缓起诉”2004年后,我国学者普遍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
’尽管名称不同,其在实质上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为微罪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不起诉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犹豫近似,特别是与德国采取特定惩罚性措施同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基本相同。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从一开始倍受争议到现在成为立法建议,是在目的刑主义、刑法谦抑性、刑罚个别化、起诉便寅主义、恢复性司法理念、诉讼经济等司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的背景下,借鉴日本和德国暂缓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目的刑主义源于人类原始复仇本能的报应刑理论,把刑罚仅仅作为针对犯罪人的社会控制犯罪系统中的一种外力强制、只能发挥其有限的短促作用,随着科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其局限性日益突显,也使刑罚的天然正当性和有效性受到置疑。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
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
条规定 ,告诉人不服暂缓起诉决定的 ,可以申请再议 ,若再议被上级检察机关驳 回,可以申请交
付审判 。这体现 了在 日 本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作 出暂缓起诉决定的权限均在检察官 ,也分别 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 ,还考虑 了被害人等方面的意见要求。新 《 刑事诉讼 法》第 2 7 1 条规 定, 人 民检察院在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前 ,应 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
年1 2月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 “ 附条件不起诉”名称试点后 , 该称谓很快得到社
会 各 界 的肯定 。2 0 0 4年 ,陈光 中教 授组 织 的刑 事诉 讼 法 再修 改 专 家建 议 稿 与论 证 课 题组 在 研 究
不起诉制度改革时 , 认为暂缓起诉落脚点在 “ 诉” ,给人一种最终要 “ 诉” ,只是暂时缓一缓 的
议。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立法
暂缓起诉制度
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5 3 3 0( 2 0 1 3 )0 4— 0 0 8 8— 0 5
作者 简介 :陈家荣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 区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策研究 室主任 ;刘 燃 ,四川省 成都市温
江区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 四川成都 6 1 0 0 1 5 ) 。
一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演进
1 9 9 2年初 ,上海市长宁区人 民检察院率先开展暂缓起诉试点后 ,我 国部分地方检察机关陆
续 开始 探索 暂缓 起诉 制度 。 国 内一度 也 普 遍 称 之 为 “ 暂缓 起 诉 ” 或 “ 暂 缓不 起 诉 ” 。直 到 2 0 0 2
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研究
、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 度的概 念
( ) 附条 件不 起诉 制度 的法 理 渊源 一 1 国外 的 相 关 理 论 学 说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 . 德 国、 日本 的明文 规定 。 在现代 刑 事诉讼 中 ,基 于各 种刑 事政 策权 衡
作 出其 他公 益 给付 ,或 者承担 一定 数额 的赡 养义
务 。该 条还 规 定 ,检 察 院 应 确定 履 行 上 诉 要 求 , 责令 的期 限 ,被告人 履行 要求 责令 时 ,对其 轻罪 不 予追 究 。该条 所规 定 的检察 机关 的 自由裁 量权
和增 强诉讼 效 率 的要 求 ,绝对 的起诉 法定 主义 已
诉讼法学 。
一
95 —
课 题 组 : 附条 件 不 起 诉 问题 研 究
没 有必 要 予 以追诉 时 ,可 以不提 起公 诉 ” 。 2 国 内的相 关 刑 事 政 策 :宽 严 相 济 的刑 事 .
