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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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1)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1)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车险大要案件理赔质量,加快大要案件理赔时效,实现大要案件重点环节专业化、同质化管理,提升查勘人员对非车险大要案件处理的责任心和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非车险大要案件分为涉人伤大要案件和不涉人伤大要案件。

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我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单个人员伤亡损失在10万(含)以上或伤亡人数在5个(含)以上的案件。

不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在5万(含)以上的案件。

(剔除共入形式共保案件)第二章操作细则一、接报案查勘员在接到95585调派查勘任务时及时与客户联系,通过95585获知的出险情况及向客户了解出险各项信息,初步判断为非车险大要案件后通过线下方式向上报至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线下方式可为即时通、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线下上报时效为接到报案半小时内。

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应在接到中支上报大案时起一个小时内给出案件查勘指导意见。

二、现场查勘1、接到报案24小时内,查勘员应在省公司非车险大案组指导下赶赴出险地进行首次查勘,查勘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核实出险时间、地点,查明出险原因,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及评估损失。

2、查勘资料要求。

(1)查勘照片(包含:被保险人手持保单及条款照片、保单及条款详细内容照片、出险地明显标志照片、出险地全景照、现场损失局部照片,必要时可进行摄像保留资料);(2)询问笔录(由省公司大案组根据具体险种指导询问内容);(3)查勘记录;(4)在现场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5)《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要求在查勘现场时即向被保险人发放《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盖章),双方签字后原件交我司留存。

3、涉人伤大要案件除24小时查勘出险地外,还应到在接到报案72小时内赶赴伤者住院医院进行人伤查勘,人伤查勘要求:(1)了解伤者及陪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工作及收入、涉及抚养费的伤者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情况、护理人员信息等),完整填写《人伤案件信息确认书》(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2)了解伤情治疗信息(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入院伤情<入院记录、CT片>、已发生医疗费用、预计可能总需医疗费用、);(3)人伤查勘照片。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 副本.doc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 副本.doc

江苏分公司车险重大案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车险重大赔案的管理,是车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车险的经营结果和公司的经营效益。

为严格管理,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业务操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赔案的定义。

本规定所述重大赔案系指责任损失巨大或案情复杂以及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特殊案件。

第三条重大赔案的界定。

车险重大赔案范围包括:1.全车盗抢案件2.水灾案件3.火灾案件4.推定全损案件(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案件)5.单方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案件6.个案总损失五万元及预估损失超六万元以上案件7.起保(不包括正常或提前续保)后10内出险的案件8.保险欺诈及有明显道德风险的案件9.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及其他特殊案件第四条重大赔案实行报告制度。

辖内各机构必须在出险报案后,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案件在判断出属于重大赔案时,立即填写“机动车辆保险重大赔案上报表(附件1)后逐级上报,分公司查勘管理科在接到上报表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五条分公司设立大案管理组,负责对辖内上报大案的归口管理。

大案管理组负责人由分公司理赔部总经理担任,下设南北片区理赔经理为组长,查勘管理科及核损报价科科长为副组长,大案组员原则上由各机构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重大赔案管理人员及职责(一)重大赔案管理的人员配置。

各机构应设立专职重大案件管理员。

1、分公司查勘管理科负责对辖内各机构上报大案的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各机构大案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参与对辖内各机构的重大案件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大案管理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分公司查勘管理科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3、各机构大案管理员负责对重大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7、定期对上报大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

人伤案件管理办法

人伤案件管理办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规范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时效,提升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防范案件道德风险,挤压理赔水份,提高车险理赔质量,保证车险经营效益,根据总公司《车险人伤案件管理办法》和《车险人伤查勘和医疗核损操作手册》,结合山东分公司人伤案件处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险人伤案件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车险人伤案件是指车险保险事故中涉及人员伤亡(含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案件。

