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淳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宁委发〔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警示提示函》:

(一)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9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3名的;

(五)本地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街道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淳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警示提示事项办结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将办理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把《警示提示函》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街道安全生产(督导)巡查组将有关警示提示事项纳入(督导)巡查内容并跟踪问效,并将警示提示事项进行分类、分层,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组织办、纪检办。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街道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淳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淳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单位(部门)××××××××××,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2:

淳化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宁安委〔2018〕25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南京市江宁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宁委发〔2018〕44号),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街道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安委办)及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村(社区)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30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发生1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会、街道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一)60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发生1起一次死亡2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6个月内同一辖区(行业领域)同一类型事故发生3次及以上(15日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被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五)区级挂牌督办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安委办负责人约谈村(社

区)、街道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90日内发生2起死亡1人事故的(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二)90日内同一类型事故发生2次及以上;

(三)组织领导不力,未落实省、市、区、街道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街道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区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街道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街道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