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原因暂停施工条款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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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因气象因素影响工程施工的“气候条件范围”参照水利部(2004)352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附录《H》执行。

(2)超标准施工洪水因素所造成的工程损害,按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报批稿)──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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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土石坝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

H.1 土石坝采取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

H.1.1 碾压式土石坝采用一般防护措施的停工标准见表H.1.1。

H.2 混凝土浇筑受气象因素影响的停工标准

H.2.1 日降雨量大于10mm(机械化程度低的工程),或20mm(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工程)时,若无防雨措施,宜停工。

H.2.2 月平均气温高于25℃时,若温度控制措施费用过高,可考虑白班停工。H.2.3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10℃时,应停止露天混凝土浇筑;当日平均气温低于-20℃或最低气温低于-30℃时,宜停工。

H.2.4 大风风速在六级以上宜考虑停工。

H.2.5 能见度小于100m时应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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