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最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序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民商事领域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仲裁活动的组织和进行、裁决的效力认可以及对仲裁裁决的申诉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而最近,最高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将就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最高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背景和意义在最高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需要,进一步健全仲裁制度,提高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推动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广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
2. 修订的主要内容(1) 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
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得驳回。
(2) 强化对仲裁程序公正、公平的要求。
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仲裁服务,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3) 增加对仲裁员的规范和监督。
修订草案对仲裁员的条件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4) 对仲裁程序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
修订草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
3. 修订意见的征求和回应最高法院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积极听取了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提交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回应。
修订草案也会根据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完善。
仲裁法修改草案建议
仲裁法修改草案建议
关于仲裁法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完善仲裁协议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不明确,但适用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由该机构受理。
2. 增加网上仲裁和异地仲裁条款:为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不同地域的争议解决需求,建议在仲裁法中增加网上仲裁和异地仲裁的条款。
3. 扩大仲裁参与人群:允许公民代理参与仲裁,并增加代理人的人数,例如,将代理人由二人增加到三人,加上法定代表人,仲裁双方各有四人参加仲裁。
4. 增加旁听条款:非不公开仲裁,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参加庭审、旁听,具体参加人数由仲裁庭掌握。
5. 增加仲裁员廉政条款:明确规定仲裁员廉政的具体要求,包括控制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见面交流等,以预防仲裁员可能的犯罪行为。
6. 统一各地仲裁规则:对于各地仲裁委制定的不同仲裁规则,应当进行研究并统一,以避免出现差异和可能的矛盾。
7. 建立司法与仲裁的合理互动关系:完善仲裁司法审查与执行制度,统合撤销裁决事由、取消依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增设对司法审查的复议程序、设计案外人救济制度等。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修改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专家的意见进行确定。
论仲裁法修改的方向——梁慧星先生在第二届中国仲裁论坛上的讲话
论仲裁法修改的方向——梁慧星先生在第二届中国仲裁论坛
上的讲话
梁慧星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在第二届中国仲裁论坛暨仲裁法修改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尊敬的湖南
师大的校长,尊敬的各位专家、朋友,今天我们共在岳麓山下聚会,讨论仲裁问题,这已经是第二次了。
我们知道,现在中国各种学会、研究会非常多,但多数带有半官方背景,挂靠在什么部门等。
【总页数】9页(P5-13)
【作者】梁慧星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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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公司总经济师、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在国家电网公司第二届农村电工岗位知识及技能竞赛决赛闭幕式上的总结讲话 [J],
2.关于仲裁法(草案修改稿)和审计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4年8
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J], 薛驹;;
3.费宗祎先生在第三届中国仲裁论坛上的发言 [J], 费宗祎;
4.论仲裁法修改的方向——梁慧星先生在第二届中国仲裁论坛上的讲话 [J], 梁慧星;
5.第三届中国仲裁论坛:深入贯彻仲裁法坚持商事仲裁正确发展方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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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法的修改及完善
论仲裁法的修改及完善论《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这么多年以来,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其它法律实务部门都越来越感到,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现在仲裁实践的需要。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在内对于推动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应当充分肯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从而影响了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发挥。
应当转变传统的仲裁立法理念,把握住仲裁权的本质以及经济全球化对仲裁制度提出的要求,对《仲裁法》进行修改。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法的完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一、从整体角度看仲裁法的缺陷及不足在作出重大历史贡献的同时《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关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在我国,仲裁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益纠纷”,而将与财产权益无关的侵权纠纷排除在了仲裁范围之外。
