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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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财产保全措施被引入其中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逃离或转移财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与作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逃匿或转移财产,法院采取的一种措施。

其主要作用包括防止财产侵权行为的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诉讼胜诉后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查封和财产保全扣押。

这三种措施具体的操作和适用条件如下:1. 财产保全冻结财产保全冻结是指法院对当事人财产进行限制性操作,使被冻结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处置。

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屋等。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冻结;存在侵权行为等。

2. 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保全查封是指对当事人财产实施封闭、封存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或处分的行为。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转移、毁损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涉及侵权行为等。

3. 财产保全扣押财产保全扣押是指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扣留,确保被告的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用于弥补损失或执行判决。

适用情形包括:被告有逃离、转移财产的风险;债权人请求财产保全扣押;涉及侵权行为等。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了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如下:1. 临时性和急需性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必须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是临时性的,并且迅速实施。

2. 诉讼请求的证明能力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的债权,或被告正在进行侵权行为。

3. 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通常是基于存在被告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的风险的情况下。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摘要]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

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文章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置本可以用来执行申请人胜诉判决的财产,或者防止被申请人损害该财产的价值,以减轻申请人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损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前的一段时间内遭受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1]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保证民事裁判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限制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保全错误,极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损失。

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但给予申请人以权益保障的机会,也限制了保全申请的条件,并赋予被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款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性质、类型、责任界定及如何赔偿等都语焉不详,尚需进一步探讨。

本文拟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财产保全制度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因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共鸣。

一、财产保全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相关概念(一)财产保全的定义及种类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 _ 姓名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答: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加以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菇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二、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即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同时,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财产纠纷起诉是人们解决财产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则是在财产纠纷诉讼中常见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以及它们的作用、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胜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证适当的赔偿。

在财产保全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且证明被告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留货物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财产保全方式,并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进行裁定,并责令被告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也起到了警示被告不要转移、隐匿财产的作用。

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的手段,它可以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损毁或者丧失。

在财产纠纷起诉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查封冻结的程序也与财产保全类似,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财产状况做出裁定。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作用是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诉讼胜诉方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对被告起到警示作用,要求其合法、公正地处理财产纠纷。

总结: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它们旨在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常会有被告非法转移财产或者出现被赡养者继续赡养费的情况,这时候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制止或支付赡养费,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在执行的时候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是躺着医院的老人没有钱缴纳医疗费用。

为了防止这个特殊状况的出现,国家提出了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呢?▲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符合要求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办理。

保护我国公民的诉讼和财产权益,按照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分配这类保全财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

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诉讼特点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篇一: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

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讲授◆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1.堂考勤2.习旧课,导入新课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是指⼈民法院在利害关系⼈起诉前或者当事⼈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效判决能够得到执⾏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处分的强制措施。

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上免费法律咨询疑问,可以进⾏法律服务咨询。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1、查封。

查封是指⼈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他⼈处理和移动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这种措施主要适⽤于不动产。

2、扣押。

扣押是指⼈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定期限内不得动⽤和处分。

这种措施主要适⽤于动产。

3、冻结。

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信⽤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包括银⾏和信⽤合作社)都不准动⽤。

冻结期限为六个⽉。

六个⽉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动撤销,权利⼈有权⾃由处分冻结的款项。

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法。

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法。

这是⼀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法主要包括: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变卖后由⼈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续的⽅式予以保全。

③⼈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④⼈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⑤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以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如果保全鲜活易腐的食物,必要时,法院可以予以变卖,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8、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和执行监督是两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财产保全旨在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施,而执行监督则旨在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监督,以及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的一种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轮候扣押等。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诉讼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并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然而,财产保全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保全范围和质量的问题。

在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确保保全措施对被诉讼财产的限制力度恰当,并且要保证不会对被保全财产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其次是保全难度和成本的问题。

有时候,被保全财产可能存在复杂的隐匿行为或者多个债权人的纠纷,这就给财产保全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成本。

二、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执行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执行监督方式有行政监督、逐案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等。

但是,执行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执行难的问题。

一些难以执行的判决,如涉及复杂的财产纠纷、人员迁徙等,会导致执行困难,进而影响到判决的有效执行。

此外,一些执行人员可能存在不作为、懈怠等不当行为,这也会影响判决的执行。

三、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对财产保全和执行监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的意识和理解。

培养更多专业化的执法人员,并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执行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作机制。

法院、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加强线索的共享和追踪,提高执行监督的效果。

另外,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对执行人员的优秀表现进行表彰和激励,同时对违法、失职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以此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仲裁诉讼保全怎么弄

