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裁量(一)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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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
1) 概述
A. 以刑法由无明文规定为标准
❖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 情节
❖ 酌定情节: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 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 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B.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作出绝对性规定 为标准
❖ 应当性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C.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为标准
累犯的课堂练习2
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 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E. 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3)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
自首和立功的课堂练习
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 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 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 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 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 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 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缓刑
1. 概念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3.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4. 缓刑的法律后果
1. 概念: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 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禁止重复评价
2000年11月最高院《关于刑133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 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并具有“为逃避法 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况,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 的基本犯。但在第三条专门解释属于法定加重 量刑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又明 确排除《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 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考虑情节,又作 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节,否则又为刑法禁止对 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原理。
(4)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的意见内容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 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 首。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 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 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 认定为自首。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 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 1.在行为人已经执行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情况下,考虑后罪应否判处有期徒刑时, 不能将前罪与执行前罪刑罚的事实作为量 刑情节;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人身危 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特别是当后罪的 成立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时,不能将犯 前罪的事实作为后罪的严重情节予以考虑, 否则便严重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2.为了作为累犯从重处罚,而有意识地将 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的 做法,也是不正确的。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刑罚的裁量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一种制度。
正因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各异,刑罚裁量制度的出现,使得法官或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调整,从而实现量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刑罚裁量制度作为刑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法治的特征。
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量权,使刑罚能够适应犯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既能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裁量制度不仅考虑到了犯罪的情节和后果,还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宽容度。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判决。
首先,司法机关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
其次,需要评估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不同的犯罪主体和客体所承担的责任和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这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次,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动机恶劣,采用了残忍手段,那么刑罚就应该更严厉。
最后,需要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刑罚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刑罚裁量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注重量刑的公平性,还要注重其合理性。
公平性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判决。
合理性则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量刑,使刑罚能够符合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具体操作上,法官或法院可以参考历史判例,借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刑罚裁量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的法官或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愿或经验不同,可能会出现量刑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有时刑罚的幅度过轻或过重,难以保证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
再次,刑罚裁量过程中可能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作出不合理的判决。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十五章 刑罚的裁量
第四节 缓刑(1)
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 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 刑仍须执行。
第二节 自首、坦白与立功(4)
三、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 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 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 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 述的不成立自首 3、过失犯罪的自首——刑八明确指出过失犯 罪不可构成自首
刑 罚 裁 量
第一部分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概述
一、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
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 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是否需要判 处刑罚的确认; (2)对犯罪人应当使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 认;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式与制度的确 认。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 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五年。”(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上册·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1款)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且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 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③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该种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具有的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 第五,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问题。量刑的内容即确定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等问题。
