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劳务分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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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作范围:安装工程结算工作。
1. 编制安装工程预算、提供图纸材料计划。
2. 与建设方或审计方对接审核进度。
3. 编制安装工程结算与建设方或审计方结算审核。
二.付款方式:(付款额为安装工程总造价的4‰)
1.提报预算:付款至60%(按提报值的4‰)
2.提报结算:付款至80%(按提报值的4‰)
3.结算数值确认:余款付清(按结算值的4‰)
4.与建设方或审计方对接审核进度按次收费(2000元/次),此费用单
独支付(在总费用中包含)。
5.与分包组结算不在费用中,如发生则另行计费(具体金额协商处理)。
6.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劳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三.其他费用:
1.审核期间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差旅、住宿、吃饭等)。
2.以上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或甲方预支乙方单据报销。
3.乙方领取资金时不开税票其税费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出现较大失误(即结算造价低于相同楼的2%),则甲方有权扣除总费用(劳务费)的20%作为罚款。
四.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乙方出现较大失误(即结算造价低于相同楼的2%),则甲方有
权终止合同.
3.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
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工作的时间应当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4.在劳务分包协议签定后,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实际情况,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劳务分包协议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劳务分包协议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劳务分包协议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
5.委托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劳务分包协议或终止协议,则应当在1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劳务分包协议。
6.乙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劳务分包协议,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劳务分包协议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五.争议的解决
1.劳务分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委托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