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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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操作规程项目工程验收分三个阶段,工程验收准备阶段、工程验收申报阶段、工程验收实施阶段。
市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程序及规定如下:一、工程验收准备阶段工程验收准备阶段主要完成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设施自验和移交。
(一)在主要工程(指能保证农业生产的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工程)全面完工后七天内,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土地平整及农田水利设施申请移交表”(附表1),并交当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其意见分以下几类:1、工程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
2、工程基本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以下几处需要整改,整改后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
3、工程不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不同意接收田地及水利设施。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七天内,应填写“土地平整及农田水利设施申请移交审查表”(附表2),对当地村委会签署的如属第二、三类意见的,应对所提出的问题现场调查后作出监理意见,作出肯定或否定意见,同时也要分清责任,以便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作出决策。
(三)监理单位将施工单位的报告和自己的报告交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报告的内容和自己的现场调查,七天内作出以下几类决策:1、工程合格,填写“竣工移交证书”(附表3)将田地及水利设施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请当地乡、镇政府按协议组织重新分配土地,迅速恢复生产。
2、对需要整改之处,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责令其在限定的日期内完成整改,达到整改要求,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整改完成并合格后,再按第一条进行移交工作。
3、对需要整改之处,如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属于设计责任或属于提高整理标准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增加造价、项目规模和影响新增耕地面积的问题,县(市)中心应写出自己的意见形成报告交市土地整理中心,经共同研究在十四天内行成一致意见后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第一条进行移交工作。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本工程不再进行工程整改,也不再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对工程成品的保护责任随之移交到当地政府。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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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4年8月11日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遵循审批验收主体一致、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运营需要;(二)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人防、职业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技术防范、消防、节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认或者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三)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通过审计决算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评估;(四)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山西省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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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质量,规范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自查、检查、验收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2号实施以前已经签约立项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按农办经[2012]1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但成果要求的必须要件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公示表等需补充完善。
1.3 检查验收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 号)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 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 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 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24356 2009)《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 2005)2 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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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04-23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对项目管理实施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级土地整理专门机构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核准等工作;负责投资额度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审查、可研论证和竣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厅核定备案。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00b20003d8ce2f00662389.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7931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4c.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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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二○一○年七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项目负责人:核定:审查:校核:编写:目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 0工作大纲 0二○一○年七月 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 (1)1 前言 (4)1.1 项目工作背景 (4)1.2 编制依据 (4)2、主要工作内容 (5)2.1资料收集与整理 (5)2.2竣工决算与审计 (5)3、工作重难点 (6)4、工作技术路线 (7)5、工作技术方案 (8)5.1工作协调会 (8)5.1.1会议组织 (8)5.1.2会议主题 (8)5.1.3会议成果 (8)5.2 资料审查 (9)5.2.1待审资料 (9)5.2.2审查要求 (9)5.2.3审查结论与意见 (10)5.3承担单位验收资料编制 (10)5.3.1资料清单 (10)5.3.2编制要求 (11)5.4决算编制 (11)5.4.1施工单位决算审查 (11)5.4.2业主单位财务决算编制 (13)5.4.3决算报告 (14)5.5决算审计 (16)5.5.1财务决算审计 (16)5.5.2竣工决算审计 (16)5.5.3决算审计报告 (17)6、质量控制措施 (17)6.1自查 (17)6.1互查 (18)6.1审核 (18)7、进度安排 (18)8、资源配置 (18)8.1 人员配置 (18)8.2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19)8.4 设备配置 (19)9、提交成果内容 (19)附录一:资料收集内容 (21)附录1.1: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1)附录1.2: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2)附录1.3: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23)附录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25)附录二: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6)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26)2.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3)2.3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4)2.4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36)2.5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管护单位) (37)2.6竣工决算报告 (38)2.7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39)2.8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0)1 前言1.1 项目工作背景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的有效补充。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75365fe009581b6bd9ebed.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6a8bc9c6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f6.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晋国土资技审[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晋国土资技审〔2010〕35号)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2009年12月29 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形成了验收意见。
根据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准予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对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12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国家投资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验收组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认真查阅了项目全部的档案材料、财务账目,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验收,并走访了项目区当地群众,形成如下验收意见:一、项目基本情况清徐县清源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2004年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规模482.84公顷,新增耕地170.02公顷,总投资1124万元。
项目完成土地平整面积482.84公顷,新增耕地170.02公顷,完成投资1124万元;新打机井20眼,建设井房20间,新建防渗渠23.2公里,防渗管道10公里;架设高压线路6.5公里,变压器9台,埋设低压线路3.5公里;新建田间路9.67公里;植树4.3万株。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https://img.taocdn.com/s3/m/b5523940b307e87101f6967c.png)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fad8748e9951e79b892789.png)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20655101a37f111f0855b16.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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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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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3c56d2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3.png)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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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J], 无
3.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J],
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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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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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一、确认承担投资的企业自始项目施工至达到项目投资的总目的的当期,均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山西省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监管机构报备并申请竣工验收;
二、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的竣工验收,应不迟于实施项目建设的交付时间,报备申请竣工验收的企业必须提供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标准等相关文件,并根据验收要求全面可行地实施施工;
三、竣工验收应当同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检查,结合项目施工和同类项目施工情况,由有关专家对项目施工质量、项目设计、材料等开展全面评价,报告推荐合格进行终止验收评定;
四、竣工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向山西省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监管机构报备竣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情况、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行政法规、施工标准及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问题等;
五、要加强项目安全施工,规范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的竣工验收,企业在谋划建设项目时应根据现有条件综合考虑大中小型工程设施的合理性,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施工方式和材料,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六、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各项报备竣工验收文件中提出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施工质量要求的,应当制作验收不合格报告等报告书,确保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的施工质量以及山西省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监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整治投资物业项目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的日常督导,确保各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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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
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04-25 | 来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
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
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经过审计。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设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
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六)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七)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初验。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安排竣工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在协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初步设计(含批准的变更设计)和预算书及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十六)有关影像资料;
(十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