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模式和诉讼模式的涵义

(一)模式的涵义

模式、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虽在许多著述中常见这些词语,但却很少有学者对其予以科学界定。

英国学者戴维 . 郝尔德在论述民主时使用了模式一词,但是用来专指某种理论架构的,并指出,这一架构旨在展现和解释某种民主形式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基本结构。戴维还将模式置于其他社会关系中,认为公共生活或整套制度的某一方面只有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所以,模式也就是有关政治领域及其确立的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根本条件的概念和通则所组成的复杂的 " 网状结构 " 。从戴维先生的论述看,他对模式一词的使用,是集中展现民主所包含的渊源、背景、特征,并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比较中,分清民主模式与其他制度模式的区别。

模式一词亦有用于法的分类的。例如,有的法学家在对法律进行分类时,将世界的法分为:专业型的法、政治型的法和传统型的法;也有的法学家将法分为:普遍型的法、管理型的法和自治型的法。这种用类型或模式来探寻法的特征和作用,通过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一般化和抽象化,显现出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使我们看到了使用模式或类型的词语,都能够表述我们想要区别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属性特征。有的法学家还常将形式、结构与模式视为同一意义。我们在研究各国立法时,也常说:英美法系国家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模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模式。因此,学者们对模式一词就作了不同的界定。有的说模式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有的说,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揭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二)诉讼模式的涵义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审判制度改革中许多诉讼法学学者对诉讼模式进行了研究。从诸多论述看,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多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为基础所进行的探讨。我们认为对诉讼模式的研究亦应同其他问题的研究一样,放眼世界,从多角度加以审视。

第一 , 诉讼模式是一种话语表述。我们认为,当人们要抽象和概括某一事物的本质特征,用以区别于其他事物时,可供选择使用的词语是很多的。由于人们切入的角度不同,导致了在使用词语作概念表述时的不同。其实,任何词语的使用及表述,在很大程度上都能够概括某一事物的特征。我们在使用诉讼模式一词时,是针对特定的诉讼而言的,有助于了解诉讼模式的意义。

第二,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因为,某种诉讼模式的建立,始终要以某种诉讼构造来展现它的具体内容。即是说模式的具体内容,是在诉讼程序构造中得以存在。诉讼模式所反映的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体现在诉讼构造这一现象中。正因为如此,模式与结构的概念可以混合使用,亦正反映二者的相互照应。

第三,诉讼模式反映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不同的诉讼模式的建立和发展的背后,都存在着制约它的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因素乃至民族的

习俗等等。因此,当我们要抽象出某种诉讼程序的特征,并以模式来加以概括时,应该注意到与模式相关的各种因素,以及价值和目标等的影响。我们还应注意,不同诉讼模式反映的诉讼程序追求的目标虽各具特色,但又具有同质性。因而,不应以一种模式来否定另一种模式的价值取向,而应该尽量在多种价值目标的共存中,切实推进模式的实践,实现它们的应有价值。

第四,多种诉讼模式并存,且又相互借鉴。世界各国的情况不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诉讼模式。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对诉讼程序的设置,法律关系主体各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因此,在世界存在多种诉讼模式的情况下,人们遵循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规律,总是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但绝不可能形成为一种世界统一的单一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诉讼在我国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模式是什么?学者们在著述中有不同的论述。张卫平教授在论及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时指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同时指出: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不能离开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解剖。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 " 动态的模式 " 。民事诉讼的模式,不能只仅仅反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否则,就很难作为民事诉讼全体的模式来定位。陈瑞华博士则认为:从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包括审判程序在内的诉讼程序,往往难以对一种程序的本质特征加以全面、合理的抽象和把握。

究竟何谓民事诉讼模式,难以说清。我们认为把握民事诉讼模式,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形式和内容之关系。从形式上分析,表现为法院进行审判和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方式。它多以期日,期间,法院的裁定、命令,当事人的请求、申诉,当事人之间的对论、交互询问、对证据的质证等程序事项中表现出来。从内容上分析,模式实质上表现的是在以当事人及法院为中心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中间,对程序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和适用,具体说就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来调整和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平和的互动,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

