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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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关键词】陈永洲事件 媒介审判 规避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探析媒体权利的不当运用——从陈永洲案件谈起

探析媒体权利的不当运用——从陈永洲案件谈起
媒体权利的滥用
从微观 上看 ,平衡原则意 味着记者要提供事件 相关各 方声音 ,包括 当事人 、学者专家及政府部 门
等 。在 作者 找到 的陈永 洲发表 的针 对 中联重 科 的
1 2篇 新 闻报道 中 ,只有 《 中联 重科 回应 三宗 罪 :
剥离国资估值并 未过低》 和 《 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 假 业绩诡 异被 疑利益输 送》 这 两篇报 道 中提 到过 采访 中联重科 的相关人员 。其 他报道 中,记者主要 从 中联 重科 的报表 ,发布 的公 告中通过分析数据推 断结论 。也有援 引中联重科高级总裁殷正富 、董事 长詹纯新及未透露姓名 的前高管接受其他媒体采访 时的讲话 ,但未有对 中联重科 的直接采访 。在整个
陈永洲发布 的针对中联重科 的报道属于 以揭露
问题为 主 旨的调查 性报 道 。没有调 查就 没有发 言 权。在中央电视 台新 闻频道 1 0月 2 6日的电视画面
中 ,陈永洲承认 : “ 这些文章都不是我写 的,就是
原稿是他们提供给我 ,弄来之后 ,我弄好 了交给他
和经过 ( h o w )都经得起 核对 。陈永洲发表 的关于 中联 重科 的报道大部分为中间人直接给 的稿件 ,自 己只做部分修改 , 自己并没有核 实其真实性 。 《 中 国新 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贝 第 三条 明确规定 ,新
持正确 的舆论导向 ,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陈永洲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发表失实报道。不仅 葬送 了 自
2 0 1 3年 5月 1 6日的 《 一年 5 . 1 3 亿广告 费

联重科持续 畸形 营销》 文章中 ,陈永洲把 中联重科 2 0 1 2年度 年报 中 “ 广 告及业 务招待 费等 ”归列为 广告费 ,称 中联重科招揽许多公关人才 ,搞不正常 的营销 而事实上广告费只 占广告及业务招待费等 费用 的 2 0 %,这是 一种断 章取 义的做 法 ,造 成 了 新闻失实。在 目前 的新闻实践中 ,有些媒体为 了吸 引受众 ,隔离话语语境 ,试图通过夸大或扭 曲新 闻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

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

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

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

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正文】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

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1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中报道,头版头条,博客推荐,论坛置顶)-舆论膨胀(媒体深入挖掘,专题报道,网络言论争鸣,网络行动,“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整合(意见趋于一致,舆论群体出现)-舆论消散。

从陈永洲事件反思媒体职业操守的缺失

从陈永洲事件反思媒体职业操守的缺失

记者 的 伦理道 德 问题 , 社会 方方 面面 早 有抨 击之 声。有些媒体和记者 陷入 了不正 的潜规则 中 , 相 比之 下, 拿红包现象还只是一般现 象。最 令人震怒的是新 闻
敲诈 行 为, 有些是 个人行 为 , 有的 已上升到媒体 单位 集
体所 为, 通过做批评报道或 反映问题的 内参去要钱 。写
的障 碍 。
陈永洲被 抓走后 , 新快报社 反应强 烈 , 社会各 方面 也 多有反响 。这两类反应 并不 完全一致 。新快报 表现 出来 的是 比较 激烈的一边 倒。 陈永 洲被长 沙警方认 定 “ 涉嫌损害 商业信誉 罪” 被跨省 拘捕 的几天后 , 1 o月 2 3 日, 新快报 以“ 请放人 ” 的鲜 明标题 在头版 刊登评论 , 声 明“ 敝报 虽小 , 穷 骨头 还是有 那么两根 ” , 要 求释 放陈永 洲。次 日, 新快报在头版继续推出“ 再请放人” 的文章 。 从社 会各方面 的反 响来看 , 尽管 也有强 烈的声音 , 但 只是对办 案程序 的质疑 、 争议 , 几 乎没有谁会 为陈永 洲打保 票 。本 文作者 之一范 以锦 当时就 在大粤 网上发 表文章 : “ 我们作为局外人 , 无法对事件全过程作详尽 了 解, 也 无法对被 抓者 有没有别 的问题下结 论 , 但我们从
界 乃至社 会各方 面高度关 注的公共 事件 。事 件本 身的

波 三折 及 其 呈 现 出的 多层 复 杂 结 构 , 一 时 引发 了社 会
各界 莫衷一是 的讨论 但对 于传媒 3 1 . 作 者而言 , 有一 点 十分 明确 , 那就是 陈永洲的行为有违记者职业操 守。资
深 传 媒 人 范 以 锦 围 绕 这 一 事件 对 传 媒 人 的职 业 伦 理 和

