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统计管理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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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计工作,除认真执行以上法律、法规外,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统计管理制度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期间若管理制度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我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关于数据质量政策和目标贯彻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六条董事长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

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第八条审计稽核部为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审计稽核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任务和统计部门职责

第十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反映本行资金运营和各项业务状况。

(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汇总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开展统计分析。

(四)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

(五)依法进行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以财务会计和资金运营信息为基础,以综合业务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本行统计部门包括统计牵头管理部门和统计业

务部门。统计牵头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推动统计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根据本行实际,拟定年度统计工作目标、具体措施,拟定或修改本行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三)定期、不定期开展统计检查,对统计业务部门作出客观评价。

(四)组织开展全辖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管理水平;

(五)做好监管统计有关事项的报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统计制度;数据异动情况;与监管统计工作有关的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变动情况;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建设及其他可能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六)其他应由统计牵头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职责。

统计业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准确、完整向统计牵头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各项统计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就特定领域或专题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四)认真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其他应由统计业务部门承担的有关职责。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本行监管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扎实

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能胜任监管统计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柜员、会计、信贷等岗位从业经历。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的权利

(一)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相关资料,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本行各业务部门要配合统计人员,支持统计工作。

(二)统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对违反统计法令、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抵制、揭发和检举。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掌握统计专业知识,熟悉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制度,及时上报各项报表;积累统计资料,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三)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各项统计数字;发现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更正。

(四)严守商业机密,认真执行我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统

计资料,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五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各支行、各部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牢固树立全行“一盘棋”思想,积极维护本行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优质高效的完成各种基础台账、统计报表、文字分析和调研分析工作。

第十九条本行由审计稽核部牵头建立有效的覆盖监管统计数据生产报送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

第二十条审计稽核部对监管统计数据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强化总体复核,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适时监控,对审计稽核部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本行审计部门将数据质量纳入审计检查范围,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统计制度制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审计稽核部负责牵头制定本行的统计制度,结合本行工作实际,严格按流程操作,讨论稿形成后及时下发全行征求意见,并提交合规管理部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务会研究通过后,下发全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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