(二)民事诉讼模式与现实社会生活反映和理想目标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一方面与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个现实社会各种制度和因素的制约。例如,文化传统和民众对诉讼的参与心理和程度,乃至与国家法律体系整体的照应关系等等静态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这些长期文化积累中沉着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细胞之中的,应该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民事诉讼模式的另一方面,还应该表现为一种对民事诉讼制度理想的追求。在概括民事诉讼特征时,应考虑到这种话语表述出来的对内容的概括所具有的导向作用。所以,蕴含有民众期望和要求,国家的理想和理智的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标,在民事诉讼模式中应该有适当的折射和反光。因而,民事诉讼模式,应是现实社会生活反映和理想目标追求的结合。

(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反映社会现实和制度追求的理论之关系。民事诉讼在现成的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中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应是诉讼法学者必须关注的。我们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不能寄托于一个理论架构,并用以促成中国民事诉讼机制完成转型。我们认为以模式概括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实质只不过是对民事诉讼中诸多现象的一种阐释。英国学者戴维曾说过:对事物所作的任何一种特殊的阐述都不能被视为对某一现象的正确或终结的理解,每一种现象都可以从新

的角度给以新的解释。所以,对事物的阐释永远面对着新的挑战。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的论证过程中应更多地注重实践,在理论和实践的平衡中寻求合适的支点,实为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所必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应是指概括并支持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这一概念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这是对民事诉讼模式涉及范围的限定。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使人们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内部结构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因此,模式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结构成因、结构样式以及结构功能等问题,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结构所作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是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在这里,民事诉讼模式应该反映民事诉讼现实,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各种要素及关系特征的信息反馈,使彼此更为协调。

三是民事诉讼模式依然表现为一种形式。因为模式是载体,围绕模式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要素及关系才是其内容。作为一种理论构架,民事诉讼模式应该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程序的进行存在有多种模式。我们虽不能简单地认定何国的民事诉讼属于何模式,但仍有必要对其加以考察和分析。

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各学者所持依据不同,视角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在概括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特征时,针对某些国家的诉讼特征,提出了英美法系模式,欧洲大陆法系模式,苏俄东欧法系模式、中国法系模式等等。也有的学者从另一视角将其概括为当事主义、职权主义、处分主义、言词辩论主义、对抗主义、审问主义等等各种主义模式。从各学者的论述看,多数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民事诉讼模式,但不同国家对模式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除英国、美国外,还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的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同,民事诉讼模式也有所不同。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当事人主义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亦有选择的权利。这就是说,实体法是否被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亦取决于当事人的决定。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和提出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则处于顺应当事人的地位。这种顺应性,指办案法官并不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和主张,去主动干预某一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的诉讼形式,更不是英国、美国所独创。

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典,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应属 1806 年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 1877 年制定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 1891 年制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受到了当时诉讼法理念的影响,即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既然如此,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持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是扮演严格中立者,只就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主义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生活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使得资产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开始了社会结构的变革。在法律上的变革,突出地表现为 " 从身份到契约 " 、所有权的绝对化,并导致了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与作为政治社会的国家的分离。受这种分离的现实的影响,在民事诉讼领域,国家对作为私人间纠纷的解决,着重于从中立者的角度,依据法律作出判断,而不能越过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界限进行干预。

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成因,还有更深层次。这就是私权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从私权自治原则的角度说,私权自治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表现的自由主义诉讼观是相互关联的。由于民事纠纷起因于民事上权利义务的争执,那么,原来调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私法及其原则便应得到贯彻和实施。而国家的干预,必然会破坏当事人之间原来建立在私法关系之上的平等关系,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再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说,由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只是对经济实施调控,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从英美国家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看,很少有法院依职权为诉讼行为的条文,因此多数学者认为英美国家的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主义模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以及亚非拉地区中过去受过它们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其法律也属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涉及法院依职权为诉讼行为的条文较多,在实践中也多强调法院的权力,许多学者都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立,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 19 世纪产业革命的浪潮中,以至整个 20 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模式典型代表是 1895 年制定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在 1924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又写入了职权主义的很多规定。法国从1935 年开始,也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写入了职权主义的一些规定。德国 1967 年民事诉讼简易化法也有此倾向。更为令人深思的是, 1991 年美国司法制度改革法和 1995 年至 1996 年英国沃尔夫勋爵组成的司法改革小组拟定的方案,也对

英美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超然地位进行了反省,强调了法官对程序的干预。对此,日本学者江藤价泰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一文中曾形象地称,19 世纪的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主义型,而 20 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则为职权主义型。