仲裁诉讼保全怎么弄

仲裁诉讼保全怎么弄对于我们最知道的就是法律相关的刑事以及民事相关的案件,那么对于我们另外了解到的就是仲裁诉讼,那么对于仲裁诉讼⼜有哪些相关的知识,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这⽅⾯知识⼀起进⾏分享。

仲裁诉讼保全怎么弄仲裁的财产保全,是指经济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或者标的物为容易腐烂和容易变质的情况,经当事⼈⼀⽅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给有关的⼈民法院,请求⼈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

经济纠纷的最后解决⼤都会涉及到财产的给付。

如果有关的财产发⽣转移、消耗、毁损、灭失等情况,财产的给付就不能实现,当事⼈通过仲裁想实现的请求也就落空了。

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对财产进⾏保全的⽬的就是为了使裁决能得到执⾏,所以财产保全也是对仲裁的⼀种司法保护制度,它便于仲裁程序的进⾏,维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

仲裁的当事⼈提出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般是被执⾏财产的⼀⽅)可能会实施某种⾏为或发⽣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或难以执⾏,如将所占有的财产准备转移、隐匿或毁损,致使仲裁委的裁决不能得到执⾏。

在有些仲裁案件中,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容易变质或损坏,因此很有必要及时地对财产折价变卖或处理,使财产的价款得到保存以便于将来仲裁裁决的执⾏。

所以财产保全的申请⼀般只有在涉及给付内容的仲裁程序中才能提出。

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具有司法强制⼒,⽽仲裁是⼀种居中公断的性质,仲裁委本⾝不具有直接实⾏财产保全的职能。

因此,当事⼈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仲裁委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2011年11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民意,首次大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可用作呈堂证供。

释义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

编辑本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张)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概念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解释民事诉讼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法释〔1998〕14号,等等。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的,则此时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又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申请保全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社会发展到今天,经济⾼度发展,⼈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诉讼当事⼈争诉地的⽬的在于获得赔偿、救济,为了这⼀⽬的最终能够实现,财产保全是⼗分必要的,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应当符合⼀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与他⼈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向财产所在地的⼈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根据当事⼈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也应当符合⼀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其程序条件是,当事⼈向受诉的⼈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财产保全,⼈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纠纷的双⽅当事⼈,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由当事⼈申请,⼀是由⼈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申请,⼀般是由向⼈民法院起诉的原告⼀⽅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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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造成更⼤的财产损失,⽽采取的⼀项强制性措施。

办理前需提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1、银⾏账号、存款:⾸次六个⽉,续冻三个⽉。

2、房产、⼟地:⾸次⼆年,续封⼀年。

3、股权:⾸次⼆年,续冻⼀年。

4、上市公司⾮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股、限售流通股等)⾸次⼀年,续冻六个⽉。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次⼆年,续冻⼀年。

6、债券:⾸次⼀年,续冻六个⽉。

7、车辆:⽆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次⼀年。

补充知识:财产保全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开⽴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权的⼟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的到期债权,其他⼈应付给被告的租⾦等。

7、被告享有专⽤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并不是没有终期的,⼀般都维持到判决⽣效后向法院申请执⾏之⽇⽌。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财产保全期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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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1、绪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财产保全作了有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定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意义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两钟,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大量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2、本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以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即将作出或已经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职权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等强制性措施。

无疑,这一措施一旦采取,直接关系到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规范,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的水平和形象。

《民诉法》施行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了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

今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将继续长期地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只规定了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只有11条,其他司法解释也较少;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人民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理解不透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从而,因“财产保全”而时常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侵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里暂不说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也不讲地方保护的影响和干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作些分析。

这些不当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有求必应,审查时把关不严。

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其次,必须具有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

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

而审判实践中,法院经常忽视审查保全的必要条件,仅凭申请人的一纸申请,未搞清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财产状况等情况,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

如有的被申请人帐号上无余额,单位里无财产,保全人员来回奔波“空保全”或作出了裁定无财产可保全;有的保全财产如房产已有合法手续抵押给了申请人,再进行查封;有的查封了当事人在农村的住房,处理时不宜变现、转让;有的保全了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财产,无法清点核实和管理;还有的为小额标的保全冻结大、中型企业的帐号,目的主要是为了给被申请人“难看”等等。

(二)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保全,未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目前我国的产权制度,某些财产的合法持有是凭产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照。

法院对这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还应当通知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

如房产到房管部门,车辆到车管部门,船舶到船管部门。

但有些保全人员往往忽视这一工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申请人的不满。

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保全的房产被被申请人转让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某法庭审理一件经济纠纷案时,保全某企业五辆汽车,因未到车管所办理协助通知手续,结果被外地一法院到车管所查封,造成两家法院、三方当事人争执多年。

