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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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程序

(一)书面通知查验。新建物业具备承接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会同建设单位成立查验小组,并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三)移交相关资料。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全部移交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四)现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小组要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重点查验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并由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现场查验中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时间进行复验。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检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并由交接双方共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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