新闻专业主义视角下对“陈永洲”事件的反思

新闻专业主义视角下对“陈永洲”事件的反思
业务研究
新闻专业主义视角下 对“ 陈永洲’ ’ 事件的反思
口张伦雯
2 0 1 3年 1 0月 1 9曰, 《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 害企 业商誉的罪名被 长沙公安局在广州跨 省拘 捕 ,由此引 发 了国内学界和业界 的竞相 声援 。但 随着 1 0月 2 6日,中
及行业 自律五个层面 。
超 出了职业 的基 本社 会学特征 。在 此基 础上 ,它还包括一
造 自己 的职 业品质 。早在 1 9 3 4 年 ,美国记 者公会就 制定
了 《 记 者道德律》 ,其 中第一条就 提到 “ 新 闻记者 的第一
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
的职 业伦理 ,一种服 从政 治和经济权力 之外 的更高权威的
造 ,歪曲真实努力做到从总体上 ,本质上把握事物 的真 实
精神和 一种服 务公众 的 自觉态度 。通过对西 方新闻业 的研 究。 他 将新 闻专 业主义 的基 本原 则概括 为服务公 众利益 、 真实报道事实 、 把关信 息流通 、独立于政治或 经济势力以
2 1 } 1 4 年第 1 期 田
范和准则的出现 ,新闻业越来越呈现 专业主义的模式 。
上发 表了 1 O 篇批评性 报道 ,事 后他却承认 只有 1 篇半 是 在他 人安排采访 下完成 ,其 余都是 由他 人提供现 成文稿 ,
陈永洲只在 此基础上修改加 工 ,有 的甚至没看过 就刊发 。 而在 此期 间 ,陈永洲 多次收受他人提 供的数干元至数万元 人民币不等 的 “ 酬劳” 。 由此可见 ,此次事件 中,他 个人 完全丧失 了职业道德 ,也抛弃了曾经的职业信仰 。 新闻专业主义观念 。落实到新 闻从业 者个体 身上 ,最 重要 的是职业工作者按照新闻传播 的原则报道新 闻 ,按 照

2018-陈永州事件-范文word版 (8页)

2018-陈永州事件-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陈永州事件篇一:陈永洲事件从传播学角度分析陈永洲事件10月26日早间央视《朝闻天下》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自称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在央视9分钟的报道中,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

此前,《新快报》连续两日以头版头条的方式,呼吁长沙警方立即释放陈永洲。

《新快报》刊出“请放人”、“再请放人”后,引起几乎一边倒的舆论支持,公众对长沙警方的谴责远远大于对陈永洲的质疑声。

而后央视一播出陈永洲受贿,公众的态度发生惊人的逆转,纷纷对陈永洲甚至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言论攻击。

公众在愤怒之余,没有想过自己在事件中完全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甚至失去了自我独立思考能力。

在公民社会,媒体所塑造的拟态环境往往成为不少人眼中的世界,媒体给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缺乏判断能力和独立的思考。

《新快报》以不规范的报道形式,强烈的煽情化诉求,使得公众在情感上对陈永洲赋予了极大的同情,对《新快报》给予了惨烈的英雄式称赞。

这一过程,公众没有质疑陈永洲的十余篇报道是否属实、《新快报》是否在利益链上存在嫌疑,而是一味的哭天抢地,抨击“强者”,维护所谓的“弱者”。

同样,对于央视的新闻报道,中国人相信眼见为实,认为陈永洲收钱确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但事实不等于真相,也许陈永洲只是庞大的利益链条中的一颗棋子,其背后的黑手还有待揪出,中联重科与三一重工等企业也惹人质疑。

