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全周文勤刘一铭
【审理法官】周全周文勤刘一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熊璐
【当事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熊璐
【当事人-个人】陈龙熊璐
【当事人-公司】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途耀陈凯
【代理律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龙;熊璐
【本院观点】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龙、熊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熊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38:18
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民终1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熊璐之夫)。
审理经过上诉人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龙、熊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龙、熊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龙、熊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龙、熊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熊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周全
审判员周文勤
审判员刘一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君
书记员张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