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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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循環主流程圖CR-101

預算作業流程圖

高階管理階層相 關 部 門財 務 單 位董

借款額度審核作業流琵圖_1

財務單位權責單位

財 務 單

金 融 機 構 借款合約訂定與撥款作業流琵圖

發行公司債作業流程圖

財 務 單 位

金融機構

證券管理機關

董 事 會

發行商業本票作業流程圖

財 務 單 位

金融機構

董 事 會

1.製制預算時,應參考過去營業狀況,競爭情形,外在環境變化及未來發展等,

決定次年度經營計劃及預算編製。

2.財會單位應依會議之決議,排定預算編製流程、提供各單位填寫之表格、編列

預算之共同費用設定基準及完成規劃前提說明書,將上列資料分發給各單位。

3.各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提報預算之相關資料予財會單位彙總,並據以編製預

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後,送交權責單位審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由總經理室公佈實施。

4.各單位定期將預算與實際金額作比較分析並說明差異原因,定期於經營會議中

由財務單位彙集提出,共同研擬對策,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二、控制重點:

1.財會單位是否將參考資料及相關表單分發給各單位參考。

2.預算與實際金額之差異,是否定期分析原因,以求有效控制預算。

三、依據資料:

1.預算管理辦法

1.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

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

2.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

3.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理。

4.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

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5.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

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

6.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

6.1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6.2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6.3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6.4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

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6.5受領贈與之所得。

7.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

限制如下:

7.1使用於彌補虧損時,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

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7.2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時,則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並以撥

充其半數為限(公司法241)。

7.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

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10%,並不得超過公

司實收資本額10%(證交法實施細則8)。

8.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二、控制重點:

1.股東權益項目內容是否完整歸屬。

2.現金增資或盈餘分派是否依法定規定作業程序辦理。

3.屬資本公積的項目是否正確列計。

4.各項公積提存是否正確。

5.資產重估增值之計算公式,是否與固定資產重估價辦法、土地法、及平均地權

條例之規定暨財稅機構核准標準相符。

6.獎勵減免稅捐項目與稅捐核定虧損可互抵數,是否已充分使用並符合規定。

7.年度盈餘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之。

三、依據資料:

1.公司法

2.證券交易法

3.所得稅法

一、作業程序:

1.股票之簽證可委託銀行或信託公司辦理。

2.股務或股務代理單位應負責辦理下列各項股務:

2.1股票之過戶、掛失、遺失補發、質權之設定或消滅。

2.2股東或質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鑑等之登記或變更登記。

2.3股東或其他關係人就股務關係之申請或報告之受理。

2.4股東名簿及附屬帳冊之編製與管理。

2.5股票(含權利憑證)之保管、換發、交付及簽證。

2.6股東會召開通知書或股東會出席證之寄發、股東會出席通知書或委託書之

收發與統計,及其他對於股東之通知或報告之寄送。

2.7股利(含配股)之計算、發放及代扣稅金。

2.8關於股份之統計及依法令或契約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簽證機構提出

之報告。

2.9新股發行、資本減少、股票分割與合併之事項。

2.10上列各項附帶稅捐之代繳及其他事項。

3.依有關法令公佈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3.1開股東會時

a.股東會召開日期。

b.停止過戶日期。

c.盈餘分配日期。

d.配息基準日。

3.2增資配(認)股時

a.配(認)股基準日。

b.停止過戶日期。

c.繳款期限及代收股款機構。

d.配(認)股內容。

3.3增資股票製作及發放

a.交付股票日期。

b.股票發放及上市日期。

4.按相關規定將下列資料登報公告,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申報事項一覽表」之規定送交相關單位:

4.1每月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票股

權變動表。

4.2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

權設定公告通知書。

4.3每月營業收入。

4.4每季、半年、全年之財務報表。

5.記錄並製成下列資料:

5.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辦理質

權設定撤銷。

5.2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

5.3除息後股利清冊。

5.4除息後股東名冊。

5.5除權後股東名冊。

5.6除權後配息及號碼清冊。

5.7股東可扣抵帳戶明細表。

二、控制重點:

1.發行股票種類、張數、日期及面額與帳簿記錄是否相符。

2.股東名冊是否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置。

三、依據資料:

1.公司法

2.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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