央视在法院判决之前,给已是光头的陈永洲做了犯罪认定,有律师质疑,未经法庭认定之前,未必属实,比如已经证实的冤案赵作海佘祥林都承认过自己杀人。

虽然如此,但央视播出消息后,公众的反应更加激烈,已然将陈永洲当做新闻行业的败类,认为记者都是收黑钱的无良写手。

进一步来说,央视和《新快报》同是新闻媒体,应该给公众呈现理性、中立、客观的新闻报道。

从陈永洲事件谈媒体自身的危机公关

从陈永洲事件谈媒体自身的危机公关

转直下 ,公众舆论开始倒 向另一边 , 《 新 快报》 的形象因此大打折扣 。
要 了解 媒体 开 展危 机公 关 的 重要 性, 那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公 共关 系。 公
此次事件凸显了我国媒体 危机公关 意识 的缺位 , 特别是传统媒体 , 在应对危
机事件时缺乏章法。因此 ,媒体对 于危
溢 价 。■
《 三峡 晚报 》 利 用 自身 资源 , 为广大小 记 者提供接触社会的机会 和平 台 ,让孩子
式实现 : 挖掘吸纳教育行业的广告 、 与各
3 6 中国地市报人
2 0 1 4/ 8期
场化进程 中, 媒体实行企业化经营 , 与其
他 的社 会 组 织 ~ 样 ,会 遭 遇 一 系 列 的危
工效能 , 从宏观 、 中观 、 微 观 三 个 层 面 进
机事件 , 时刻考验媒体的危机防御系统。
特别是在激烈 的媒体竞争 中,媒体 的品 牌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 一旦 处理不当 , 则 会使通过长时 间努力而得来 的良好形象
从陈永洲事 件谈媒体 自身的危机公关
口蓝长 科
( 东 莞 日报 社 , 广东 源自莞 5 2 3 0 0 0 ) 摘要 : 长期 以来 , 媒体在公 关活动 中大多充 当公关平台的角色, 却忽略 了自身也有 开展公 关活动 的需求。 2 0 1 3 年发 生的 陈永 洲事件 , 从 一个侧 面反映 了媒体 自身对于开展 危机公 关意识 的淡薄。 本 文结合 陈永洲事件 , 通过案例及理论分析 , 阐述
走 出课 堂 、 走 向社会 , 提高社交 能力 、 写 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他们树立 积极 向上 的世界观人生观 ,这充分体现 了媒体 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 《 三峡晚报》也通过开展小记者活 动, 牢牢抓住 了年轻读者与未来读者 。 习

跟风易迷失,冷静识真相

跟风易迷失,冷静识真相

跟风易迷失,冷静识真相借陈永洲事件谈谈作为受众在当前媒介环境下应持有的态度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弥尔顿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即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

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

什么是真相?我们听到的,看到的都未必是真相。

我们只有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看更多的事,听更多的话,甄别真实和虚假。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万万不可轻信一家之言。

否则,一不小心,就成为别人精神的奴隶。

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

10月22日,腾讯微博上,认证用户“长沙警事”发表微博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10月23日,《新快报》在该报头版载文《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并在网络平台上造势,大呼“请放人”,明确表示要维护陈永洲作为记者的权益。

新华社中国网事发布微博,引多方言论介绍此事,大V加入,舆论愈加沸腾,各媒体官方微博,新闻工作者,普通民众都对此事展开议论。

而此时的舆论大潮中,新闻工作者主要对陈永洲抱以同情态度,对长沙警方跨省刑拘的行为嗤之以鼻,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中国记协也表示应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10月26号,CCTV新闻频道朝闻天下爆出新闻,陈永洲在看守所说自己收受他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陈永洲事件发生了戏剧化的变化,《新快报》“请放人”的评论文章油墨未干,事态就惊天逆转。

我也表示消化不良,相信很多人,特别是陈永洲被捕后高呼“放人”的新闻工作者们,会觉得感情上受了欺骗。

整个传媒行业再度被网友冷嘲热讽了一番。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以“陈永洲案”为例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以“陈永洲案”为例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以“陈永洲案”为例【摘要】刑事案件的特殊新闻价值使之成为社会比较关心的话题,刑事案件报道中涉及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言论的法律边界问题也备受重视。

媒体报道应全面而客观的展现案件的全貌,但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不能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不能影响司法公正,这些应是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法律边界“几乎所有的有关新闻界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的案例都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其相关程序中。

”①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不慎会导致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甚至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2021年发生的“陈永洲事件”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节目对陈永洲的认罪行为进行了报道。

在长达9分钟的新闻报道中,陈永洲身穿黄色囚服、剃光头、戴手铐,并亲口承认自己受人指使、拿人钱财、行事不端的行为。

央视的报道中,除了陈永洲亲自供述的内容外,还涉及民警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的现场实录、相关涉案人员的笔录等内容。

央视的报道不仅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公之于众,并且将仍在侦查阶段的情况作为既成事实进行报道,使受众产生一种“陈永洲有罪”的认识,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

本文即以该案为例,探讨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应遵循的法律边界。

边界一:媒体报道不能侵害他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主要围绕涉案当事人进行,因此也最容易对其权利造成侵犯,其中以侵害其公正审判权最为严重。

公正审判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确立的一项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公正审判应该是客观的审判,是不偏袒的审判。

②要求法院和法官判决时,要完全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但现实中,刑事司法报道难免会与公正审判发生冲突,例如:不少媒体对案件进行的失实不当、夸张煽情的报道,会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法官在裁决时难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影响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各方反应之评析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各方反应之评析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各方反应之评析
杜裕琳
【期刊名称】《新闻传播》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在“陈永洲事件”中,《新快报》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媒介公信力;长沙警方采取消极回应的方式,导致了舆论朝着不理性的方向发展;CCTV的认罪报道实质上是一场媒介审判。

