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

合集下载

代建制

代建制

代建制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目前代建制在国内建设领域迅猛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分析代建制的影响,切实研究代建制环境下的应对办法。

1代建制的政策依据在我国,代建制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确立,但成为明确的、具体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却是近几年来的事情。

代建制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2)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3)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4)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代建制”,同时发布和研究起草了相关的一系列文件。

(5)2004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企业资质、业务范围、委托方式、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6)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发改委出台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委颁布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

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PP等)?

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PP等)?

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PP等)?作者:杜玉明盈科(广州)管委会主任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一般并不是某种单一模式的发包,而是多种发包模式相互结合,紧密联系,互为补充。

建设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模式,主要取决于工程性质、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周期的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的深度等因素。

正确选择工程发包模式对维护项目发包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的发包模式有以下几种:一、平行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发包方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或者将施工中的土建、机电安装、装修等项目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并分别与各供应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各供应商(承包单位)之间是独立和平行的,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平行发包模式的优势首先是有利于扩大发包方选择承包方的范围,因为发包方在与不同的承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可以对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择优确定承包方。

发包方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可独立发包的单元,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逐步确定承包方,而无需在施工前一次性全部确定,因而组织方式比较灵活。

而且由于发包方针对一个工程签订了多个合同,这使得每个合同的项目内容单一,合同价值较小,从而降低了发包方的合同风险。

同时,因为各承包方之间存在工作任务交接,而每次交接都会涉及已完工程界面和质量的考评,这也有利于发包方对项目质量进行不间断控制。

但平行发包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

因为这种模式需要发包方多次选择不同专业的承包方,签订多份不同合同,招标工作量大,签约成本高,合同管理具有一定难度。

而且发包方是每份合同的履约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进行管理的责任,各承包方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由发包方来承担。

如果发包方的管理力量不强,没有解决好各承包方之间工作的衔接、协调,就可能造成承包方窝工甚至工期延误,而这种窝工、工期延误的责任是要由发包方来承担的。

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研究

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研究

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研究发布时间:2022-07-26T08:05:29.068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5期作者:徐超湘[导读] 从政府推出代建制的目的及代建实施过程来看,代建人的主体法律地位及其在代建制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代建制推行的关键,代建人也成为了整个制度实施的纽带和平台。

但因代建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各地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作为代建主体之一的代建人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

徐超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州 510060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 510060摘要:从政府推出代建制的目的及代建实施过程来看,代建人的主体法律地位及其在代建制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代建制推行的关键,代建人也成为了整个制度实施的纽带和平台。

但因代建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各地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作为代建主体之一的代建人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

本文对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资格、职责及面临的法律问题等进行研究,以期对代建人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项目代建制;代建人;法律风险一、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于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各地规定的代建人资格标准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代建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②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对资质的要求,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③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