例如,在名誉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包括赔偿损失的内容,此类纠纷将因为不属于“财产权益纠纷”而被界定为“不可仲裁”。
事实上,对可仲裁事项的确定是国家将司法权向民间的让渡。
第二,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它是整个仲裁程序启动的关键所在。
同时,仲裁协议也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一个国家在仲裁立法中对仲裁协议生效的要求是否严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对待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其他书面方式”体现,这一规定过于严格。
一些当事人本来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却有可能因为仲裁协议不符合《仲裁法》所严格规定的书面方式而不能如愿。
第三,关于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能产生争议,一方甚至可能不同意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因为该方从根本上质疑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1、中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1)论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规定主要是第16条至第20条,从这些条款来看,《仲裁法》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和协议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并规定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协议当然无效,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只有一种效力。
笔者认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适当的:首先,它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处理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优先于法律规定。
纵观各国立法,很少将仲裁机构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中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生效的重要条件,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国际惯例,但中国《仲裁法》只有第20条。
根据本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分析,中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何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决定后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期。
然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关于提交时间的规定极不合理。
这是因为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要求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请求后,将通知仲裁委员会停止仲裁,从而使当事人容易拖延仲裁程序。
(2)论临时仲裁法律制度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当事人在不受固定仲裁机构干预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的仲裁。
仲裁结束后,仲裁庭自行解散。
它是仲裁制度的初始形式,也是仲裁制度中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部分。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临时仲裁的裁决。
《纽约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临时仲裁是仲裁方式之一。
至于临时仲裁,中国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其合法性。
然而,该法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事实上,临时仲裁在中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已被排除。
当然,临时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素质和仲裁规则存在不稳定因素,这也是我国仲裁立法回避临时仲裁的原因。
论仲裁法修改的亮点与解读
论仲裁法修改的亮点与解读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仲裁法修改的那些事儿,这可真是超级重要呢!
你们想啊,仲裁就像是一场比赛,规则变了,整个比赛的走向可能就大不一样啦!这次仲裁法的修改,那可是有不少亮点呢!
先说一个亮点,仲裁程序更灵活啦!以前可能会觉得程序有点死板,现在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灵活地调整,这多好啊!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聚会,原本只能穿正装,现在告诉你可以穿得随意点,是不是一下子感觉轻松多啦?比如说,在某起商业纠纷中,双方原本因为严格的程序规定而有点头疼,现在有了更灵活的程序安排,他们就能更自如地表达诉求啦!
还有啊,仲裁庭的组成更合理了呢!这就像一支球队,有了更合适的队员组合,实力能不强嘛!想象一下,以前可能会有不太专业或者不合适的人在仲裁庭里,现在可不一样了,都是“精兵强将”呀!在那个建筑工程纠纷的案例中,新的仲裁庭组成让双方都更放心,也更有信心去解决问题了呢!
再来说说对这些亮点的解读吧。
仲裁法的修改不就是为了让仲裁更公正、更有效率嘛!这就跟咱们想让自己变得更好一样,得不断改进呀!灵活的程
序让大家不会被繁琐的规矩束缚住,能更好地去追求公平;合理的仲裁庭组成则像是给了大家一颗“定心丸”,让人相信裁决会更靠谱。
总之,这次仲裁法的修改真的是太棒啦!给我们解决纠纷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大家以后遇到问题,不妨多考虑考虑仲裁这种方式呀,说不定会有惊喜呢!我相信,随着仲裁法的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和谐、更加美好!大家说是不是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探仲裁第三人——兼论对我国《仲裁法》之完善
试探仲裁第三人——兼论对我国《仲裁法》之完善
周沫
【期刊名称】《大观周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自1995年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同时,仲裁实践的展开也对仲裁法理论的深入和仲裁规则的完善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仲裁实践中会遇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出于某种理由要求仲裁庭追加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仲裁的情况,虽然理论界对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成为仲裁体系的制度之一仍争论不休,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继确立了仲裁第三人制度。
在此,作者想以仲裁实践工作者的身份,将在办案过程中看到的、听到的一些案件整理和归纳一下,希望能从中找出一条属于仲裁第三人之路。
【总页数】3页(P46-48)
