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
中国银行扶贫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扶贫贷款政策
中国银行积极参与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推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供了重要支持。
以下是中国银行扶贫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
1. 扶贫贷款对象:中国银行扶贫贷款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农户、小微企业和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其中包括农村贫困人口、特困残疾人、低收入农户等。
2. 贷款项目类型:中国银行扶贫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扶贫、教育培训等项目。
旨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壮大乡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3. 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中国银行将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扶贫贷款提
供优惠的利率政策。
同时,中国银行还提供担保机构担保和政府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获得贷款。
4. 申请和审批流程:扶贫贷款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中国银行将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尽快放款。
5. 贷款后续支持:中国银行在批准贷款后,还将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贫
困地区项目顺利推进,确保贷款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中国银行扶贫贷款政策的实施是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举措。
中国银行将继续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支持,助力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广西银行概况
广西银行业概况截至2013年末,广西辖内共有1家中央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7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外资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90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36家村镇银行、2家财务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下面是广西银行类型的概况。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于1949年12月1日在桂林成立,1954年10月迁南宁。
省分行机关设办公室(下设人事科、秘书科、总务科)、业务室(下设业务科、计划科、资料科、会计科)、营业部、发行库。
1954年,省分行机关改设办公室、综合处、农村金融处、业务处、政治处(下设宣传科、人事科、保卫科)和监察室、计划室、会计室等8个处室。
1958年3月,省分行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1960年9月该行与自治区财政厅合署办公,1962年10月复分开办公。
1969年12月,该行与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合并,改称自治区银行财政税务局。
1970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是金融事业行政领导机关,其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广西的金融事业。
二、政策性银行(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成立于1999 年,自成立以来围绕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部署,全力组织和引领社会资金支持广西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保障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推动了广西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加大对民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助推棚户区改造、扶贫开发、中小企业、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民生领域加速发展;深入推进国际合作业务,为广西龙头企业“走出去”和广西对外开放合作提供金融支撑,是广西最大的中长期投融资银行和外汇银行。
截至2013年12月末,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表内外贷款余额2501亿元,2013年全年实现社会融资总量627亿元,在广西金融同业市场实现了社会融资总量、债券承销市场份额、人民币非个人中长期贷款市场份额、外汇贷款余额及新增、重大项目市场份额、节能减排贷款市场份额、保障性住房市场份额、助学贷款市场份额等“八项第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8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201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3日广西利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2016-2020年)目录一、总体要求(一)规划目的(二)编制依据(三)编制原则(四)规划范围(五)规划期限(六)规划目标(七)项目资金和建设要求二、主要内容(一)农村污水治理项目1.项目选择的原则2.项目选择的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1.项目选择的原则2.项目选择的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三)重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1.示范镇建设项目目标2.示范镇建设项目的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四)民族乡、乡改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项目目标2.项目的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五)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1.项目目标2.项目的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六)乡土特色建设示范项目1.项目目标2.项目的原则和重点3.项目建设内容4.实施步骤(七)承办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示范项目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政策保障(三)资金保障(四)机制保障(一)规划目的。
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扶贫的实践和思考——以农发行广西分行为例
中 图分类 号 :F 8 3 0 .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 5 4 7 7 ( 2 0 1 3 ) 0 8 — 0 0 2 4 — 0 4
2 0 1 3 年 中央一 号 文 件 提 出农 发 行要 强 化 政 策性 职能 , 推 进信 贷 扶 贫 工作 是 贯 彻 十八 大 精 神 、 深 化农 发 行改 革 发 展 的重 要 领 域 。本 文 从 广 西分 行 实 践 经
一
二五” 规划》 确认全区有贫 困村 6 5 4 0 个, 分布在 1 0 0 0
、
广西扶贫工作进展及存在 问题
广 西是 一个 典型 的老 、 少、 边、 山、 穷省 份 , 贫 困人 口多 、 贫困面积大 、 贫 困程 度 深 。2 0 0 0 年 以来 , 广 西 实施 整村 推 进扶 贫开 发 , 实施 水 、 电、 路、 气、 房 和环 境
远 。从 目前看 , 广 西扶 贫工 作 主要 面临 以下 困难 :
( 一) 贫 困人 口多、 涉及 面广
目前全 区有 5 0 个 贫 困县 ( 国家 级 2 8 个、 享受 国家 级待遇 1 个、 自治 区级 2 1 个) , 占全 区 1 0 9 个县 ( 自治 县、 县级 市 、 市辖 区) 的4 6 %。 《 广 西 农 村 扶贫 开 发 “ 十
与 国际 NG O交 流合作 , 获得扶贫 援助 资金 2 7 9 9 . 2 万元。
尽管广西分行信贷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 但 仍存 在以下不足 : 一是缺乏系统性 。没有专 门的部 署、 规划 、 考核 、 总结 、 宣传 , 因此主观上重视不够 , 客 观上作用不 突出 , 内部认识不统一 , 外部对农发行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银函[1998]654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8.09.24【实施日期】199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农银函〔1998〕654号)四川、甘肃、山西省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研究试办国家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搞活国有企业的会议纪要》(国阅〔1997〕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219号)精神,做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和《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和金融法规,为管好用好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以下简称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基础工程贷款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三条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计划共5亿元,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在财政贴息资金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中国农业银行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发放贷款。