政 策
犯 罪 。具 有 初犯 、偶 犯 、从 犯 、或 者 具 有 中 止 、 未遂 、 自首 、立 功等 情节 ,还 可 以结 合具 体案 件 的特 殊情 况 加 以适 用 ,如 犯罪 嫌 疑人有 悔 罪 的表 现 、被 害人要 求从 轻 处理 或者 要求 不 予追 究其 责
内容摘要 :本研究在 已有文献的基础上 ,对 附条件不起 诉机制 从理论 上探讨 附条 件不起诉 的可行 性 ;在实 践方 面,
检 察 干 警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将 宽 严 相 济 的 精 神 融 人 到 司 法 实 践 之 中 的 重要 性 和 紧迫 性 , 因此 ,对 附条 件 不 起 诉 机 制 进 行 研 究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之研究目前虽然我国还没有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立法上的依据,但它的精神实质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化解、法益的保护还是从刑法的目的、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都是与立法的意图相符的,具体而言:第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当前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不在于用法律的手段制裁犯罪嫌疑人,而在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考验,协调好其与被害人及社会上其他主体的关系,以一定的条件作约束,鞭策其走上正轨,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切实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督促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必要保障。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情况下,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害人一方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也不是很大,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法益已经受损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失减到最小、如何把损失进行挽回才是最重要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受损的法益,并以此为条件督促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和义务,有利于被害人法益的恢复,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机会,有利于其反省自身行为,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监督、感化和教育,重新步入正轨。
第三,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用之研究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引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
主要是把握标准和度的问题,在规范的立法文本还未出台以前,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第一,考虑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条件,审查其有无前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主观方面是否处于故意;第二,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的因素: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影响的程度;第三,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弥补措施:考察其是否有悔罪表现尤其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赔偿和补救是否到位。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 简介 :崔雪梅 ( 1 9 7 5 一),女 ,辽 宁本 溪人 ,讲 师,学士 。
2 9
辽 宁 警 专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此外, 美 国 也 是 世 界上 适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试 点 改 革 , 这 为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确 立 提 供 了宝 贵 的 经 验 。 2 0 1 2年 修正 后的 《 刑 事诉讼 法 》,在 “ 未
节 较 轻 的 某 些 刑 事 案 件 ,从 矫 治 犯 罪 嫌 疑 人 、维
在 德 国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考 虑 ,对 轻 罪
案件 享有暂缓起 诉权 , 但 要 经 过 法 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同意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内 的 法 定 考验 期 限内履行 了法定义务 , 其 将 不 会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否 则 ,要 作 为 轻 罪 被 起 诉 而 追 究 其 刑 事
崔 雪梅
( 辽 宁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学 部 , 辽 宁 大 连 1 1 6 0 3 6 )
摘 要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自由 裁 量 权 的 一 种 形 式 ,属 于 审 前 程 序 处正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正 式确立 了附条件 不起诉 制度 ,规 定对 符合 法定条 件 的未 成年人 犯 罪案件 可 以适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该 制度 的确 立 ,能够扩 大检 察机 关 的 自由裁量权 , 促使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改过 自新 ,提 高诉讼 效率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该 制度在 适用 范围、 程序 启动 、听证等 方 面仍有 需要 完善 的地方 。 关键 词 :附条 件 不起 诉 ;检 察机 关; 自由裁量权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达到一定条件,司法机关可以决定不对企业进行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鼓励企业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为企业提供一种合规管理的机制。
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现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的引入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积极地进行合规管理,减少违法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传统上,司法机关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起诉、审判等程序,这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资源。
而通过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将司法机关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重大犯罪行为的打击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处理方式。