刑罚裁量个别化论纲
罚, 而且可 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缓刑考验期多长。 这就是说 , 在刑 罚 裁 量 中. 判 机 关 可 以根 据 预 防 犯 罪 的 需 要 适 用 刑 罚 。 具 体 说 , 判 审 审
机关在量刑 时可 以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 如果认为犯罪分子犯罪倾 向 重 , 以在 公正 的 前提 下适 用 长 的 刑 期 , 可 反之 则 适 用 短 的 刑 期 ; 以考 可 二、 刑罚裁量个别 化的根据 虑剥夺犯罪分子能力的需要,如果认为对罪犯判处监禁更有利于社 对审判机关而言 , 刑罚裁量个别化的根据 回答的是审判机关依据 会, 可以判处其监禁, 反之判处其缓刑; 以考虑是否有利于犯罪分子 可 什么标准决定刑罚 、 定多重 的刑罚 。对犯人而言 , 决 刑罚裁量个别化 回 归 社 会 , 果 认 为 对 罪 犯 判 处 监 禁 更 有 利 于 其 回 归 社 会 , 以判 处 如 可 所 回 答 的 是 犯 罪 人 被 判 处 一 定 刑 罚的 依 据 。刑 罚 裁 量 个 别 化 的 根 本 其 监 禁 , 之 判 处 其 缓 刑 。 譬 如 , 判 机 关 通 过 对 犯 罪 分 子 犯 罪 的 情 反 审 问题是刑罚裁量个别化 , 或者说刑罚裁量的基本 问题, 刑罚裁量解决 节、 侮罪情况的综合评价 , 认为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小 , 不对犯罪人实施 了这个问题才 能够谈得上个 别化 , 刑罚裁量个别化的根据在刑罚裁量 监禁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 以对犯罪人适用缓刑, 可 如果审判机关认
进 刑 罚的 个 别 公 正 的 同 时 , 促 进 刑 罚 个 别 预 防 的 实 现 。 罚 的个 别 也 刑
公正包括根据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适用刑罚, 我们之所 以单独指 出刑 机关将抽象的适用 于一般对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 具体对象 罚裁量个别化具有促进刑罚个别预防 目的实现 的价值, 是因为刑 罚裁 的活动, 刑法裁量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刑罚是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 量个别化在促进犯罪的个别预防方面具有独到的、 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1、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一般累犯。
(2)特征①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②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均被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A、管制、拘役刑均不能成立累犯B、缓刑考验期满后视为未判处刑罚,也不能构成累犯③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再犯A、超过5年不构成一般累犯B、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C、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构成④主体条件: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2、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2)特征①前罪和后罪皆应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②前罪被判刑,但刑罚轻重不影响特殊累犯构成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没有一般累犯的隔时限制(三)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量刑方面——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2、不适用缓刑制度3、不适用假释制度4、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 —。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1.《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明显限度的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刑法》第第29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8.《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10.《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1.《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量刑的一个刑度,而不是从重处罚情节。
12.《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7_第十六、十七章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类型 • 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
在对犯罪人决定刑罚适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予以 考虑的各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罚 裁量情节作以下不同层次的分类: •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 (三)硬性情节与弹性情节 • (四)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 第一,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 第二,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军人;
• 第三,适用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思考题
• 1、试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 2、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3、试述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自首犯的处罚原
则。 • 4、试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 5、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二)立功的处罚原则
•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 (1)对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 (2)对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 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五、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 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 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第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第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 六、战时缓刑
•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 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 以犯罪论处。”据此,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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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裁量(一)论文摘要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定罪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见不多。
然而在量刑的问题上,由于国内外理论研究尚未获得根本性突破。
加之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欠缺,致使量刑偏差乃至畸轻畸重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
这是各国刑法理论中最棘手也是最尖端的研究课题。
量刑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处罚的适当与否,只有量刑准确适当才能使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
所以量刑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为指导,不能随意地对犯罪分子做出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于刑罚的决定,量刑时必须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等刑罚原则来进行。
以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本文主要针对量刑的概念、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根据和决定量刑轻重的因素进行的论述,当然对于量刑的基本理论而言,上述内容只是其理论的一部分,但由于篇幅问题,本文只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犯罪;刑罚;裁量;量刑刑法科学,研究的是犯罪和刑罚。
刑罚为刑法科学的基本内容;量刑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内容,量刑的活动及其直接地关联着刑罚目的的实现;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它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位置更为显要。
所以说,量刑的基本理论是刑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量刑”予以系统研究,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关于刑罚裁量(简称量刑,以下均称量刑)的概念,国内外著作中表达不一,分歧颇大。
在日本,量刑称为刑罚的量定,我国台湾刑法著作多数称为科刑或“刑之酌科”,前苏联的一些刑法著作将量刑成为判刑。
就以上的观点从严格意义上讲,量刑与判刑科刑等概念均有不同。
