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心职工定点药店协议2018新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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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模板

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模板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保经办机构):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机构编码: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药品零售服务行为,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8]16号)及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的规定,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药品零售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收费政策和深化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享受医保服务。

第二条【依法监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方对乙方的检查,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程序开展。

第三条【甲方职责】甲方应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制定经办规程;指导乙方开展医保服务并组织稽查审核、绩效考核等工作;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等。

第四条【乙方职责】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咨询宣传】甲方应做好对乙方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_乙方(购货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药品的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范围与内容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在内的医药产品。

2. 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订购相应产品,并保证按照约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1. 甲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价格与结算1. 双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药品的供货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2. 结算方式可以是现款现货,也可以是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四、交货与验收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药品。

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六、保密与知识产权1. 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对方的知识产权信息。

七、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2019年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障诚信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提供门诊用药购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有权投诉、举报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明确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指导并督促乙方做好相关服务;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6.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相关零售药店:
按照《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医险函[2017]74号)的规定,我中心经过资料评估、资格公示、联网测试及实地验收医保政策落实情况等程序,经研究决定,确定山西滨海专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阳店等206所零售药店(名单见附件)为省直定点零售药店。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省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统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牌。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购药服务。

附件: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XLS
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2日。

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2020年 01 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0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点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8号)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一、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非药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规范刷卡。

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品清单必须与参保人的购药清单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店监管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售卖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药品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配药。

如因配药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于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和保健品费用。

乙方准入为甲方定点后,不得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且不得以积分兑换、有奖销售等名义摆放上述用品,如有发现,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四点处理。

医保定点医院合同模板

医保定点医院合同模板

医保定点医院合同模板甲方:(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保险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定点医院,乙方是一家合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保险机构,为了加强双方合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服务质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保险支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 甲方承诺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1.2 乙方同意将甲方列入其自身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并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支付服务。

1.3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保险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作过程合法合规。

1.4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支付信息实施保密,并严格按照约定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

2.2 乙方提供的保险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标准等具体内容。

第三条服务协议3.1 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医院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2 双方应定期进行服务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质量。

第四条保险支付4.1 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用,并及时报销给患者。

4.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支付标准,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配合乙方进行费用结算。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5.1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合法合规,并符合相关要求。

5.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保险支付服务合法合规,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若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药店医保承诺书(共4篇)

药店医保承诺书(共4篇)

药店医保承诺书〔共4篇〕第1篇:医保承诺书医保诚信效劳承诺书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效劳品牌,本店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效劳协议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平安。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效劳。

五、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平安,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或保健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平安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效劳环境。

六、诚信经营、优质效劳,为守护参保人员的健康尽心尽力,为常州市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开展做出新的奉献。

单位:常州亚细亚大药房2022年1月1日第2篇:医保承诺书医保诚信效劳承诺书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效劳品牌,本店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宝鸡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效劳协议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平安。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效劳。

五、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平安,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化装品、食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平安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效劳环境。

六、诚信经营、优质效劳,为守护参保人员的健康尽心尽力,为宝鸡市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开展做出新的奉献。

单位:陕西同和堂大药房医药连锁2022年6月30日大额处方外配登记管理制度1、外配处方是指顾客持医疗机构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的外配处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登记顾客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及购置药品明细等〔在“医保刷卡登记本〞上登记〕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 _______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 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定点单位编号: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8年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6〕13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医疗待遇管理人群。

第三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适应的院内规章,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三)按卫计部门规定书写并规范保存各类医疗文书;(四)向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五)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培训;(六)甲方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需乙方提交补充材料或涉及申诉事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医保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协议管理,是规范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根本管理措施和主要抓手。

各级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定点申请、协议履行、费用审核、评估考核等各环节中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对违反协议约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保持高压、重拳出击。

现就做好当前协议管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完善协议内容,健全退出机制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6〕136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重点对限期整改、暂停结算、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明确对应的违约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2.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依规)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本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共同做好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范围对象)本协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离休干部、□医疗救助、□异地就医、□其他保障人员(包括)。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普通门诊、□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大病第四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公开承诺书

定点零售药店公开承诺书

定点零售药店公开承诺书定点零售药店公开承诺书为贯彻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动,本店郑重承诺:1.严禁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卡套现。

2.禁止在经营场所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等生活用品。

3.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用社保卡购买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日用百货、生活用品等。

4.不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

5.做好大额消费(300元及300元以上)登记和非本人持卡消费登记。

6.严格按照处方药销售管理办法,凭医师处方和执业药师审核销售。

7.保证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为患者提供服务。

8.正确宣传医保政策。

9.坚决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本店自愿接受中心领导和社会人员的监督。

负责人:***___大药房承诺书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品牌,本店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和日常管理细则。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规范药品的陈列摆放、分类管理,医保支付范围内外的物品分区摆放,明确标识区分“医保支付”和“非医保支付”。

3.不刷卡出售医保目录范围外的物品,不诱导参保人员刷卡购药。

4.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不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坚决杜绝“以卡套现,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卡套现”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