此外,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文化的转型和发展。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企业将被迫进行自我审视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企业在经历合规过程中,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保企业合规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制度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如何确定合规达标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此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不起诉时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平衡性。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对于企业的合规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及企业文化的转型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才能使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Jnon aaoe i e oa h oill o i ul u cn lo lO r r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fs i t e f c c f V oC g Pe A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操讨
刘 军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 安徽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规 定 了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本 质 上 , 条 件 不 起 诉 是 检 《 草 》 附
察 机 关 对 行 为 已 经 构 成 犯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暂 时 不 予 起 诉 , 现 了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 作 为 一 项 新 的 体 诉 讼 制 度 , 当从 罪 和 刑 的 两 方 面 合 理 界 定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案 件 适 用 范 围 , 大 程 度 发 挥 其 适 用 效 果 : 立 应 最 建
这也 成为本 次 《 改草 案》 的亮 点之一 。 修 中
关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建 立 ,诉 讼 理 论 界 已 经 达 成 共 识 ,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大 量 的探 索 实 践 , 为 各 也
缓 冲 , 检 察 官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体 现 。 察 机 关 作 出 附 是 检
客 观 、 体 的 适 用 条 件 , 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正 确 适 用 ; 一 步 明 确 所 附 加 的 义 务 , 使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考 具 保 进 促
察 落 在 实 处 ;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作 出 , 取 得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同 意 ; 当建 立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制 约机 制 。 附 应 应
一
种 可 能 性 。 如 在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 3条 a针 对 轻 5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堡!!望型i...釜●■隧壅圈—一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曹松根陈倩倩周龙俊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该制度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范畴。
本文认为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究竟是否有必要实施,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都值得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制度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7—0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及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不致于危害社会,并且有帮教、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暂时不将其提交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诉讼程序也随之终止;而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了不起诉制度。
在此情形下,如果再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必须回答其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要求据统计,我国约有80%的案件走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这需要国家投入巨人的财力物力,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二者之间的矛盾口益突出。
如果将一切犯罪不分轻重和具体情节,一律推向程序严格、复杂的法庭审判,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如何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J1+0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急待解决的课题。
l j|i4条件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动因正是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探 究
张 磊, 王秀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 1 00)
一,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裁量主义 在检察机关 对立 案的 刑事 案 件决 定起 诉 或者 不予 起 诉 主义.凡是认为有足够 的证据 证明 确有犯 罪事 实, 且具 备起 诉条件, 检察机关必须起诉的, 称为起诉法 定主义.凡 认为有 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 且具 备起诉条件, 但检察 机关
[ 1] 称为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 裁量主 义. 目前国 际上 很少有 国
摘 要: 继我国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 , 在我 国以立 法形式 确立附条 件不起 诉制度 在业界 的呼声越 来越高 , 我
国有些地方也已经开始探索实践.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 在我国设 立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是必要的 , 尽管 我国设立 该制度的构 架还是简单的几方面.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必要性; 国外实践; 我国构架 中图分类号: D 9 25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08 - 75 75 ( 2 01 0 ) 03 - 006 1 - 03
