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渔业船舶登记证
渔业船舶登记证船舶是渔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渔业船舶登记证则是保障船舶合法运营的重要凭证。
本文将介绍渔业船舶登记证的定义、作用、申请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渔业船舶登记证。
一、渔业船舶登记证的定义渔业船舶登记证是国家渔业管理机构颁发给合法持有人的一种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并用于开展渔业经营的船舶所必须具备的证件。
渔业船舶登记证对于确保船舶的合法运营,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渔业船舶登记证的作用1.合法运营:渔业船舶登记证是船舶合法运营的基本条件,只有获得登记证的船舶才能合法从事渔业经营活动,确保渔民的合法收益。
2.安全管理:登记证明了船舶的合法身份和归属,方便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船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可追溯性:渔业船舶登记证记录了船舶的所有者、型号、建造日期等基本信息,能够追溯船舶的来源和历史,为船舶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4.法律保护: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的船舶在渔业经营活动中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流程要想获得渔业船舶登记证,需要按照一定的申请流程进行操作。
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有效的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建造和购买合同、船舶技术参数和性能报告等相关材料。
2.申请登记: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当地渔业管理机构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信息核实:渔业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包括船舶信息、所有权情况等。
4.登记审批:经过审核后,渔业管理机构将决定是否批准登记申请。
5.证书颁发: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渔业管理机构将颁发渔业船舶登记证,标志着船舶取得了合法运营的资格。
四、相关法律法规渔业船舶登记证的申请和管理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船舶的合法运营和渔民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对渔业船舶的登记、注销、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船舶的合法运营和管理。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许可正文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含渔业船舶)许可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和限制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3、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4、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
√
2
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
√
3
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
原件
纸
质
1
√
√
√
4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
√
5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一渔业船舶船名核定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原件复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原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原件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复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原件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产条件变更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申请人的书面陈述理由原件载有公告声明的当地报纸原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新办
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审查方式
2.文书应使用电脑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22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及标准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正面印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 年 7 月 3 日国务 院令第 38 号发布,自 198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 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21 (含中介服
务) 办结时限
组织申请者考试。 30 个工作日,视实际工作情况定。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
—1—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 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 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13 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船员(内陆渔业船员)证书的公民。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明确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渔牧函[2016]277 号)规定,各级渔港(渔政渔港) 监督机构按以下权限范围开展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广西渔港监督局负责全区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 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行政执法公务 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199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渔业船舶检验一、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5、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
二、办事条件:1、申报时间:⑴初次检验的,在船舶制造或改造开工3个工作日前申报;⑵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的,在进坞或上排修理3个工作日前申报。
2、按检验种类递交以下申报材料:⑴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承造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⑥造船及技术协议副本。
⑵营运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审批文件;④《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⑤所有原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⑥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⑦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⑧《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⑨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⑩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舶时)。
⑶渔业船舶的年度、期间、换证和临时检验: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③承修厂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复印件(需要时);④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三、办理程序:1、材料接收。
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由船舶制造地或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检验申报材料。
2、申请受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检验。
对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审查合格后,发放《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附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流程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发展局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渔业船只登记
渔业船只登记渔业船只登记是指将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渔业船只登记簿上的一项管理制度。
渔业船只登记是渔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渔业船只登记的意义渔业船只登记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渔业船只登记,可以掌握渔业船只的数量、类型、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信息,为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同时,渔业船只登记还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提高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二、渔业船只登记的内容渔业船只登记的内容包括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
其中,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舶材料、船舶长度、船舶吨位、船舶主机功率等;所有权信息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使用权信息包括船舶使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渔业船只登记的程序渔业船只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渔业管理部门提交渔业船只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船舶信息等。
3. 登记:审核通过后,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将渔业船只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渔业船只登记簿上,并颁发渔业船只登记证书。
四、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渔业船只登记,可以掌握渔业船只的数量、类型、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信息,为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2. 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渔业船只登记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监管,提高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3.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业船只登记可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防止非法捕捞和渔业资源的浪费。
4. 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渔业船只登记可以加强对渔业船只的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
五、渔业船只登记的发展趋势随着渔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渔业资源的日益紧缺,渔业船只登记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渔业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包括渔船、渔工船、渔业辅助船等。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管理制度,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水平。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五条渔业船舶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舶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书;(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明;(三)渔业船舶国籍证明;(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登记的,颁发相应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转移、变更、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维修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十一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性能、安全设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船舶颁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损坏、改装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临时检验或者变更检验。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后应当进行检验。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资格证书。
小型渔船船舶船员安全作业知识手册
小型渔船船舶船员安全作业知识手册一、渔业船舶登记1、登记程序:船舶所有人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审查申请登记文件→审核有关各类证明文件→授予或者核定船名→明确登记项目(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签发登记证书→收费并开统一收据→装订渔船牌照→资料归档.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审验:各盟(市)具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对所签发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印章,收取审验费15元。
一个年度未审验的,在下一个年度审验时,须重新登记。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60天应到证书签发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到期未办理换证,证书失效。
4、渔业船舶报废年限:钢质渔船船长 L<24 24≤L<45 45≤L<60 L>60报废年限(年)21 25 31 35木质渔船船长 L<12 12≤L<24 L>24报废年限(年) 18 23 25二、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法》第26条规定:“创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过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渔业船舶检验程序:申请→受理→现场检验→填写证书→审核→签发→收费→资料归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1、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暂时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之前对其实施的全面检验。
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暂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浮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2、收费: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份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
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渔船登记服务指南.doc
行政许可编码:3702810102617渔船登记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30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6)(七)申请材料 (7)(八)办理时限 (10)(九)收费标准 (10)(十)咨询服务 (10)(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1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11)提交方式 (11)(二)受理 (11)1.材料补正 (11)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1)(三)办理进程查询 (12)(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2)(五)流程图 (12)三、救济途径 (12)(一)投诉 (12)(二)行政复议 (13)四、表单填写 (13)(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3)(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3)五、有关说明 (13)附件1 (14)附件2 (17)附件3 (19)附件4 (2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船登记编码: 3702810102617(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三)申请主体:渔业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为胶州本地。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胶州市渔政渔港服务窗口,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渔政渔港服务大楼1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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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1
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2
申请人的书面陈述理由
原件
√
3
载有公告声明的当地报纸
原件
√
4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
√
(五)依申请注销
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是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
√
2
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
√
3
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新建船舶除外)
原件
纸
质
1
√√√ຫໍສະໝຸດ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
√
5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⑤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原件)。
2.渔业船舶抵押注销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2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
3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纸
质
1
√
√
√
√
6
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
√
√
7
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
√
√
(三)申请变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渔业船舶所有权与国籍的取得、变更、注销申请应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2.渔业船舶抵押权可以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设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0876-3138143
六、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一)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3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纸
质
1
√
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原件
纸
质
√
5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6
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原件
纸
质
1
√
7
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纸
质
1
(四)申请补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原件);
②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
④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原件);
1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原件
纸
质
1
√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
3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原件
√
4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原件
√
5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
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包括:
1.变更情形经书面审查核实符合法律规定。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提出申请;
2. 持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渔业船舶相关登记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
原件
1
√
√
√
2
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原件/复印件
纸
质
1
√
√
√
3
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件
纸
质
1
√
√
√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
项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web/index.html?Regld=3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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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原件
√
5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