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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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会管理制度中国基金会是中国特有的公募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详细介绍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结构中国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四部分构成。

董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基金会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重要职位。

理事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项目方案等。

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运营合法、规范。

办事机构则是基金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二、决策机制基金会的决策由董事会和理事会共同完成。

重大决策需要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由过半数董事签署生效。

常规性的日常决策则由理事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决议也需要过半数理事签署生效。

为了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基金会的决策会议需要有足够的会议通知和出席人数,并记录决策结果进行备案。

三、财务管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和财务审计三个环节。

基金会应根据具体需求制定财务预算,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控制开支。

财务核算主要涉及收支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管理。

财务审计则是对基金会财务的独立检查,以验证基金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社会监督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还包括社会监督的机制,以确保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召开公开会议、接受公众咨询等形式实现。

基金会应及时公开基金会章程、财务状况、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此外,基金会还应建立信息反馈和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中国基金会的管理制度涵盖了组织结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基金会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一、总则基金会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金会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1. 理事会(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等。

(2)理事会的成员由基金会的创始人、捐赠人和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士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提名,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后任命。

(3)理事会依法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表决通过。

2. 理事长(1)理事长是理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2)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一次。

(1)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2)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长一致。

(3)监事会依法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基金会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1)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等。

(2)基金会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1)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合理使用所得资金。

(2)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财务信息,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1)基金会可以根据社会公益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具有公益性的项目。

(2)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2. 项目实施(1)基金会应当按照立项决议和项目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基金会应当通过公开招募、合作伙伴选择等方式,确保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关于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具体要求,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

A.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B.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C.实行诉讼与信访相结合制度D.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答案】 C2、(2016年)小张与邻居小王因楼道堆物引发争执,小张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王堆放在楼道内的旧报纸和空饮料瓶清除出楼道,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两人所在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老杨得知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小姜前去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下列关于该争执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小王应接受小姜调解B.小姜可直接邀请楼里其他邻居参与调解C.小王认为小姜偏袒小张,可以申请由老杨来调解D.小张、小王达成口头协议后,小姜应为其制作调解协议书【答案】 C3、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

A.监护和抚养B.关爱和引导C.教育培育D.民主尊重【答案】 D4、下列各项中,关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如何履行协议,必须在当事人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B.履行协议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C.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允许强制执行D.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 D5、关于基金会的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B.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C.基金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D.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答案】 D6、小周的丈夫张某是现役军人,两人结婚多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

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

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明确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重要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选举和任期:明确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资格条件和任期,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3.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方面。

4. 基金会的项目管理:规定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5.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明确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

6.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规定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年度报告、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等方面。

7. 基金会的监督机制:建立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参与和监督。

8. 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规定基金会的宣传和公关制度,包括宣传材料的发布、媒体关系的管理等方面。

以上是基金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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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

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

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

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

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条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解读《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会管理条例》,这⼀条例将于今年6⽉1⽇起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会管理办法》相⽐,这⼀条例内容更加详实,体系更加完整。

基⾦会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

基⾦会的基⾦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因此,条例将基⾦会定义为“利⽤⾃然⼈、法⼈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的⾮营利性法⼈”。

条例规定:“基⾦会章程必须明确基⾦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这使基⾦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以营利为⽬的的基⾦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将基⾦会分为公募和⾮公募两类。

为了⼴泛动员社会⼒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次将基⾦会分为公募基⾦会即⾯向公众募捐的基⾦会和⾮公募基⾦会即不得⾯向公众募捐的基⾦会两类。

⾮公募基⾦会由个⼈或企业等组织出资设⽴,资⾦由设⽴者提供,不得⾯向社会募集。

设⽴⾮公募基⾦会,为富裕起来的个⼈和企业回报社会、奉献爱⼼提供了渠道。

条例对⾮公募基⾦会在登记条件、资⾦使⽤等⽅⾯都做了有别于公募基⾦会的规定。

基⾦会要接受各⽅⾯监督。

基⾦会是⾯向公众的公益组织,必须在⾃律的基础上接受各⽅⾯的监督。

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基⾦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监督管理,基⾦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明确税收优惠原则。