判刑是指对构成犯罪的人,决定处以什么样、多重的刑罚,并不包括对具备某些条件的犯罪人员免除刑罚和刑罚执行中的减刑与假释。
科刑是对构成犯罪的人科处刑罚。
量刑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的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特定的刑罚的审判活动。
广义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选择决定给予犯罪分子以特定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整个过程中,它除了包含狭义的量刑外,还包括免刑和缓刑的裁量。
从以上量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量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量刑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
量刑权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行使,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但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裁量。
第二、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
换言之,人民法院只能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之后,才能量刑。
第三、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
量刑作为一种审判活动,总是包括决定刑罚与不决定刑罚两种结局。
所以,量刑的内容,首先是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其次,在决定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和是否立即执行等。
第四、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的人,所以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是将法定的罪行关系变为实在的罪行关系的必要是行刑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
量刑的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刑罚裁量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量刑的适当与否不仅是检验法院审判工作质量与社会效应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且直接关系到刑法任务和刑罚目的能否实现的问题。
具体地说,量刑的意义在于:1、量刑是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个任务是通过对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来完成的。
就定罪与量刑的关系而言,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归宿。
只有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之上做到量刑适当,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而实现刑法的任务。
2、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预防犯罪来说,量刑适当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犯罪分子判处与其罪行及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才能使其体验到刑罚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刑满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达到特殊的预防目的;也才能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受到警戒和震慑,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产生普遍的预防的预防效果。
3、量刑是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惩办与宽大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都必须通过量刑的活动来实现。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量刑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指导,在量刑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很多,概括起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原则,即刑罚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不仅对定罪有指导作用,对量刑也有指导作用。
特别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有体现,又通过量刑加以具体实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子产就指出过罪刑相当。
现在各国刑法有的也具体规定了责任相适应原则,如《联邦德国刑法》第46条规定:“犯罪人的责任为量刑的基础”。
日本1974年提出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之一是“量刑必须与犯罪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波兰刑法法典第50条和其他各国刑法典的相应条文,都规定了类似的原则。
第二个层次的原则即量刑的一般原则。
在刑法学界除了多数主张刑法第61条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并将它表述为“贯彻个别定罪量刑、罪刑相适应、严禁株连的原则”和“执行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平等的原则”,也是量刑的原则;有的又主张量刑的原则是:“刑罪相适应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法定原则”。
我们认为罪行相适应、严禁株连、刑罚法定的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对量刑起着指导作用,但又不好说就是量刑的独立性原则,否则前后重复,有把刑法的基本原则降格为量刑原则的嫌疑。
关于刑罚个别化作为量刑的原则之一不无道理的,即根据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个人情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刑罚,从总的讲是贯彻了刑事政策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精神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虽无刑罚个别化文字表示,但这种立法精神是存在的。
问题是我们认为刑罚个别化不但在量刑时应如此,在定罪时也是如此,没有定罪的个别化,刑罚个别化也无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个别化原则在定罪与量刑中均应贯彻,只讲刑罚个别化似乎有其局限性,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虽然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德国、意大利等,但我们也不能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职责别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原则。
第三个层次的原则即刑法规定量刑的具体原则。
例如,从重处罚原则、从轻处罚原则、免除处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是适用于某一犯罪的具体原则,不是量刑的一般原则。
这里我们着重谈一下经常与普通适用的量刑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则的原则。
具体讲,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载量原则主要有:(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其犯罪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
它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要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客观基础,查明犯罪事实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2、确定犯罪性质。
所谓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的什么罪,即应定什么罪名。
犯罪的性质不同,反映出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
在同类犯罪中,由于各种具体的犯罪性质不同,其相应的法定刑有轻重之别。
所以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要判明犯罪的性质,这样才能做到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3、分析犯罪情节。
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同一犯罪性质,由于情节的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别,因而量刑的轻重也适应有所不同。
4、判断社会的危害程度。
犯罪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清犯罪诸方面的事实情况,只是进行量刑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意味着量刑必然适当。
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刑罚。
这是社会主义法原则对量刑工作的要求,贯彻量刑以刑事法律为原则。
必须做到:1、依照刑法分则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原则,选择确定与犯罪分子的罪刑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相关于负担刑事责任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法方法中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规定,适用各种刑罚制度和刑法方法。
本人的个人观点认为我国量刑原则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其标准必须符合:1、量刑原则必须具有专门性,即这些原则是专门用以指导量刑活动的。
2、量刑原则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这些原则需来自人民法院的量刑实践活动,是对实践的概括和总结,将于按法官掌握。
3、量刑原则必须具有指导性。
作为原则,应当是量刑活动的指南针,对量刑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这使它区别于刑法中的其他一般原则。
量刑原则必须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即人民法院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也就是刑罚的运作。