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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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

一、廉政谈话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

(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政谈话的种类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三)干部诫勉谈话:即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

三、廉政谈话的内容要求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干部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

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四)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廉政谈话的时间和程序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

(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之后进行;

(三)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

干部诫勉谈话程序:根据收集到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

信访反映谈话程序: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话。

五、谈话要求

(一)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三)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六、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一)在对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也可将新上任的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二)对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人应是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对副职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应为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须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信访谈话时,可向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主管领导主谈。

(四)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五)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七、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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