[ 2]
时, 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 可以分为起诉法定 主义和起诉 裁量 " 情节显著轻微" , 此种法定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是不构成 犯罪.
斟酌各种情形, 认为 不需 要处罚 时, 可以 裁量决 定不 起诉的 , 围仅限于轻微犯罪可 以考虑 不予 起诉, 且 在司法 实践 并没有 家仅采用起诉法定主义 或者起 诉裁 量主义 , 大 部分 国家均 将 两者融合在本国的法律 体系中, 且 越来 越多的 国家 均以起 诉 法定主义为主, 而在本 国立 法中吸 纳起 诉裁量 主义 作为其 有 效补充.既可以维护法 律权威 和法 律秩序 稳定, 又 可以 兼顾 每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具 体情况, 根 据有 利于犯 罪人 的更新 改 造的原则,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 , 对部 分犯罪可以 免于 起诉. 二, 我国关于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体现了起诉裁量权 和起诉法 定主 �刑事诉 讼法� 义的结合.具体规定了法定不起诉 ( 体现 为 第 1 5 条规定 的六种情形) � 酌定不 起诉( 体现为 � 刑 事诉讼法� 第 1 4 2 条第二款) 和 证据 不足 不起 诉( 体现 为 �刑 事诉 讼法 � 第 1 4 0 条第四款) � ( 一)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起诉 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关于酌 定不起诉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我国 � 刑事诉讼法� 第 1 42 条第二 款中 :" 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 依照 刑法规 定不需 要判 处刑罚 或 " 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 察院可 以作出 不起 诉决定 � 这条 规定 从立法上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 二) 我国刑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 诉存在本质 区别.上述酌定 不起 诉的 条 文规 定严 格 区别 于法 定 不起 诉 ( 第 1 5 条) 中的第一种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不认为 是犯罪的. 因为 第 1 4 2 条第 二 款 中 的描 述 系"犯罪 情 节 轻 收稿日期: 201 0 - 03 - 1 0 作者简介: 张 磊( 1 9 67 - ) , 女, 辽宁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王 秀红( 1 9 82 - ) , 女, 山东 淄博人, 法律硕士,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主 要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探
近 期 , 国检 察机 关 在 探 索 附条 件 不起 诉 制 度 , 该 制 度 我 但
还 存 在 不 少 理 论 上 的 问题 。笔 者 未 能 对 附 条件 不起 诉 作 全 面 的分析, 仅仅 结 合 我 院 的实 践对 附条 件不 起 诉 的几 个疑 难 问题
进 行 一些 初 步 的 探 讨 。
三、 附条件 不起诉的适用前提与禁止适 用的情形
如前所 述 , 发挥 附条件 不起 诉制 度 的作 用 , 要 必须将 附条件 不起 诉 适用 于本 该起 诉 的案件 ,这就 会 扩大 不起 诉 的范 围 。 因 此, 必须 严格 限制 附条 件 不起 诉的 适用 范 围 , 且要 尽量 作 出 明 并 确 的规定 , 否则 , 条件 不起诉 的大量 适用 会破 坏法律 的严 肃性 。 笔者 认 为 , 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案 件 , 当 同时 满足 以下 适 应 条件 : 1案件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2 犯 罪 嫌 疑人 对 犯 () 证 充 () 罪 事 实没 有异 议 , 观恶 性 较 小 , 认 罪 、 罪表 现 :3犯 罪 嫌 主 有 悔 () 疑人 可 能彼判 处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制 、 役 或单 处 罚金 ;4 管 拘 () 具 有 较好 的 帮教 条 件 ; 5 被 害 人 和犯 罪 嫌疑 人 对 适 用 附条 件 ()
一
、
附条 件不起 诉的性质与合 法性
附条 件 不 起诉 是不 起 诉 决定 还 是考 察 程 序? 弄清 这 个 问题 对 我 们探 讨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合 法 性和 适 用 范 围非 常 重要 。许 多 学者 认 为 : 条件 不 起 诉 是与 法 定 不起 诉 、 附 存疑 不 起 诉 、 微罪 不 起 诉 并 列 的不 起 诉 决 定 。而 笔者 认 为 , 条件 不 起 诉不 是 一 附 个 不 起 诉 决 定 , 是 一 个 考 察程 序 。 而 简 单 的说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 察 机 关在 审 查起 诉 时对 犯 罪 嫌 疑 人暂 缓 作 出是 否起 诉 的 决定 , 殴定一 定 条件 对 犯罪 嫌 疑 而 人 的 主观 恶性 、 罪态 度和 社 会危 险性 等进 行一 段 时间 的考 察 , 悔 再 依 据 考 察 结 果 作 出 是 否起 诉 的决 定 的 制 度或 司法 活 动 。显 然 , 条件 不起 诉 决 定 并不 是 不起 诉 决 定 , 只 是 决 定对 犯 罪 附 而 嫌 疑 人暂 缓 作 出是否 起 诉 的 决定 : 条件 不 起诉 决定 的作 出并 附 不 意 味 着对 犯 罪 嫌 疑人 不 起 诉 , 只 是 开 始一 个 考 察程 序 : 而 附 条 件 不起 诉 的 目的不 是对 犯 罪 嫌疑 人 不起 诉 , 是对 其 进 行考 而 察 : 条件 不 起 诉 的 结果 不 一 定是 不 起诉 犯罪 嫌疑 人 , 有 可 附 而 能 是 起诉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以,5条 件 不起 诉 不是 不 起 诉 决定 。 f t 而 是一 个 考 察 程序 。 因此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合法性 问题也 就是这 个考 察程序 的存 在是 否合法 , “ 审 查起诉 时对犯 罪嫌 疑人先 进行~ 段 时间的 即:在 考察 再 决定 是否起 诉 , 一做 法是 否合 法 ?” 者认 为 ,在 审查 这 笔 “ 起 诉 时对 犯罪嫌 疑人 先进 行考察 的再 决定是 否起诉 ” 是恢 复性司 法 理 念 的体现 , 理论 意义 笔者 不想赘 述 , 其 学者 多有撰 述 。 么 , 那 “ 在审 查起诉 时对 犯罪 嫌疑人 先进行 一段 时间 的考察 再决定 是否 起诉” 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 现行法律对此并未禁 止 , 是在 适 用时不 得违 反法 律 强制规 定 和立法 原意 。 只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可行性
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一 种 竞 合 .行 为人 的行 为 既存 在 假 想
防卫 . 存 在 防卫 过 当。 假 想 防卫 过 当 的认 定 应 区分 又 对
不 同情 况 予 以处 理 : 第 一 种情 况 是 行 为 人对 假 想 防卫 部 分 与过 当 的部
任 何 刑 事 责任
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指 本 来 不存 在不 法 侵 害 .但 行 为 人 误 认 为存 在 而 实施 防卫 行 为 .且 这 种 行 为 对 假想 的 侵 害 存 在过 当 的场 合 事 实 上假 想 防卫 过 当是 假 想 防
力斗 歹 徒 . 便 衣 民 警 不知 何 故 , 亮 明身 份 就 上前 制 一 未
定 一定 条 件进 行 考 察 , 限届 满 。 合 条 件 的就 依 法 决 期 符
定 不起 诉 的诉 讼 制 度 。
一
到 有 效解 决 ,而 附 条件 不 起 诉 制度 无 疑 是 符 合该 要 求
的。 附条 件 不起 诉 可 以在诉 前 实 现案 件 分流 , 一定 程 在 度 上 减轻 司 法 机关 的负 担 ,使 得 司法 机 关 可 以将 有 限 的 司 法资 源 集 中于那 些 更 需 要 的案 件 上 。从 而产 生 更
