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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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诉讼证据:能够证明争议案请的已知事实,以及表现其内容地法定形式统一

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是案件事实的反映,必须是客观事实;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

①客观性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想或捏造的东西

②关联性必须同案件有关联,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③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神示证据制度:指裁判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

法定证据制度: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自由心证: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极不合理的制度。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表达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毕竟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虚无缥缈的“神灵”交规到人间,破除了证据中的迷信色彩。

形势证据中的某些规定,有一定合理成分。这种制度防止和限制了各地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和教会法院违背中央集权原则而实行司法擅断对于封建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积极作用,它的弊端是不科学、合理的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把刑讯作为必去口供的必要手段。这就不可防止的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评价它:

自由心证制度有两个核心内容: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运用,不是法律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完全听任法官凭自己感知和理性来自由判断;法官要对案件中的证据作出判断,必须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确信它是真实的。概括来说,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理性”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则是作出正确判断的保证。自由心证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许多形式主义的束缚,引起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变革,而且在刑事诉讼制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由心证”根据案件各种证据的具体状况。按照自己的经验,智慧和良心,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分析和判断,这为查案件真实情况和最终做出正确裁判奠定了基础。但它却导致了资产阶级法官的专横和偏私而且在裁判过程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信念,所以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官自由心证,只能对案件得出“盖然性”的结论,而不可能绝对准确地查明案情,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尽善尽美的制度。

英、法、美系国家行使证据规则中什么是证据“相关性”和“可采性”:

对于下面事实当认为不具有相关性:相似事实和类似事实。一般认为,相似事实或类是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不能以某人从前曾经实施过某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行为,就作为认定本案就是该人所为的证据;当事人的品格。一般认为,个人品格与案件不具有相关性,因而通常不得将个人品格作为认定本案的证

据;犯罪前科。从前有过犯罪的记录一般也不能用做认定本案的证据。关于证据可采性示凡不具有相关性的事实或材料均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传闻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

新中国“实事求是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特点是什么:它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都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它的规则是:《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和其他编、章,对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规定了假设干必须遵循的规则,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比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中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应当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诉讼认识论:指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理论在诉讼领域中的适用

客观真实: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到达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诉讼价值:指诉讼程序及其结果在满足人民、社会以及国家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公正:指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平等、不偏不倚

秩序: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自由:指又自己做主,不受限制和约束

诉讼认识论为什么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诉讼证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诉讼证明的立法和实践应当遵循诉讼认识论的原理;形式诉讼的运作和实体裁判的作出均需以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案件事实是客观的,独立于意志之外的,为了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办案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借助证据通过正确的认识,即逻辑推理的方式发现和揭露案件事实。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层次性原理,谈谈该原理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中的表达.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具有反复性,对一个事物的认识,往往要经过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重复才能完成;在诉讼证明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必然具有反复性的特点,需要逐步地、渐进的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在证明标准上,从立案到作出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将随着诉讼阶段的递进,由低到高,逐步到达最高一级,表现出层次性的特点;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个阶段的表现形式都不同,再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

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证据裁判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指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必须依靠证据

不轻信口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加强。

自由评价原则: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为什么要坚持不轻信口供原则:为了防止办案人员片面注重口供,以致使用非法方法获得口供,甚至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有罪。其主要内容有: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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