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法实施细则(3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实施细则作为《渔业法》的配套法规,对《渔业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便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工作,并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五条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渔业资源的生态特征,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第六条渔业资源调查是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渔业资源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渔业资源的保护区和禁渔期,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第八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监测数据,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捕设备的管理,禁止使用破坏性渔捕设备,并对合法渔捕设备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奖励和执法制裁机制,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对积极投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渔政执法与渔民权益保护第十一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及时解决渔民合理诉求,维护渔民权益。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渔业信用体系,对违法渔民和企业进行信用记录和惩戒,提高渔业经营者的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渔具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渔民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渔业纠纷,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XX县渔业管理办法
XX县渔业管理办法X XX 县渔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确保 XX 湖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XX 省渔业管理条例》《XX 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水域和增(养)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四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渔业行政管理工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渔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并应当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县公安、市场监督、环保、交通(海事)、水利、旅游、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乡两级财政应当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统筹安排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工作经费,确保全县渔业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1/ 14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级渔业管理组织,积极做好本辖区内禁渔等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相关渔业企业、渔业经营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与增殖第七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为保护 XX 湖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经批准划定XX 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面积范围。
XX 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处 XX湖西北湖区。
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渔业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渔业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法实施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渔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县级市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五条对于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管理措施,确保渔业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渔业资源第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第八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依法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渔业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封海、定海和渔业禁渔等措施。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对于渔业资源的侵害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渔业养殖第十一条渔业养殖是指人工饲养和培育水生生物的活动,包括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和陆生养殖等形式。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养殖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渔业养殖的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渔业养殖的规模、种类、密度等应当符合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不得超出养殖产能和水质承载能力。
第十四条渔民从事渔业养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养殖条件、养殖技术和养殖管理要求进行养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
第十五条渔民从事渔业养殖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养殖用水和养殖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养殖用水检测和养殖许可证复审。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养殖药物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对渔业养殖环境进行恶化改造。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渔业监督管理第三章养殖业第四章捕捞业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渔业生产要贯彻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内陆地区以养为主,合理捕捞;沿海渔区以捕为主,发展养殖;半渔半农地区以养为主,养捕结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与港、澳、台地区或者与外国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须报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和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重大贡献的,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3.10•【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3月1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并根据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和重点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渔政监督管理任务。
省、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点渔港设置渔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它渔港设置派出机构,依法执行渔港监督任务。
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查船艇、车辆和通讯、监测等设备器材。
第四条渔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审批、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因污染等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件;(六)对从事捕捞、养殖、购销等各种渔业活动,及其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捕捞方法、渔获物等进行检查;(七)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渔政管理事项。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0.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2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养殖和捕捞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生动植物生产经营、开发利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巩固提高小水面效益,加速开发大水面。
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以及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鼓励名特优水产品生产及水产品的保鲜加工和出口。
第四条省水产局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
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在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船、渔港、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水生动植物增殖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按规定领取《渔政检查员证》后,方可持证执行公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渔业资源遭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建立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
这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控制捕捞的数量和规模,防止资源过度开发;二是规范渔业经营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对渔业捕捞的数量和规模进行限制,可以避免资源过度开发,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通过规范渔业经营行为,可以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增加渔民的收入,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通过建立健全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渔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产业的长期发展。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起源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的渔业社会中,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了对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在中国古代的《礼记》中就有“先食终食”的规定,即在渔猎时要尽量避免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衍。
在欧洲和美洲等地区,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建立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对渔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也逐渐加速,资源的破坏和浪费问题日益严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也逐渐得到了重视。
在20世纪初期,各国纷纷建立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对渔业资源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在中国,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建立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管理手段和手段不够完善;二是监督和执法不够到位,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和渔业资源的浪费和损害;三是渔业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较低,亟需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进一步规范休闲渔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海洋休闲渔船,以及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休闲渔船,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开展休闲垂钓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本省对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海南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休闲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
全省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审批和登记管理等业务应当通过省休闲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六条海洋休闲渔船实行定港管理,在指定区域停泊、上下客和卸载渔获物,在核准的水域开展休闲渔业捕捞活动。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七条海洋休闲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大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中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小型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且大于或者等于8米。
●第八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非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确定和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休闲渔船的总量,不得超过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黑农厅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中心):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三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与核发第三节证书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六条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一)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二)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为了更好地加强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渔业捕捞许可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工作。
新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渔业捕捞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为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调了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是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只有在加强对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平。
新规定对于加强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管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提高渔业资源的保护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将对渔业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这将为渔业产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还可以提高渔业产业的市场化水平,推动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施行将为渔业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施行将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为渔业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规定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做出更大的贡献。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已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捕捞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远洋渔船、到特定水域作业的渔船以及港澳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省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国内的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得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实施相关惠渔政策,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捕捞能力总量控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制发证书文件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渔业管理制度
渔业管理制度渔业是指人类利用水域资源,进行捕捞、养殖和其他相关活动的一种经济活动。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普遍实施了渔业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渔业许可、捕捞规定、养殖管理和渔业执法等方面来探讨渔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渔业许可渔业许可是渔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设立渔业许可制度,可以对渔民的渔业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管。
渔业许可的申请程序应该简化,方便渔民办理手续,并且应根据不同的渔业类型和资源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对于海洋渔业,可以设置不同的许可证,包括远洋捕捞许可证、近海捕捞许可证等,以便更好地管理不同的渔业行为。
二、捕捞规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必须对捕捞行为进行规定。
渔业管理制度应该明确禁止使用不合法的捕捞工具和方法,限制渔业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并设立渔业休渔区。
此外,还应加强对渔业设备的管理,确保捕捞行为的可持续性。
针对过度捕捞等问题,可以设立渔业配额制度,限制每个渔民或渔船的捕捞量,以避免资源过度开发。
三、养殖管理随着养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养殖业在渔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渔业管理制度应规范养殖业者的行为。
如在养殖设施的设置、使用水源的环境保护、饲料的选择与使用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养殖业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渔业执法渔业执法是保障渔业管理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
执法部门应该对渔业行为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惩处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加大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确保执法过程公正、透明。
综上所述,渔业管理制度是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渔业许可、捕捞规定、养殖管理和渔业执法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地管理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应根据自身的国情和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管理制度,并加强合作共享经验,共同推动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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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下文是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_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___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 ___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 ___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进口理由;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
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 ___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
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
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
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