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行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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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

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

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

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

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

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

(2)、法律知识的变异。

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

(3)、法律思想的变异。

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当前,行政主体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管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多年的人治行政随着行政的惯性运作,极易自发地产生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行政外部环境中,公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信守“民不告官”的千年古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请求法律援助,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

论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领导官员或领导机构在内部或外部有义务或职责去实现某些事情,但出于某些原因却放弃了这项义务或职责,从而导致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更意味着公共服务的亏损和公共权利的侵害。

在中国,行政不作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

这是因为行政体制对官员时间、资源的管理不尽完善。

此外,公共服务系统的发展水平也跟不上各种科技飞速的发展,造成了一些公共服务的瓶颈,致使省级以上行政机构难以组织、协调和管理好公共资源。

此外,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官员的工作压力过大。

一些领导机构需要完成的任务繁多,时间紧迫,很多官员为了避免巨大的劳动量和工作压力,不得不放弃或推迟一些重要而艰难的事情。

而这些行政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比如,有的官员为了省心省力,对一些小事不予理睬,而这些小事却积聚成大的问题,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不作为行为对社会与公众带来的伤害可真可怕。

它会导致经济发展的滞缓,公共服务的缺失,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侵害。

在一些重大矛盾和敏感事件上,如果地方领导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

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还会给领导权威和形象带来极大的尴尬和损害,疏远了民心。

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事件上,不仅可能引发公众的监督和抗议,更有可能带来"政治风险"。

和领导一直警惕企图利用社会事件与矛盾来进行颠覆、破坏的人和势力,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严肃、坚决打击。

如何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在政治上,通过加强的建设,推行全民员教育,不断深化纪律监察工作,发挥各种特别调查组的作用,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运作各项事务,实现让权责和责任要和的目标。

在组织上,要加强对在地方的干部的考核与监管,确保他们不会袖手旁观,让本应承担的工作落实到位,不出现大大小小事情的漏洞。

在社会上,要加强法律教育,讲究个体权益与全社会权益之间的平衡,让每个公民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参与公共决策。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通过对就行政义务的理解,当前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并对遏制行政“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对策建议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的行为。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终,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引发的“官民矛盾”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行政中的“不作为”不再是我们一些行政领导所认为的那种“无所事事”、“无所作为”,也不是“群众观念、作风态度、办事效率”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给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政府威信。

鉴此,笔者就行政“不作为”行为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理解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了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有损政府形象,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管理。

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因此,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行政义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如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

浅析行政不作为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123 字号:[ 大中小]■滨海县政府法制办曹露近些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务中,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不作为略陈己见。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所属职责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行政违法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公务人员不仅仅指该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比如说行政委托过程中的公务人员。

在这里还要厘清两个概念,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前者指在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行为的主体,后者指在违法不作为中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区别两者的关键是看该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所谓法定作为义务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的义务。

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能作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

这里要指出的是,对于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法律效力等级低,因此应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三)行政不作为违法主观条件应当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即使客观上形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担当、不负责、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能的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善造成了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有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第二,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外界的监督和约束。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拥有过多的权力,没有外部监管机制,导致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三,行政机关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公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只是在单位混日子,对待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行政不作为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服务无法及时提供,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一些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公众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费力。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满意度,破坏了政府形象。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公共服务不能普惠全民。

一些地区或行业得到了优先支持,而其他地区或行业被忽视。

这加深了社会贫富差距,增加了社会矛盾。

针对行政不作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正确分配和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管机制。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事,真正为公众利益服务。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供公众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公务员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不得违法乱纪,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1、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

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

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

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

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

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异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做否定性评价。

因此,行政不作为中,既有合法的不作为,也有违法的不作为。

我认为,尽管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在行政法学体系中,通常出现在行政违法部分,但并不能由此断定行政不作为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说难以成立。

评价说的观点当然无可厚非,但因其对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未提出区分与识别的标准,因此,难以用以指导实践。

程序说与实质说均提出了明确的区分与识别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标准,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程序上‘为’、实体上‘不为’的,前者认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后者认为仍构成行政不作为。

在实质说的这一主张下,可以得出两个似是而非的观点:无论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有无依据、是否合法,只要行政主体未予实质满足,均可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从程序上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应条件,从程序上作出否定性作为的,仍构成行政不作为。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浅谈不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范文篇1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严重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实践中,群众对领导干部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一是行政不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推诿、拖拉、讲条件,“踢皮球”,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的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却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这里面有思想作风问题,也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不愿作为、不想作为甚或是不能作为。

