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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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劳务合同

篇一:企业高管个人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甲方 (聘请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副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实行固定期限,聘用期限为 10 年,自 20XX 年 11 月1 日起至 2024 年10月 31 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

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协助总经理工作,具体负责主持公司及属下各个机动车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管理、业务经营管理等(不含财务管理);工作地点位于仲恺平南工业区车管所大院内,如遇公司管理层的办公地点搬迁,乙方工作地点相应予以变

动。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假期待遇

1、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2、乙方的节日假、年休假等带薪假期待遇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相应规定执行,不再予以明细约定。

第四条工资和福利待遇

1、乙方月基本工资税后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此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成绩、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3、甲方有责任按本省或本地区城镇居民整体工资涨幅或生活物价水平,视情况定期给乙方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涨幅。

4、甲方如实行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成绩不影响乙方的月基本工资数额及发放方式。此外,乙方可同时享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奖金奖励。

5、甲方承诺新购置一台公务轿车提供给乙方使用,以便于乙方开展工作。与车辆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社会保险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甲方代缴代扣;甲方负责将乙方入职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甲方名下予以续缴。

2、甲方负责将乙方入职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转移至甲方名下予以续缴。

3、甲方不得降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超出公司日常管理运营范围内的滥用职权行为予以制止。

3、指派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报表,管理公司账目,保管公司财务章、合同章等印鉴。

4、全面遵守本合同约定,充分授权乙方行使本合同第七条项下所约定的副总经理职权,不得以不正当形式干涉或阻挠乙方行使管理职权。

5、承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避免出现股东或其它人员多头管理,对公司和乙方的工作造成不便,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发展。

6、由股东、总经理个人或公司领导层集体决策、认同、知情的管理施政行为,如出现负面效应或对公司造成损失,不得作为乙方的工作失误责任而对乙方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应由甲方集体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7、下属各机动车检测站在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中,出现员工个人违纪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查处或发生无法预测的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乙方直接管理工作严重失误的,不得对乙方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应由甲方集体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8、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安排乙方每年免费进行体检。

9、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及属下各个机动车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包括人事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管理、业务运营管理等,但不含公司财务管理。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乙方有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有权任命、调整公司及各个检测站业务岗位的人

员(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除外),但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3、组织实施经公司决议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管理计划。

4、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组织编制和执行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5、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6、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出让。

第八条合同终止与续签

(一)本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可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续签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有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为违约,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乙方壹年年薪,即

人民币叁拾万元(¥300,)。若按国家或地方法律、规章、政策等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高于乙方壹年年薪,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职务、或改变双方原约定的乙方工作范围和职权的,甲方须保证乙方的工资水平和其它福利待遇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变,否则按违约处理;并且乙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单方无偿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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