基⾦会所从事的是公益事业,政府对此项事业⽀持的⼿段之⼀就是税收优惠。

近年来,为了⿎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但还不系统,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些困难。

这次条例规定:“基⾦会及捐赠⼈、受益⼈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管理规定(4篇)

基金会管理规定(4篇)

基金会管理规定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和有效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基金会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针对基金会管理的规定,内容大致包括基金会的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力、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会的目的1.1 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为公益事业的开展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1.2 基金会的具体目标和方向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2.1 基金会设立董事会和理事会。

2.2 董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代表组成。

2.3 理事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2.4 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理事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日常运作。

三、基金会的职责和权力3.1 基金会负责筹集和管理基金,为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3.2 基金会可以组织和参与公益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3.3 基金会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制定合理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4 基金会有权了解和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基金会的资金管理4.1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和投资收益。

4.2 基金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使用。

4.3 基金会有责任对捐赠人和公众进行透明的财务报告,公开基金会的收支情况。

五、基金会的评估和监督5.1 基金会应该定期进行自身的评估和监督,评估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

5.2 在评估和监督的基础上,基金会应该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策略,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

六、基金会的扩大和发展6.1 基金会应该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扩大基金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6.2 基金会可以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以上只是对基金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同时,基金会的管理规定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日常运作中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向社会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益基金会)和不得向社会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益基金会)。

公共基金按地域范围分为国家公共基金和地方公共基金。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团结、统一,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构。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组织的登记管理:(1)全国公开发行基金会;(二)拟以非内地居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地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组织人民政府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

2016《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网站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这部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

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同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施行,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5月18日,中国基金会数量已经超过4930家,2015年度底基金会资产超过1100亿元,当年公益支出超过320亿元。

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

带你一起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都有啥。

关于登记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关于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

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

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

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依照基金会章程,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和进行内部管理。

第五条坚持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

第六条组织机构。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10人至20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召集理事会会议,研究制定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相关重大事项,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或就某专题进行研讨,同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章程规定的条件,通过民主决策完成对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选举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九条基金会设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理事会实行二级管理。

理事会下设理事会秘书长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成员由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财会人员等组成,有秘书长负责,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基金会管理规定(精选)

基金会管理规定(精选)

基金会管理规定(精选)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协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协议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民间外交和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公司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一、项目管理要求(一)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附表1);(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批后,一般项目报理事会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项目执行中期必须进行中期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附表2);(四)项目完成,必须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附表3)。

(五)对不配合进行项目评估的,我基金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二、协议的审查与责任(一)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二)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三、协议的签订(一)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协议,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二)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协议的履行(一)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二)要加强协议履行全过程的。

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协议纠纷的处理(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四)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发生协议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

