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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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确权工作,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促进土
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第五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
案信息系统等,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章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是指由地方牵头负责的县级以上
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
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土地确权
档案的建立、归档、利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
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土地确权档案建立
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建立土地确权工作开始之日起,按照
地方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清晰明确记录土地确权的主体、范围、性质等信息。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的质量
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归档
第十三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档,严格按照文件
分类、编号、整理、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在档案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室
或库房进行储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提供相关部门
和个人查阅和调阅。
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
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五章土地确权档案利用
第十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可以作为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执法等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适时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对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保存,剔除无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销毁的程序和办法,确保销毁工作规范、安全、可控。
第二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年限。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共计10份,包括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名单、土地确权档案建立程序、土地确权档案归档记录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土地确权:指对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认和登记的一系列工作。
⒉土地权属:指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确定,例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
⒊土地权证:指证明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