第四条扶贫基础工程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择优选项,扶贫到户;借款人自愿申请,银行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等项原则发放、使用和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范围与用途第五条扶贫基础工程贷款的范围为国家确定的四川省苍溪县、旺苍县,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规定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03-21 执行日期:1995-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38号文《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问题的批复》精神,现将我行有关利率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率(一)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和其他储备贷款及粮棉收购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即年利率10.08%。
(二)粮棉油调销和加工企业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0.98%。
(三)粮棉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即年利率10.98%。
(四)粮棉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科技贷款按现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11.7%。
(五)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及技改贷款分别按现行的基建和技改贷款利率执行,即:基本建设贷款1年期以内(含1年期)年利率11.7%;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5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
技改贷款年利率11.7%。
(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年期(含1年)年利率11.7%;1年以上至3年(含3年期)年利率12.96%;3年以上至5年(含5年期)年利率14.58%。
(七)扶贫专项贴息贷款仍执行年利率2.88%。
(八)扶贫贷款(指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地区贷款、边境贫困农场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8.4%。
(九)林业贴息、治沙贴息贷款按年利率10.98%执行。
(十)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清算利率双方暂按年利率10.98%计算。
其他同业往来利率由各分行协商确定。
(十一)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第1页共2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98年3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98年3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3.27•【文号】农发行传字[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3.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农发行传字〔1998〕1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三、粮棉油储备及其他储备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四、粮棉油调销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五、扶贫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2.88%,收回再贷部分执行年利率5.04%。
六、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5.04%。
七、林业、治沙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八、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调整后中长期各档次利率(见附表三)。
九、其他贷款均按调整后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十、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5.22%。
十一、系统内往来执行年利率7.56%。
调整后的利率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二、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利率执行年利率7.56%,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从1998年3月25日起根据贷款发放的性质,相应执行调整后的各档次利率。
3月25日以前仍执行原贷款利率,逾期后按有关加息规定执行。
十四、发放的建仓(罐)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中长期贷款利率。
十五、本通知自1998年3月25日起执行。
各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各银监分局、崇左、来宾、梧州监管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委”)《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已上报四部委备案,并得到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政府引导,适应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目标是:通过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
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1995.09.20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9.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
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字[1995]237号文《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根据农业发展银行在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的范围界定仍按农发字(1995)64号规定执行。
从1995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按新的加罚息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加、罚息幅度由省分行根据规定要求自定。
二、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执行年利率12.06%。
三、关于扶贫贴息贷款。
1.扶贫贴息贷款收回再贷部分,财政部不给贴息,由借款单位承担全部利息,即执行年利率8.4%。
2.扶贫贴息贷款逾期后,可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同意展期的,可继续使用贷
款,其利率执行年利率8.4%;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凡合同中已明确到期后不再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逾期后在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粮棉油调销、加工贷款及扶贫贷款的利率自1995年9月2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20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农银发[1999]49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农银发[199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到户的有效做法”的要求,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温家宝副总理在1999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行强调:“小额信贷”只是扶贫到户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
一些地方出现的扶贫合作社,应该是金融部门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是用款单位,不能作为承贷主体,更不允许放贷。