在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职权主义模式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盛行,究其根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的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因此,需要增强法院的职权,防止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形出现。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 19 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解决,已经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任意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职权。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和诉讼实践,多数学者认为其民事诉讼模式属职权主义类型。至于 90 年代英美法系的两个主要国家英国和美国,由于当事人主义的泛滥,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诉讼迟延与诉讼费用高昂的弊端日显突出,这就成了英美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尽管在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渡,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以及在相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因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都导致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

三、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十月革命后诞生,开始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应新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要求,前苏联建立了一套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1923 年制定了苏联民事诉讼法典,该法是以超职权主义的态势出现的,国家干预是一个重要特征。其理论基础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民事权利是私权,因私权而涉讼的,国家基本上采取不干涉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往往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息息相关,保护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和检察院代表国家积极干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成为上述政治逻辑的必然产物。当事人主义受到了前苏联学者的猛烈批判,他们指责辩论主义的实质是虚伪的,掩盖了阶级社会的不平等。主张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主动收集证据,裁判的范围也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拘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发现真实、公正解决权利义务争议的最终目标。当事人主义被法学界贴上了资产阶级的标签。

前苏联的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对后来的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理论界一般认为, " 对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根本特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往往都会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干预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职权比法律上的规定更为宽泛,只要法律没有限制和禁止的行为法院皆可为之。而对当事人来说,只要法律上没有赋予权利的行为皆不能为之,这是法院主导诉讼的必然结果。在前苏联、俄罗斯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失。

在前苏联、俄罗斯及东欧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民事诉讼中奉行职权主义的经济土壤。计划经济

体制的基本特点是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指令进行。在这种体制下,经济决策权集中于国家,经济调节和控制完全通过计划指令完成,实际上国家成为经济生活中唯一的 " 大老板 " 。作为经济细胞的各种单位的经济主体资格被淡化,责、权、利不明。一旦产生经济纠纷,与其说是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倒不如说是国家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对其加以解决就是目的,至于如何解决,用何种手段并不重要。这种体制下调节经济运行的手段主要是行政命令,产生纠纷之后当然主要是靠行政方式加以解决。如果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审判亦往往带有行政色彩。在民事诉讼立法中,亦就特别强调法院的权力,而淡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现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更浓的超职权主义模式。

第三节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

中国法制建设源远流长,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虞舜时代,刑法即已发生,记载明确,无庸疑义。关于诉讼法规,明确之记事,访自周代,而纂成专编者,又自战国时魏之李悝始。李悝于周威烈王 19 年,当公元前 407 年著法经六篇,其第三篇囚法即系关于诉讼之规定,是我国诉讼法早已纂成专编,与其他各法独树一帜。后经秦、汉、魏、隋、唐、宋、元、明、清,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逐步发展,完善了我国的诉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已颁行多年。西方法学家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其中就有中国法系。中国法系,《法学词典》的解释是 " 中国古代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的统称。中国封建法律除中国本国以外,有些毗邻国家也采用,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等国的法律都属于中国法系。我们老祖先在法制建设上的成就,是世界各国法学家所公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未适时制订颁行民事诉讼法典,但有许多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有 "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 的十六字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于 1982 年 3 月 8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典虽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有中国特色。但是,由于较多的借鉴了前苏联、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职权主义的色彩较浓。这部法典比较多的强调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许多学者在论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民法院时,都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条文内容看,其职权主义的色彩较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 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任务,当事人举证难落实处。不适当地过份强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二,法院的裁决可以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主动通知或追加原告没有提出追诉的人作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人,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立法上强调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就出现强制调解,其强制的方式包括久调不判、背靠背说服等;更有甚者则进行公开的威胁: " 就是下了判决也执行不了 " 、 " 如果采用判决,其结果还不如调解 " ,等等。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诉讼程序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诉 讼需求和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模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 殊程序和其他类型的模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争议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 采取简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简易程序注重简明、快捷和经济的原则,适用于小额财产损失纠纷、租赁纠纷等常见的一般性案件。在简易程 序下,诉讼的流程较为简便,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 作出判决。 二、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民间借贷、买卖 合同、侵权责任等类型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下,诉讼的流程相对较为 复杂,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当事人需要提供 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接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 三、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的诉讼程序,涉及到特殊的法律 规定和操作细则。特殊程序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动