第四条处理原则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即及时展开人伤案件相关工作,准确计算人伤损失,高效处理客户索赔材料。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授权管理第五条岗位职责:(一)人伤管理室主任岗位职责: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指导中心支公司制定人伤案件管理实施方案3、负责对中心支公司人伤案件管理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对人伤案件管理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4、负责对超人伤核损岗权限人伤案件的审核5、负责对人伤查勘管理岗、人伤核损岗进行管理及考核6、负责对人伤数据进行分析7、负责提出对公司人伤核损政策的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8、负责对各人伤岗位人员进行培训9、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0、负责配合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医疗核损岗岗位职责:1、负责超本岗权限的车险人伤案件的初核工作及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2、负责建立各地定点医疗单位及药品数据库,并定期补充资料3、负责人伤核损台帐的记录工作4、负责建立人伤重大案件台账5、负责全省人伤案件准确预估立案的管控6、负责人伤查勘工作统计与评价7、负责各机构未决管理岗人伤回访质量的抽查、评价8、定期或不定期驻点协助机构人伤调解9、负责诉讼调解案件与合规岗的工作对接10、负责协助各中心支公司进行人伤案件调解方案拟定及其上报工作11、负责我司主持调解案件的统计和评价工作12、对人伤案件核损异常的中心支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13、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4、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人伤查勘岗岗位职责:1、负责指导、督促人车险查勘人员前期查勘工作2、负责人伤住院案件的二次入院查勘、调查取证、预估立案工作3、负责统计、评价车险查勘人员小额人伤案件查勘、调解品质抽查工作(CFR)4、负责超车险查勘人员权限范围的人伤案件查勘工作和上报工作(重大案件)5、负责指导查勘员进行人伤现场查勘,与客户达成现场调解协议或指导查勘员开展现场调解工作6、负责核损、核赔等环节对重大疑难的人伤案件发起的调查、取证工作7、负责人伤案件的后续跟踪和指导客户人伤事故的处理工作8、负责协同医疗核损岗组织人伤案件的调解工作9、负责建立、统计人伤报案台帐10、负责协助机构理赔内勤人伤未决治理清理工作11、负责医疗、交警、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关系建立与维护工作12、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授权管理车险查勘员有人伤案件现场查勘、协助医疗核损岗和人伤查勘岗开展人伤查勘、调查工作的义务。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险理赔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诉讼案件)管理,理顺操作流程,提高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增强防范与应对理赔法律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总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车险诉讼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诉讼案件包括起诉、应诉、上诉和再审、诉中调(和)解、仲裁等案件。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要坚持“积极应对、严格程序、分类管理、全程管控”的原则。

第五条第二节组织权限与岗位职责一、组织与权限第六条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垂直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理赔诉讼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车险部负责对辖内诉讼案件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协助并对超中支权限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各中支公司理赔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八条上报审批权限上诉案件、追偿案件、再审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法院判决金额,确定案件金额。

起诉案件、应诉案件、调解案件上报审批权限根据诉请金额确定案件金额。

具体权限划分及上报流程如下:(一)案件金额1万元以下(含10000元),由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处理,邮件抄送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

(二)案件金额1万元-2万元(含2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科长。

(三)案件金额2万-5万元(含5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邮件抄送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四)案件金额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中支公司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邮件抄送车险部负责人(五)案件金额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中支公司车险理赔诉讼岗工作人员→中支公司理赔负责人→法务岗→人伤法务科科长→人伤法务科分管领导→车险部负责人,邮件抄送分管领导。

(六)案件金额20万元以上,按流程上报总公司。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车辆保险理赔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理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保险投保、车辆事故理赔等过程。

三、车辆保险理赔流程1. 报案当 insured 发生车辆事故时,应立即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安排专业的勘查员前往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原因、责任等情况,并拍摄现场照片,以确保理赔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立案经过现场勘查后,保险公司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 insured,同时要求 insured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

4. 定损在收到 insured 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保险公司将安排定损员进行定损工作,确定车辆损失情况和修复费用,并与 insured 确认赔偿金额。

5. 赔偿经过定损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向 insured 支付理赔款项,保障 insured 的合法权益。

6. 结案理赔款项支付后,理赔案件将被归档结案,保险公司将对整个理赔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1. 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将不断提升勘查员和定损员的技术水平,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理赔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服务保障保险公司将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为 insured 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理赔服务。

3. 信息保密保险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insured 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并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理赔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理赔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理赔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规范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以及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在车辆理赔方面,制度应当明确指出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和随后的理赔流程。

以下是具体的车辆理赔步骤:一、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交警部门和公司管理层。

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以便日后作为理赔的证据。

二、驾驶员需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取得事故认定书。

这是后续理赔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损失等信息。

四、公司管理层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评估损失,并根据保险条款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此过程中,需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认定书、维修报价单、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派出定损员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定损报告。

