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表 -(应晓伟)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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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提并论,在虚拟社会中发生的犯罪活动被称为网络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难以认定,犯罪主体隐秘,司法管辖权不明确和犯罪后果形成快速、影响广泛。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的侦办给作者提供了一次难得机会,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机关电子物证勘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而细致的开拓性工作,终于成功侦破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网络案件侦查经验,为未来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萌生一些思考。
关键词: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体会。
一、引言2013年5月,安徽省版权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互联网网站“999宝藏网”提供盗版微软操作系统下载,会员数众多,盗版操作系统下载量巨大,制作盗版的个人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为目前中国盗版微软操作系统的主要源头,在全国多地电脑城使用的盗版光碟也是根据该网站发布的盗版系统文件制造。
经查,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的IDC机房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境内,安徽省版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滁州市文广新局。
滁州市文广新局和滁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4日将案件线索转交至全椒县公安局。
全椒县公安局接案后,根据内部分工责成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侦办此案。
网安大队主要负责案件技术支持和电子证据勘查,经过一年多的侦查,2014年9、10月间,全椒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之后,所有犯罪嫌疑人接受判决,放弃上诉。
2015年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全椒县公安局侦办的“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六;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四;2015年4月23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版权局公布2014年度全省十大版权典型案件,“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列于首位。
20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9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feeb15a49649b6648d747f0.png)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复习题库综合类(第一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机关是( ) A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各部、委、局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解释是( ) A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学理解释3、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CA、社会性的监督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 AA、宪法B、民法C、刑法D、行政法5、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 C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 BA、省人民代表大会B、乡人民代表大会C、县人民代表大会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7、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BA、国务院B、国家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查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
甲的行为( ) BA、是犯罪预备B、是犯罪未遂C、是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9、下列关于刑罚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BA、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B、刑罚可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C、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D、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10、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是历史的主人。
这种群众史观反映到人生观上必然是( ) AA、为人民服务B、为个人谋福利C、人生短暂,及时行乐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1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2、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C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C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14、下列案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DA、贪污受贿案;B、渎职案;C、刑讯逼供案;D、故意杀人案。
试论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与电子物证的提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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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与电子物证的提取鉴定秦宾【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涉网犯罪也从最初的仅针对钱财物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经济、军事和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的犯罪,而各类电子产品和网络中提取的电子物证成为诸多涉网案件认定事实过程、完善证据链进而突破全案的关键,同样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电子物证所起到的作用也日益突显.文章对公安机关在涉网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分析并就如何做好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和鉴定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路.【期刊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6)004【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现场勘查;电子物证;鉴定【作者】秦宾【作者单位】泰州市公安局, 江苏泰州 225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925.113近年来,中国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各个方面的高速发展,各类资源、人力和资金配置的不断变化,整个社会人财物流动加剧,作为社会矛盾集中反映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多元、智能和暴力化程度不断加剧。
而同时,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涉网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经济、军事和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的犯罪,网上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尤其是各类移动智能设备深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角落,违法犯罪过程中遗留的电子物证日益增多,公安机关在各类涉网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的程序中,如何做好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和鉴定工作就成为的重要环节。
电子物证的固定与提取就是在涉网犯罪现场,对各类存储介质中保存、恢复的数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和分析,这项技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公安部门发现线索、获取证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被广泛地用来解决大量的涉网犯罪案件,包括网络入侵、盗用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刑事案件。
笔者拟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对涉网案件现场勘查和电子物证的固定提取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初步的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思路。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5292953a52d380eb63946d24.png)
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作者:李睿懿韩景慧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8期摘要:电子数据是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认定电子数据时,法庭需要全面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为准确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要认真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对于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电子数据,要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键词:初查非法证据证据瑕疵诉讼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新增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一样,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多样性、不稳定性、易篡改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独特的问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时应当予以注意。
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调取和审查、运用等问题,此前已有诸多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主要包括:公安部先后出台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的《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文件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鉴定举证和审查认定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对收集程序作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一些未完全遵守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数据,究竟是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还是应当认定为瑕疵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519d7448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02.png)