二是行政乱作为。

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

这里既有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问题,也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一些地方社会治安混乱,公安司法部门有“破大案,立大功”的大志,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了,至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小偷小摸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人民的安定生活,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大众利益,处理不力,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严禁乱采滥伐,乱捕乱猎,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引发一些资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上面追查时轻描淡写,做表面*。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名,关心照顾亲戚朋友和个人利益为实,将国有固定资产廉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行政不作为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行政不作为,简而言之,就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民众合理的需求未予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

这种现象在许多领域都存在,如教育、卫生、环保等,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不便与困扰。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问题愈发凸显,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首先,行政不作为问题是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

例如,某些官员滥用职权,只追求名利,忽视了本应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其次,行政不作为问题使得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公信力的失落将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当人民群众的需求未能及时得到满足时,他们将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对政府的管理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行政不作为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行政机关在职能履行过程中的不作为,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阻碍和影响。

例如,在城市建设工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审批相关材料,将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此外,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将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无法及时得到控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有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做到法无可侥幸。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秉持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导致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性意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要知道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基本情况。

行政不作为案件可以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采取措施或解决问题,或行政机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产生了诉讼。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原则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职责。

其次是负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不作为行为需要负起责任,需要对被损害人给与赔偿。

最后是公开公正原则,即行政不作为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并且对于当事人实行平等对待,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三、行政不作为案例下面列举一些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案例,以此来更好地理解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案例一:因固体废物溢出致使周边环境受到了污染,但是当地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处理该问题,直到大量群众上访才开始采取行动。

最终,被污染方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后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成功获赔。

案例二:某企业因为一些原因停业,导致其员工无法领取合法的工资。

随后,员工代表向该企业所属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劳动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却一直未能处理该问题,使得员工长期未能获得工资。

最终,员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最终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进行严厉的批评,并命令其返还员工的工资。

案例三:在某个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土地的拆迁程序没有完全履行。

这导致部分周围居民被迫离开,但是他们并未得到足够的拆迁补偿费用。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些年来,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然凸显,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

某些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该负的责任不负,麻木不仁,冷眼旁观……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侵扰法治政府的一个顽症。

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却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是官僚主义的终极产物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被削弱,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由此不难看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行为。

同时,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

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二)行政不作为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不利于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政府的众多部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权限交叉和权限划分不清,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执法争议。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行政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制度问题,时常会出现法律行政不当的情况。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剖析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一、违法执法的案例分析违法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市环保局的某执法人员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以个人利益为前提,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这种违法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违法执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权力过大、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等。

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都是预防违法执法的有效手段。

二、不当行政裁量的案例分析不当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具体案件的状况和情形评估不准确或合理,导致行政决策不当的情况。

一个常见的案例是某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求一户居民拆除其合法建设的院墙,但并无法律依据。

这种不当行政裁量会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并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不当行政裁量的产生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全面的信息获取和综合判断能力。

加强行政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可以有效避免不当行政裁量的发生。

三、滥用行政权力的案例分析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超越法定权限或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例是某地县级政府以拆迁为由,对一家私营企业进行非法收购。

这种滥用行政权力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滥用行政权力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权力过于集中以及管理体制不完善等。

建立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督和问责力度,都是预防滥用行政权力的关键。

综上所述,法律行政不当案例的剖析对于完善法治体系、提升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完善监管机制以及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可以推动法律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但由于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了法定的期限或拖延了解决办理有关事项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导致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进行浅析。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行使行政权力要求具有现实的管理、规制、教育、服务等功能的权力行为。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应当解决的行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采取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的情况。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反面,属于法律责任范畴。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拖延、漠视、无障碍地耽误办理事项的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和组织,其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等。

当行政机关未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才能认定其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3.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期限到期或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无障碍地拖延和不当搪塞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期限到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到,但行政机关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政行动。

无期限的迁延不下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事项长时间未作出答复或未给出解决方案,导致事项无法顺利解决。

无障碍地拖延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应当处理的事项拖延时间,但并不会明确表示拒绝或不予处理。

不当搪塞是指行政机关在解决问题时只做表面文章,不切实际地回避或者搪塞申请人的正当要求。

4.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造成对权利和利益的实质性侵害是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浅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及诉讼特点

浅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及诉讼特点

一、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政诉讼的确度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一)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作为的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某事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对复议机关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直接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势必增加诉讼,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环节,给法院、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使行政争议陷冗入长的诉讼中。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意义的复议决定,应当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而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宜提起诉讼。

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实体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否定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提起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

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

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

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page]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

法律行政不当案例剖析法律行政不当是指法律部门或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下面将从两个案例出发,对法律行政不当进行剖析。

第一个案例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且未进行公正的评估程序。

这些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征收土地之前,政府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以确保选择的征地开发者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能力。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没有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私自选择了一个开发商进行征收和开发工作。