因此,各行开展“小额信贷”扶贫,一定要认真把握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同有效的承贷管理方式相适应,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必须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相适应,避免管理脱节;三是必须同技术培训能力相适应。
扶贫社不再作为承贷主体后,农业银行可以借助扶贫社服务体系及其功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代理协议,以充分发挥扶贫社服务体系的积极作用,弥补农业银行基层工作网点和信贷人员之不足。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有效做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扶贫资金而无需农户出具财产抵押的一种扶贫贷款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30•【文号】银传[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地市(州)、县(县级市)分支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开发性贷款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的批示精神,现就扶贫、开发贷款及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划转、资金及利息清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业务划转1.信贷资产划转此次信贷资产的划转,是指将目前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使用开发性贷款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包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业基建技改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治沙贷款等)、已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和列入银传(1997)32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范围、尚未划转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
在划转信贷资产时,凡会计科目清楚、明确的,按会计科目进行划转;凡会计科目不清楚、不明确的,按核定的开发性贷款企业账户划转;凡企业账户不明确的,按贷款借据划转。
2.负责划转根据应划转的各项贷款余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等额划转负债。
划转的负债包括:开户企业的存款,应划转的资本金;两项合计后与划转的信贷资产的差额,用存放同业科目下设的“存放农行款项”账户予以平衡。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开发性贷款和在中国人民银行有专项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
在划转前各行要向开户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做好销户、开户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划转负债时,资本金不作为平衡内容。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划转的资本金总额,由总行统一划转。
农发行扶贫信贷工作措施
农发行扶贫信贷工作措施农发行扶贫信贷工作措施一、引言贫困是世界的普遍现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参与了扶贫信贷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扶贫信贷工作措施,以期推动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二、贫困地区定位和目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扶贫信贷工作中首先明确了贫困地区的定位和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扶贫工作的实际需要,农发行将贫困地区定为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区域,将扶贫对象确定为贫困户和贫困群众,重点关注贫困区域农村居民的生活和产业发展。
三、借贷款项和利率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借贷款项和利率政策,以满足农村居民的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资金成本。
农发行提供的贷款项主要包括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
生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居民的农业种植、养殖和加工等生产活动,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
消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和教育支出,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教育水平。
农发行还针对贫困地区制定了较低的利率政策,以降低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农发行的实际情况,农发行为贫困地区的借款人提供了优惠的利率政策,将贷款的利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
四、信贷审查和授信方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扶贫信贷工作中采取了严格的信贷审查和授信方式,以确保贫困地区的贷款风险和信贷质量。
农发行设立了专门的扶贫信贷部门,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查和管理。
扶贫信贷部门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信贷审查标准,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
为了提高贷款的可控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农发行采取了多样化的授信方式。
除了传统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农发行还广泛开展了农村合作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青年农民创业贷款等新型授信方式,以满足贫困地区的不同信贷需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2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22、2022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第三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利率管理,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便于机构完善后从事利率管理的业务人员的实际操作,现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实际情况,将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现行利率种类及各档次利率标准(一)存款1.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年利率1.98%。
2.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期年利率3.33%、半年期年利率5.4%、一年期年利率7.47%、二年期年利率7.92%、三年期年利率8.28%、五年期年利率9%。
3.国家专项存款年利率为1.98%,其中: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不计息。
4.中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年利率1.98%。
(二)贷款1.粮棉油收购贷款年利率9.18%。
2.粮棉油储备贷款年利率9.18%。
3.粮棉油调销贷款年利率10.08%。
4.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年利率10.08%。
5.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一年期(含一年)年利率10.0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1.7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2.42%。
6.粮棉油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0.08%。
7.中央扶贫贴息贷款年利率2.88%,合同到期和收回再贷部分执行扶贫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2%。
8.扶贫贷款(含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边境贫困农场贷款、康复扶贫贷款、沿淮六县贷款及其他扶贫贷款)年利率7.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广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9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0.21【实施日期】2015.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广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广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1日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推进广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改善,推动“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更好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专项贷款支持和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改善我区农村基础设施为主线,以建设宜居乡村为导向,重点支持农村水、电、路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环境整治等薄弱环节。