④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⑤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代建人的主要职责代建人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主体,在其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利用自己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现合同目标。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投资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某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①. 负责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与投资人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②.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③.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审核工作,报投资人审批;④.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投资人,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2、负责工程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①、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并报投资人审查备案;并接受投资人的监督和审计;②、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并承担建设方法定职责和义务;③、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3、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①.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项目业主审定;②.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③.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④.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4、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①.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②.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③.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④.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5、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①.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②.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③.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④. 按月向投资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⑤、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6、负责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为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7、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8、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9、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①.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②.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③.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10、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使用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1、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参与组织项目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4、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5、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6、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三、代建方代理业主的服务要求1、建设管理的基本目标质量目标: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进度目标:详公司一、二级节点目标考核指标;投资控制目标:总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安全目标:无安全死亡事故;文明施工目标:满足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规定要求;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10日内完成并报业主单位备案;3、工程项目开工前,代理业主应按照确保质量、安全、文明和工期并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送业主单位备案;4、在设计交底前,应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5、代理业主应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月、周施工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应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调整措施并监督实施;6、代理业主应每月及年终向业主提交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文明施工等综合情况的总结报告;7、代理业主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进行旁站;8、代理业主必须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对其成本进行认真测算,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费中扣减补偿;项目代建费补偿不足的,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减;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9、工作联系办法主要采用“工作联系函”、“会议纪要”等多种书面方式进行工作联系;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联系函应及时交业主备案,属于需业主工作配合的或有关造价方面的工作联系函需提前7天提交业主,同时提交相关依据、图纸、影象等资料;四、代建管理的相关规定1、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若代建单位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2、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符合相关约定,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业主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公司认定,对代建单位给予节余资金的10-20%奖励,具体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3、项目业主将对所代理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等将予以万元奖励;4、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代建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安全文明施工差、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责令改正,承担违约责任;6、代理业主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符合委托合同及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人员有未到岗、变更未履行报审手续、履约不到位、工作不配合或工作有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每发现一次扣减500元/人.次;7、代理业主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督促各方管理人员到位,切实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合格;业主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其他参建单位人员有未到岗、存在履约不到位或工作有过失的,代理业主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承担管理连带责任,按约定扣减代建费200元/人.次;8、代理业主应及时、真实、准确的分阶段定期每周、月、年向项目业主报告关于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和风险;按时完成或协助项目业主完成委托合同中明确的约定;未按时提交管理报告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扣减代建费500元/次;9、代理业主应按照国家现行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承担保修期内的管理协调责任;若不能按时验收、备案及移交,代理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10、若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除接受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定处罚外,另按每重伤1人扣建管费万元,每死亡1人扣建管费万元;11、若代建项目有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有关规定,除接受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罚金外,代建单位还向业主支付万元/次的违约金;12、因代建项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代建单位向业主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代建人的选择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代建人的选择
Pr
oae | jnI a1 e ] cg1 e[ t- m Mn
维普资讯
摘 要 :“ 建制 ” 是我 国为 完善 政 代 府 投 资 体 制 而 实行 的一 种 新 型 项 目 管理 模 式 ,其 实施 的 关键 是 选 择 合 格 、合 适 的 代 建 人 。代 建人 的 选择
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项目建设 管理机构, 按行政或事业单位管理,由 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 过程的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操作 其对所有政府投资项 目实行代理建设。 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 更加透明化,有效减少了政府投资项目 例如:河北省投资总额 50 0 万元以上的 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项目管理企 建设 业应 当具有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监 中经常发生的超标准、超工期、超投资 社会公益项目,由省社会公益项 目 的 “ 三超”问题 ,提高了投资效益。 代建单位的选择是首要问题,也是代建 管理中心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组织 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一项或 多项资质。目前,我国可作为代建人候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 选对象的单位有:工程投资评估公司、 实践证明在 “ 代建制”的实施中, 建设 ,实行 “ 交钥匙”工程 。
管理模式先进性发挥的关键问题。本文 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是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 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 ,难以承担独立经 价咨询公司和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其作 就代建人的选择问题谈几点看法。 。 济责任,难以通过合同管理方式对其行 为代建人的优劣势对比见表 1
的责、权 、利,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 实到位,形成有效控制投资的刚性约束 2 代 建单 位 的 资 质 选 择
同时也界定设计、监理 、施工等各单位 柳箭 。 .I 的责任和义务,使各单位围绕工程质 .指 量 、进度 、造价为中心优化工作。几 12 定 代建 单位 模式 年来 “ 代建制”在我国的政府投资项 目 建设部针对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 发布的 《 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试行办法》 在该模式下 ,政府成立专业代建 中规定: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 ,是指从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代建人的选择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代建人的选择

钥匙 ” 程 。这 种模 式 的优点是 方便 协调 建设 中 的 工
各 种 问题 。 府易 于管理 。缺 点是 代建单 位 由政府 政
设 立 。 以承 担 独立 经济 责 任 . 以通 过合 同 管理 难 难
方 式对 其 行为 进 行制 约 。 一旦 出现 “ 三超 ” 问题 . 无 法 通 过处 罚 代建 单位 挽 回损 失 。 由于业 务 处 于相 对 垄 断地 位 。 人员 工 资 出 自财 政 , 建单 位 将会 且 代 缺乏 提供 优 质 管理 服务 的 压力 及动 力 。 利 于“ 不 代 建制 ” 的长 久发展
维普资讯
发 展 论 坛
代建制项 目管理模 式下代 建人 的选择
牛铮铮
( 北华 航 天 工 业 学 院 建筑 工程 系 , 北 廊 坊 0 50 ) 河 6 0 0
[ 摘 要 ] “ 建 制 ” 我 国为 完 善 政 府 投 资 体 制 而 实 行 的 一种 新 型项 目管 理 模 式 , 实 施 的 关 键是 选 择 合 格 的代 建 人 。 代 建 代 是 其
育并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的 代 建市 场 。 导 和 鼓励 具 有 引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的企 业 参 与 到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的 建
设 中来 。
1 代 建 单位 的 选择 模 式
目前各 地 “ 建 制 ” 作 模 式各 不 相 同 , 管 代 操 以 理 架 构 为标 准 ,大 致 可分 为 竞争 选 择代 建单 位 和 指 定 代建单 位 两类
年来 “ 代建 制 ” 我 国 的政府 投 资项 目建设 中发挥 在 了巨 大 的作用 。使项 目建 设过 程 的管 理更 加 专业 化 、 范化 , 规 操作 更 加透 明化 。 效 减 少 了政 府投 有 资 项 目中经 常 发生 的超 标 准 、超 工期 、超投 资 的 “ 三超 ” 问题 。 高 了投 资效 益 。 提

