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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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 S G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前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备案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3.核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应符合以下要求:3.1 组织结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规范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其中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占全部人员的50%以上。

3.2 资格认定和设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3.3 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并实施质量保证工作。

对检验检测结果应当编制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将报告交给委托人。

3.4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工作,并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建立档案。

3.5 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4.1 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备案人的资格证书、机构设置表、设备清单、检验检测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质量管理文件等。

4.2 审查和核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核准,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5.管理与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MPa 锅
定期检验
质处
33 JD3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备注 参数不限
(2) “表中序号“ 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机
构 ) ”部分的修改
第( 一) 项的修改为 :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 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30%
数的比例不小于 65%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
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相匹配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
“(1) 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 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 、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 GJ4、 GD4、 RJ2( 限 400m3 及以下 ) 、 RD2(限 400m3 及以下 ) 、 RJ3( 限 100m3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FD2、 JD1、JD2、 JD3、TJ1、 TD1、 QJ1、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QJ8、 QD8、NJ1、 ND1。 “(3) 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1、 QJ1、 QD1、 QJ2、QD2、 QD3、QJ5、 QD5、 QJ6、QD6、 QD7、 ND1。”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doc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doc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5. 使用登记证;6. 设备的运行记录;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特设规(7001-2004)

特设规(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以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2号修改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2号修改单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5. 使用登记证;6. 设备的运行记录;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可编辑修改word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 1 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 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 1 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对 2004 年 12 月 3 日第 1 版的修改)一、对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 页)。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 6 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 21 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对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11-17 页)。

续表续表2.在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 后增加以下内容(第 13 页):3.在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 20 页)增加注(5):“(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 500 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21 页第 5 行):5.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21 页第 21 行):。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求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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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原表头:
修改为:
(二)“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部分的修改
(三)增加部分
1.在表2最后增加的内容:
2.在表2后注中增加的内容:
(5)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只要有一项按照乙类条件申请核准的,即颁发乙类机构核准证书。

(6)申请乙类证书的综合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项目中,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要求,热能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焊接、金属材料专业的人员可以相互替代。

(7)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

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

(8)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

四、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
在《三、气瓶检验机构》第(八)项(第21页)后增加第(九)项:
“(九)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核准,并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检验范围进行检验,但是不得从事气瓶的修理改造。


五、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
在《四、无损检测机构》第(十)项后增加第(十一)项:“(十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无损检测机构均可以申请无损检测资格。

申请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有利益关联的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范围内的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六、删除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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