【作者】周沫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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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意思自治下仲裁法的立法完善--关于我国仲裁审理中合并仲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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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仲裁法》自愿原则为视角探略仲裁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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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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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修改后的仲裁法可能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当事 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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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的承担:修改后的仲裁法可能对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产生影响, 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分担仲裁费用。
仲裁法修改对仲裁机构的影响
06
对仲裁机构职能的影响
增加仲裁机构的调解职能
保障。
仲裁机构的独立 性:仲裁法修改 提高了仲裁机构 的独立性,避免 行政干预和司法 干预,确保仲裁 结果的公正性和
权威性。
对当事人义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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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更加公正:仲裁法修改后,仲裁程序更加公正,当事人可以更加 公平地参与仲裁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仲裁结果的影响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增强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加大 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 仲裁裁决的效率性和及时性增强
对仲裁效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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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简化:仲裁法修改后,仲裁程序更加简化,减少了繁琐的程序和 时间,提高了仲裁效率。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仲裁法修改后,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协商 选择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提高了仲裁效率。
仲裁程序更加规范:仲裁法修改后,仲裁程序更加规范,当事人可以更加 明确地了解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程序更加透明:仲裁法修改后,仲裁程序更加透明,当事人可以更加 清楚地了解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仲裁法修订草案 评析
仲裁法修订草案评析近期,我国提出了一份新的仲裁法修订草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份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加强对仲裁程序的规范和监督,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这份草案进行评析,探讨其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这份仲裁法修订草案在程序规定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改变。
草案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条件,明确了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和证据的提交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仲裁程序的进行。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还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了重要的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制度的效力和可信度。
草案还对仲裁员的资格和任命进行了一些调整。
草案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增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这份仲裁法修订草案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一些人认为草案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过于强化,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草案对仲裁员的资格和任命要求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仲裁员的短缺和不足。
最后,草案在程序规定方面的改变可能会增加仲裁的时间和成本,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在执行方面,可以建立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执行机制,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执行需求。
其次,在仲裁员的选拔和培训方面,可以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确保仲裁员队伍的充实和素质的提高。
最后,在程序规定方面,可以进一步优化仲裁程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这份仲裁法修订草案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范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尽管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但通过进一步的探讨和改进,相信可以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中国劳动仲裁制度到今天已经从一个新兴的规则规定发展到一个完善成熟的体系。
仲裁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必要条件之一,而且还能够推动法律制度的优化与改革,增强中国现代企业诉讼的公平性,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制度有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诉讼原则和仲裁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和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就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福利等事项,如果没有及时解决的话,就可以申请仲裁。