2024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4 第37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7 No.1【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4-01-27作者简介:杨厚瑞(1979-),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马成梅(1998-),女,山东滨州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①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2023年6月19日访问。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反思与完善杨厚瑞,马成梅(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摘 要〕 网络远程勘验是对跨地区远程计算机系统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的一种取证方式。
但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远程勘验的定位不清,相关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授权性规则多于限权性规则。
对此,应将网络远程勘验作为侦查体系中搜查的一种形式,明确其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性质,完善其程序规制。
〔关键词〕 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强制性侦查;程序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4)01-0068-06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使电子数据日益成为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电子数据的分布不受现实物理距离的约束,很多电子数据无法通过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等方式获取,故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方式成为获取远程电子数据的重要手段。
以“远程勘验”“刑事案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从2007年至今,共有10761份刑事裁判文书中使用了“远程勘验”一词。
①由此可见,网络远程勘验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
在规则层面,2005年公安部出台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一次对远程勘验进行了规定,成为后续网络远程勘验规则的基础。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教学课件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教学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ce71dcaf61fb7360b4c655a.png)
五、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区别
• 表现形式多样性 • 依赖介质性 • 易破坏性 • 易复制性 • 易传播性 • 具有自动毁灭性
六、电子物证检验与传统物证检验区别
不利因素有: • 检验需要随时跟踪最新技术。 • 电子物证极易损坏。 • 电子物证检验可能在各种场所进行检验。 • 电子物证检材性质和状况差异较大。 • 电子物证检验更加依赖于案件侦查掌握的
二、什么是电子证据
• 由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有侦查作用或 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是我国立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比较基本的看法
四、什么是电子物证检验
• 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程序对有关电子证据进 行提取、固定,然后再将电子证据转化为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形式。
一、以提取、固定现场 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 物和其它信息。
2、远程勘验
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 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
3、电子证物检查
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存储媒介和电 子设备中存留的信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 线索和证据。
九、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的
常见问题
• 一、在现场勘验时如何固定证据? • 二、根本就不具备克隆存储媒介的条件,是否允许检查原
始存储媒介中的内容? • 三、在现场已生成完整性校验值的存储媒介,是否需要封
存? • 四、什么时候需要录像? • 五、如何封存电子证物? • 六、现场勘验是否要制作拓扑图? • 七、现场勘验提取的易丢失数据或在线分析提取的文件应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f1ebef2da1c7aa00b42acb72.png)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终结了多年来关于电子数据的诉讼地位争论,电子数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法律认可。
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从定义、定性、搜集、审查、取证等各方面还都未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操作手册,眼下当务之急是如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笔者就电子数据的独有特性比对诉讼法中其他证据种类,对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及运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作为现代化高科技的产物其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脆弱性。
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性。
甚至搜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因为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而磁性介质上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而且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即使被发现,鉴定也较为困难。
2、隐蔽性。
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是不易被直接识别的。
它以一系列电磁、光电信号形式存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上。
如要阅读,必须借助于适当的工具。
而且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往往与正常的电子数据混杂在一起,要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甄别出与案件有关联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是非常不容易的。
3、复合性。
信息在计算机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显示出电子数据复合性的特点。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电子数据不再限于单一的文字、图像、或声音等方式,而是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4、高科技性。
计算机本身是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工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e59bd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f7.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公通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80a45b33e53a580217fcfe69.png)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 号,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自2019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公安部《规则》”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推动下,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经验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
2012年以前,大多数对电子数据的规定仅仅局限于鉴定的范畴,极少有文件提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问题。
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证据类型使用。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类型,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其中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最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其中专设一章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若干原则进行了明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和判断标准,提出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原则,确立了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非法入侵网站案件的电子取证分析
![非法入侵网站案件的电子取证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753354ba8956bec0975e3b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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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程 序 ) 可 能 少 地 对 原 始 证 据造 成 更 改 .检 ,尽
查前, 注意查看服务器时间与标准时问间的误差. 对可能通过 A P R 欺骗和 D S N 欺骗实现网络钓 鱼案件, 则分别通过 “r. 、 i o f / sl d s a a “ cn g i a n ” p ” p i dp y 等命令查看 A P缓存表和 D 缓存表. R NS 远程控制木马一般使用反弹端 口的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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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的 控制 台登 录相 区别 , XP 之 前 的版本 不 支持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终考试题库刑事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终考试题库刑事篇](https://img.taocdn.com/s3/m/b1a44531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2.png)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终考试题库刑事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终考试题库刑事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年终考试题库刑事篇一、判断题1、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2、某市国有银行职员王某,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有关部门侦查,进而被依法逮捕。
该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3、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团伙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 )6、在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刘某聘请的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 )7、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可不必回避。