【总页数】1页(P76-76)
【作者】杜裕琳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2.1
【相关文献】
1.新闻事件中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争鸣与对话--关于《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相关评论的多元解读 [J], 陈航行;王旭瑞
2.论新闻框架负效应的规避——以《新快报》“陈永洲事件”为例 [J], 陈佘美子
3.《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J], 孙博;
4.论新闻职业道德——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引发的思考 [J], 赖金良;李晓光
5.调查性报道的后期把关——基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13篇报道的文本分析 [J], 纪政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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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浅析中国新闻法治现状—以《新快报》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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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浅析 中国新 闻法治现状
— —
以 《 新快报》 事件为例
文/ 刘策
摘 要 :在我 国目前缺 乏单行 的 《 新 闻法》 的客观现 实下,我 国在新闻领域的法治化 建设存在 不足。新闻 自由的范 畴在得不到充分界定和 阐 释 的情况下会和 包括名誉权 、司法权在 内的其他权利产 生冲突。以 《 新快报》 为代表的新 闻侵 权事件 可以折射 出中国新闻法治存在 的弊 端。 关键词 :新 闻法制 ;现状 ;《 新快报》
1 . 中 国 的新 闻法 制 建 设 1 .1 .新 闻法 的 界 定
目前,由于我 国并没 有经全 国人 大或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审议通 过 的 《 新 闻法》 ,部分人会理所当然地认 为我 国不存在新闻的法律法规。这是 种误解 ,原因在于对新闻法这概念的不了解 。新 闻法 。基本的定义为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对新闻传播活动起 强制作用 ,调整新 闻活动 中的 各种法律关系 ,保障权利对权利 尊重下 的新 闻 自由的法律。 _ l 广 义上 的 新闻法 ,可以理解为所有规范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这就 可以指仅 以新 闻活动为对象 而制定 的专门的一套法律 ,也 可以指散见 于其他 法律部 门 内的有关新 闻活动的法律条文 ;狭义上的新 闻法 ,才是 以 “ 新闻法”为 名称的单独的一 部法律 。我 国目前还 没有 《 新 闻法》 ,现行新 闻法制 的 来源主要包括 三个层次 :《 宪法》有 关条款 ;一些基 本法律和法 律及其 司法解 释中与新 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 ;有关报纸 、广播 、电视的专 门 行政法规 、规章 。 _ ¨ 对新 闻法这一概念 的界定 ,可 以明确我 国的新闻传 播活动 并不是无法可依 ,而是有法可循。 2 .新 闻侵权事件折射下的新闻法治弊端 改革开放 以来 ,我 国一直有着新闻立 法的尝试 和努 力 ,但 最终都没 有取得成果。在 没有 《 新闻法》 的这一客观法治现实下 ,新闻侵权行 为 这一新 闻领域 产生 的侵犯法律的行为和相 关部门对此行 为的处 理都极能 反映出现阶段新 闻法制现状 的困境和本身存在的弊 端。 《 新 快报》 事件 是2 0 1 3年最引人注 目的新 闻法 制事件 ,这一 事件的发生 以及后 续的发 展很大程度上折射 了现今新 闻法治现状的弊端。从 2 0 1 2年 9月 2 6日到 2 0 1 3年 8月 8日,《 新快报》 记者陈永 洲在未到 中联重科进行 实地调查 和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其媒 体平 台发表关 于 中联 重科 的负面文 章共 1 8 篇 ,其中陈永洲署 名的文章 l 4篇 ,被 长沙警方 以 “ 损害 商业信 誉罪 ” 拘捕。这 一事件 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 注 ,《 新 快报》 连续 2天在头 版以 “ 请放人 ” 、“ 再请放 人” 的大字呼吁法放人 。但陈永洲 在随后接 受央视访问时承认 自身罪行 ,顿时引得舆论哗然 。 新闻 自由是通过传播 媒体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由,也就 是 围 绕新闻及与此 相关 作品所进行 的一系列 活动 的 自由,是 新 闻传播媒 体 在法律 规 定 或认 可 的情 况 下 ,及 时 、客 观 、真 实地 搜 集 、采访 、写 作 、传递 、发表 、评论 、印刷 、发行新闻及 与此 相关 的其他 作 品的 自 主性状态 。 概念尽 管在字 面上 阐释 了新 闻 自由的意义 ,但实 际 的新 闻 自由的运用 需要向公众传 递信息 ,传 导价 值观 ,进 行舆 论监 督 ,通 过 自由的新 闻活动来完成对舆论 的引导 ,要不 断地体现 社会 公器 的属 性。新 闻自由的合理运用 ,很大 程度上体现 了对社 会公 共利 益 的实现 上。然而 ,这 个过程 中会 出现一 些 和受 保 障 的个 体 利益 相 矛 盾 的现 象。尽管我 国在宪法和其他 法律 文件 中承诺新 闻 自由 ,但是 由于缺乏 部单行 的 《 新闻法》 ,新 闻 自由和新 闻侵权 法律 上的界 限缺 乏严 格 的界定 。《 新 快报》 事件 中,实 际新 闻 自由标 准的缺失 体 现在新 闻 自