负责人:______大药房**分店承诺书本店郑重承诺: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医保规定。

2.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3.为参保人员服务时,社保(IC)卡只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向参保人员刷卡销售生活用品、副食品;不为持卡人兑换现金,不为非定点机构刷卡。

和药店签订合同模板

和药店签订合同模板

和药店签订合同模板合同编号,【XXXXX】。

甲方(药店名称),____________。

乙方(合同签订单位/个人),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经营的药店,乙方希望与甲方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内容。

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各类药品的供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药、西药、保健品等。

2. 乙方同意在甲方药店内设立专属销售区域,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陈列和销售。

3. 双方可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共同商定推广活动和促销方案。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如无异议,可商议续签合同。

三、供货及结算。

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和供货周期向乙方供应药品,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合格证明。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结清货款,并确保货款支付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货或供货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结清货款或擅自变更销售区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因合作所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共同遵守并履行。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药店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方合作经营药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甲乙双方合作经营药品零售业务,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等。

第三条出资方式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约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合作经营。

具体出资额度和比例详见附件。

第四条盈利分配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具体分配方式详见附件。

第五条合作人退资与转让1. 合作人退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作人,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其出资。

2. 合作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合作人同意,并按照出资比例转让。

第六条管理方式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管理团队,负责药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详见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在其他事项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延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乙方:为了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保障我市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共同自觉遵守。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零售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乙方应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同时,应在店堂适当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工作制度”、“医疗保险投诉举报奖励承诺”。

设置“医疗保险投诉箱”及“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药师和专业人员,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

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乙方从业人员应该准确掌握并自觉遵守延安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与我市医保系统联网的医保专用计算机,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业务。

与医保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要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不得玩游戏。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1月15 日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购药、配药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对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对当地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文本、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全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规模适度、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员需求和业务经办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每年拟纳入定点药店的规划数量,并向社会公告。

河北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人社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冀人社规〔2017〕2号)及国家和省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省医保局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

本细则所称医保参保人员,包括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和其他统筹区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参保人员。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是指省医保局与定点医药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申请为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省本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谈判、签订服务协议以及管理、考核和解除协议,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公平竞争。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医保局与医药机构就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进行谈判。

定点医药机构须按医保支付标准或协议价格收费。

无医保支付标准和协议价格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省物价、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医保局在协议管理过程中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平等对待的原则,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定点医药机构纳入第七条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二)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省本级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或谈判价格;(四)有稳定的执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的能力;(五)自觉执行医保制度的规定,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六)自愿接受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精选5篇)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第1篇在医保中心各位领导的英明领导下,转瞬间一个年度的工作完结了,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请下级领导给与指正。

渑池县医药总公司同仁大药房是我县规模较大的一家医药超市,次要运营: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运营种类达500 0余种,店内宽敞明亮,药品干净整洁,运营种类齐全,分类明确,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须要。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咱们严厉恪守《_药品治理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渑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治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干的法律法规,严厉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店内严把品质关,规范进货渠道,进货验货记录完善,无过期药品,在历次的药质量量检查、抽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例假劣产品,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口碑。

在药品价格方面,货进源头,直接与厂家合作进货的优势使本店的药品绝大多数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办理有本店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可再次享用的优惠。

店内建立有健全的医保机构,由本店总经理直接领导担任医保工作,设立有两人专职担任的医保治理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的业务、服务技能培训,保证零碎正常运行,及时上传、下载数据,并在服务过程中倡导“四心”“四声”服务,为参保人员营建一个良好的购药环境。

同时在刷卡过程中严禁用医保基金购买领取范围以外的药品,杜绝在刷卡过程中刷卡金额和现金购药价格不分歧等不良状况。

自本店成为定点药店后,在医保中心的`正确领导下,一直从严要求本人,完全听从医保中心的领导,以“所有为了顾客,做顾客的瘦弱使者”为运营宗旨,在刷卡服务过程中尽全力满足顾客须要。

从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我店的刷卡人数为:54152人,总费用为:元,平均每人费用为:元,其中非处方药品费用为:元,处方药品费用为:元。

咱们知道咱们的工作做得还不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咱们将在医保中心正确领导下,齐心协力,文化服务,严厉按章相干法律、法规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把医疗保险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专项基金及医疗救助等基金;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附件1),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的药店。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包括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其他统筹区符合异地就医政策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为定点零售药店。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受理、评估、公示、谈判、签署协议以及管理、考核和解除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确保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第六条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依法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执行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制度;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上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清算履约保证金;将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要求及时落实到协议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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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乙方: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5号)、《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晋医险[2017]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7】399号)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较好的用药服务,乙方须是通过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单位,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以门店为单位签定)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乙方应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确保供药及时、安全、有效。

乙方要实行店长为医保责任人,将医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组、制定内部医保管理措施及学习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建立处方购药登记本、非本人持卡购药登记本;每季有组织全店员工学习医保政策的记录;保证员工熟悉医保政策、主动宣传医保政策。

