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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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例题
投资企业在5年期间内提前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的,应当一次性地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的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甲公司计划将持有的乙公司80%股权作价对居民企业丙有限公司出资,甲公司对乙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评估价为1400万元,双方于2014年2月1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该交易中,甲公司、丙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1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800
投资收益600
2.税务处理
甲公司转让持有的80%乙公司股权的所得=1400-800=600(万元),该所得分5年平均确认,即每年确认12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2014年2月1日完成交易,所以2014年确认甲公司确认应确认所得=120*11/12=110(万元),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各
自确认120万元,2019年确认所得=120*1/12=10(万元)。甲公司在2014年2月1日取得的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2014年年末计税基础调整到910万元,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为1030万元、1150万元、1270万元、1390万元、和1400万元。丙公司在2014年2月1日取得的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为14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将持有丙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它人,则应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将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370万元(600-110-120)一次性确认,同时将甲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一次性调整到1400万元(1030+370)。假设甲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则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1600-1400=200(万元),则甲公司在2016年汇算清缴所得为570万元(370+200),加上2014年、2015年确认的所得共计确认所得为800万元(110+120+570),正好等于股权的公允价值1600与其最初的计税基础800万元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