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含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点型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草地核实 林地核实
重点评估范围
全查
其他评估范围
50%
50%
50%
30%
30%
80% 50%
重要单位工程
全查
50%
80%
90%
混合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查勘比例
混合类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 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 中线型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四、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条件 2、验收内容 3、验收形式及要求 4、验收合格标准 5、验收程序 6、其他要求
验收条件
1、通过技术评估。 2、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 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3、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 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的内容
1)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 保持设施是否完成。
2)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 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 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技术评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GB/T 22490--2008) 技术评估机构:水利部认可的16家。 技术评估范围:防治责任范围。 技术评估对象:水土保持措施。 技术评估方法:实地测量、典型调查、样方测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720082009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函200730号关于督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他相关文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水保工程验收制度范本
水保工程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保工程验收行为,确保水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保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第三条水保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四条水保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五条水保工程验收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的重要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保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初步验收第六条初步验收应在水保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七条初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初步验收主要对水保工程的设计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第十条竣工验收应在水保工程全部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主要对水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工程效果、档案资料、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项目法人出具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四、验收监督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保工程验收的监督,对验收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接受验收监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完成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保工程验收的;(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水保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保工程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验收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具体时间由监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评估合同。
第八条验收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二)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三)监管部门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四)监管部门对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审查;(五)监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区域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设备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二)导流设施和沟渠的建设是否满足排水要求;(三)坡面保护措施是否完善,例如覆盖植被的充分种植和恢复等;(四)土壤保持设施是否稳定可靠,例如护坡、护岸、防护墙等。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验收报告的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如果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验收结果的效力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格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加。
建设项目的开发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水土保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已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并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因为设施的落成验收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及建设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及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程,使其达到有效并长效的目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应严格持证施工:所有从事建设工程的实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确保持有相应的证书,方能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
(二)应注意设计合理:在设计水土保持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形、土壤、降雨量等因素,设计符合实际情况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间断性地施工: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应适当分工,以保证施工后的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在时间上形成接续的、长效保持的体系,确保土壤侵蚀的长效控制。
(四)加强科学监测: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对土壤侵蚀、水质水量等进行精细化的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和治理。
(五)注重资金安排:为保证施工质量不受资金短缺影响,建设项目方应加强资金安排,尽可能为水土保持设施施工提供所需资金。
(六)设立评估机构:将落成验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必要过程,设立合法的评审机构,并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降低应存在的非法隐患。
(七)加强宣传与培训:建设单位应针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技能更新和学习提高的机会,提高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办法制定的意义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对于保护生态的平衡,防止环境的破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要求(1)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4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2)验收条件:1)验收及受理条件:(a)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b)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c)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入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2)验收合格条件:(a)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c)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d)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3)验收程序: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先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提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专家验收: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等进行现场验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水保验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预防水土流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科学合理原则;(四)全过程参与原则。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三)水土保持设施修复工程。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一)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四)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分为两个阶段: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验收报告编制:(一)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内容包括:1.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概况;2.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及质量控制;3.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情况;4. 水土保持监测结果;5. 验收结论。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提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竣工验收:(一)项目法人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专家和当地政府代表参加;(二)会议内容包括:1.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汇报;2.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意见;3. 竣工验收委员会讨论并提出验收结论。
第四章验收结果与应用第九条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合格者,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不合格者,项目法人应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条验收结果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2、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检查要点1、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初始技术要求、拓宽保护属性、维护加固要求、现场施工过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完善程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完善程度、水土保持施工中的防护措施及排水设施的详细信息等细节情况,以及土壤保护防护措施、建设环境修复措施等水土保持设施与建设项目的联系也应该详细检查。
3、检查施工文件的完整性: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技术方案的详细内容,施工质量标准的详细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料,施工图纸的详细作图等内容,对这些方面的完整性应作充分的检查。
4、检查水土保持设施的使用性能: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质量等使用性能应作充分检查,以确保设施的使用是安全、可靠的。