公司应根据定损报告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终的理赔金额。

六、一旦理赔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赔付。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理赔款项专项管理,用于车辆的修理或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七、车辆修复后,应进行验收,确保修理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将修理过程中的相关票据和文档归档保存,作为后续管理的参考。

八、公司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必要时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九、公司还应定期对车辆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实际运营的需要。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003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重大案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加强重大赔案的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险重大案件是指车物、人伤、法律诉讼等损失金额超过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最高核损金额权限的案件或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突发性案件(例如:群死群伤、多车连环撞等),或大面积灾害性案件(例如:台风、水灾等)。

第三条车险重大案件实行专人负责,总、分两级公司管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四条分公司设立大案室,下设查勘定损和核损组。

负责辖区内大案的查勘定损、核损、法务等日常工作。

分公司大案室主任由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保费规模配置重案查勘定损人员和重案核损人员、人伤理赔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重案人员原则上由分公司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人员担任.第五条分公司重案管理室工作职责一、分公司重大案件车损、物损查勘定损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一)岗位职责1、分公司重案管理岗负责重案的现场处理、组织上报、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相关查勘定损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按照总公司对重案的上报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重案,并初步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3、参与对辖区内的重案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定损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重案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4、负责受损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的确定,第三者财产或者人员的损失和伤害鉴定工作,对损失进行初步核价,撰写保险事故定损单或者损失评估报告;5、负责做好重大事故、重要客户和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第一时间上报工作;6、负责超过定损权限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7、定期对查勘定损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9、严格遵守理赔纪律。

(二)分公司车险理赔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人员标准: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汽车、保险、机械、法律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保险理赔3年以上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大专;2、熟练掌握汽车维修、配件和机械、工程相关知识技能;3、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办公软件和一种图片压缩工具,会使用操作理赔系统、综合查询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熟练掌握查勘定损工具(查勘车、相机、定损系统、单证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客户服务理念;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保守商业秘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保监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26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3.04【实施日期】2002.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保监发[2002]2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并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现就改革中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二、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应由总公司统一负责。

保险公司及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可以制订、调整车险费率。

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或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次申请备案时将其总公司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保险公司报备其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函;(二)车险条款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两份;(三)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四)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五)法律责任书(附件二);(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车险精细化管理的五大内容

车险精细化管理的五大内容

车险精细化管理的五大内容车险一旦承保进来了,就改变不了前端结构,降赔只能从后端来挤压了。

一、诉讼案件:加强提前介入降低诉讼率1、要求从件数及金额下降,重点关注涉及人伤案件、争议案件、涉及物损诉讼案件,争取诉前调解或当庭调解;加大和当事人的沟通、协商力度,重新梳理目前在审或应诉案件。

2、加大未决案件清理、回访,充分利用未决清理工作筛查当前未决中的难点、争议案件,分步骤的进行清理、消化,针对发生的人伤案件,加大跟踪回访工作,收集相关资料证明,积极引导调解。

3、重新梳理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加强法务岗与人伤调查岗及查勘定损岗的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及调解方案的制定工作,杜绝缺席判决及不合理调解案件的产生;物损争议案件与核损核价人员进行会商,分析争议点,差额原因,和法务人员共同形成分析报告,以确定是否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方案。

二、人伤案件:提前介入,快速认真审核每项费用1、要求各级人伤査勘人员加强人伤案件的调査跟踪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早调取有效证据,为后期的介入调解及人伤核损工作做好铺垫。

2、加大对医疗费用审核新标准的使用,严格审核与误工、护理费有关的人数、天数及工资收入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非医保用药进行剔除,对超标用药加大扣除比例;针对评残报告认真核对伤情,重点筛查轻伤评残、低残高评等情况,对续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交通费凭票严格审核。

3、发展人伤第三方关联单位的合作伙伴关系,做好就医、评残等的引导工作。

三、双代案件:异地出险案件及时委托及时跟踪1、派专人跟踪外地出险案件进展,视案件风险级别、损失大小确定是否派员查勘。

2、各理赔中心接到代查勘任务后,务必当作自身工作的部分对待,从自身做起,提高代查勘案件质量。

3、对各级双代案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双代案件处理进度。

4、对损失超1万元案件,统一安排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复勘,今20日保条以达到有效减损的目的。