这种不当行为使得政府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可能导致开发商和政府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其次,政府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应该依法进行公正的评估,并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进行公示。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评估,并没有将征收补偿标准向农民公示,导致农民在获取补偿时无法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行政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使用了非法手段,比如没有合法搜查令的突击搜查,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

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该依法取得搜查令,并在取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了突击搜查,以及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入私人住宅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安机关侦查执法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法律行政不当的案例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中找到。

这些案例都是由于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和方法进行操作,或者滥用职权,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所引起的。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二篇)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二篇)

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自查报告:不作为乱作为一、前言不作为乱作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常见的现象。

它既是一种工作态度问题,也是一种管理失职问题。

为了深入剖析乱作为的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工作,特进行此次自查报告。

二、背景及目的乱作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对待工作不认真负责、不尽全力,导致工作效能低下,工作任务难以完成甚至出现重大失误。

本次自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剖析产生乱作为的原因,找出存在问题,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三、乱作为的原因(一)工作压力大。

当前,行政工作压力不断增加,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面对庞大的工作压力,有些工作人员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配合不上发挥100%的工作效能。

(二)缺乏相关技能和知识。

有些工作人员在入职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和教育,对于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缺乏了解,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况。

(三)工作动力不足。

对于一些工作人员来说,工作可能仅仅是为了生计的一种手段,他们缺乏对工作的热情和使命感,导致工作中的偷懒和敷衍塞责。

(四)管理不力。

乱作为的问题也与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和能力有关。

一些管理者过于宽容乱作为,没有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另一些管理者指导不力,没有为员工提供正确的工作指导和支持。

四、存在问题分析(一)执行力不足。

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推诿责任,偷懒敷衍,不将工作当回事,导致工作难以按时完成。

(二)工作效率低下。

有些工作人员只顾应付工作,只求完成任务,对工作质量不加以把关,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工作认真度不够。

一些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缺乏严谨的态度,对工作细节不够重视,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四)工作态度消极。

部分工作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态度消极,对待工作不主动,影响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解决措施(一)加强培训和教育。

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能。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些年来,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然凸显,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

某些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该负的责任不负,麻木不仁,冷眼旁观……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侵扰法治政府的一个顽症。

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却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是官僚主义的终极产物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被削弱,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由此不难看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行为。

同时,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

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言而无信、不作为、不履行职责都是不诚信的表现。

政府的不诚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公众信任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任何一种不诚信都会损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

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导读:本文浅议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作为”行政行为面面观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结,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笔者就具体案件列举一、二。

由于80%股权被他人非法侵占,瑞丰公司一再申请及催促深圳市工商局对有关外方股东权变更登记的有效性及相关营业执照进行确认、补发,而迟迟得不到答复。

该公司以深圳市工商局“不作为”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山东农民质疑招生舞弊案两年未果,遂状告教育部门“不作为”;四川射洪县万林乡牵牛村三户农民因乡政府对一起林地权属纠纷不作处理,以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将其推上被告席。

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农民一审胜诉;一名醉汉在潜江市园林派出所翻墙时摔死,其家属认为警察没按规定进行强制醒酒措施,将潜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潜江公安局培偿5万余元;安徽省当涂县建材公司职工汤晋,因该公司停发和乱扣其经济收入,向县劳动局递交请求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申请,两个月后未接到答复,以“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将劳动局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定汤晋胜诉。

在我们浙江,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开洋在相邻的中村饮水水源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

两村就此引发纷争。

县政府组织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裁定。

而之后县政府就此事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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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行为浅析朱文国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内涵: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逾期不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消极放弃行政权力的一种违法行为;然后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

文中指出,近年来“民告官”案件的上升,一方面说明了行政不作为行为越来越倍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同时也向我们昭示了行政不作为行为已受到了法律的挑战,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行政伦理修养,加强“以德治国”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法制建设及制度建设。

本文同时还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危害及其对政府信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文章指出,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背离,与职权职责相统一的职权行使原则相背离,与严格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相背离,是损害政府信用、败坏政府形象的严重行为。

本文最后提出了克服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具体对策。

本文认为,要改变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就必须从健全行政立法,规范行政程序,建立健全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督办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以此来制约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行政程序引言 (2)一、行政不作为行为现状及根源 (3)(一)行政不作为行为已受到法律的挑战 (3)(二)行政不作为行为产生的原因 (3)二、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政府信用 (4)(一)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危害 (4)(二)行政不作为行为是损害政府信用的严重行为 (5)三、克服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对策 (6)(一)健全行政立法,规范行政程序,抑制行政不作为行为 (6)(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消除行政不作为状态 (6)(三)依靠“督办制度”制约不作为行政行为 (7)四、结论 (7)主要参考文献 (9)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逾期不为的行为,是行政主体消极放弃行政权力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行政作为是行政主体以积极作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了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一定的动作行为,即可认定行政作为的形成。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动作行为,因而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而发生。