具体新闻评析解读

具体新闻评析解读

新闻评析(1)我对与这件事的看法可以用一句资深媒体人罗振宇的话来表达:权利之下难有真相。

就我个人看微博、博客、客户端的新闻来看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到底是谁对谁错,陈永州到底收钱否、央视的媒介审判?警察错误抓人?程序出错?中联与三一恶性竞争?等等。

当然,做为一名普通的观众,我们很容易去相信央视。

当我在微博上了解这件事的时候,就会有各种各样的说法,真的不知道该相信哪一种,每个人专业背景不一样的人,都有不一样的说法。

但是,现在我从百度上搜索仍然的不到确切的结果,也没有特别令人思考的后续报道,也没有深入的报道。

总是那么几句话,报社领导换了,记协召开类似引以为戒会议,人们谴责有偿新闻。

有人呼吁程序比结果更重要的审判,有人呼吁媒介应该冷静。

从后续的事情可以看出,当所有的媒体没有弄清真相出来声援时,本身就是一种缺乏冷静思考的表现。

可是当所谓的真相大白,网上仍然有人在疑惑时,媒体似乎就沉默了,平时该报道什么的就去报道什么了,陈永洲事件就淹没在信息的潮流之中。

对于这样的事情,如果媒体能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报道,我自己觉得是新闻行业和社会法律行业的一个进步,如果陈永洲收钱是事实,这就告诉所有新闻行业的人应该抵制有偿新闻,如果是中联重科出了问题,中联重科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警察出了问题,该检讨的检讨,该惩罚的惩罚。

央视的媒介审判,应该由谁负责。

无论是这个新闻前前后后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受到关注。

媒体人能做的应该是冷静的思考,乐于解答后续的疑问,不仅仅只是舆论热烈之时的一张嘴,更多时候,应该用法制和民主的思维来约束自己。

新闻评析(2)新闻内容:湖北仙桃人付文杰,2008届武汉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经过自己大学创业,创造了大量财富。

新闻评析:这一条新闻的弊端在于夸大事实,多条新闻合并,可以发现对付文杰的财富,媒体所用的词语不准确,拥有5家公司,是5家公司全部股份,还是5家公司部分股份,公司年销售额8000多万,是自报还是经过核实,这些问题都有待探寻,有的报纸称他家境殷实,只是父母为了让他早日独立,有的报纸称他家境贫寒,弟弟还因此辍学,这样总总的报道,是记者道听途说,还是深入采访,对与新华社在微博上说发的文章更是疯狂转发,人们都来赞的同时,只有少数人在质疑其报道的真假,一方面,这样的重磅新闻给大学生毕业就业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业榜样,另一方面新华社不故事实真相,采取部分模糊词语的写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有待反思。

浅析“媒介审判”

浅析“媒介审判”

浅析“媒介审判”作者:邹官强张薛韦陈冲来源:《卷宗》2016年第01期2013年12月6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长沙市警方拘留,在播放陈永洲的录像时,陈永洲承认自己收受他人的钱财物质,报道一些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此报导一出,在公众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

大众传播媒体在司法未定罪之前就给陈永洲扣下罪名,承认罪行发布了道歉视频,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现象,没有审理就先判决的事件。

媒介审判现象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引起社会舆论的重大话题之一,它对媒体的信誉造成了危害,对司法独立形成了困扰,严重危害了新闻秩序,破坏了新闻职业道德,损坏了新闻本质。

为了让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构建一个和谐体制,“媒介审判”现象急需整治。

1 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1.1 “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的定义来源于美国,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根据正常的法律程序而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过激的、不适当的批判。

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指在司法未对他们定罪之前,就先对们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判,贸然的超过司法程序,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行定罪,用带有明显倾向的言论去误导受众,导致影响司法独立审判,从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新闻媒体本着舆论监督的名义对司法进行监督,媒体的责任是要客观公正的去报道事实的真相,维护新闻的自由,让大众去了解事实的真相,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

而法院要做到的是确保审判的公正独立,确保司法部门的公正权威,由于大众媒体和司法的出发点不同,一些记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吸引公众的眼光,制造卖点,而不得不去选择炒作,引导公众错误的舆论导向,迫使司法部门去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媒介审判现象不得不去制止。

1.2 “媒介审判”现象存在的原因(1)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来说,制造寻找话题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制新闻又是大众较关注的部分,它存在一定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满足了观众的求知欲,一些缺少职业素养的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借口,以新闻曝光为手段,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一些与法制原则相违背的事情,破坏司法的独立公正性。

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的媒介素养框架——基于“陈永洲”

