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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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闽卫科教函〔2021〕293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21〕293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厦门大学、厦门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第九〇〇医院仓山院区、第九〇七医院、第九〇九医院、第九一〇医院,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970号)和中国医师协会《关于更新2021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信息的通知》(医协函﹝2021﹞192号),经对我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专业、培训容量进行调整和重新核定,现将我省临床、口腔类别住培基地名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的重大举措,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投入,支持辖区内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培训基地的指导和监管,提高本地临床医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培训基地要将住培制度实施摆在医院发展的战略位置,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相关制度,配齐配强住培专职管理人员,严格住院医师招收、培训和结业全过程管理,保障住院医师合理待遇,加大全科等紧缺人才招收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规范对协同单位的管理,培训基地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协同单位在培训基地住培管理体系内协同开展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工作。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为保障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一)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未就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省属培训医院与地市级培训医院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培训过程管理、考试考核工作。

(二)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职责:1. 在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2. 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3. 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培训医院应加强对培训对象在培期间的管理。

对违规违纪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处理结果通知培训对象选送单位,并报省毕教委备案。

三、培训年限(一)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根据下列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考试科目和培训时间:1. 毕业研究生免予参加除《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外的公共科目理论考试。

2. 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可向省毕教委办公室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8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XX〕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6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为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医院(中医院除外)资格同时取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三级医院。

(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闽政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与入轮转科室教育指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与入轮转科室教育指南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一、基本条件(一)所在医院基本条件L三级甲等医院。

2.医院内应设置重症医学科病房(ICU)和(或)专科ICU(包括内科ICU、外科ICU 和急诊科ICU),且应符合2009年2月13日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的相关条件。

3.医院的内科和外科应为住培专业基地,并能够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病种和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基本条件4.科室规模(1)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条件的ICU总床位20张(包括但不限于内科ICU、外科ICU及急诊ICU等专科ICU的床位数)。

(2)年收治住院病人不少于750人次。

须同时收治围术期和非手术的重症患者。

(3)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0%。

5.诊疗疾病范围(1)疾病种类和例数,见表1。

表1疾病种类及例数要求疾病种类最低年诊疗例次非手术重症患者治疗200高危患者围术期治疗23D急性呼吸功能衰竭OOD重症肺炎4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32哮喘持续状态1酸碱失衡/水电解质紊乱50急性肾损伤32癫痫持续状态1多发创伤1重型颅脑损伤3骨筋膜室综合征或挤压综合征2不同类型休克的诊疗GO重症感染或感染性休克40重症急性胰腺炎4急性脑血管病16静脉血栓栓塞/肺栓塞IO致命性大咯血1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糖尿病酮症酸中毒4尿崩症4肾上腺皮质功能危象1腹腔间隔室综合征2妊娠及围产期重症IO先兆子痫及子痫1产后大出血1心肺脑复苏12消化道大出血5颅内感染和颅高压4免疫抑制患者的机会性感染1注: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必须具备的病种及数量(2)临床操作种类和例数见表2。

表中内容均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必备。

表2临床操作种类及例数要求操作种类最低年操作例次动脉血气结果分析XD经皮气管切开或外科气管切开12有创机械通气JODAFACHE或SoEA评分比0呼吸力学监测50纤维支气管镜检查1重症患者的营养支持治疗XD无创机械通气20高级生命支持治疗20基础生命支持治疗IO肺复张12治疗性低体温IO重症患者的镇痛与镇静治疗XD重症患者的院内转运50气管插管50连续肾脏替代治疗50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1中心静脉超声定位与超声引导下穿刺置管50肺动脉导管或A c)操作及结果判读1留置中心静脉导管XD留置外周动脉导管50胸腔/腹腔穿刺术40腰椎穿刺术IO限制生命支持治疗强度或撤除治疗1脑死亡的诊断1主动脉球囊反搏IX 1深静脉血栓形成超声检查IO心脏超声检查IO气管切开经皮或外科)5心包压塞时的心包穿刺1注:APACHE评分为急性生理学及慢性健康状况评分;SOFA评分为序贯器官衰竭评分6.医疗设备(1)重症医学科专业基地基本设备见表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学科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必须承担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任务。