从财政财务角度剖析与研究《基金会管理条例》

从财政财务角度剖析与研究《基金会管理条例》

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 。 该《 条例》 是为 了规范 基金会 的组织 和活
动, 维护基金 会 、 捐赠人 和受益人 的合法权益 , 促 进 社 会 力 量参 与 公 益
事业所制定的纲领性法规 。是对我 国慈善公益事业 捐赠财产管理和使
用的最高法规 。 然而 。 从 目前 的 相 关 法 规 来 看 。 还 远 远 不 能满 足 扶 持 社 会 办 慈 善 事 业 的 需 求 。本 人 现 从 财 政 财 务 的角 度 来 剖 析 与研 究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有关条款 。 以供 商 榷 。
的. 因为只有“ 公办 ”的公 募基金会才可能将 “ 不得低 于上一年 总收入
的7 0 %” 的公 益 事 业 支 出拨 付 出去 。 只 要 慈 善 组 织 从 本 级 基 金 会 账 户 往 下 拨 付 出 去 就 没 有 违反 《 条 例》 的规 定 , 也 不 会有 风 险 , 而且《 条例》 在 时 间 上 也 没 有 设 定 明确 的 具 体 拨 付 要 求 , 只要不跨年度 , 能在当年 1 2月 3 1日 以前 支 出 就 可 以 . 不管“ 在途 资金” 在 哪里 , 能 否 到 达 受 助 对 象 手
中, 都不会违反《 条例》 所规 定 , 审计 和检查都没有问题。
全国性的“ 公 募 基 金会 每 年用 于从 事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事 业 支 出 , 不 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 O %”这 一规 定 在 理 论 上 分 析 和 具 体 的 实 施 过 程都有可能难以落实到位 . 成 为一 纸 空 文 . 因 为 善款 经 过 省 、 市、 县、 乡、 村等多级次的拨付程序 , 有 可 能都 是 “ 在途资金” , 具 体 什 么 时 候 有 多 少 能 够 到 受 助 对 象 手 里还 不 得 而 知 。人 们 往 往 关 注 大 张 旗 鼓 的 宣 传 捐 赠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

中国基金会的法律内容中国基金会的法律设立标准:我国设立基金会的资金要求比较高,尤其是对于非公募基金会而言,需要200万元人民币作为设立原始资金。

这些数字仅仅是最低要求,现实中存在设立当地有更高要求的可能性。

这些资金可能带来作为捐赠收入的利息,但必须始终保留在账户中,不能被用于项目活动。

在我国,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认可和注册是一个慈善机构成为合法组织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一员,成立不可避免地需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许可。

从上表可知,我国基金会的管理单位为民政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直接监督与双重监管在成立以后,基金会仍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业务单位的监督。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基金会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实施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处罚三项职责。

其主要监督管理方式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年度检查。

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机构的变动情况。

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见于《条例》第三十五条,为指导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和配合其他机关查处基金会违法行为。

这些安排很大程度上反应了政府的意志,旨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来实现双重监督。

然而,这一双重监管体制一直受到学界的质疑。

在我国,政府直接监督基金会。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的违法行为除导致基金会解散的后果外,还可能带来刑事责任。

基金会内部治理《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着关于内部治理的详细规定。

关键内容有:1.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4.基金会设监事。

基金会的终止

基金会的终止

基金会的终止当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基金会将失去法人资格,终止存在。

基金会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是基金会申请注销;二是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

(一)注销登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等情形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基金会登记的行政行为。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基金会撤销登记的情形有:(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

(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严重违规的,比如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现就文成县民政局、文成县慈善总会《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一、制定背景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就进一步完善我县救急难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3、《温州市市级救急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温民救〔2015〕137号)三、制定经过我局于5月初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组,充分研究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我县急难救助实际情况,拟定了《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先后征询县各部门、乡镇意见,对拟定的《方案》进行修改,形成了《方案》(初稿),于11月15日至12月2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反馈意见完成后,最终形成定稿。

四、具体内容《办法》全文共分总则,资金来源,救助范围、标准,申请程序与审批、监督管理等组成。

1、总则。

规定救急难基本原则为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

、制度衔接、统筹资源等。

2、资金来源。

资金由省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其他社会捐赠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3、救助范围、标准。

根据文成县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家庭因突发意外或困难,在文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意外或困难的外来人员,因重大问题或事件导致多样性、集体性困难的家庭、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来信来访对象分成4类救助对象,以及救助标准并细化。

4、申请程序与审批。

明确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工作期限。

5、监督管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违规依法情况进行规定。

五、其他说明(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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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

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

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

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

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

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

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们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

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

什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主要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
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

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

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

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

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

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

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

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

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

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

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
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
1、财产来源要合法
2、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3、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
4、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
5、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6、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
7、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
8、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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