四、把损失在万元以上的案件作为降赔案件的重点1、重点关注重大事故报案后责任认定过程中的跟踪工作,积极参与双方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对不合理的认定据理力争,降低主、全责占比,防止出现客户揽责、交警不合理定责,双方事故已收到赔偿后报单方或全责情况。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业务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险业务案件注销、零结、拒赔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监发〔2012〕19号)和《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是指:注销案件:分为报案注销和赔案注销。

报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或未调度案件,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赔案注销: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或已调度的案件,在赔案尚处于未理算环节,采取注销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零结案件: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要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采取零赔款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拒赔案件:对于已立案或已调度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采取拒绝赔付方式结束处理的赔案。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在处理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已经注销、零结、拒赔的案件和事故,不得以重新补录案件的方式进行赔付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注销、零结、拒赔案件审批流程,并负责案件审批;(三)负责评估并通报注销、零结、拒赔案件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批拒赔案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制定拒赔案件处理政策和制度;(二)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审核拒赔案件,并签署法律意见;(三)协助客户服务中心检查分支机构拒赔案件处理效果,并评估工作质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保监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车险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车险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安农险蒙办字〔2011〕27号关于规范车险理赔费用使用的通知各中心支公司:为规范理赔管理,控制赔付成本、促进车险合规经营,根据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及总公司2011年机动车辆险预算编制指引的有关要求,经分公司研究决定,对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费用作如下规定,请各中心支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包括:查勘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保养费、过桥费、年检费、汽油费、停车费、装饰费、维修费、查勘公杂费、公估费(与公估公司合作,发生个案查勘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理赔档案用办公用品等。

提取标准:每案最高提取间接查勘费用100元,包括核心业务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案件和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关联理算的案件。

理赔流系统中交强险、商业险同时承保分案理算的,每案最多提取50元;未查勘、未复勘第一现场的案件,不得计提间接查勘费用。

二、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某一赔案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在赔案中据实列支直接费用项目包括公估费(异地出险案件,委托公估公司查勘费)、鉴定费、双代费和差旅费(住宿费用、出差补助、交通费)。

严禁将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赔案中列支。

三、理赔费用列支费用列支必须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在赔案中列支的直接查勘费用必须上报分公司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交核赔。

同一赔案只能列支直接理赔费用或间接理赔费用,不得同时列支直接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间接理赔费用由财务部门据实开支,统一使用。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规范理赔费用通知承办:运输工具保险部贺文华联系方式:(0471)3313953 安华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综合管理部2011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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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车险经营效益,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加强重大赔案的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险重大案件是指车物、人伤、法律诉讼等损失金额超过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最高核损金额权限的案件或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突发性案件(例如:群死群伤、多车连环撞等),或大面积灾害性案件(例如:台风、水灾等)。

第三条车险重大案件实行专人负责,总、分两级公司管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要求第四条分公司设立大案室,下设查勘定损和核损组。

负责辖区内大案的查勘定损、核损、法务等日常工作。

分公司大案室主任由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担任,并根据保费规模配置重案查勘定损人员和重案核损人员、人伤理赔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重案人员原则上由分公司专业能力出色、责任心强、理赔经验丰富人员担任。

第五条分公司重案管理室工作职责一、分公司重大案件车损、物损查勘定损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一)岗位职责1、分公司重案管理岗负责重案的现场处理、组织上报、落实意见执行的监督责任人,督导相关查勘定损人员落实各项工作。

2、按照总公司对重案的上报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重案,并初步给出明确处理意见。

3、参与对辖区内的重案查勘定损处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当地实施定损处理的,要给于当地定损人员指导意见,但对超过分公司理赔权限的案件重案人员必须到达现场参与查勘或定损处理。

4、负责受损标的的损失、施救费的确定,第三者财产或者人员的损失和伤害鉴定工作,对损失进行初步核价,撰写保险事故定损单或者损失评估报告;5、负责做好重大事故、重要客户和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第一时间上报工作;6、负责超过定损权限案件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7、定期对查勘定损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8、负责将所有案件相关查勘、定损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核损,核损通过后打印定损单并于被保险人签署定损协议。