代建制的管理规定(3篇)

代建制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代建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原则;(三)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原则;(四)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与选择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四)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选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四)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代建单位资质要求;(三)投标报价;(四)代建服务内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条款。

第三章代建合同第八条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二)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三)项目建设标准和工期;(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六)工程款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一)项目前期工作;(二)工程设计;(三)工程招标;(四)工程施工;(五)工程监理;(六)工程验收。

代建制管理规定(3篇)

代建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制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原则;(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质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等级划分和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建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代建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周期;(二)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五)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日期、终止条件、终止日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代建制问题

项目代建制问题

代建制一、概述1、代建制简介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2、代建制的合同模式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

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法律问题》实施“代建制”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代建制的含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代建制组织管理、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选择、代建合同的性质、代建合同三方的权利义务、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弊端及其成因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临时性管理机构。

特点是建立工程项目指挥部,作为政府的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专业性管理机构。

政府或事业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门或委托企业代行业主职责,对政府项目进行管理。

3、项目法人制度。

这种方式是应国家发改委1996年通知的要求,一般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实行。

在项目策划时根据项目内容,指定相关政府部门利用已有或新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这类法人既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又承担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职责。

上述模式为当时体制下的政府项目管理作出了贡献,但在实践中弊端也日益显露:1、专业知识缺乏,工程隐患多项目的领导人一般都由单位或行政的领导担任,人员参差不齐,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合同等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

2、机构设置重复与人才浪费严重大量组建临时项目管理班子,一方面是机构设置重复,另一方面是随着项目完工而解体,或融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主体中,使得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人才被浪费。

3、“三超”问题突出传统模式下,“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原因,表面是专业管理经验不足,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项目使用单位、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三超”受益者。

4、腐败滋生蔓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无制约、不透明,在建设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易出现腐败。

二、代建制的概念、运作模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代建制介绍

建设工程代建制介绍

代建制提纲一、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的含义: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代建单位在整个管理活动中,是“项目法人”的身份!二、代建制的来源和政策支持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山西省在2005年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后,后续并没有再出台类似的政策。

然而,其他地区如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山东、陕西、甘肃、福建等都陆续出台了类似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从“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向“决策、执行、监督、使用”职能分离转变和从“项目管理”向“代建管理”的转变。

三、各省代建政策的区别总的来说,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政策还是相对较为普遍的。

但各省所发布的代建管理政策区别较大,下面选取山西、山西及福建省发布的代建管理政策,并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1、哪些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1)陕西: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 万元及以上的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2)福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省级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政法设施及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推行代建制。

(3)山西:未作出明确规定2、对承揽代建业务的企业有哪些要求(1)陕西: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服务经营范围包含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2)福建: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3)山西: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3、项目单位如何引进代建单位(1)陕西:项目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制工作制度

代建制工作制度

代建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制适用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良好、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等。

第五条代建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严格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代建单位的确定第六条代建单位的确定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确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控制、质量要求、工期、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定期向使用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职责。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违约责任。

四、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和投资控制要求,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报使用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施工,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预算。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合理使用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建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2、代建人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对资质的要求,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上述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要求最低的为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3、代建人应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

4、代建人应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⑤代建人应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目前可从事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代建人)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了“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据此规定,由于代建活动是建筑活动,并提供公众服务,关系公共利益,代建人就必须具备“代建资格”。

但是,《建筑法》只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没有提出“代建资质”。

因没有统一立法,各地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人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专业人员配备、代建资格管理等均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各地均以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来代替或认定代建人资质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的资格、职责及面临的法律问题2009-8-17 10:33:21从国家推出代建制的目的及代建制实施的过程来看,代建人的主体法律地位及其在代建制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这项制度推行的关键,代建人也成为了整个制度实施的纽带和平台。

但因代建制制度本身尚不完善,各地具体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从而导致作为代建主体之一的代建人面临很多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对于代建人应具备的资格,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厦门等地方出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奥运工程建设项目等代建制管理办法中都有规定,各自规定的代建人资格标准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代建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代建人是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②代建人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对资质的要求,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上述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要求最低的为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③代建人应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

④代建人应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⑤代建人应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另外,一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在某种情形之一的代建人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主要包括:①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②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③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④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目前可从事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代建人)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

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司,都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或工程总承包的相应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

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

二、代建制中代建人的主要职责在代建制中由于代建人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同,代建人的职责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前期工作代建人的职责及建设实施代建人的职责,全程项目建设代建则包括上述两个阶段,其中代建人的职责即是上述两个阶段的职责内容。

也即,代建人作为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主体,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并利用自己专业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的控制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地实现合同目标。