乙方要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参保人员的购药进行指导,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制度购药,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要为本店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甲方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编号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投诉箱、举报电话、购药服务流程,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要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公开评价制度,接受社会评判监督。

第五条:乙方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建立处方核对制度、药师责任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药师要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对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及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

对外配处方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对参保人员购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品种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发生短缺,应积极联系外购,实行专程服务。

第七条:乙方严禁摆放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严禁用社会保障卡兑换现金或刷非目录药品,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回收药品,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停用医保刷卡系统,对已发生销售的费用给予追回。

第八条:慢性病费用报销管理:乙方在为甲方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专用处方配药时,要严格按照定点医院医师所开据《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给予配药,在处方上填写清楚单价、金额及划价人和药师人的全名,在结算联上左上方填写患者姓名加盖印章,并进行登记存根联实行专档保存,以备查用(取药联处方保存两年)。

乙方在为甲方慢性病参保人员服务时,凭参保人员的《慢性病专用诊疗手册》开具发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上要打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销售信息,不准乱开、虚开购药发票,如需补打报销发票要在处方上注明原由并经甲方待遇科签字方可补打。

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违规费用3倍金额,在年终考核扣3分。

第九条:乙方有以物代药的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以物代药的金额5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协议;有出售假药的行为,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出售假药的金额5倍,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乙方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发票或用其他方式帮助参保患者套取医保基金的;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有权首先对已发生套取的医保基金给予追回;其次在结算费用中扣除1000元;其三在年终考核扣5分。

第十一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情况,或派人赴乙方查询调用调剂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时,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不配合或阻止甲方监督检查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乙方按规定每月1-5日向甲方上报上月刷卡数据资料,6-20日审核、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对参保人员提供个人帐户查咨、政策解释等服务。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上报刷卡数据审核的费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支付。

并视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改正或并终止服务协议。

(一)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以物代药。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变相加价,经查实者,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费用的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三)对药品不进行明码标价或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经查实者,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200元,在年终考核扣2分。

(四)因操作不当造成医保数据丢失和数据异常的;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造成医保基金流失3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五)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行为。

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中扣除造成医保基金流失2倍,在年终考核扣2分。

第十五条:乙方要加强医保网络信息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万无一失,严格遵守甲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种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一)医保网络无专人维护、管理、在医保专用机上安装游戏软件和上网,造成数据丢失或影响网络安全的,甲方有权首先关闭刷卡系统;其次从结算费用扣除损失医保基金3倍,其三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二)有提供虚假数据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虚假数据基金3倍,在年终考核扣10分。

(三)医保专管人员未经医保中心培训上岗、其他工作人员随意操作医保刷卡系统的,发现一例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四)不经参保人员本人同意,擅自对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修改密码的,造成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上资金损失,甲方有权从结算费用扣除300元,在年终考核扣3分。

第十六条:乙方要安装相应的管理软件,对药品及其它商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盘点等进行计算机系统管理,杜绝手工记账,与医保软件系统进行对接联网。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经营场所、名称等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如乙方被有关单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

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乙方不得将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不得为非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结算业务;发现违规行为一例,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违规费用的5倍金额,在年终考核扣10分,暂停医保系统。

年内第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停用医保刷卡系统,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1)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擅自将分支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联网,利用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的;(3)摆售日用百货、副食品等生活用品的;(4)违反医保政策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因严重违规收到相关部门处罚的;(6)年度考核为不及格的;第二十条:乙方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行为(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可刷卡支付费用的范围包括:1、药品、中药饮片、药材;2、家用医疗器械;3、“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4、国家批准的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

(二)乙方规范社保卡刷卡购药行为乙方要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品等货物的出入库台账,保证销售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违规刷卡、虚假购药、套取现金等行为。

乙方的药店销售系统要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时对接,在未做系统接口改造之前,要按时上报每月的销售明细及库存(电子版),否则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刷卡费用。

(三)乙方以下行为列入甲方重点监控、检查范围:1、使用社保卡刷卡支付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费用的;2、参保人员与药店串通,采取虚假刷卡购药、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等方式,将社保卡个人账户基金兑现或变相提取现金的;3、在经营场所摆放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物品的;4、单次刷卡金额超过2000元的;5、短期内出现多次刷卡记录,且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的;6、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在定点零售药店大额刷卡购药行为的;7、有其他违规刷卡、异常刷卡行为的。

(四)甲方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理和处罚1、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理:甲方首次发现乙方违规行为暂停医保服务系统,整改三个月;二次发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医保服务系统,整改六个月;再次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批准定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对乙方违规刷卡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乙方要组织本店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违法经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将乙方当年12月份费用20%金额作为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依照晋市人社函【2016】15号文件执行。

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90%返还;考核得分在70分至80分(不含8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70%返还;考核得分在65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按50%返还;考核得分不满65分(不含65分)的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扣除,本协议自动终止,停用医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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