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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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教学能手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创造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全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优秀教师向更高层次发展,形成骨干教师群的梯级结构,建设名师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名师队伍,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承德市中学学科教学带头人、教学能手,是学科教学和研究的先进代表,是学科教学的骨干力量。“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既是学术性称号,又是荣誉性称号。

第三条评选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应坚持面向全体教师,以青年教师为培养重点的原则。要摒弃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根据我市实际,评选要向农村中学教师倾斜,推荐名额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的评选范围为:普通中学;评选对象为: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具有中一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学科教学水平高,成绩突出,师德表现好,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获得省特级教师、省市名师称号的教师不再参评。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信念,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2.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敬业奉献精神。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敬业爱岗,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勤恳、勇挑重担,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出色,成绩突出。

4.有精湛的业务水平。教育思想端正,教育观念领先,积极主动实施素质教育。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方法科学,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教师中具有显著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教学能手”称号,并获得市级评优课特等奖及其以上奖励者;教学能手必须为获得县级评优课特等奖及其以上奖励者。

5.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依法治教,治学严谨,善于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熟悉教改前沿的研究动态,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成绩明显,本学科教学在全市起示范带头作用。学科带头人近一二年来本学科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国家三等、省二等、市级一等奖以上等次,承担市级以上课题一项。教学能手近一二年来本学科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等次,承担县级以上课题一项。

6.具有带领和指导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应是师德的表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

1.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教学辅导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2.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

3.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

4.其他有悖师德形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定额控制。学科带头人每县推荐高中、初中、小学各4人,每区推荐高中、初中、小学各2人;教学能手每县推荐高中、初中、小学各6人,每区推荐高中、初中、小学各3人。原则上按比例分解到各学科。

第八条评选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1.推荐提名(含自荐)。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含自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申报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

2.考察评审。县区教育局要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择优确定人选并提交县区评选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县区教育局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上报

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组建评选委员会对各县区的上报人选进行评审,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3.评审组织。市成立评选委员会,由市教研室有关人员和全市有威望的教师、专家组成,负责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选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的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的评审推荐工作。

4.推荐材料。推荐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承德市学科教学带头人、教学能手评审表》一式3份。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开公开课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3)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一个,发表的专业论文复印件。

(4)相应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一份或课题结题证书、结题报告一份。

第九条对评出的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须重新考核、确认。在聘期内,对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上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推荐省级“名师”和特级教师候选对象。

第十条评选出的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按照承德市教育局《关于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标兵的培养和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承德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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