同时,代建人还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其具体职责内容主要为:①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项目投资总控制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含项目前期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②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人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③在项目建设期间,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对施工阶段的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与协调。

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

但是,与代建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工作。

⑤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投资、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⑥项目建成后,代建人协助委托人组织,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⑦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

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⑧包括投资效益分析在内的建设项目后评估。

上述内容只是对代建人职责的简化概括,在具体实施时,代建人的职责履行程序更为复杂,内容更加繁多。

三、代建人在实施代建行为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对项目管理代建制制度本身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可以遵循,在目前我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由于代建制与各种现行制度、法律的不配套,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代建制企业的发展目前也存在较多问题。

而各城市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同、实施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导致代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特点:①没有明确的代建资质,以其他建筑类资质代替代建资质,代建人、代建资质的选则具有任意性。

②代建管理合同没有统一规范,委托和代理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签订合同主体不明确。

③在代建管理内容上,各地方规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项目后分析评估在内的全部管理程序中任意选取,繁简不一,各不相同。

④代建人的利润机制缺乏激励,以低比例管理收费为主的利润体制与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的繁琐制约结合起来,降低了目前代建人在选择项目管理和选择专业建筑项目对比上的能动性。

⑤代建企业工程全程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的管理素质不能适应所承接管理任务。

以上是代建制实践中反映出的特点,但对于代建人而言,其在实施具体代建过程中还存在或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不明确,权、责、利不明晰是代建人实施代建项目的主要桎梏。

首先,代建制名称本身决定了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顾名思义,“代建制”是指“代理”建设单位(业主)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

法律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显而易见,我国实际执行的“代建制”却与法定的代理概念存在很多差异之处,其赋予了代建人在建设活动中独立的主体资格,即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行为特点更近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所以,代建人是法律上的代理人或是受托人不是很明确。

其次,代建人与项目代建中的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不明确。

我国现有的建筑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代建人明确的主体地位,各代建合同由于认识不一致,责权利的约定也不明晰。

为了适应形式,很多总承包合同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咨询合同被冠以“代建合同”之名,造成法律关系的混淆,无法识别。

另外,“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厦门模式”、“深圳模式”等多种代建形式的出现,产生了各种模式中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代建资格、具体职责、管理形式及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权责分配的不同,从而导致各种关系难以厘清。

第三,由于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如立项委托,代建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项目主体,其它诸如土地许可证的问题、规划许可证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最后办理资产移交,在特定程序中代建人起什么作用,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均没有明确依据甚至参考的规定,造成了代建人的独立性受到制约,工作中多显被动。

而且在实践中,代建合同的签订内容和方式不规范,代建人和使用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明确划分,就出现了诸如使用单位或是不积极配合或是过分干预代建行为的现象,使代建制在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所以,若要使得代建制进一步健康发展,就必须明确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对代建人与使用单位、投资单位等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的划清。

2、准入制度设置模糊不清,使代建人在法律上有名无实。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了“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据此规定,由于代建活动是建筑活动,并提供公众服务,关系公共利益,代建人就必须具备“代建资格”。

但是,《建筑法》只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没有提出“代建资质”。

因没有统一立法,各地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人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专业人员配备、代建资格管理等均没有明确的标准依据,各地均以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来代替或认定代建人资质资格,从而造成在代建人资质类型等级的落实上参差不齐,所谓的“代建人”从法律角度上讲就显得有名无实了。

3、代建人在现有制度下实施代建行为面临很多法律风险。

代建制的着眼点就在“代建”,也就是不再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参与工程建设,而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代建人进行全过程或局部的项目管理。

很明显,建设项目的风险也由建设单位(业主)转移到了代建人身上了。

实践中,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面临着许多前所未见的风险。

这些风险中,有些或与代建人自身的能力密切相关,有些或与具体的项目特点有关,有些或与制度本身的设置有关,有些或与各种因素综合产生的结果有关。

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1)“小代建人”的风险。

实施代建制的主要意图就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提高投资效益。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存在的代建行为格局为“大业主、小代建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在代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业主)为了自身或部门利益,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代建人对项目的管理,加大了相关风险,同时也影响代建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该风险有可能会成为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风险的源头。

(2)项目过程管理风险。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后,首先面临的是项目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问题。

以往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都由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并取得相关的批复,随着代建人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深入到项目建设中,这些手续和相关批复都应由代建人办理和管理。

但如前所述,目前代建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其独立实施相关行为还缺少法律支持,亦无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保证和支撑。

从而造成代建人在得到代建的相关权限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的尴尬。

其次,由于代建制在代建人的资格准入上无统一标准,参与代建的代建人只拥有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承包等的一种或几种资质,其管理人员拥有的知识及经验也仅限于其中的某一部分,故其全过程管理和综合协调的知识及经验明显不足,故而可能造成许多管理失误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