未来,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有助于加强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调解,从而缓解劳动争议的紧张局势,避免以一见贱财而发生诉讼等问题。
其次,建立一个完善的审判机制,建立友好仲裁环境,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此外,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敦促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加精准地运用劳动仲裁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用人单位应树立崇高的道德标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以有效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安全。
其次,劳动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技术建设,提高各种劳动安全问题的整改能力,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安全。
未来,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将受到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
政府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仲裁机制,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在劳动仲裁机构中客观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秉持公正的态度,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各个社会团体应加强劳动权利宣传,致力于推动整个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需要政府更加积极的行动,劳动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权益,法院要公正审理,各个社会团体要开展宣传教育,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这样才能促进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简析与修改建议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简析与修改建议司法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次征求意见稿共有99条,比现行《仲裁法》增加了19条,对总则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制度、仲裁员与中国仲裁协会规定、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程序规范、撤销裁决及其重新仲裁制度、裁决执行制度、涉外仲裁规定与增加临时仲裁制度等八大方面予以完善。
这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亮点,如增加“诚信仲裁”、“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两项原则;增加了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取得的、涉嫌虚假仲裁的撤销情形;对案外人的救济设计两条路径:第一,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第二,明确案外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这些方面,较现行《仲裁法》而言,都是较大的进步。
然而,笔者认为,修改幅度还应进一步加大,规则应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同等审查制度现行《仲裁法》和这次“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均有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仍然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监督的法定情由。
这固然是正确的。
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不断出现,须引起立法关注和重视。
这次《仲裁法》修订应将“违背国家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相提并论,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同等的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增加“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这次“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案外人的救济设计两条路径:一是规定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二是明确案外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这显然是一种进步,但还很不够。
首先引入“利害关系人”概念;其次,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不仅在裁决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还应赋予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虚假仲裁或裁决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撤销的申请权、监督权。
仲裁法修订意见稿感想
仲裁法修订意见稿感想摘要:一、引言二、仲裁法修订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述1.仲裁程序的简化2.扩大仲裁范围3.强化仲裁公正性4.提高仲裁效率5.增加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三、修订意见稿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影响1.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地位2.促进国内仲裁机构的竞争与发展3.有助于解决民商事纠纷四、修订意见稿的不足与改进方向1.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完善2.进一步加强仲裁保密性3.完善仲裁监督机制五、结语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对《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将对修订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并分析其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影响以及改进方向。
二、仲裁法修订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概述1.仲裁程序的简化修订意见稿对仲裁程序进行了简化,以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缩短仲裁审理期限、减少仲裁程序中的环节、简化仲裁裁决书的出具流程等。
2.扩大仲裁范围修订意见稿将仲裁范围扩大至更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投资等,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仲裁需求。
3.强化仲裁公正性为保障仲裁公正,修订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仲裁员管理,完善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仲裁庭组成方式,确保仲裁庭的独立性;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防止滥用仲裁权等。