此说法是(×)的。
8、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9、张某在被拘留期间,其聘请的王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0、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
(×)12、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13、电子证据检查的目的是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14、执行搜查情况紧急时,侦查人员可以少于2人。
电子证据运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律规制
![电子证据运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906299037cd184254b353586.png)
电子证据运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冲突的法律规制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因此电子证据在今后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破案线索还是定案依据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由于电子证据收集运用与传统刑事证据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也更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入手,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视角出发,为我国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参考意见。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取证;隐私权;人权保护一、问题提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被提出是在1890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美国通过制定《公开签账账单法》(1970年制定)、《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以上三部法律均为1974年制定)等法律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随后,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看待,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间接方式实现的,电子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大量应用必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构成极大的挑战。
侦查人员在搜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难免要搜查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以及网页浏览记录等信息,这其中可能有破案线索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也可能有与犯罪无关的犯罪嫌疑人的私人信息,还可能有案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中不仅可能有姓名、住址、年龄、收入情况等普通信息,甚至可能包括许多犯罪嫌疑人或者案外人不想为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如生理缺陷、生活隐私等私密信息。
试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
![试论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c827672abcd126fff7050bb5.png)
性 和与相芙事实的关联性总和是否能够达到所需求 的证据标准
第6全 计 机 全 术 流 2次 国 算 安 学 交 会 翻 /2 1第 9 o年 o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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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刑事诉 讼 中 电子证据 的审查
高峰 ,邹 积 超
种情 况 ,即一些 电子 设备 以其 功能 来证明事 实,如手机 所 具有的通讯功 能 ,G S的导 航功能等 ,这多 少意味 着电子 证 P
据 也应该 澜盖 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的审查应南司法机关进行,鉴于电子证 据的审查 多涉及侦杏机关的取证规范 问题 ,而检察机关 承担侦查监督之 职责,并在诉讼 中承接侦查 与审判 ,故本文中电子证据的审杏
TheI ve tg to a udg e ta n s i a i n nd J m n bou e t o cEvi n ei he tEl c r ni de c n t
Cr m i l o e d ng i na Pr c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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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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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作,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条在本规则中,电⼦证据包括电⼦数据、存储媒介和电⼦设备。
第三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包括:(⼀)现场勘验检查。
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
(⼆)远程勘验。
是指通过⽹络对远程⽬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数据。
(三)电⼦证据检查。
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相关的电⼦证据及其他证据,进⾏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五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的⼲涉。
第六条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任务的⼈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
第⼆章组织与指挥第⼋条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参加。
第九条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勘验和对电⼦证据进⾏检查不得少于⼆⼈。
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关的公民作见证⼈。
公安司法⼈员不能充当见证⼈。
电⼦证据检查,应当遵循办案⼈员与检查⼈员分离的原则。
检查⼯作应当由具备电⼦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员实施,办案⼈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条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证据检查应当统⼀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落实责任。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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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研究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定罪,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成为犯罪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综述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分析了其中的关键技术和挑战。
根据国内外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出了改进和完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的建议。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数据恢复;电子证据一、引言1. 勘查准备:在进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勘查人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调取相关日志记录,以便进行后续的取证和分析。
2. 现场勘查: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是取证工作的重要步骤。
勘查人员需要仔细观察现场,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物理设备、外部存储介质、打印文件等。
3. 取证技术: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两个方面。
数据采集是指从计算机设备和存储介质中提取相关数据的过程,包括硬件采集和软件采集两种方法。
数据分析是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寻找证据链和确定犯罪事实。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计算机犯罪的不断演变,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取证技术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
以下是几个发展趋势:1. 自动化技术:随着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增加和复杂化,手工勘查和取证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自动化技术越来越受到关注,包括自动数据采集工具、自动数据分析工具等。
2. 大数据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信息和数据。
如何有效地进行大数据分析,以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和证据成为一个研究热点。
3. 云取证: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存储在云端。
如何在云环境中进行有效的取证工作成为一个挑战。
云取证技术包括从云存储中提取数据和分析云服务日志等方面。
四、关键技术和挑战1. 数据恢复:在进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时,经常需要进行数据恢复工作,以从受损或删除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数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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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田虹翟晓飞王艺筱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03期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公安部《规则》”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推动下,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经验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
2012年以前,大多数对电子数据的规定仅仅局限于鉴定的范畴,极少有文件提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问题。
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证据类型使用。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类型,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其中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最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其中专设一章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若干原则进行了明确。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公检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识和判断标准,提出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原则,确立了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电子数据取证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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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0906bdba32d7375a517809a.png)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作者:王刚白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网络赌博是一种严重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新型网络犯罪。