争议等。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 件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类型的模式 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模式。 例如,仲裁程序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便于 双方在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下进行协商和调解。调解程序是指法院、 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以避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总结 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纠纷的程度,选择适合的民事诉讼模式非常 重要。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性纠纷,特殊 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纠纷。此外,还有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可供选择。当当事人面临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模式,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有了一定的了解。不同 类型的模式在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 解决纠纷的途径。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合作,以期能够公正、公平地 解决纠纷,实现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 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 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 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 彼事物的差异。⑵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 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 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 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 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 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⑶ 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 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 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 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 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 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 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 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 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一般认为, 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 (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 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 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 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 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 (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赖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结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 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 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 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 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会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普通诉讼模式 普通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通过诉状或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这种模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简易程序模式 简易程序模式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该模式适用于一些金额较小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缩短诉讼期限、简化诉讼程序,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三、仲裁模式 仲裁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选择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四、调解模式 调解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

情况。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五、诉前调解模式 诉前调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调解方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了解决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 六、和解模式 和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七、执行程序模式 执行程序模式是一种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或裁定,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其他权益。执行程序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需要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中较为常见。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不同模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模式,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是对某类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是某类事物的标准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的抽象与概括,它是以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对某类民事诉讼制度所作的抽象与概括。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个基本类型。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对民事诉讼拥有主导权的是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拥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最后作出判决结束诉讼;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辩论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内容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的职权进行主义,即由法院负责、控制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第二,在审判对象形成和证据提出方面的职权探知主义。前者与当事人进行主义相对应,后者与辩论主义相对应。 (三)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原先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具体表现为:其一,诉讼程序的运行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意志,由法院决定;其二,法院的审理对象可以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三,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改革中,逐步弱化职权因素强化当事人因素。经过多年改革后,反映民事诉讼特点的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已基本确立。 从总体上说,我国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对审判对象的形成具有决定权,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负担证明责任。同时,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法院应当行使诉讼指挥权。 五、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解。 人民调解的三原则:⑴依据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⑵自愿调解;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 (二)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仲裁制度就其典型形态而言是民商事仲裁。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2)案件审理人员不同;(3)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4)管辖权的来源不同;(5)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6)审理公开与否不同;(7)有无审级的不同;(8)有无执行权不同。 仲裁与诉讼的联系集中表现在受理案件(相互排斥的关系)、财产保全(支持和协助关系)和仲裁裁决执行(协助与监督关系)三个问题上。 (三)与公证制度的关系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是事先预防纠纷,而诉讼则是事后解决纠纷。 公证与民事诉讼的连结点集中体现在证据和执行两大问题上。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有相当强的证明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又是法院强制执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 ——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 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 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

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定义概念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两种基本模式,本身在概念上就具有重合的部分。并且,“主导”只是强调了不同诉讼模式主义中起主要作用的角色,并没有排斥另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及所起到的作用。正如笔者之前提到的,实践操作中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也不可能仅由当事人或法院一方来控制,即使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也并不仅仅是诉讼中的一把天平,完全任由当事人双方对抗摆放砝码得出结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概念的区分并不是要割裂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及作用,只是色彩不同而已。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具体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司法行为,依法要求诉讼主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方式。在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确保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案件。 一、立案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对于口头立案,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接受立案登记。而书面立案则需 要原告以书面形式提起诉讼,并附上相关的诉讼材料。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立案程序均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必要文件,并缴 纳相关费用。 二、调解阶段 我国强调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视调解为一种有效便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决途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安 排专门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地沟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 阶段注重双方协商,倡导和谐解决问题,降低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开庭审理时,法庭会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律师代理人 的辩论意见。同时,法院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审查,并进行质证。在