4.提高仲裁效率修订意见稿通过优化仲裁程序、缩短审理期限等方式,旨在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成本。
5.增加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为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修订意见稿规定,在国内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同时,修订稿还加强了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修订意见稿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影响1.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地位通过修订仲裁法,我国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
2.促进国内仲裁机构的竞争与发展修订意见稿的实施将激发国内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推动仲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国内仲裁整体水平。
浅论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
、
l 、 未充分体现 仲裁契约性 的本质特征 , 仍 含有诉讼化 的色彩。 我 国仲裁法第 l 6 条、 1 8 条规定 , 一个有效 的仲裁协议必须 同时具 仲裁与诉讼 的差异在于其权 利的来源 是当事人双方 的合意 ,当事 备三个形 式要件 , 即请 求仲裁的意思表 示, 仲裁事项和选 定的仲 裁委员 人 申请仲裁必须要 有仲裁协议 。契约性是仲 裁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整个 会 。 如果 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或 者仲裁委 员会没 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
一
契 约性并没有给 予充分重视 , 对 当事人在仲 裁活动 中的意思 自治设置 中一般只对仲 裁 的意 思表示做 出要求 , 对仲 裁机构的选择并无要 求, 因 了重 重束缚 , 减损 了仲裁 的灵活性和 可操 作性 , 甚至在许 多方面都蒙上 为国际上 承认 的 临时仲裁在我 国不被承认 ,因而 导致 许多双方 当事人
法律关 系是否属于劳动关 系。从各 国立 法实践来看 , 经理都被认 为是 2 、 承揽方可 以将承揽 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也可以雇佣 雇主 的代 表 , 而被排除 出劳 动者的范 围。 在这些 国家的公司法 中, 经理 他人 共同或 与人合伙 完成承揽工作 而劳动关 系下的劳动者应 当由 自 与公 司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 委任关系 , 而不具 备劳动关系 的特 征。然 己完 成工作 。 而我 国公司法 对于经理的法律地位及 其与公司之间 的法律 关系一直未 3 、 承揽 关系 中的风险 由承揽人 自己承担 , 这种 风险承揽方 一般难 予明确 ,由此造成 了公司法及劳动 法两个领域 的立法混乱 。我国原劳 以转 嫁。在承揽 关系 中出现 的风险有 原材料的灭失风 险、 技术 问题造 动部于 1 9 9 5年曾作 出解释 , 认为经理 应当与董事会 签订劳动合 同, 便 成 的质量风险 、 自身或其雇工受到 损害的风险及亏损 的风险等 等, 这些 是将委任关 系与劳动关系无序 杂糅的表现 。 风 险一般均 由承 揽人 自己承 担 , 且难 以通过提 高商品的价格或依靠 保 因为劳动关系最显著最 本质的特征 是从属性 , 而劳动者在这 种关 险等 方式来转嫁 ; 劳动关系 中劳动 者风 险则 由用工单位承担 , 并且 强制 系中处 于从属 性的位置 , 因而才 由劳动 法调整并给 与特殊 的倾斜性 保 用工 单位 缴纳相 关保险 。 护, 但 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关系是否 能明显的体现从 属性这一 劳动 法律 注释 : 关系的本质特征昵 ?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 从我 国 目前情况看 , 国有 企 ① 董保华: 《 劳动关 系调整 的法律 机制》 , 上海交通 大学出版社 2 0 0 0 业 的高管往往 隶属国家工作人 员从而排 除了劳动法 的适 用, 而 民营企 年 7月版 。 业 高管是否应和普通 劳动 者一样统一适用 劳动 法呢 ?笔者认 为这些 高 参 考文献 : 管 的从 属性并不显著 , 按 照劳动法提供特殊 保护 似有不妥 , 而委任关 系 【 I 】 关怀 . 劳动法[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 作 为平 等主体之 间的法律调整 规范 , 在 其他国家立法 中大多认 同此 种 【 2 】 董保华. 劳动关 系调整的法律机 制【 M】 . 上海: 上海 交通大学 出版 关系 , 因此适用委 任关系较好 。 社, 2 0 0 0 ( 三) 劳动 关系与承揽关系 【 3 ] 林晓 云. 美国劳 动雇佣法【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承 揽关系在我 们的 日常生活 中也是很常见 的, 一般 表现为承揽合 【 4 ] 张素伦 . 农 民工工伤 认定 中的劳 动关系研究[ J ] . 理论月刊, 2 0 1 l 同关 系。承揽合 同是指承揽人按 照定作人 的要 求完成承揽 工作 , 定 作 [ 5 】 唐荣刚. 与相关 民事关系 并存 时劳动关系 的模式划 分及法律适 人接受承揽 人完成 的工作成果并给 付约定报酬 的合同 有 义务完成工 用[ J ] . 人 民司法 。 2 0 1 0 作成果 的人称为承揽 人, 有 义务接受工作 成果并支付报 酬的人称为 定 【 6 】 李婷. 浅析 《 劳 动合 同法》 下双重劳动关 系的界定 [ J ] . 理论月刊. 1 1 作人 。根据 《 合 同法》 第二 百五 十~条规定 , 承揽主 要包括加工 、 定作 、 20 修理 、 复制 、 测试 、 检验 等工作 。在承 揽合 同中, 承揽人 以 自己的设备 、 作者简 介: 王明 昌( 1 9 8 7 . 0 2 - ) , 男, 汉族 , 江 苏省盐城 市人, 上海大学 技术和 劳动 独立地 为定作人完成一 定的工作 , 并交 付成果 因此 , 承揽 2 0 1 0 级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法理 学 。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建议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根据最新消息,仲裁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作为普通公民,我认为在这个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一些修改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我建议在新的仲裁法中加强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的规定。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核心,他们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仲裁法应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法律专业背景、丰富的仲裁经验等,并建立严格的选拔程序,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认为仲裁法应当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监管和约束机制。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活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承担起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责任。