二是在程序上表现为消极地有所不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

既有程序上的特点——消极地不作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也有实体上的特征——不履行作为的法定义务。

在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不作为”行为就已作出解释,在该法第11条受案范围中有三条相应的规定:一是认为符合法律条件,要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不颁发的,受害人可以起诉;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不予答复的,可以起诉;三是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行为,包括侵犯公民其他权利,可以起诉。

根据行政不作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来划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

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行政不作为。

例如,税务机关逾期没有对某个应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税款等。

抽象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义务,却没有或迟延履行这种法定义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消极的行为。

例如,1990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

”在这里的“要”实际上就意味着一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国务院这一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的义务,如果无故拖延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也可构成一种行政不作为,即抽象的行政不作为。

这里,如地方政府未按国务院要求及时制定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文件,实质上是侵犯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抽象行政不作为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很隐蔽,行政相对人难以意识到,或者根本就没有注意到。

因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负有及负有应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或责任,一般而言,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清楚,行政相对人没必要、也没条件知道这些。

所以,抽象行政不作为对人民的危害更大。

近年来,在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达40%,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高达70%,这就说明我国行政机关具体行政中的问题不少,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行政不作为现象严重。

因此,本文着重对行政中的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了探析,分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现状及其原因,指出了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危害及其对政府信用的损害,并提出了克服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具体对策,这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彻底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不作为行为现状及根源(一)行政不作为行为已受到法律的挑战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全国许多新闻媒体都对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怠于行政等不作为行为的案件进行了报道,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从1990年到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 7万件,其中仅1998年受理9 8万件,是1990年的7 6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其受案范围已由最初比较集中的一般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几个领域逐步拓展到诸如知识产权、城市规划、土地矿产、教育、国有资产、网络等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一些地方类似的案件出现快速上升趋势,如南京市这类案件的数量从1988年的18件上升到近年来的每年300件以上,10年增长了近20倍。

“行政不作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症,同时也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及危害性,如何有效遏制及惩治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某县政府自己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被农民们推上被告席。

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开洋在相邻的中村饮水水源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

两村就此引发纷争。

县政府组织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没有作出裁定。

而之后县政府就此事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110名农民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状告县政府“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此案一直到2001年2月才终于得到法律的支持,经中、高级法院判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终;同样,长兴县工商局也因“不作为”而被51岁的该县农民李锦良告上法庭。

1996年,李锦良发现当地一些青梅加工厂,从外地收购白梅,然后用墨汁、明矾等原料进行加工,使“白梅”变成“乌梅”,其中的苯酚是致癌物。

李多次向镇工商所和县工商局举报,要求对此制假行为进行查处,然而查处却迟迟没有结果。

在历经4年后,2001年3月,李以“行政不作为”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万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胜诉而告结,而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从这些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加上《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的实践,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越来越倍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力武器。

同时又向我们昭示了“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挑战。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产生的原因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

而“不作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权力与义务相脱节、职责意识淡化的具体表现。

究其原因有:一是受利益趋动。

为了保护地区、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置法律法规和规章于不顾,该作为的不作为;二是受压力所迫。

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的压力下,怕当被告,怕败诉而不敢作为。

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上下左右关系网的压力下,不去作为,有的甚至搞变通,搞妥协;三是责任意识淡化。

有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宗旨意识不强,重权力轻义务,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有的拖延履行,有的不予答复,有的拒绝履行,有的利用各种手段推卸责任。

四是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行政伦理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水平不高,遇到较为复杂的具体行政工作不知如何作为,规避矛盾,有的视而不见,有的消极应付,有的甚至用“不予答复”的方式来掩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

五是法制本身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导致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作为”行政行为无所作为。

笔者随机查阅了下述八种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8、《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这其中,第1~5部法律规范没有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限制,第6~8部法律规范有期限规定,但也不全面。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业登记申请的审批期限,但对于法人变更、注销登记就被忽视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所以出现这种缺陷,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立法历史背景、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造成的,这种缺陷的存在给行政机关“不作为”大开方便之门,并对此无“法”作为。

总之,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现状不容乐观,广大人民群众对此与对待“乱作为”一样深恶痛绝,一旦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将行政机关送上法庭。

这在两个方面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民告官”虽然使政府机关有失脸面,但这个难堪的代价换来的却是民主与法制的张扬,充分说明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在不断提高,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提速”。

二是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从立法、执法、监督各个环节查找存在的问题,在如何为民行政、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切实在行政实践中做到“不乱作为”和“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与政府信用(一)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危害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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