9、严格遵守理赔纪律。

(二)分公司车险理赔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人员标准: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汽车、保险、机械、法律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保险理赔3年以上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大专;2、熟练掌握汽车维修、配件和机械、工程相关知识技能;3、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办公软件和一种图片压缩工具,会使用操作理赔系统、综合查询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熟练掌握查勘定损工具(查勘车、相机、定损系统、单证等)的使用、维护和保管;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客户服务理念;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保守商业秘密。

二、分公司车险理赔重大案件核损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一)工作职责:1、在规定的时效内审核查勘定损员提交的重案定损项目;2、以总、分公司维护核价系统内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对查勘定损提交的损坏配件价格进行核定;3、按要求对超过分公司重大案初步核损后提交总公司核损;4、定期对核损工作进行总结;(二)基本要求:1、熟练掌握汽车维修、配件相关知识及国内配件市场情况,具有痕迹识别的基本技能;2、熟练掌握理赔系统、核损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3、具备保险基础知识,熟悉车险条款、理赔相关管理制度;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客户服务理念;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保守商业秘密;6、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汽车构造或汽车维修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保险理赔5年以上工作经验,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大专;7、能够严格遵守理赔纪律。

三、分公司重大案件人伤管理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负责人伤案件的查勘、定损、核损、和解、调解等工作(详细工作职责以总公司下发的人伤管理办法执行)四、分公司法务管理岗岗位职责和人员标准要求负责涉诉案件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以总公司下发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权限管理第七条车险理赔重案实行分级管理。

总、分公司之间根据授权,处理不同权限内的案件。

分公司重案室根据本公司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总公司授权金额内的重大案件管理,包括重大案件的现场查勘、定损、调查、核损。

同时根据总公司重案管理处意见,协助总公司处理超分公司权限的重大案件查勘、定损、调查等工作。

损失5万之内的,24小时之内上报分公司客服负责人,由负责人上报分公司总经理室。

标的车、三者车、人伤及物损总损失超5万的,需填写《重大赔案预报表》,24小时之内上报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48小时之内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重案管理处负责超分公司权限案件的指导管理,实施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参与现场查勘、定损、调查。

第八条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理赔运行结果,实施对重案人员进行考核、对处理的案件进行评估,依据考核、评估的结果对重案岗人员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四章重大案件上报流程及要求第九条本地出险案件(一)查勘人员接到派工后查勘现场,初步估计事故损失,对确认属重案的,立即通知分公司重案岗,反馈案件的性质,损失情况,并在分公司重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有重点地对案件实施现场查勘。

(二)分公司重案人员在接到派工后,对权限内案件,能到达现场的应亲临第一现场,不能到达第一现场的应亲自指导查勘,并参与案件的复勘、定损、调查等工作,超过分公司权限的上报总公司。

对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突发性案件(例如:群死群伤、多车连环撞等),或大面积灾害性案件(例如:台风、水灾等)公司接到报案第一时间内电话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总公司车险部相关人员,书面材料后补报。

(三)超过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分公司车险部重案岗应协助总公司重案管理处对案件进行定损、调查,或根据总公司授权意见处理重案要案。

(四)重案的车物损修复后,分公司车险部重案岗必须进行复勘,对更换的总成件,单价损失超过1000元的配件,进行逐一拍照核实。

(五)分公司上报重案时,单车预估金额超过分公司权限或预估损失超过车辆实际价值80%的案件,未经总公司重案管理处同意,一律不得拆解定损。

待总公司重案处批复后,分公司重案管理岗按批复意见处理。

第十条异地出险的案件(一)出险地有我司机构时,由出险地机构参照本办法处理上报,同时邮件报送委托机构。

(二)出险地无我司机构时,由承保机构重案管理岗跟踪案件,初步确认属重案的,1小时内报分公司重案岗,由重案岗参照本地案件处理要求跟踪处理。

第五章上报案件的业务规范要求十一条查勘环节(一)查勘报告的撰写要求1、第一现场的要在现场填写查勘报告,向被保险人或者事故当事人提交索赔须知,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原始证据存档并上传系统。