最迟在2019年12月底前,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均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按诊疗科目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的激励机制,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学科医护人员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医教研工作。

三、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细则

麻醉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2 临床病理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5 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07 放射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3 超声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6 核医学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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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4.将培训任务作为考核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指导医师绩效的重要指标, 开展培训的工作量等效于临床、科研工作量。 5.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定期组织监督培训制度的落实 情况,并对整体培训质量负责。 6.建立培训考核分析制度,对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进行单独或关 联分析,运用分析结果指导临床教学活动,并作为评价各个层面培训质量的重要 依据。管理职能部门要协同专业基地做好年度考核,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确定 考核结果。 (四)培训支撑保障 1.培训基地为培训对象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保障,应保证同等资历同等 待遇,且生活补助不能低于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有条件的 培训基地还应为培训对象提供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 2.培训基地要协助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工作范围设定、执业地点变 更等,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享有正常开展临床工作的资质。 3.培训基地应定期组织专业基地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指导医师(含 协同单位) ,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师资培训,并要求所有师资持证上岗。 4.建立师资队伍激励机制,将培训质量与日常绩效考核、年终绩效考核、评 优评先以及职称晋升等挂钩。 三、专业基地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基地的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配备的专业医疗 设备和教学设施等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各专业基地 细则要求。 2.专业基地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 诊治数量满足 《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3.规范开展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教学查房、转诊会诊、医疗差错防范 等教学、医疗和科研活动。 4.有条件的专业基地可专门设置教学门诊或教学病床。 (二)师资队伍 1.指导医师是由培训基地遴选、取得对住院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资格的临床医 师。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达标基地复查指标体系(2011版)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本达标基地复查指标体系(2011版)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2.1.1 医院用于住院医师培训经费(3 分) : 1.包括用于知识讲座、 座谈会和考试考 核等 2.购买培训设备经费 3.管理人员或师资培训、 考察、督查经 费
评分标准 医院按照每年毛收入的比例投入培训经 费: >5‰ 3-5‰ 1-3‰ <1‰
评分方法
得分
扣分原因
2.1 经费投入、 使用等 (5 分)
。 能 体 整 和 识 意 任 责 员 高 提 范 规 描 位 岗 、 操 认 确 述 口 指 手 实 落 面 作 工 训 培 育 教 术 技 全 安 抓 狠 设 ”建 基 “双 化 深 断 不 , 织 组 合 理 管 学 科
1.负责人职称为主任医师;有教学经历。 (0.5 分) 查看文件及培 (1 分) 2.有参加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任培 训证明 训班。 (0.5 分) 管理到位、安排合理、认真准备、达到较好效 果。 查看文件及资 料 查看文件
。 能 体 整 和 识 意 任 责 员 高 提 范 规 描 位 岗 、 操 认 确 述 口 指 手 实 落 面 作 工 训 培 育 教 术 技 全 安 抓 狠 设 ”建 基 “双 化 深 断 不 , 织 组 合 理 管 学 科
访谈住院医师及查看相关文件22生活补贴221发放生活补贴情况访谈住院医师及查看相关文件23住宿保障231医院协助解决住宿访谈住院医师及查看相关文件24社会保障241为社会人交纳医保社保等医院能按规定为社会人交纳医保社保等2分不按规定查看相关文件25执业注册251代理考试报名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培训基地医院注册或变更注册医院能按规定代理考试报名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培训基地医院注册或变更注册查看执业证书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得分扣分原因3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卫教发[1993]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榕政办[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局长为市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二、规范基地管理1、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培训基地需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2、在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3、各培训基地每年9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拟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将招收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确有培训余力的培训基地,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照《关于建立医师培训基地的意见(试行)》(闽卫科教〔2010〕193号)面向社会招收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736号)有关部署,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了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相关要求,现将培训基地名录予以公布。