事实真相、新闻尊严和道德共识的媒介素养框架——基于“陈永洲”

尺【 l l 。 事实 的真实和叙述 的真实依赖 于多方利益的共同建筑 : 媒体最基本要求就是实地采访 、 深入考证 , 无限接近报道事实真实 ; 企业最基本信誉就是 向社会提供真实信息 ; 公众对真假信息报道的 自发监督 ;
政府 对 事 实 真相 的维 护等 。 所 以, 对“ 真实 ” 追求 的素养 , 是促 使 四方利 益 达成 一 致 的共 同媒介 素养 。 “ 尊严” 词典解释为“ 可 尊敬 的身 份 或 地位 ” l 2 ] 。 “ ( 新 闻) 职业 尊 严 就 是 新 闻 记 者拥 有 采 访 权 和 新 闻媒
体拥有传播权 , 并且全社会对这些权利尊重与认 同、 重视与保 护” 。 “ 新 闻人 的职业尊严 , 不但要靠社会 制
度 和环 境 来 保 障 , 更 需 要 新 闻人 自己去赢 得 、 维 护 和恪 守 ” [ 3 1 。 所 以, “ 新 闻尊严 ” 不 单 是媒 介 与 公众 之 间 的 传播 、 认同 , 它 还涉 及 到 政治 、 法律 机 构 的管 控 、 维 护 以及 相 关企 业 利 益集 团 的 自律 与 自持 。 道 德 共识 是 由媒体 、 企业 、 政府 和权威 机 构 以及公 众 四方 共 同 建构 的 , 包 括 媒 介 职业 道 德 、 企 业 职 业 规范 、 全 民道 德 规 范三 项 内容 , 并 通 过 政府 和权 威 机 构 予 以监 督 实施 的有 关 媒 介 素 养 的 一 种共 识 。 鉴 于 此, 事实真相 、 新 闻 尊 严 和 道 德 共 识 构 筑 了一 个 打 通 多 方 利 益 的媒 介 素 养 框 架 共 识 。 也就是说 , 事 实 真 相、 新 闻尊 严 和 道德 共 识 是 多 方 利 益 体 都 能 接受 的框 架 , 并 在 这 个框 架 的架 构 中保 持 多 方 利益 最 大 化 , 或 者 在 这 个 框 架 中保 护 多 方 利 益 不 受 侵 害 。 本文将 以“ 新 快报陈永洲 ” 事件为例 , 对打通媒体 、 企业 、 政府 和 公 众 等 , 。

“陈永洲事件”的警示作用

“陈永洲事件”的警示作用

“陈永洲事件”的警示作用2021年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吊销陈永洲的新闻记者证,相关人员的责任也予以追究。

这一事件给媒体界敲响了警钟。

陈永洲如同从媒体机器上掉下的一颗螺丝,在痛惜他的脱落、复查媒体管理机制的同时,更应该反思问题的成因、管理上的漏洞、职业道德的底线、防范机制的重建。

有的传统媒体的生存困境值得关注。

如今,由于新媒体的兴起和媒体竞争加剧等原因,诸多传统媒体被推到生存边缘。

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有的媒体人会选择抓住任何一根稻草。

此时,如果在稻草的另一端有一支利益操控的手,则稻草极有可能变为利益牵动媒体的工具,媒体人如果放弃媒体责任和职业原则在稻草的指挥下做报道,后果可想而知。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成因虽然不完全是这样,但生存状况恶化是不容回避的现实。

对2021年休刊的上海报业集团下属的《新闻晚报》,媒体界没有感到太多意外,似乎休刊在情理之中。

试想,如果硬逼着严重入不敷出的媒体生存下去,很可能出现媒体被绑架的尴尬,说不定会出现“李永洲”或“王永洲”。

如今,不少媒体人纠结在由利益、良知、原则所编织成的救生圈里。

在媒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时,又有谁来关心游离在生存边缘的媒体人?适时整合、合理布局、科学运行,使媒体在良性、健康的环境里运行是当前媒体管理的关键。

关心边缘媒体人的生存状况和生活实际也是对媒体人的一种职业保护。

媒体发展现实呼唤各项保护机制的建立。

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实行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有利于调动媒体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媒体不断发展,但是,这需要建立在各项运行指标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基础之上。

当媒体生存状态恶化,受众越来越少,濒于破产的边缘,从对媒体的保护来看,相关政策扶持、员工安置等如果都还没有做好准备,对媒体来说是不容小视、不可回避的大问题。

媒体不是生产一般产品的企业,而是关乎社会影响的舆论实体,其对社会的反作用不容小觑。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开题.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开题.

