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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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19T09:18:16.87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作者:杨静静

[导读] 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 063210)

摘要: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两者对当时社会法治法治的作用和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进行和分析,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礼与刑;礼刑的影响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的内涵

1、礼的概念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其目的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上,“礼”是一个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范畴。关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有学者曾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从宏观上看,“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其中,西周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制”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最为重要的阶段。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最早来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中。“礼”字最初是出现于甲骨文当中。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考证,甲骨文你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祖”。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就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也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生活的大事,正如《左转》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祭祀活动很显然地就成为了祖先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以及许多自然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膜拜、祭祀的对象。所以,在关于祭祀的许多内容当中,比如场合、仪式、程序、以及参加该活动的人员等,就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祭祀活动从侧面也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些社会关系。比如,主持祭祀的人员,参与祭祀的人员,祭祀次序的排列等,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及相关的观念流传了下来,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反映等级高低、血缘亲疏内容的东西慢慢地注入其中。阶级分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从史籍所记载在国家形成之后,反映等级观念和专制要求的一些原则也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并且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内容中可以看出,早在夏商时代,作为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礼”就已经存在了。孔子就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句话反映了夏、商、西周的礼制有着很紧密的渊源关系。尤其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之后,周礼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礼制”体系,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周礼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小到婚姻、家庭、宗教、道德和风俗习惯,大到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等。周礼可以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本”指精神原则,“文”礼节仪式。比如婚礼,“同性不婚”、“聘则为妻”等是“本”。纳采、问名、纳吉等则是“文”周礼又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要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用人对象上必须使亲者贵,疏者贱。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周天子,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周礼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被称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刑的制定和《吕刑》

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商、西周初年,统治者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禹刑、汤刑和九刑分别是夏、商、周的主要法律,后世经过修订,但名称未变。商朝的法律又称殷彝。“九刑”名称由来,有两种说法,分别是是九篇刑书和九种刑罚。在西周中期的时候,大司寇吕候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即《吕刑》。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先前夏朝的赎刑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赎刑制度。现在所保留的《尚书·吕刑》是发布《吕刑》时所制作的文诰,而不是一部法典,它的内容也比较丰富,除了它之前的内容以外,还广泛地包含了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和诉讼制度等。因此,《尚书·吕刑》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篇比较珍贵的法律文献。

夏、商、西周时期还曾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制定法律,比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泰誓》、《牧誓》、《康诰》、《酒诰》等。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作为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服务。但是两者所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又有不同的地方,不仅有共同性,而且也有差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周时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礼与刑的共性

一是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不禁止的;礼所禁止的,必然是刑所不允许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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