三、验收结果评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果,包括验收结果和验收评价,可以分为良好结果、一般结果和不合格结果三种,结果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设施的技术要求、使用性能、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四、现场验收实施1、验收流程:首先将此处水土保持设施分成不同的部位,各个部位需要独立检查;然后,逐个检查其初始技术要求;接着,根据验收秩序对水土保持措施及排水设施等具体内容检查;最后,根据施工文件及检查内容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2、验收准备:参加验收的专业工程师应该在验收前准备检查表格、验收文件和验收工具等,以便在验收中进行检查。
3、验收记录:验收检查的过程中,应对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论和检查的处理方法等详细描述进行记录。
五、不合格处理凡是出现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详细解释其原因,给出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其在验收结束时达到合格要求,在此过程中,需要指定专业人士对补救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措施能够有效和及时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一、申请提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附1)及其他相关资料(附2、3)。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一)受理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应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在5日内补正全部内容后,再受理。
否则,不予受理。
三、组织验收(一)现场勘查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小组(验收组设组长1名,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副组长1~3名。
验收组宜由方案审批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方、技术评估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及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
(二)会议审查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及验收组成员名单2观看工程的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的“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3会议质询。
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疑;4验收组讨论并形成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并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附件4)。
5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应满足四项标准: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建档资料齐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条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参考水土保持行业自律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结果。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验收会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所在地召开的,应提前组织安排现场检查。
对现场难以全面检查、线路较长的线型工程,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的航拍影像资料。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对水利部下放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与会专家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并对其是否符合验收要求提出意见。
专家具体名额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七)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八)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利部16号令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提纲作者:[ 站点编辑] 发表时间:[ 2008-9-22 ] 阅读次数:[ 1417 ]一、工程概况1、概略介绍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时间、主要工艺和主要建筑物、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施工工期、工程总投资等。
2、简述项目区土壤、植被、水文、气象和水土流失情况,所在地水土保持分区情况。
二、技术评估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技术文件资料(方案、监测、评估)三、技术评估范围及内容评估范围包括:方案和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和主要防治措施、主要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包括方案中的工程弃渣及堆放情况、开挖和占压土地情况、水土流失预测情况、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总体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充分发挥综合防护作用。
(2)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标准,是否能正常、稳定、安全运行,是否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是否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其保存率、生长状况、郁闭度(或草地盖度)等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验收标准;形成的新植物群落是否稳定,能否达到近自然状态。
(4)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或报告)是否齐全。
四、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况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过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及与方案设计工程量的对比并分析其变化原因、工程实施进度、投资等。
五、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1、质量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2、工程措施质量评价介绍工程组工程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列出质量评定表。
3、植物措施质量评价介绍植物组植物措施质量评价情况和结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含附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南
福建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南福建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南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六条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修改)二、受理条件1、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已经竣工;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完备。
三、程序1.申请:申请人填写水利厅提供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格式文本,向水利厅(水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水利厅(水土办)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充材料的,3日内发出补充材料通知。
3.审查:水利厅(水土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审查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参加现场验收。
4.许可决定:验收合格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同时需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
未达三分之二验收组成员同意的项目,水利厅(水土办)书面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重新提出申请。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水利厅(省水土办)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或责令整改通知;或由省水土办将决定或通知寄往申请人。
四、期限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水利厅必须做出验收结论。
2.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水土办应当在做出验收结论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五、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工程设计书,技术审查报告和水利厅的批复(3份);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3份);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3份);4.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报告,财务报告和水土流失监测报告(3份);5.按规定填写设施验收申请书(3份);6.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批准文件(1份)7.项目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3份);8.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六、申请书格式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可直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厅(省水土办)索取,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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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
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
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
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规章制度。
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
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
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
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
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费支出。
7、完成主要工程。
包括治理措施类型及数量变更情况,实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护工程等的类型、数量,与设计工程量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的主要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
五、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移交、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办法。
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
六、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4、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附件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
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
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
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
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
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
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
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
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
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
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
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
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
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
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