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地域跨度广,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了很大难度。
本文结合作者公安实战经验和对网络赌博案例的深入剖析,给出了一种典型的网络赌博资金流向和组织拓扑图,结合办案经验论述了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中关于侦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网络赌博组织结构侦查取证注意事项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中发掘团伙成员的若干问题研究”(编号:LZ11B13)和四川省公安厅项目(编号:201004)的资助。
作者简介:王刚,四川警察学院计算机系副教授,工学博士,工信部和人事部认证的网络工程师,曾挂任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网监大队副大队长,研究方向:社会计算、网吧管理、网络犯罪侦查;白薇,四川省公安厅警官培训基地,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网络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77-02一、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应用正逐渐普及,网络环境正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与此同时,传统的赌博犯罪活动也悄悄进入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无国界性,加上国外赌博公司的渗透,网络赌博在我国不断蔓延滋长,成为目前严重扰乱我国经济秩序、影响金融秩序的一大毒瘤。
根据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的一项调查显示,每年因网络赌博流向国外的赌资高达数千亿元,相当于中国体彩、福彩年发行量的15倍,也几乎等于全国旅游业一年的总收入。
巨额赌资流失,对我国金融秩序构成了威胁。
继2010年成都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达4亿多元人民币的“福宝”系列网站赌博案之后,今年7月成都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罗某、殷某利用“太阳城”境外博彩网站https://地址申请“代理”以账号lv11gg发展会员,为会员赌博提供条件等方式,涉嫌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并成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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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 和 检查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电子证 检查、分析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据检查 电子数据, 提取电子证 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据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检 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 查结束 作记录》
检查人员
除三种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 检查原始电子设备,或者因第三十条描 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 述的原因,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 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 的,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组成。
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 电子证据的 移交电子证据 移交 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
检查人员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1、不得少于二人;2、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 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 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三个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 来源和提取方法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检查人员
(五)
勘验检查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电 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 《远程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 由至少一名见证人签名。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现场情形;勘查过程;勘查结果 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勘验过程;勘验结果 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检查过程;检查结果 牛律师机构网络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应晓伟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勘验 和 检查
现场勘 验检查 * 勘验 和 检查 *
(5)提取、固定证物 录像和录像带的封存 拍照
现场勘验检 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 查结束 作记录》 2 远程勘验 提取数据 远程勘 验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录像、照相、截屏 远程勘验结 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 束 录》 网络监听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四)
(1)能够 获取原始存 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储介质的 勘验 和 检查
侦查人员
(2)无法 获取原始存 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收集、 储介质的 提取电 子数据
侦查人员
移送
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 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
(三) 1
对计算机犯罪现场进行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现场勘验检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查程序 (4)在线分析 办案人员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规则表
勘查工作 组织 与 指挥 组织实施 统一指挥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和电子证据检查 执行主体 要求或说明
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网络安全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监察部门 人民警察担任;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上级公 指挥员 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指挥 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 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规定的封存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规定的封存方法封 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 设备 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 况
不得少于二人 1、不得少于二人;2、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 人;3、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办案人员
1、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 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 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 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 真实性。2、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在线分 除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 析 析,应当依循三原则。 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 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 现场照相和录像的基本要求详见【公通字 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2005]54号】文第53条 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依照【公通字 [2005]54号】文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还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 现场录音。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不得少于二人 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 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 子证据等关键步骤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 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 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 规定
(一)
*
固定或封存电子证据 方式一:完整性校验勘验 和 检查源自电子证 据的固 定与封 存
固定存储媒 方式二:备份 介和电子数 据 方式三:封存
办案人员
封存电子设 备和存储媒 介
采用封存方法 办案人员 检查人员 封存前后拍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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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 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 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 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 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依据【公通字〔2014〕 10号】文) 在笔录中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 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 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 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 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对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 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 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 公安机关 对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