开题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本篇开题报告将对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进行浅层次的探讨,通过过往对传统媒介的“媒介审判”现象的一些研究,主要通过国内外的报道以及历来研究,加之新媒体时代下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新理解以及新研究,综合考量在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1.1 选题的背景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贫富差距,医疗纠纷,环境污染,教育资源分配等等。

而这些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而在这种官民对立,较为紧张的社会气氛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比较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律性报纸做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极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极其升幅的是,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以成为报纸裁判”。

[2]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从“陈永洲案”浅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从“陈永洲案”浅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

从“陈永洲案”浅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作者:刘张利尚丹丹来源:《青年文学家》2014年第02期摘要:新闻客观性是每一个新闻媒体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之一,也是新闻报道的基本特性,但是由于存在认识论基础和操作实践的双重困境导致新闻客观性一直以来受到多方面的挑战。

客观性理念是当代新闻界的核心内容,同时对于新闻专业主义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陈永洲报道”为例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闻;客观性;新闻从业者;陈永洲[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2--01一、从“陈永洲案”看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内涵客观性是新闻从业者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每个时期新闻工作者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对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要求,其实一直以来我们所要追求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不存在的,因为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事物,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我们平常所指的新闻报道客观性是对新闻事件进行准确的的报道,在对事件的报道中摒弃自己对事件的主观看法,要客观公正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

新闻是新闻从业者搜集整理新闻资料并用主观语言展示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新闻从业者的主观意愿使得新闻客观性有了自身的生存空间。

总之,新闻具有客观性但同时新闻也具有倾向性,并且这两者之间也并不矛盾,之所以具有倾向性是因为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且每个人都有思想有想法。

“陈永洲事件”发生以来如一池清水投入了一块巨石,激起了浪花三千尺。

陈永洲作为记者,一名媒体人,不仅没有遵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报道事实的真相为社会传播正能量反而收受贿赂对中联科作出不实的报道,一个媒体职业者为了一个利字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原则,将责任意识抛到九霄云外,“陈永洲案”一个让我们社会都需要反思的案件,让我们明白了作为一个新闻媒体人的操守,他现在被警方拘捕也是咎由自取。

新闻是对新闻事件的客观报道,新闻工作者通过对事件的报道,再通过其它形式将事件的真实情况传达给受众,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与媒体受众交流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新闻的内在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受众对我们产生信任进而才能与受众产生良好的沟通效果。

【参考文档】审判案例-推荐word版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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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判案例篇一: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X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政府、媒体、企业在危机传播中的权利博弈--以“陈永洲事件”为例

政府、媒体、企业在危机传播中的权利博弈--以“陈永洲事件”为例

政府、媒体、企业在危机传播中的权利博弈--以“陈永洲事件”
为例
李晗;刘艳
【期刊名称】《新闻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在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各方矛盾、制度本身
缺陷等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

自媒体的出现及发展更是加快了危机事件的传播速度、提高了受众参与度和舆论影响力,危机事件的发展有时甚至让人措手不及。

面对这种危机情况,我们不仅要看到事情的全面性、影响力,还要挖掘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找出症结所在,吸取经验教训,争取在问题中前进、在“暴风”中成长。

本文将以“陈永洲事件”为例,对所牵涉的各方在危机传播中将用怎样的手段来使自己的利益损害最小化进行阐述,探究事态发展的根本原因——权利博弈。

【总页数】2页(P203-204)
【作者】李晗;刘艳
【作者单位】武汉纺织大学传媒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武汉纺织大学传媒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06.3
【相关文献】
1.媒体微博对陈永洲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以新浪微博@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财经网为例 [J], 陈欣欣;
2.自媒体平台下应对“舆论倒逼”的策略研究--以新浪微博“陈永洲事件”为例[J], 王爱玲;王琰
3.从陈永洲事件谈媒体自身的危机公关 [J], 蓝长科;
4.市场化媒体实然公共性的缺失和实现路径——以“21世纪报系案”、“陈永洲事件”为例 [J], 王双煌
5.浅析当今中国新闻从业者素质及媒体人才管理--以陈永洲事件为例 [J], 宁宁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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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二)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的特点央视(包括新华社)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媒体,在这个事件中传播的信息失当,相信是众多人以及新闻传播研究者始料未及的。

而这也需要让我们更冷静思考,找出为何今日的媒体,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犯着同样的错误。

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央视已经僭越了自身已有的职能,而对陈永洲作出的“媒介审判”。

[2]同在报导的语言方面,央视大量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贬意义鲜明的词汇,在画面上出现的形象,亦完全将其当做已加以定罪的罪犯模样多个镜头曝光。

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媒体显然缺乏起码的平等和尊重。

1.未审先判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动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3]央视在《朝闻天下》公开当事人的道歉视频这一行为,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罪行还未经过法官的宣判,央视已经僭越了已有的职能,尚未定罪就给当事人戴上罪犯的“头衔”,实时典型的“未审先叛”。

2.媒体暴力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媒体暴力。

所谓“媒体暴力”是指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所造成的社会压力。

比如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中国青年报》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报导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

