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1(海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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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月川棚改赔偿标准

三亚月川棚改赔偿标准

三亚月川棚改赔偿标准三亚市月川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棚改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三亚月川棚改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补偿。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按照其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乘以当地房屋市场均价,以此计算出拆迁补偿金额。

2. 安置房。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安置房的面积和品质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相当,居民可以选择接受安置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3. 过渡补助。

在拆迁安置期间,对于居民的生活造成的不便,提供相应的过渡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力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其他补偿标准。

1. 临时过渡费。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临时过渡费用,用于支付临时居住的房租和生活费用。

2. 劳动力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相应的工作岗位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劳动力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居民的工作情况和失业时间进行核算,力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3. 公共设施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相应的公共设施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公共设施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居民原有的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和市场价值进行核算,力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三、补偿流程。

1. 评估确认。

对于符合拆迁条件的居民,由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评估确认,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条件。

2. 签订协议。

居民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3. 补偿发放。

按照协议约定,相关部门及时发放拆迁补偿款项和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过渡补助。

以上就是三亚月川棚改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为居民提供清晰的补偿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棚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正文:---------------------------------------------------------------------------------------------------------------------------------------------------- 海口市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的规定(海府[1998]第47号1998年9月1日)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土地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的开发建设,现根据我市土地市场实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和土地不同用途,按路段价和区片价确定。

临10~2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30米以内的,临20~40米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50米以内的,临40米以上宽的道路地块进深在100米以内的,以路段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不临路的以区片价为基础计算出让地价。

土地用途分类和各路段、区片土地级别的确定及基本地价,见《土地用途分类表》和《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基本地价标准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计算出让地价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和容积率修正。

本规定所指各路段基本地价设定的临街宽深比为0.5,各路段、区片基本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2.5。

当临街宽深比大于或小于0.5时,应作临街宽深比修正;当容积率大于或小于2.5时,应作容积率修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协议出让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出让地价=基本地价+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容积率修正地价其中:(一)临街宽深比修正地价=基本地价×(宽深比-0.5)×10%(二)容积率修正地价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1.当容积率小于2.5时容积率修正地价=(基本地价/2.5)×(容积率-2.5)×15%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1,容积率低于1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居住用地容积率修正的下限容积率为0.5,容积率低于0.5部分不作容积率修正。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海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2014-1

附件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5600 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10 56000 16 89600 26 145600附件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3 那大镇10 36230 13 47099 23 833292 3498 东成镇、白马井镇、兰洋镇、新州镇、和庆镇、南丰镇、中和镇、王五镇、排浦镇、三都镇、木棠镇、光村镇、峨蔓镇10 34980 11 38478 21 734583 3091 海头镇、大成镇、雅星镇10 30910 11 34001 21 64911全市3522附件4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716 嘉积镇、博鳌镇、中原镇、潭门镇10 47160 13 61308 23 1084682 4461 万泉镇、大路镇、塔洋镇、长坡镇10 44610 11 49071 21 936813 4212 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阳江镇10 42120 11 46332 21 88452全市4092附件5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89 文城镇10 45890 13 59657 23 1055472 4146 蓬莱镇、重兴镇、会文镇、东郊镇、龙楼镇、铺前镇、锦山镇、翁田镇、昌洒镇、冯坡镇、东阁镇、文教镇、抱罗镇、公坡镇、东路镇、潭牛镇10 41460 11 45606 21 87066全市4209附件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12 万城镇10 45120 13 58656 23 1037762 4420 龙滚镇、山根镇、和乐镇、后安镇、大茂镇、长丰镇、东澳镇、礼纪镇、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10 44200 12 53040 22 972403 4284 北大镇、三更罗镇、南桥镇10 42840 11 47124 21 89964全市4014附件7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90 八所镇10 35900 13 46670 23 825702 3309 板桥镇、感城镇、新龙镇、三家镇、四更镇、大田镇10 33090 11 36399 21 694893 3203 东河镇、天安乡、江边乡10 32030 11 35233 21 67263全市3381附件8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737 通什镇10 27370 13 35581 23 629512 2441 南圣镇、毛阳镇、番阳镇、畅好乡、毛道乡10 24410 11 26851 21 512613 2325 水满乡10 23250 11 25575 21 48825全市2612附件9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734 定城镇10 37340 13 48542 23 858822 3698 龙门镇、黄竹镇、雷鸣镇、龙湖镇10 36980 12 44376 22 813563 3613 新竹镇、龙河镇、翰林镇、岭口镇、富文镇10 36130 11 39743 21 75873全县3815附件10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989 屯城镇10 29890 13 38857 23 687472 2958 枫木镇、南吕镇、乌坡镇、南坤镇、西昌镇、坡心镇、新兴镇10 29580 11 32538 21 62118全县2898附件11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627金江镇、老城镇10 36270 13 47151 23 83421 2 3600 桥头镇、福山镇、10 36000 11 39600 21 756003 3542 瑞溪镇、永发镇、中兴镇、加乐镇、10 35420 11 38962 21 74382全县3546附件12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486 临城镇10 34860 13 45318 23 801782 3433 新盈镇、调楼镇、东英镇、博厚镇10 34330 11 37763 21 720933 3125波莲镇、南宝镇、和舍镇、加来农场、10 31250 11 34375 21 65625全县3370附件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片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片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502 石碌镇、叉河镇、海尾镇、昌化镇10 35020 13 45526 23 805462 3223 十月田镇、乌烈镇10 32230 11 35453 21 676833 2959 王下乡、七叉镇10 29590 11 32549 21 62139全县2868附件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298 抱由镇、尖峰镇、佛罗镇、莺歌海镇、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10 32980 13 42874 23 758542 3287 千家镇、志仲镇、万冲镇、大安镇10 32870 11 36157 21 69027全县3223附件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4502 椰林镇、英州镇、新村镇、黎安镇、三才镇、光坡镇10 45020 13 58526 23 1035462 4413 隆广镇、文罗镇、提蒙乡10 44130 11 48543 21 926733 4045 本号镇、群英乡10 40450 11 44495 21 84945全县4184附件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45 牙叉镇10 26450 13 34385 23 608352 2349 七坊镇、邦溪镇、荣邦乡、打安镇、阜龙乡10 23490 11 25839 21 493293 2017 细水乡、元门乡、南开乡、青松乡、金波乡10 20170 11 22187 21 42357全县2118附件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3158 保城镇、什玲镇、三道镇10 31580 13 41054 23 726342 3113 毛感乡、响水镇、新政镇10 31130 11 34243 21 653733 3072 加茂镇、六弓乡、南林乡10 30720 11 33792 21 64512全县3105附件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单位:元/亩、倍区域编码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土地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倍数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偿倍数征地补偿费用1 2697 营根镇10 26970 13 35061 23 620312 2579 湾岭镇、黎母山镇、中平镇、和平镇10 25790 11 28369 21 541593 2259 长征镇、吊罗山乡、上安乡、红毛镇、什运乡10 22590 11 24849 21 47439全县2609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八、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4、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5、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7、陵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8、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9、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0、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1、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2、乐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3、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4、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5、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6、保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7、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18、白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琼中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