及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不法侵害人应该预见 , 只是 由
于 过 于 自信 或 者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到 . 而 错 误 实 从
施 防 卫 行 为 导 致 无 辜 的 损 害 结 果 的发 生 。 因此 , 想 假 防 卫 人是 一 种 主 观 上 过 失 的 犯 罪 行 为 。但 是 , 某 种 在 场 合 下 . 于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 想 防 卫 人 根 本 不 可 能 由 假 预 见 到 是 否 有 不 法 侵 害 发 生 以 及 所 针 对 的对 象 是 不 是 不法 侵 害人 而 导 致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 想 防 卫 人 主 假 观 上 不 存 在 罪 过 . 行 为 是 一 种 意 外 事 件 , 应 承 担 其 不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 确 但是 根 此情 形下, 果再建 立附条 什不起 诉制 度, 必须 回答其 与现行 不 效果 干社 会效 果 的统一 来看 , 实没 有提起 公 诉的必 要, 如 就
据 我 困现行 刑事 诉讼法 律的 规定来 看 , ̄f #f 山于并 不具 备刑法 规 tJ
定的不起 诉情 节和 “ 需要判 处刑 法或 者可 以免除 刑法 ” 不 的情节 , 我 国刑 事司 法现 状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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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中 口口 1 ( ) 1 ]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研 究
曹松根
摘 要
陈倩倩
周 龙俊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 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 , 该制度 已纳入 刑事诉讼法》 修改的范畴。本文认为
之 问 的矛盾 口箭突 出。 果将 一 切犯罪 不分 轻重 和具 体情 节 , 如 一 罪 的污 点 , 利 f他 们 口后重 返礼 会 , 论是 从法 律效 果 还是 社 不 兀 律 推 向程序 严格 、 复杂 的法庭 审 判 , 必将 使 司法 资源 的短 缺雪 上 会 效果 来看 , 得/ 偿火 。 阡条仲 不起 诉正 足一 种集 休脱 现 有 都 1 而 J 加霜 , 刚能拖垮 国 家的 司法体 系 。 并 ‘ 如何 实现 司法 资源 配置 的最 起 诉 、 不起 诉 以及 缓刑 制度 的优 点 于一 身 、 7I 了三 者 足 的 义sb s :
该制度与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关系如何 , 究竞是 否有必要 实施, 对于解决司法资源的局限性、 打击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和谐 之间的平衡有着何种意义, 都值得探讨和研 究。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制度 宽严相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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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来源:工业洗衣机
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
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
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
(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
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
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
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
二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
三是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
凡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学者们也认为应是犯罪恶性不大,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改造性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基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作为对其特殊司法保护手段来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嫌疑人,因为对老幼犯罪的宽大司法处理可见于古今中外,而初犯、偶犯的可塑性一般都很强。
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不应在
年龄、惯常表现等方面作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来判断其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可能。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确立
笔者认为,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将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方面,这一限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
作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
如果以身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在适用刑罚上根据主体身份的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对此,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限于未成年人,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
另一方面,这一限制也难符诉讼经济的要求。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不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案件分流,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起诉的条件。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的。
设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则依然处于争议的状态。
此种情况下,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太适当。
此时,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为宜。
第三,所涉罪名最高本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民众的接收程度是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还是应限制在轻罪的范围内。
至于何为“轻罪”,依我国法律规定,应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
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暗箱操作,也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罪行且又属初犯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即提起公诉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