因此,仲裁法应当规定仲裁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并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我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仲裁程序的公开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因此,仲裁法应当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核,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我认为征求意见稿应该注重对仲裁费用的合理规定。
当前,一些仲裁案件的费用过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仲裁法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并设立合理的费用减免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仲裁法的修订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修订过程中综合各方利益,确保新的仲裁法更加完善和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仲裁法修改意见稿的亮点
仲裁法修改意见稿的亮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仲裁法的修改成为现实需要。
针对这一问题,专家学者们积极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其中的亮点总结如下,以期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指导意义。
一、仲裁机构合法性确立更清晰在现行的仲裁法中,对于仲裁机构的合法性认定并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
因此,在修改的过程中,专家建议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并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专业性。
二、仲裁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化当前的仲裁程序复杂繁琐,导致案件处理缓慢,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在修改时,应思考如何简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比如,可以探索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电子化仲裁程序,以实现线上仲裁、线上调解等,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三、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虽然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实际执行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应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对于不服从执行的制裁力度,确保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
四、注重仲裁员的素质提升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对案件的处理质量和仲裁机构的形象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修改时,应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选聘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最终提升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阶梯式的仲裁制度在修改仲裁法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阶梯式的仲裁制度,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将仲裁机构分为基层仲裁机构、中级仲裁机构和高级仲裁机构,以更好地适应各类纠纷的处理需求。
以上是修改仲裁法的一些亮点。
通过对这些亮点的关注和实施,相信仲裁法的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仲裁法修改建议
仲裁法修改建议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仲裁法修改建议这档子事儿。
咱先说说仲裁的重要性吧,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里的裁判呀!要是裁判不公,那比赛不就乱套啦?仲裁也是一样,得公正合理,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嘛。
那咱就来瞧瞧现在仲裁法可能存在的一些小问题。
比如说,程序会不会有点繁琐呀?就像去个好玩的地方,结果路上设置了太多关卡,让人兴致都减了不少。
还有啊,仲裁员的选任是不是可以再灵活点呢?不能太死板啦,得找那些真正懂行又公正的人来呀。
咱能不能让仲裁的过程更透明些呢?别搞得神神秘秘的,让大家都能清楚看到是怎么回事,这样大家心里也踏实呀。
这就好比做菜,大家都看着你怎么做,才放心吃嘛。
还有啊,仲裁的效率能不能再提高提高呢?现在大家时间都很宝贵呀,总不能一个仲裁拖拖拉拉好久,那多耽误事儿啊。
就好像等快递,等得太久心都焦啦。
再说说仲裁结果的执行吧,得有力度呀!不能判了却执行不了,那不是白折腾嘛。
这就像答应了别人的事儿,就得做到,不然多不靠谱呀。
对于仲裁法的修改,咱得重视起来呀!这可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呢。
咱得让仲裁法像一把锋利的宝剑,能迅速、公正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像把钝刀子,半天切不断个线头。
大家想想看,如果仲裁法不完善,那会有多少纠纷得不到好的解决呀?那不乱套啦?所以呀,修改仲裁法真的很重要,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哟!咱得认真对待,让它更好地为大家服务,让社会更和谐、更稳定。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咱可不能让仲裁法落后于时代呀,得与时俱进,让它跟上咱的步伐,为咱的生活保驾护航呀!就这么着吧,大家一起努力,让仲裁法变得更棒!。
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仲裁庭的组成有变化啦!以前可能是那样,现在可不一样了哦!比如说,在一个商业纠纷中,新的仲裁庭组成让裁决更加公平合理,就像给这个纠纷找到了最合适的裁判一样!
2. 仲裁程序也简化了不少呢!不是以前那种繁琐的样子啦!就好比你去办一件事,以前要跑好多趟,现在一下子轻松多了,比如一个小小的合同纠纷,现在处理起来高效多啦!
3.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加强了呀!这可太重要了!就好像一个承诺终于有了更有力的保障,比如那个欠你钱的人,再也不能耍赖不还啦!
4. 对仲裁员的要求更高啦!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咯!这就像是选将军一样,得有真本事才行,比如在一个复杂的工程纠纷中,厉害的仲裁员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呀!
5. 仲裁的保密性也更好了呢!你的秘密会被保护得好好的哟!就跟把宝贝藏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一样,比如一些商业机密在仲裁过程中就不用担心被泄露啦!
6. 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呢!以前可能有些事情不能仲裁,现在可以啦!就好像你的选择更多了,比如一些新领域的纠纷也能靠仲裁解决啦!
7. 仲裁的效率提高了好多呀!不用再漫长地等待啦!好比跑步比赛,一下子就冲过终点了,比如那个着急要结果的你,这下不用心急如焚了吧!
8.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全面了呀!不再有那么多担心啦!就像给你穿上了厚厚的铠甲,比如你在仲裁中会觉得更安心了呢!