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第1篇三亚榆红村补偿方案一、背景鉴于三亚榆红村区域因公共利益需要,部分土地及房屋将被征用。

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榆红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合理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及时补偿原则: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村民手中,保障其生活不因征收受到影响。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1. 土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2.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计算。

2. 房屋补偿费:根据房屋的合法性、结构、面积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价或重置价进行计算。

3. 搬迁补助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为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按照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5. 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

五、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2. 房屋置换:按照等值原则,提供安置房进行置换。

3. 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相结合: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提供安置房。

六、补偿程序1. 公告征收决定:在榆红村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告知村民相关事宜。

2. 开展调查登记: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

3. 评估补偿:对被征用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签订补偿协议: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

6. 搬迁及安置:协助村民搬迁,落实安置事宜。

七、争议解决在补偿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村民政策知晓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万府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6〕15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4日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切实做好海南省万宁至洋浦高速公路万宁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本项目征地范围从起点桩号K0+000处起,经后安镇、北大镇,到桩号K16+361处止,全长约16.361公里,主线征地总面积约1767.09亩。

项目征地除了主线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外,还包括改移道路、沟渠、涵洞顺接等永久性征地,以及取(弃)土场、拌合站、堆料场、施工便道、工棚等临时用地征(租)任务。

土地权属涉及我市后安镇、北大镇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所有土地和开垦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项目征地宽度及具体四至以项目规划设计图坐标为准。

征地补偿费一览表

征地补偿费一览表

附表1:征地补偿费一览表单位:元/亩附表2 :林木及坟墓补偿标准一览表单位:元/亩根据县十六届政府2016年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油茶树补偿标准为:①胸径≥15cm:200元/丛;②10cm≤胸径<15cm:150元/丛;③盛产:100元/丛;④初产:50元/丛;⑤产前:30元/丛。

⑥大苗:10元/丛。

⑦中苗:5元/丛。

⑧苗:2元/丛。

备注说明:(一)征用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所有者,但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①有林地:连片面积在1亩以上,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人工造林的4年生等于大于合理株数80%(杉木96株、松类120株、桉树88株)、天然幼树80株/亩且分布均匀和毛竹、篓竹30株/亩以上、丛生的大竹如麻竹、绿竹80株或10丛以上(新造15株),小径杂竹覆盖度50%以上的林地;②疏林地:郁闭度0.1-0.2以下的林地、毛竹20株/亩以下;③灌木林地:坡度45度以上,或岩石裸露,灌木、小杂竹、矮化乔木覆盖率30%以上,具有防护功能的林地;④乔木胸径指1.3米处检尺径、毛竹眉径指1.5米处检尺径;⑤房前屋后零星乔木不包括国家、地方公布的天然珍稀树木和挂牌公布保护的树木;⑥本说明所指以上、以下,均为上含不下含。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土墓每台1000元,按时搬迁另奖励1000元;水泥墓、石墓每台1200元,按时搬迁另奖励2000元。