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公司运作、集中推进”的原则,充分利用农发行贷款政策优势,加强与农发行战略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全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我区“十二五”、“十三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任务,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工作,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战略目标多作贡献。
二、贷款项目安排(一)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25亿元,按项目资本金最低20%的要求,专项贷款本金为100亿元。
(二)专项贷款支持范围。
贷款主要支持城市建成区以外,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
主要包括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重点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百镇示范镇、乡改镇、民族乡基础设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乡土特色建设示范项目等5大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发布日期】1998.02.18【实施日期】1998.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
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
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配套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配套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配套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世界银行扶贫项目是整个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95年南宁“中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工作会议”以来,世界银行扶贫项目的实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目前正在实施的世界银行一期西南扶贫项目、二期秦巴山区扶贫项目和正在进行前期准备的三期西部扶贫项目,共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规模达6.1亿美元,覆盖9个省区、94个国家重点贫困县,预计受益贫困人口将达到800万。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统一管理扶贫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确保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在参与规划、安排计划、论证项目、发放贷款、跟踪监督、提供服务、密切合作、加强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必要的、力所能及的工作。
据统计,1995~1997三年间,云南、贵州、广西等西南三省(区)分行为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共安排配套贷款39839万元,其中,软贷项目配套贷款34139万元,广西硬贷项目配套贷款5700万元。
1996~1997两年,四川、陕西、宁夏省(区)分行为秦巴山区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前期已实施项目安排贷款14747万元。
以上这些贷款为促进世界银行扶贫项目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银川召开了“中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第二次工作会议”,总结了几年来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实施经验,进一步研究部署西南、秦巴世界银行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西部世界银行扶贫项目的准备工作。
会议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介入世界银行扶贫项目管理工作也提出了很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配套工作,促进西部地区尽快解决温饱,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国政府积极引进世界银行资金,实施世界银行扶贫项目,改变了以往扶贫单纯依靠国内资金的传统方式,开创了国内扶贫机构与国际组织相结合、国内扶贫资金与国际组织援助相结合的扶贫开发新格局,意义重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07•【字号】桂政发[1986]106号•【施行日期】198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8月7日桂政发〔1986〕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银行《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
现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我区银行扶贫信贷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我们经与专业银行分行商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贫信贷资金的使用要统一计划,统筹安排。
国家分配给我区人民银行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贷款”,中国银行用于支出的“贴息外汇贷款”、建设银行用于扶贫的部分“更新改造贷款”、农业银行用于扶贫的部分“农林牧副渔贷款”,以及区工商银行按照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从“技术改造贷款”中每年拿出百分之二十用于扶贫的技改贷款,都要在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统筹安排使用。
二、扶贫信贷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讲究经济效益。
扶贫信贷资金投放的重点是:种植业(特别是亚热带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畜牧业)、采矿业、加工业和小水电。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做好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精心安排使用扶贫信贷资金,做到投入一批,见效一批,加速信贷资金周转。
三、扶贫信贷资金的贷款对象是:人民银行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贷款”仅限于我区四十八个贫困县的县辖企业单位;其他各专业银行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按照基本业务划分范围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分工规定,可对四十八个贫困县的国营、集体、乡镇企业、种养专业户发放贷款。
若上述贷款项目贷款额度较大,一家银行筹措信贷资金有困难的,可商得其他银行同意,组织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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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8.02.18
【实施日期】1998.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
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
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
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
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
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面广、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非贴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适量用于周期短、收益率较高和扶贫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贷款用途。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
(二)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
(三)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
(四)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