[4]药家鑫案在发生之后立即在网络炸开了锅,有的网友甚至还说“像这样的人渣还活在世上简直是浪费粮食”。

受众在陈永洲央视认罪道歉视频中看到了一个文质彬彬的青年在两个彪悍警察的看守下承认自己的“罪行”,俨然已经成为案件的已定罪罪犯,在视觉上给受众很大的冲击力。

央视在对此次事件的报导中多次使用“道歉”、“悔罪”、“认罪”的字眼,让一个年轻有为的青年背负上罪犯的“名号”,媒体给予舆论上的声讨。

这些不仅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程序的亵渎。

3.媒体越位媒介作为一种重要的大众传播手段,主要功能是为受众提供最新的、真实的新闻信息,发挥监督作用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

“不找政府找媒体”,媒体俨然已经成为正义的化身、民意表达与维权的重要管道。

然而,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二是在拥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合理合法的、坦率的评论。

[5]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导中,常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扮演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

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主要表现出来的就是媒体越位。

在该事件中媒体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未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体社会角色错位的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并盛行,许多业内学术界人士都并不赞成,我国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就这样说,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6]多数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损害了媒体的正义形象,干预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是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权的滥用。

(一)媒介审判侵害司法独立性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因“担心受害人记住车牌号”下车对伤者连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药家鑫案”一经报导,指责唾骂如火山爆发一般烧灼着这个年轻人的心灵,即使他已经悔不当初,也只能用年轻的生命平息网民的怒火。

有人说,药家鑫死于“媒介审判”。

大众传媒时代,媒介审判背后的政治操纵已不再是主要动因,但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功能的理解和操作不当,它仍是对司法独立原则一个不可忽视的威胁。

媒介超越司法程序的报导,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沉默的螺旋”效应巨大,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左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

[7](二)媒介审判违背媒体社会责任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媒体的大肆渲染当事人飞扬跋扈的叫嚣,后来经过多方面证实才得知当时当事人说话的语气并没有媒体所报导的那般嚣张狂妄,这些全是媒体在利用传播优势制造轰动效应。

媒体的社会责任更是要求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但媒体往往因为“义愤填膺”或“轰动效应”的驱使,他们紧紧盯住的仅仅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以卖点和“眼球经济”,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8]在对法律案件的大量报导中往往掺杂个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刻意迎合公众倾向性意见的冲动,最终形成媒介审判势不可挡之势。

(三)媒介审判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受众对媒体的过于依赖使得自身甄别判断信息的能力有所减退,媒体的观点不论正确有否一概予以接受,媒体的观点便成为受众的一致观点。

媒体向来是按照自身的媒体定位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尤其是对于旨在提高媒体发行量和收视率,追逐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的媒体,其言论更是按照能够吸引受众眼球获得轰动效应采写新闻。

媒介审判超越了舆论自由的权利界限,妨碍民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四)媒介审判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不当报导,妨害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对媒体进行限制,影响言论自由。

[9]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支柱,二者本身又是相互矛盾的,新闻自由强调的是通过媒介将信息透明公开化,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妨碍、干扰和影响。

[10] 普利策就曾明言:“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只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

”三、当下中国“媒介审判“现象存在的原因(一)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在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

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11]在“李启铭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中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庭背景的巨大反差,受害者最后家破人亡的家庭状况无疑激起了民众的同情心,同时对造成这种悲惨后果的当事人恨之入骨,这正是发挥了舆论的强大作用。

(二)官媒职能错位,媒体环境复杂陈永州央视公开道歉的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是官媒的职能错位:充当法官。

当今媒体环境比较复杂,陈永洲事件中体现出政治、经济因素对媒体的控制。

在复杂的媒体环境中媒体想要生存就要迎合政府要求,满足各方利益需要,尤其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耳目喉舌”作用,政府赋予媒体的巨大权力壮大了媒体实力,媒体敢于说话,并且打着政府和党的旗号散布信息。

迎合了国家政治集团的需要但是却给受众制造了信息误区。

(三)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司法活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而司法部门也是媒介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

目前,我国的司法治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一)新闻媒体提高自律意识,恪守新闻真实原则媒体要明确自身定位,通过规范加强自律意识。

事实是新闻的来源,实事求是更是新闻的生命。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就希望媒体规范监督行为及司法报导曾提出几点主张:报导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进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导案件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12]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司法部门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导;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与司法程序一致。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舆论表达的载体,那么应对公众不合理舆论诉求的时候,自身应该运用法律来进行区分,以理性的话语来响应公众,同时也以理性的话语将事件进行客观的报导。

[13](二)受众自觉守法,提高辨别能力公众是媒介审判中被影响与利用的主要对象,媒体通常通过各种夸张、渲染、片面等方法来引导受众,使广大公众的不理性的民意朝着媒介所希望并且规划好的路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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