附表3 :果树补偿标准一览表单位:元/株附表4 :房前屋后零星乔木及散生木补偿标准价格表附表5:1、主要建筑物补偿标准为:2、对简易结构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附表6:住房的补差价优惠减免率表(具体计算方式另行规定)附表7:。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计价格[2002]1980号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16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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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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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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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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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勘察设计费
规划放线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招标代理费
招投标交易报务费
工程造价咨询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国家计委、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
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序号
二费用名称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题文号及备注按海口市相关补偿标准
财建〔2002〕394号琼府[2004]55号计价格[1999]1283号计价格[1999]1283号计价格[2002]125号保监[2005]22号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
3
4
5
6
7建设单位管理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七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和2021年11月9日七届市委常委会第223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市场化安置区建设,保障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征收和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区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征地拆迁,维护好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切实做到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积极探索被征地村民拆迁安置与村集体产业开发建设一体化推进新模式,优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可能给予被征收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惠,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被征地村民走产业富民道路,共享发展红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9
•【字号】琼府[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琼府[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2009年4月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综合制定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二、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详见海南省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附件)。

三、各市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由各市县组织编制并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依法征收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并按所在区域的最高年产值标准和最高综合补偿倍数给予征地补偿。

五、征收农民宅基地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补偿:(一)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内的,参照所在区域已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住宅用地)评估确定;(二)农民宅基地占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对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房前的所在区域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

六、征收农村集体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七、依法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农、林场所在区域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应按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后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制订的标准实施征地。

2、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原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颁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而在标准颁布实施后半年后再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2020年

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2020年

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2020年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是指针对因农作物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需进行补偿的费用标准。

2020年,海南省对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详细介绍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对农作物受灾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化的调研分析而进行的。

在2020年,海南省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灾害损失情况进行了重新评估,并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农作物受灾损失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费用的公平合理性。

其次,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也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保障。

在制定新的补偿费标准时,海南省政府充分征求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也加大了对农作物受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力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补偿,从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还考虑了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

通过合理调整补偿费标准,可以更好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为海南省的农业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最后,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需要加强宣传和落实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的补偿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偿费的发放工作公开、透明、公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海南省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农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补偿费的公平合理发放,为海南省的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海府[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府〔2007〕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市政府第九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为推动本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旧城区(城中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利于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一)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实物补偿。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三)实行实物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60平方米。

安置房面积超过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

享受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的面积,每户最小不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打造“阳光海口、品质海口”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在海甸溪以北、海甸二路以南、南渡江与海甸溪交汇处以西、海甸港以东围合部分(以拆迁公告为准)规划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所指现状住宅房屋均为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是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四条在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只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

对没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属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属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拆迁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代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补办相关手续后,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代缴的费用从被拆迁人补偿总额中扣除。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予处罚。

在拆迁范围内,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对上述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行拆除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拆除清运费用补贴或奖励。

第五条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拆迁范围内和就近区域选址建设安置房。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三府[2004]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规定补偿倍数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征用土地一般程序第六条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l 5日。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2x〕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x年6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东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和市委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 20 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拆迁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国营农(林)场、国有建设(农)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拨)土地协议书》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再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后签章确认。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营农(林)场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签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海府〔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5〕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日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

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并测绘的结果为准。

第二章房屋补偿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 但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组织县属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论证,并于2022年6月21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要求,现将《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6月24日至7月24日止。

意见反馈地址:临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才祖,联系电话:151****5706,28280077特此通告临高县人民政府2022年6月24日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临高县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第三章补助和奖励第四章安置和结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高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临城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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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结果部分以 杆高为准, 高度以起牛 叶为准2 Nhomakorabea5
10
20
30
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中长期经济作物,参照同类近似作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3
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表(1)
单位:元/株 单 位 名 称 槟 榔 椰 子 石 榴 番石榴 番荔枝 桔 子 引进木瓜 本地木瓜 香 蕉 菠 萝 蒌 叶 火龙果 5 10 15 20 30 40 规 格 每亩 合理 0.4米以 0.5-0.9 3.1米以 2米 3米结 4米以 1米以上 1.1-2米 2.1-3米 特大 株数 下 米 上 结果 果 上结果 8 10 5 5 5 5 15 15 8 10 10 8 50 20 10 15 12 10 80 30 20 25 30 15 120 70 30 35 40 20 150 120 35 45 50 35 250 300 400 350 400 450 60 80 130 65 85 135 70 90 140 50 60 100 结果均每株100元 结果均每株50元 结果均每株80元 结果均每株4元 小丛30元,中丛50 元,大丛70元 小丛80元,中丛120 元,大丛150元 70 110 22 50 50 50 50 120 120 180 3000 幼苗期 生长期 成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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