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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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职责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2009-8-17 10:33:21
从国家推出代建制的目的及代建制实施的过程来看,代建人的主体法律地位及其在代建制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这项制度推行的关键,代建人也成为了整个制度实施的纽带和平台。但因代建制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各地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作为代建主体之一的代建人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对于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厦门等地方出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代建制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各自规定的代建人资格标准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代建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代建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独立履约能力。②代建人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对资质的要求,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上述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要求最低的为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③代建人应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④代建人应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⑤代建人应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另外,一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在某种情形之一的代建人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主要包括:①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②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③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④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目前可从事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代建人)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
司,都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或工程总承包的相应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
二、代建制中代建人的主要职责
在代建制中由于代建人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同,代建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前期工作代建人的职责及建设实施代建人的职责,全程项目建设代建则包括上述两个阶段,其中代建人的职责即是上述两个阶段的职责内容。也即,代建人作为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主体,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利用自己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地实现合同目标。同时,代建人还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具体职责内容主要为:①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含项目前期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②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人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③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对施工阶段的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与协调。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但是,与代建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⑤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⑥项目建成后,代建人协助委托人组织,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⑦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⑧包括投资效益分析在内的建设项目后评估。
上述内容只是对代建人职责的简化概括,在具体实施时,代建人的职责履行程序更为复杂,内容更加繁多。
三、代建人在实施代建行为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对项目管理代建制制度本身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可以遵循,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由于代建制与各种现行制度、法律的不配套,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代建制企业的发展目前也存在较多问题。而各城市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导致代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特点:①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以其他建筑类资质代替代建资质,代建人、代建资质的选则具有任意性。②代建管理合同没有统一规范,委托和代理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签订合同主体不明确。③在代建管理内容上,各地方规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项目后分析评估在内的全部管理程序中任意选取,繁简不一,各不相同。④代建人的利润机制缺乏激励,以低比例管理收费为主的利润体制与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的繁琐制约结合起来,降低了目前代建人在选择项目管理和选择专业建筑项目对比上的能动性。⑤代建企业工程全程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的管理素质不能适应所承接管理任务。以上是代建制实践中反映出的特点,但对于代建人而言,其在实施具体代建过程中还存在或面临以下法律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利不明晰是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的主要桎梏。
首先,代建制名称本身决定了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顾名思义,“代建制”是指“代理”建设单位(业主)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法律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显而易见,我国实际执行的“代建制”却与法定的代理概念存在很多差异之处,其赋予了代建人在建设活动中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行为特点更近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代建人是法律上的代理人或是受托人不是很明确。其次,代建人与项目代建中的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不明确。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代建人明确的主体地位,各代建合同由于认识不一致,责权利的约定也不明晰。为了适应形式,很多总承包合同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咨询合同被冠以“代建合同”之名,造成法律关系的混淆,无法识别。另外,“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厦门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代建形式的出现,产生了各种模式中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代建资格、具体职责、管理形式及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权责分配的不同,从而导致各种关系难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