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侵权法参考答案与试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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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期末考试参考答案与试卷分析
说明:参考答案只是一个参考,在每个具体问题上,都可能也确实存在不同观点。尤其是法条评析的两个法条,答案只是极其简单粗略的进行了分析。本答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思路和答题方法,并希望能够引发大家的思考。
一、法条评析(本大题共两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请评析该条规定。
答:
一、概述
第31条并没有指出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大体上,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所受的紧迫危险,不得已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第31条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和减轻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我国法下,或者认为其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或者认为是免责事由。对此,此处不做详细分析。该条适用的结果,是使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分析前,有必要对紧急避险行为做区分。紧急避险行为可以分为攻击性紧急避险和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是指对发生危险之物进行本身进行避险,将之毁损。攻击性紧急避险,是指对与危险无关之物进行毁损以抵御危险。前者的例子,如剪断某个持续播放噪音的喇叭的电线;后者的例子,如骑走他人摩托车以躲避歹徒追击。同时,紧急避险可能涉及多方行为人,如在攻击性紧急避险中,甲的狗咬乙,丙夺过丁的手杖打死了狗,就涉及四方当事人。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是攻击性紧急避险。
本条对紧急避险的后果做了复杂的规定,在责任主体上,区分了发生原因;在赔偿范围上,可能不承担责任,也可能适当补偿;对避险行为的限度也做了区分。有待于详细分析与解释。
二、对本条第一句的分析
第一句规定的是如果有人引发了险情,则由此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句看似非常清晰,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但其实不然。以攻击性紧急避险为例。侵权法中一般要平衡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一般认为当事人除非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因此,才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加害人除非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否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对第一句做纯文义解释,只要避险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两者之间有矛盾和冲突。而如果引发险情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则受害人或者其他人进行紧急避险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应认为可以归因于加害人,符合相当性。因此,从体系和目的上解释,应该认为,如果引起险情的人应该承担第6条第1款下的责任,那么避险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就只有提醒注意的功能,指出此情形下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和加害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下,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一个物成为危险物,如果是出于权利人自己的过失,那么此时的紧急避险实际上也构成正当防卫或者自助行为。此时,就发生的损失
而言,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
除了《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引起险情发生的情形,还可能包括某人开启了某种危险,因而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这涉及到无过错责任的问题。如甲养了一条狗,某日该狗欲咬乙,乙抢夺丙的手杖将其击退,手杖毁损。这时候,甲本来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此时需要考察丙手杖的损失是否处在甲的赔偿范围之内。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应该认为符合。此时,甲应该赔偿丙的损失,其依据在于《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不必适用第31条第1句。而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情形下,不存在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
因此,第1句并没有实际意义。引发险情的人,应当依据第6条第1款或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的法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的请求权基础,则不能依据本条要求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三、对本条第2句的分析
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洪水、地震之类当然属于此类,但也有其他情形,可以认为指的是危险状态的发生不可归因于任何人的情形。
在攻击性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对于他人的所有物来说实质上是一种私的征收或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个人物品,尚且需要补偿当事人,私的征收是为了私人利益,虽然紧急状态下可以赋予避险人以这种权利(即所有人有容忍义务),但是这种牺牲在价值上应当获得补偿。
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有时候紧急避险行为实质上也是正当防卫或者自助行为,此时自然不需要补偿。其他情况下,危险物的所有人一般都有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避险人对危险物实行的紧急避险行为,实际上属于代所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时候不应该要求避险人对所有人进行赔偿。这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
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不承担责任”或者“适当补偿”有矛盾,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但比较恰当的做法,似乎是区分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对于前者,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后者,避险人要进行适当补偿。本句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但规定的不够细致,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效果。
四、对本条第3句的分析
紧急避险既然属于一种免责事由(或违法性阻却事由),则当事人就不需要为避险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紧急避险需要遵循比例原则。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形有两种,即措施不当或者超出了必要限度。这种情形在攻击性紧急避险和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都可能发生,在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原因的情况下也都可能发生。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避险人的行为不是一个合理、谨慎的人所应该具有的行为,具有过错,因而其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下的责任。本句因而也不具有实际意义。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请评析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