查勘报告的填写要求规范严谨,保险责任认定准确,有结论性语言。

文字填写要正楷书写,保证上传系统清楚明了。

除手写现场查勘记录传入系统外,系统内的查勘记录必须填写,且填写要求详实,并有查勘员明确意见。

2、出险原因填写必须清楚,事故经过描述严谨、准确、详细,保险责任分析准确到位,包括描写道路状况,要了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等级、路面结构、路面完好状况、日均车流量情况等;天气等自然状况,要掌握雨、雪、雾、风等气候现象对路面的影响,从而更加准确地判定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起的事故类型。

禁止用模糊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语言撰写查勘报告。

3、事故造成损失种类必须填写齐全,如是否有车损,受损车辆几辆,分别填写车型、车号、损失情况;是否伤人,姓名,性别,是否已经入院,医院名称;是否有其它物损,分别是车上货物还是三者,物损名称、单价、规格、型号等等能够反映实际价值的信息。

4、绘图正确绘制现场草图可以更加明确地说明现场方位、行车路线、事故地点、碰撞形态等。

现场草图由方向坐标、图例和文字说明组成。

现场草图为一维平面图。

5、重大案件车辆修复过程中必须验车复勘,并将复勘照片上传系统,并注明第二次复勘时间、人员。

6、重大赔案必要时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经过,询问笔录要求规范。

(二)照片拍摄和上传规范要求1、照片的规范,照片分现场照片和损失照片。

作为识别标志,所有照片必须带牌照或者临时牌照拍照,标的车同时必须拍照车架号,禁止裸车拍照。

2、现场照片以事故车辆为中心,反映事故现场的地形环境、道路状况、碰撞部位以及事故车辆所处位置如路标,门牌号等能反映事发地的固定坐标;必须拍照刹车痕迹、移动痕迹;必须拍照现场遗留痕迹如碰撞碎片、各种渗漏的液体、采集现场残留物及车身附着物,如灯具碎片、玻璃碎片、衣物、血迹等样本;3、现场拍照驾驶证、准驾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及能够拍摄交警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等;4、现场照片或者恢复现场拍照能够反映各种检测现场痕迹方法照片,如卷尺测量接触点的高度,测量损坏物体的损坏面积、损坏长度等(如路面划痕、路面油浸)等照片;5、拍照查勘员与事故车辆、被保险人(驾驶员)与事故车辆的合影;所有到达现场查勘和定损的重案人员,必须拍摄“人车合影”照片(到达现场的重案,要求查勘人员与事故车辆拍照,拍照时要求人员照片前部,照片能够完全体现人员面貌、车牌号及全车状况)。

6、车辆拆解过程拍照,要求采取层层拆解递进方式拍照,即先拍照整车照片反映外部表面能够看见损坏部件,后拍照拆除表面损坏部件可见内部损坏的部件照片,最后拍照拆解后的各损坏部件的落地照。

对光线较暗,影响照片清晰度等效果的要用加强灯等外界辅助光源;7、损坏拆解的零配件带牌照拍照,单价超过500元损坏配件照片必须单独拍照上传,照片要有并在系统内照片标注损坏部位,并说明损坏理由及是给予修理还是更换处理。

通过照片难以辨别损坏部位、损坏点的需提供检测方法或者检测说明;8、对通过外表观察初步判断痕迹不符事故车辆,需对事故车辆加贴“未经保险公司允许不得拆解”字样的封条并拍照,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以保全证据防止被人为破坏同时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引起败诉。

9、三者财产损失较大、数量较多的案件按照分类编号的方法拍照取证。

10、照片必须附带时间。

11、上传系统照片禁止重复,以减少垃圾数据,同时要求大类文件夹按照现场、标的、三者设置,大类下细分整车、内燃、底盘、电器、钣金等子类,文件夹分类设置便于存储不同性质损坏照片,提高效率,禁止所有照片以一个文件夹的形式上传。

(三)上报程序要求重案预报时间、预报的内容标准以以上要求为准;(四)定损规范要求1、定损单必须标明标的还是三者,标明车牌号、车型、十七位编码等相关信息;2、定损单注明修理厂等级、折扣标准、价格来源渠道、提供何种发票;3、一次定损、推定全损,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要求有损失明细清单,同时有机构明确意见,原则必须合理、审慎,能够降低公司损失;4、高档车型及部分根据实际定损情况需要的车型零配件的损坏更换必须标注零件号;5、重大案件上报定损必须明确施救费金额,施救费一般为拖车、吊车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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