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中西方法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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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中西方法律差异

中美文化及其导致的法律差异

《论语》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作,读《论语》即使是读儒家,因为它完整体现了儒家的核心精神——“仁”,“礼”,可以说论语是中国文化的浓缩。经过了这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以论语为出发点,探讨中美文化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它所导致的文化差异。

一,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法律

我认为中国的古代法律可以分为三种:礼制,德制,法制。前两种都是儒家的代表思想,而后一种是法家的理论。中国法律文化可以说就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上述的礼制就十分为孔子所推崇,在《论语》中多处体现,如“能以礼让为国乎?”。孔子的礼制思想可以说是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一种方法,而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是这种“礼”在儒者心目中的地位高于一切,就好像神对于教会法一般,从这一点来看已经有了法律的雏形。

其次是德治,德制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同样在孔子的《论语》中完善的体现了出来。它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并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论语中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即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颇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

伦理化的人本主义所体现出的爱国主义、廉洁奉公、上下合作、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等精神是中国古代乃至现代法律文化中所不可丢弃的,儒家思想起到的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是我们应当发扬的,从集体主义引导出的社会和谐理念等等都是当代中国的巨大精神财富。

总之,我们既要从美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学习它的法治精神和权利本位等优秀的东西,又要认真努力地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继承其伦理入法和集体本位等好的传统,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这才是分析、理顺中美法律文化传统的正确视角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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