此过程中,法官以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最 终做出裁决。 四、判决与执行 民事诉讼的判决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并根据具体情 况做出相应的决定。判决一般包括责令当事人履行义务、确认法律关系、判决赔偿等内容。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如有 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包括公告执行、财产 执行等方式,以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五、特殊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程序。例如,对于紧急、急性、特殊案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审理、速裁速诉的措施,以快速解决争议;对于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起诉,并由法院进 行审核和审理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外,我国还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例如,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这些非诉讼 渠道也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提供了更 多灵活多样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法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立案、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严密有序,同时也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和解。这一模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观念、价值和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模式:是指某系统结构状态和过程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形式。 诉讼模式:是指通过言语表达的,在对诉讼结构进行简化、抽象化形成的,体现诉讼程序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的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几个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的形式。 我认为,简单点看,民事诉讼模式最主要的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西线的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权限,这里既包括程序上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有实体法伤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言,主要体现的是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哪一方在推竟诉讼程序的进行其主要作用;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跟多的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收到法院约束的限制。这也是个大法系在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 (二)诉讼模式种类 1.当事人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院只负责审判。原告提出事实主张,被告征对其答辩,在普通法上,这种交替性事实可以继续下去,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被认为是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通过交替性的事实的主张与答辩,达到形成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程序就不再进行,既当事人是推进诉讼程序进行的主要因素和力量。当事人在诉讼处于主导地位。 2.职权主义模式,根据职权主义中职权在诉讼的强弱,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超职权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模式,他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由法院主持下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的进行、终结。当事人对此只能提出请求,能不能进行,还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 理论编 第一章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 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 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 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 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 2、审判法律关系 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 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 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是的重要方向之一、简易程序是一种修缮或改编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处理一般性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同时,简易程序也更加简化了案件处理流程,让诉讼主体更容易获得便利和保护。 其次,加强调解与调解是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提高案件的解决速度,缓解法院压力。加强调解与调解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案件结局的满意程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当事人关系较好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快速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第三,推行电子诉讼是的另一个方面。电子诉讼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设备进行的诉讼活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便利性。通过电子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线进行诉讼材料的提交、查询和交流,减少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同时,电子诉讼也提供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纠纷。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其他一些也在推进中,如推行分案处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与评价、完善诉前证据开示制度等。这些旨在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然而,要推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的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法官队伍建设仍然是一个问题,现有的法官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需求。其次,的推行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投入,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等。最后,涉及到多个利益方的利益调整,需要协调各方利益,确保的可行性和顺利进行。

总之,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是它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适用简易 程序、加强调解与调解、推行电子诉讼等方式,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 法院负担,增加当事人的满意度。然而,推动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包括法官队伍建设、资源投入和利益调整,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 会的共同努力。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不断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下面就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模式以苏联为蓝本,采取了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缓解当时法院资源短缺的问题,但也有其缺点,因为当时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民间法律知识不足,很多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但由于当时法院工作量较大,处理速度也较慢,给当时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时期的模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对民事诉讼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和诉讼的比重逐渐调整为“调解与诉讼并重”的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和诉讼的比重还不够协调,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第三阶段:新时代的模式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新时代,民事诉讼模式也在不断完善。201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诉讼和调解并重、诉讼为主要方式,调解为补充和替代”的原则。这种模式和前两种

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同时也更加注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此外,还建立了多元化解纷机制,包括了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解决纠纷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从以调解为主到调解和诉讼并重,再到以诉讼为主,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都表明我国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当事人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 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显露出来的诸多弊病,有学者认为应当予以改变并且引入西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然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诉讼的提起、进行和发展都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诉讼的进展由当事人主导,而法官则保持消极的中立裁判地位,过于强化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本应来自于当事人双方证物及证人证言,然而由于当事人负责调查并且担任陈述证据工作,法官则不能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因此只要原告的举证力度不够充分或是由于调查的疏忽造成案情中存在疑点便无法定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被告脱罪的情形。 其实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一方更注重于强调法院的审判权,另一方则更强调于当事人的诉权,这只是学术界为了理论研究而抽象出的典型而已。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是职权主义,仅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审判方式则是指 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审判方式,如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调解等。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一直在进行和调整,以提高司 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庭审、判决与执行等环节。近年来,中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案件流程: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中国推行 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制度。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 通过减少证据要求、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等方式简化了案件流程。快速审 判制度则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 加强审判组织、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 2.强化调解与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 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达 成和解协议。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调解顾问队伍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 业的调解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行互联网化的案 件办理模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提出 诉讼请求等,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捷化和智能化。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当事人 能够更快速和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用的具体审理方式,它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我国在审判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公开审理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民事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判,法庭上只进行简单的争议事项的辩论。书面审理减少了庭审时间和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效率。 3.引入专业审判辅助人员:为了加强对个案事实的调查和审理,中国引入了法医、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和证据。这种专业辅助审判的方式可以减少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上进行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来解决。 总结起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简化案件流程、强化调解与和解、推进互联网化和引入专业审判辅助人员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和社会的公信力。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在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以及刑事 诉讼都是由官府进行处理。同时,法律也十分落后,民事诉讼往往是非常不公正的。直到 清代,随着西方文明的介入和现代化的思想观念的涌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才开始逐渐 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提升在于诉讼程序的改革。在晚清时期,随着海关改革,洋 务运动等先进思想的影响,民事诉讼的进步也和着全面的现代化改革一起推进。近代早期 的中华法律并不完善,特别是在成文法方面的落后。迄到清朝以前,整个中国仅有些许数 目的地方法规,仅仅属于某一地方王朝的所谓“颁布太平惟书”,并非成文法,也未得到 普遍宣传。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诉讼程序更是缺乏规定。因此,受西方文明的影响, 粉碎李鸿章各地制度规范,绘制新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这时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开始逐渐经历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成立的政权不断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正式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民法通则》。 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上确立下来,而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程序也在 进行初步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迎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法制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了全面的国家机器。在我国新生的政治体系下,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着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型。在这个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模式取得了几个重要的进步。首先,新 的立法工作推广了列宁关于德国民事诉讼的学说,把司法提高到了一种高级政治和技术行 为的位置。否定了机械的诉讼程序和僵化的审判方式。其次,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民 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例如,增加各类司法人员的数量,统一了判决标准,加强审判工作 的独立性等等。 20世纪70年代,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再次重振。在邓小平 的倡导下,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从发扬光大的待遇。作为新的司法体制的核心,全国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逐渐被标准化,正式晋升为国家权力机构。此外,为简化冗长的民 事诉讼过程和程序,政府遵循了以实用和快捷为重点的诉讼模式。此模式通常通过少调查,少证人的方式,直接确定证据和判决。这样,民事案件处理效率极大提高。 到了1990年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主权的加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进一步走向现代化。立法机构开始进行司法体系改革。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行动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更 具现代化特征。这其中,最显着的变化就是建立了复审制度,使得当事人有了对一审结果 进行申诉的权利。这些新的措施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成熟,成为了更为公正和 高效的系统。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 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 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1. 传统模式 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 解决。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 纠纷。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 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和辩护权。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 1. 审判为中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法院作为独立的 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审判程