9. 仲裁法修订真的太棒啦!这对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巨大的作用呀!就像给社会加上了一道有力的保障锁,让一切都更加有序和美好!我觉得以后仲裁肯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大家遇到纠纷都可以去试试仲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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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
一.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主要是第16条到第20条。
从这些条款看,《仲裁法》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和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并规定仲裁裁决一旦被撤销,仲裁协议当然无效,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只有一次效应。
笔者认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存在以下几处不妥:
首先,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而在处理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优先于法律规定的。
纵观各国立法,把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罕见的。
但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却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生效的要件,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之相关规定不完善。
由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我国《仲裁法》对此的规定只有第20条。
根据该条的规定和其他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后,当事人何时向法院起诉以及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理期限。
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有异议的,提出时间的规定极不合理。
因为法院在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要求后,都会通知仲裁委员会停止仲裁,从而为当事人拖
延仲裁程序开了方便之门。
(二)关于临时仲裁法律制度的问题
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仲裁结束后,仲裁庭自行解散。
它是仲裁制度的最初形态,也是仲裁制度中最能够体现当事人自主性的部分。
临时仲裁的裁决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纽约公约》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将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方式之一。
关于临时仲裁,我国《仲裁法》没有专门对其合法性作出规定,但是该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合法地位。
当然,临时仲裁制度中存在着仲裁员素质与仲裁规则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导致我国仲裁立法对临时仲裁回避的理由。
但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立法的规制,完全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遏制临时仲裁制度的弊端。
我国忽视了临时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体现出来的生命力,这在经济日趋全球化的当今世界是不合时宜的,也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1.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审查有所不同(《仲裁法》第 58条、《民事诉讼法》第 260条、第217条)。
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
式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审查和申请撤销时的审查,其中,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既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问题,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只涉及程序问题。
2.现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首先,关于审查范围。
仲裁的契约性质决定了确定审查范围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
随意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实体问题纳入司法监督,仲裁权将形同虚设,败诉方都可能要求法院再来一次,这是与当事人订仲裁协议时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其次,关于申请司法审查的期限。
《仲裁法》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
这一规定比允许向法院上诉的司法程序长得多,更不利于维护仲裁裁决的确定性。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法人机构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六个月,在此期限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在长达6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仲裁当事人的权益的实现。
最后,关于审查程序中的当事人。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
不论是基于程序性理由或实体性理由,撤销裁决都是对一项已决案件的否定,对当事人利益至关重要。
但现行审查程序中,没有相对人,也没有严格的质证过程。
因此,审查程序是不完善的。
二、修改完善我国《仲裁法》的建议
(一)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应一律视为无效。
如果仲裁条款内容不够明确但可以执行,仲裁条款应是有效的。
如果仲裁机构的约定在名称上有缺陷,可以通过当事人补正,也可以由仲裁庭对所指的仲裁机构做出合理裁定,该仲裁协议应视为有效。
再者,对选择性的约定也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或某另一仲裁机构解决。
对这类约定,其仲裁意愿是明确的,可由当事人明确其中一个为本案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无法统一,则以首先主张权利者的选择为依据。
2.明确规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期限。
可以把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做法引进,如规定:当事人对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须在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15日的答辩期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等等。
(二)关于临时仲裁制度
增设临时仲裁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均对临时仲裁予以认可并作出规定。
临时仲裁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和仲裁的灵活性特点,节省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在修订我国《仲裁法》时应当参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大胆地借鉴、引进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把临时仲裁加进去,对临时仲裁涉及的仲裁员产生办法、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和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等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
具体操作。
(三)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
1.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限制在程序性问题上,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员的裁决是否超出了当事人授权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是否符合仲裁协议的约定等。
2.应当统一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标准,将目前的审查双轨制变成单轨制,向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靠拢。
3.对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笔者认为参照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应缩短为1个月为宜。
4.增设审查程序的相对人,就是撤销裁决后利益受到影响的对方仲裁当事人,应给予相对人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
三、结语
本文从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设想。
当然,我国《仲裁法》需要修订之处并不止这几个方面,另外如友好仲裁问题、第三人在仲裁中地位问题、仲裁协会的定性问题等等,也应该在修订时一并考虑。
目前有关部门也已经着手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修改,以使其更加完善,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赵威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宋朝武著(经济日报出版社)
[3]《仲裁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法学论坛)2004.6
[4]《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林徐霞、王慧(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5]《对我国仲裁法存在问题的审视---兼谈《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张艳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6
[6]《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理由》马培培(人民法院报)2005.5
[7]《论法院对民商事仲裁的制约》姚远(法学)2005.1
作者简介:郭彦,上海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