(三)未将保全文书和保全情况及时告之被申请人。

由于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往往会造成被申请人的不满和阻挠。

有的保全人员为减少麻烦,没有直接或事后立即将保全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及查封帐户款额等文书材料及保全财产名称数额等情况,送达或告之被申请人。

违反了《民诉法》第九十四条“应当立即通知”的规定;有的到外地冻结被申请人的帐户,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推诿不肯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人员在解释、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材料留下,也不作留置送达处理,不知道是否冻结了该帐户,有的甚至不将保全材料装订入卷,造成执行时当事人不满。

(四)对保全的财产未进行清点核实和指定保管。

在审判实践中,被保全财产在执行时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也是常会发生。

因为保全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未认真清点核实记录在案,未经当事人、在场人和保全人员的签名及未指定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妥善保管,所以一旦丢失、损坏、短缺,很难追究谁的责任,相反还有可能被被申请人“倒打一耙”。

曾发生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的设备被盗的事件,因未清点厂房内保全财产的明细,查封后也未指定专人保管,执行时当事人双方把矛头指向法院,使局面处于被动。

(五)超标的额保全。

超标的额保全主要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盲目保全,不查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有哪些、价值多少,也不查这些财产是否已抵押,统统加以保全。

有的企业停产,就在加锁的厂门或车间大门上贴上封条,具体价值等到执行时“多还少补”。

另一种是有意识地超标的额保全,主要是一些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虚增债务数额,通过本地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对抗外地债权人和外地法院。

(六)对保全提出的异议未及时予以答复。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案外人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及异议,案件承办人未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处理,或者作出的处理不当。

如有些案件在审理时当事人就提出书面复议书,或案外人提出了异议书,但到执行阶段执行该财产时仍未答复申请人。

(七)保全裁定不依法解除。

按《意见》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这一司法解释尽管对财产保全裁定效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商榷,对“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从解释的文义上可以作出四点理解:一是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贯穿到立案、审理、执行的整个诉讼阶段;二是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上都可能有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三是一旦需要解除的情形出现,人民法院就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四是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形式是裁定。

但在审判实践中,各个环节的案件承办人没有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况经常发生。

有些撤诉、调解的案件,法院不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往往是原裁定“自动失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有些移送的案件,两法院间往往对保全措施也未能很好衔接。

一些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结案后,要是被执行人不提出要求,法院也很少对原保全财产予以裁定解除,有些被执行人即可以用此保全裁定来对抗其他债权人。

(八)重复保全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同一被申请人或同一财产,本地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本院各审判人员之间,时常发生重复保全。

尤其是当被申请人一旦有逃债出走、企业停产等情况发生,债权人纷纷起诉后,为争夺被申请人已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财产而申请保全。

应当说,保全被申请人已抵押或已被保全财产的多余部分,也是允许的,但必须在保全手续上写明,不能盲目对同一财产重复加以保全。

重复保全的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之间的财产争夺即转为法院与法院、法院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上的混乱,造成人情案、关系案。

往往需要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的协调才能得以妥善处理,也常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财产保全存在不当问题的原因。

1、发现申请人有提供保全的财产,想法保全。

首先,在大量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难的就是被告无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方面,不想让当事人拿到一张空的法律文书,所以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想法将财产保全。

另一方面,法官害怕被告将财产转移,所以在保全时,工作不细,心中没底,特别是被保全的财产在外地,法官心中更是没有数,保全时的情景有时会给原来想象的相差很远,保全中,情况复杂,能保全的保全后再说,所以,存在一些不当。

第三,有些法官以实现法律文书上的权利为目的,为实现权利而不遗余力地行使权利。

2、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在保全财产的过程中,有些案件在保全中出现不当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需保全的财产在外地,往返费时费力,为了能够及时审结,并予以执行,对有些保全的财产对当地的申请人有保护的倾向,有的也受到有关部门领导的干扰,迫于压力,伧促保全。

3、执行法官受到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

在大量的案件中,有的标的小,有的标的比较大,案件的顺利执结,对于法院本身的利益,关系极大,如案件执结不了,诉讼费就不能及时收回,执行费也不能及时收回,所以,有的就对所保全的财产超额保全,以保证各项费用的顺利收回,也更有利于案件的执结。

最近,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几种行为,依法应由国家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更好地在民事审判中发挥其作用,法院应当尽可能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加以总结,严格加以规范。

(一)认真审查,把好作出裁定关。

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情况是极个别的。

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法院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方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主要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保全的主体。

即审查申请人是否为诉讼中的原告或是反诉原告。

2、审查保全对象。

即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

3、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

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

4、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

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决。

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

5、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

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

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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