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 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 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 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 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 和举证方法。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 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这样的证据制 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 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 得到了充分重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 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1. 强化诉讼参与权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 定位与改革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以此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本文通过考察和比较,阐明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分析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借鉴优秀诉讼模式的先进之处,推动诉讼模式的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全文共约9000字。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标准性、可供参照性特征的固定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长期司法活动的结晶,它代表着不同的体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风格。同时,民事诉讼模式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更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成就显著。然而,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下,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体现和谐司法价值要求的新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必然。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是能够反映*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两大模式比较——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哪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现代化民事诉讼制度

现代化民事诉讼制度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进展和诉讼数量以及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意新的社会需求,迫切需要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来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典,从而使民事司法制度更加接近人民,更好的表达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两大价值目标。尽管实现该目标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障碍,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会使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实现飞跃。下面,笔者就民诉法修改涉及到的几个重大问题谈些看法。 一、民诉法的条文数量应有成倍的增长 民诉法修改的幅度和规模如何,条文数量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民诉法修改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尚缺乏特地的讨论。论文百事通但从已有的讨论成果看,主流的观点是盼望条文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笔者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条文数量不是一般的变化,而应有成倍的增长,起码要到达900条。这一数字,远远超出了我国现有根本法的立法规模,亦超出了不少人的预期。提出上述主见的理由是:首先,民诉法条文数量的成倍增长有助于消退我国长期形成的立法规定过于粗简,司法解释不断膨胀的弊端。自1979年我国加强法制建立进展大规模立法至今,我国的立法技术和力量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在立法工

作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立法规定过于粗简,司法解释不断膨胀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特点或者说是一种不好的习惯。这一问题在民诉法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比方,199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仅有270个条文,199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达320个条文。此后,为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的主要内容几乎进展了全面的补充,以至于学界有人惊呼,民诉法已被肢解、架空。固然,我们也不能过多的指责最高法院。在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解释缺位的状况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诉法进展补充,以满意审判实践的需要,这种做法也是有肯定积极意义的。 其次,民诉法只有在条文数量成倍增长后才能够承载起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浩大体系和内容。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状况来看,其民诉法典根本上都有1000个以上条文。[1]从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民诉法虽仅有270个条文,但相关司法解释已逾千条。[2]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3]其条文总数不会少于900条,否则就无法担当起为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供应程序保障的任务。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的变化状况也从另一个方面为900条提出的合理性供应了佐证。台湾民诉法是沿袭旧中国的民诉法。该法共九编12章640条,已近70年历史,其间虽有屡次大的修改,但条文总数没有变化。台湾虽保证了其民诉法根本框架的稳定性,但有些条文由于承载过多的内容,还是给人一种臃肿的感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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