附件: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附件:
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总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总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总㊀则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订本标准.一㊁基地设置(一)基地分类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牵头,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完成培训任务.(二)专业基地类别本标准的培训专业基地类别共34个:内科㊁儿科㊁急诊科㊁皮肤科㊁精神科㊁神经内科㊁全科㊁康复医学科㊁外科㊁外科G神经外科㊁外科G胸心外科㊁外科G泌尿外科㊁外科G整形外科㊁骨科㊁儿外科㊁妇产科㊁眼科㊁耳鼻咽喉科㊁麻醉科㊁临床病理科㊁检验医学科㊁放射科㊁超声医学科㊁核医学科㊁放射肿瘤科㊁医学遗传科㊁预防医学科㊁口腔全科㊁口腔内科㊁口腔颌面外科㊁口腔修复科㊁口腔正畸科㊁口腔病理科㊁口腔颌面影像科.(三)设置原则培训基地应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培训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培训任务.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㊁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形成培训基地网络.(四)其他要求1 拟申报专业基地的单位必须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规定的要求.12 专业基地所在医院的相关科室缺如或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应要求的,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3 相关专业科室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专业基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1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二)培训设施设备1 培训基地的科室设置㊁诊疗能力和专业设备等条件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的要求.2 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备㊁示范教室及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等教学设施.3 图书馆馆藏资源种类齐全,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业书刊㊁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与网络平台.(三)培训制度建设1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责任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2 有3年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实施经验;有系统的培训方案㊁实施计划㊁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等记录.3 有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及时评价培训对象的培训效果和指导医师的带教质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考核科室建设和指导医师绩效的重要指标.(四)其他要求1 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和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工作.2 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培训标准㊁培训考核,加强医疗安全教育㊁监督和培训指导,创新培训方法,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三、专业基地基本条件(一)师资队伍条件1 专业基地指导医师的中高级职称的比例应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的要求.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2 指导医师由任职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师担任,熟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较强的指导带教能力,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患沟通能力㊁团队合作能力,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3 专业基地负责人除应具备指导医师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及科研能力.(二)科室建设条件1 专业基地的总床位数㊁年收治病人数㊁年门诊量和急诊量㊁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2 专业基地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治数量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3 能按照相关医疗制度要求,规范开展疑难疾病和死亡病例讨论㊁定期查房㊁转诊会诊㊁医疗差错防范等教学㊁诊疗和科研活动.(三)其他要求1 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专业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具体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全过程管理和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其他专业培训对象的指导带教管理工作.2 培训过程管理落实科室主任总负责制和指导医师负责制.科室主任统筹落实入科教育㊁过程考核㊁出科考核和定期评估,并定期检查评价指导医师带教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指导医师负责落实培训计划,将医德医风㊁医患沟通和职业素质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指导督促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内容并如实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3 总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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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规定
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0〕60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为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医院(中医院除外)资格同时取消。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三级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为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3.为培训对象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

第七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三)培训基地应设置有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
室与2个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基本达到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所在科室主任担任基地主任,并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培训及出科考核等工作。

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认定机构: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组织认定。

第九条申请
(一)申请资格
三级医院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省毕教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临床科室为单位,由医院统一向省毕教委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主体单位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协作方不得超过1家。

(三)申报材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报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毕教委。

省属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毕教委。

(五)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条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省毕教委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省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三)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目录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体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四)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

基本合格的,应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

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毕教委在福建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六)公布
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3年。

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当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并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十一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

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尺寸大小为500mm×700mm,内容为“福建省××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一律横写。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招收培训对象,并依据《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及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四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工作。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省毕教委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定期对全省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对未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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