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一):概念及法律风险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入股(一):概念及法律风险说明

在了解投资入股的基本概念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投资、资本的概念。投资这个名词在金融和经济方面有数个相关的意义。它涉及财产的累积以求在未来得到收益。技术上来说,这个字意味着“将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动”。从金融学角度来讲,相较于投机而言,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更趋向是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未来收益的累积。

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广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特别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金融资产。广义上,资本也可作为人类创造物质初精神财富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我们得到的结论是:

•投资入股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作价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入股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以其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价值主要来源于其所具有的创新性、显著性、可获利性等特点,当其作为出资,入股以后与公司的货币、设备、人力等其他因结合,可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应限定在知识产权所有者。知识产权的利用形式主要包括转让和许可,其权利可以是独占性的、排他性和一般性的。

其次,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主体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评估要由专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估机构进行。

最后,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应当包括转让、使用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入股的性质和种类

知识产权入股的性质

前文讲到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以其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但追其性质,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显著性、可获利性等特点,当其作为出资,入股以后与企业的货币、设备、人力等其他因素相结合,最终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而知识产权入股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能够产生财产的那部分权利,即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入股的种类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目前公司法中可投资入股的仅限于工业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却包括非专利技术等。笔者对此认为,此举颇为不妥,因为随着科技进步,社会进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进行不断的进步和开明。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入股的种类应当包括:

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商标;(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等。

但《公司法》规定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人股,因此作为一部分的版权(著作权)亦可作为出资人股的方式,包括:美术、建筑作品的版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版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等。

知识产权入股方式

(1)知识产权的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其实质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进行转让。笔者认为《公司法》对此进行限制不妥,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化,应当允许实施许可的方式进行投资人股,使知识产权尽快扩大商品化,以服务全人类。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客观公正和具有预见性地进行评估。

当然,现实情况中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状况仍然欠佳,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人竟还是少数,这和我国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是极不符合的。所以,股东合通过制度旨在明确知识产权出资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有防止其他股东出资中的不平衡心理。

现实中由股东约定作价可以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提高公司设立效率,但无法保证出资真实。引入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制,可以有效地弥补以上不足,也可以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起到积极作用。

(2)知识产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商标或专利整体完全转让的规定。

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

(3)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

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则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那么,这将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